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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纪实 | 黄钰洲:世俗化政治的信念之根?——论黑格尔法哲学中“意向”的双重指向

发布日期:2021-12-29   点击量:

讲者简介


黄钰洲,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著有Gesinnung und Sittlichkeit in Hegels Rechtsphilosophie, Berlin: Duncker&Humbolt,译有《在传统与革命之间:黑格尔法哲学研究》(合译)《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即出)等。

2021年12月23日下午,清华大学哲学系、清华大学马克思恩格斯文献研究中心在蒙民伟人文楼228会议室联合主办第55期“马克思哲学论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黄钰洲作了题为《世俗化政治的信念之根?——论黑格尔法哲学中“意向”的双重指向》的报告。本期论坛由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韩立新主持,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谢晓川、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博士生殷紫丹蓝担任评论人,清华大学哲学系副教授陈浩、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田毅松、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讲师魏博等参加会议。本次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座无虚席,线上听众云集,讲座反响热烈。

讲座伊始,黄钰洲以“世俗化的连续性与断裂性之争”以及“世俗化的三阶段”为导引,提出了本场报告的总问题:如果伦理要全然以世俗的方式获得奠基并存续,国家得以整合的力量何在?脱离信念之根的自由何以可能?因此,黄钰洲的报告以合法性与道德性的关系为线索,依次分析了二者分离的思想进程、黑格尔试图扬弃的两种伦理意向形态以及黑格尔对二者的统合方案。

现场纪实

黄钰洲根据普芬道夫对“合法性与道德性分离”的推进,阐述了现代国家典型的机器意象。一方面,通过对法的渊源、义务和科学三重对应关系的体系化分析,即自然理性-普遍的人之义务-自然法、公民法律-公民之法律义务-实定法科学、上帝之言-基督徒义务-道德神学,普芬道夫真正推动了外在行为与内在动机两种规范科学的发展,将自然法从道德神学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自然法的独立性呼应着作为安全机器的国家设置,指向着现代政治哲学“以科学为范本尝试获得人类行为的确定性”以及“在因果链条中将国家还原为自然秩序对应物”的基本构想。黄钰洲指出,正是这种科学主义的世界图景,造就了美好生活的观念退居个体主观信念,而安全保护成为国家中心任务的现代形态。

报告人发言


随后,黄钰洲以康德-费希特版本和古典-卢梭版本为例,分别论述了去道德意向化的和德行政治的两种政治构想。黄钰洲认为,继康德区分了无强制的伦理共同体和以强制为驱动力的政治共同体后,费希特同样将法严格限制在外部自由的范围内,二者实际设想了基于个人自利的动力学、以理性自足地组织自身的政治体系。然而此种权力主体一旦全然排除了道德意向和公民信念,普遍强制的极端便是向自然状态的回归。与之相对地,卢梭式的德行政治要求公民信念对政治共同体的优先性,排斥一切私人和特殊利益的领域,希求一种古典城邦意义上的自由。但是,由于缺乏特殊化的环节,抽象的德行就不免沦为一种无制度支撑而否定性对待一切的狂热主义,在具体现实面前宣告破产。


在此基础上,黄钰洲提出,黑格尔对上述关于道德性与合法性的双重规划进行了扬弃,在“彻底分离”和“完全贴合”之间找到了统合的可能。这具体表现在,伦理意向和制度的客观性构成了自由的两个方面:其一,通过伦理意向和个体的自我意识的行动,特殊的个体与普遍物关联起来,制度得以现实化;其二,制度克服了个体极端自主性的要求,伦理作为现存的普遍性展现给个体,意向本身的性质通过其与制度的关系决定。因此,作为制度的伦理是自我自由的现实成果,是“知道和意愿的自由”,“主观的实体性”在其中不可或缺。黄钰洲认为,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以家庭和市民社会充当“伦理之根”,设想了现代的自由的制度性生活世界塑造而成的公共精神,正是这种个人对国家的信任与意向构成了国家的牢固基础。


韩立新教授评论总结

讲座结束后,主持人韩立新对黄钰洲的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他表示,黄钰洲的报告主题明确、线索清晰,集中关注并尝试解决政教分离或者说政治解放后现代国家的合法性问题,更进一步来说,这涉及到主观自由如何参与以及何种程度参与到了现代国家中。韩立新认为,报告中的康德-费希特版本代表着个人意向可以同国家实体发生分离的立场,可被概括为主观自由I,而古典-卢梭版本意指私有产权保护之外个人意向在国家中的参与,即主观自由II,黑格尔方案则是要通过特有的政治意向将二者结合起来。在这一点上,黄钰洲对现代国家中公民伦理信念之根的探究,兼具了思想深度和思想史宽度的优点。

