2024年10月25日晚八点,由22级刑法学硕士生李凡非主持、23级刑法学硕士生孙嘉主讲的,关于“刑民交叉视角下的‘财产损失’概念研究”研创项目成果报告会在教学楼222隆重举行,法学院张志钢副教授、焦旭鹏副教授莅临线上会议指导,23级刑法学博士生田尧、杨雅涵参与评议。
首先两位汇报人就本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做了一个简要介绍。本课题共产出两篇论文,分别是李凡非:《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规范路径探析》 ,载《德州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孙嘉:《再论诈骗罪中处分意识的认定标准:以意思表示为视角》 ,载《中财法律评论》第17卷(2024年),目前都已收到用稿通知,待刊。随后孙嘉主要就第二篇成果,结合“刑民交叉”的具体方法论做了简要汇报。
汇报人在报告中指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要素涉及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两罪构成,其中既有学理分歧衍生出处分意识必要说和处分意识不要说,前者遵循传统路径,试图归纳提炼判断处分意识的标准界限,仅在内容标准上存在“严格说”和“缓和说”的区别;而后者则尝试解构处分意识这一要素,主张盗窃和诈骗在竞合论完全可以重叠。
在处分意思的总体概念下,涉及刑民交叉的主观心理事实时,刑法上以“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的框架来构建了故意和过失,民法则要求兼具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但相同的是,二者对于心理事实的态度都采取存在论而非规范论视角,即作为评价对象的人类行为本身具有不可变的构造,而研究对象的本体论在先于法规范判断和制约法规范评价上的双重功能论证了嫁接民法思维的初步可行性。同时,民法上处分行为在事实和权利变动双重领域上的支配功能和广义的处分行为定义都足以涵摄刑法视野下的处分行为概念。至此,民法中意思表示的有关原理为我们理解处分意识提供了一个相对清晰的、排斥涉及规范色彩的框架。
最后在填充涉及刑法独特规范保护目的的问题上,汇报人在严格的处分意识必要说”基础上,拟用“将被处分对象分为‘修饰词+中心语’两部分”的方法,对中心词或者修饰语中的任意一项发生了偏差的情况予以排除处分意识,肯定被骗人没有认识到处分对象的交换价值特征。
评议人23级刑法学博士生田尧首先肯定了课题成果在论文选题上的胆大心细和作者的理论扎实,其指出该成果创新点体现在方法论与技术手段两方面上,一是对诈骗罪中民法概念嫁接和与刑法概念的深度融合,二在于原创性地通过日常语境下的偏正结构短语解析意思表示处分意思。但此外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第一,刑法与民法意义上的诈骗并不能简单等同,二者在规范目的、概念等方面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区别;第二,刑法上诈骗罪的处分行为概念并不能当然地、字面上地被民事法律行为概括,否则刑法处分行为应当受到民法典第14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限制。最后,评议者认为,文章提出的判断标准和处分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关联性这一概念的相关性较小,即使不借助处分意识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之间的关联,同样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判断标准对严格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立场进行改良,因此迂回曲折的论证并不必需。
评议人23级刑法学博士生杨雅涵肯定了论题切入的新颖性与数字经济视野下重塑传统交易模式诈骗罪认定的前瞻性。与报告人一致的是,评议人着重强调处分意思不要说在当今人工智能等新形式交易模式中的不合理性,如行为人可以借助程序漏洞,通过非法操控智能主体的手段欺骗背后的权利人等。
焦旭鹏副教授肯定了文章具有的创新性和冲劲,认为在一个传统的刑法问题中敢于尝试另辟蹊径,以一种几乎全新的分析思路切入问题,最终能够自圆其说,并提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是值得鼓励的。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第一,文章大篇幅地费力论证“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等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但其对于“严格的处分意识必要说”的促成作用有限;第二,文章第一部分结尾提出“囿于部分法研究内部”与“跨部门法研究”之间缺少“刑法内部讨论问题有局限性”的背景阐述,衔接性较差;第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的特征”“本质特征”等词语的概念未能在文中厘清就直接使用,容易造成误读;第四,判断标准落脚于语言哲学,当应当从具体的事物出发去反思或者调整既有理论中的一些概念,并谨慎防止落入哲学泥沼,致使研究方向偏离;最后,文章还存在一些措辞上的细节需要再次商榷和斟酌,如是否存在“再”论。
会议最后,作为项目指导老师,张志钢副教授肯定了项目的工作成果,认为在硕士阶段有完整的课题申报、研究和结项的过程,是一种极为宝贵的经历,科研热情应当继续保持。但也存在进一步思考的方向和空间: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并非仅存在于诈骗罪中,例如敲诈勒索罪或者是抢劫罪,同样可能产生一个被害人的“交付(处分)行为”,那么针对诈骗罪提出的这一命题是否同样有效?尤其是在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中,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受到进一步的限制,如何实现理论上的协调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