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 -> 学术活动 -> 正文

研创计划 || 姜居正论“仇恨言论的国际法规制”

发布日期:2021-11-07   点击量:

2021年11月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支持计划学术报告会在良乡校区研究生教学楼115教室举行。法学院2019级国际法学硕士生姜居正就“仇恨言论的国际法规制”作了报告。报告以新冠疫情中的仇恨言论现象为切入点,指出了国际社会及学术界对仇恨言论这一现象长期以来的关切,并简要介绍了国际法所限制仇恨言论的类型。而后围绕国际法规制仇恨言论的总体状况,对普遍性与区域性条约作了梳理。

姜同学认为,规制仇恨言论的国际法依据大致可分为四类,即限制表达自由的规则、禁止滥用权利的规则、禁止仇恨言论的规则和规定仇恨言论为国际罪行的规则。在许多普遍性人权文书和区域性人权条约中,都规定了表达自由。但表达自由不是绝对的,这些文书也规定了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国家可以根据这些规定限制仇恨言论,且限制措施必须符合文书本身的规定。许多国际人权文书也包含了禁止滥用权利的规则,国家可以以滥用权利为由禁止仇恨言论,同样这种禁止也不得超出相关文书所允许的限制程度。有些国际人权文书中载有专门禁止仇恨言论的规则,在部分公约中,禁止仇恨言论是缔约国的义务,如果国家不加禁止,就将违反所涉条款规定。在以上三类紧密联系的规定之外,还存在相对独立的国际刑法,规定特定的仇恨言论直接构成国际罪行,国家根据国际法有义务防止和惩处,而无需国内法充当中介。

无论是普遍性或区域性人权机构,还是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都有许多规制仇恨言论的法律实践,有大量的案例。姜同学随之简要介绍了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部分经典案例,力图呈现国际机构如何适用相关规则规制仇恨言论的实践情况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认识和理解。

在评议和互动环节,2019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闫元和2019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张笛就报告发表了见解。闫同学认为,可以结合权利理论的相关学说,进一步探究仇恨言论规制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国际人权文书中一般性限制条款的探究,进一步明确仇恨言论规制的制度依据。张同学认为,报告对表达自由和仇恨言论的几个层次梳理得十分到位,但对仇恨言论的客体还有待进一步澄清。而参加报告会的同学们积极踊跃发言和提问。姜同学对大家的提问进行了解答。本次报告会最终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姜居正

图/杨立欣、孙传智、隋浩然

  • 社科大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 法学院校友办微信公众号

  •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 邮编:102488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