谢晓川研究员评论

紧接着,两位评论人对报告进行点评并提问。谢晓川指出,报告的一大亮点是将意向问题置于德国古典哲学和近代哲学中加以定位和处理,梳理了康德-费希特、古典-卢梭和黑格尔不同国家法方案的勾连。他认为,黄钰洲实际上将康德-费希特版本解读为基于道德主体的功利判断可以达成的契约模型,国家法的概念在其中没有对道德意向的要求。他就此提出,费希特论及国家刑罚时其实涉及到了政治上的信念问题,也就是作为道德主体如何说服自己接受刑罚,或者说如何调和一个道德的人与国家公民所受法的强制的问题。与之相对地,黑格尔对政治意向的安排主要与国家政治权力的分配相关,也就是涉及到对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关系判断。那么黑格尔与费希特在政治意向的安排上有何区分?另外,对黑格尔伦理意向与政治意向的区分,以及意向概念本身的要件分析还可以在之后继续完善。

殷紫丹蓝评论

殷紫丹蓝认为,黄钰洲的报告精彩丰富,从世俗化进程中的现代国家切入,围绕外在强制与内在动机这一条主线,深入回应了个体性释放下整体国家何以可能的问题。她提出,报告中康德-费希特、古典-卢梭和黑格尔三种方案,分别对应着合法性优先、道德性优先和扬弃二者分离的设想。在黑格尔的构想中,国家免于沦为机器和恐怖统治,使得个人意志选择与国家法的精神构成了自由的两个方面。她认为,Gesinnung这一概念在黑格尔法哲学中非常关键,但伦理意向与政治信念的差别的确需要进一步澄清,并且政治信念的形成过程仍然是一存在争议的问题,例如马克思就曾批判过将之理解为国家制度合理性的必然结果。因此她提出两个问题,一是伦理意向本身的性质与政治制度的关系,更进一步说如何理解前国家中的Gesinnung和国家中的Gesinnung之间的关系?二是如果存在前者向后者的过渡,机制如何,Bildung又在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接着,黄钰洲对两位评论人的提问作简要回应。他指出,对伦理意向和政治意向的区分,对意向条件的澄清,以及对意向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维度的拓展阐述都是今后论文的改进方向。他认为,费希特与黑格尔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始终强调要与阻碍进行抗争以实现真正的自由,最终扬弃掉个别的人与类的人的差异,将个体的理性定位为类的理性的因果属性。如此,尽管费希特曾有过相关的自省,但他最终还是将自由变为一个非常强制性的结果,以个人与国家的无差别消融了个人的原初自由。相对地,黑格尔留下了节制审慎的余地,例如他对爱国心的解释其实是一种从庸常中抽离出来的热忱,兼具着相对市民社会主观情绪的超脱性和非过度性。至于Bildung在Gesinnung从前国家向国家中过渡时发挥的作用,黄钰洲指出,Bildung的词义应当被看作“贯通点”或“交叉点”,它更多地是将人从粗野状态中解放出来,但不一定达至很高的状态,如符合形式的普遍性但不是真正的普遍性。达到了主观自由I得到满足的有限状态后,如何再过渡到主观自由II这一问题应当在现代历史的维度下被看待,应当承认的是,黑格尔那里存在着一种制度改革的视角。

现场讨论


评论环节结束后,现场老师同学围绕报告展开了热烈讨论。韩立新提出,如果说陶冶意向的领域主要是在市民社会,甚至如平子友长所说在黑格尔法哲学的国家篇中没有出现过公民概念,那么发生在市民身上的Gesinnung是如何作为政治意向进入国家的?为什么公民德性不能在国家中完成呢?对此,黄钰洲回应道,尽管伦理的出发点是自我意识和行动,但它产生出来的结果却脱离了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和行动,正如《精神现象学》对主观和实体之间运动吻合的表述一样,对政治意向的解读,可以参考个体道德意识的自我建构最终以理念的形态存在这一模式,即“我们成为理念的一种彰显”。


陈浩指出,黄钰洲的报告思想史功力深厚,以丰富的案例论述了合法性和道德性的分离问题。他提出,如果我们用法权和道德的综合来说明黑格尔的设想,那么这个综合的意向究竟位于何处?如何保证其尝试既不是古典城邦的公民德性,又不是机械国家中的理性自利?黄钰洲表示,机械的国家其实并非“市民社会的形态”,而是“人变成物的状态”,与这种安全利益导向的国家和卢梭式的狂热主义国家相比,黑格尔的设想或许可以被界定为一种自我决定或者说自由的状态,而最佳的公民秉持着一种有节制的公民精神。陈浩认为,这或许可看作强化了的市民爱国心,人能够在私人和公民之间进行切换,是否能在构建完成后的机械国家中就实现它还有待考察。


魏博认为,报告的第一至三部分其实体现着耶拿早期黑格尔的“自然法论文+伦理体系”的思路,第四部分则是法哲学的思路。在自然法论文和伦理体系中,黑格尔批评了形式主义自然法造成了合法性与道德性的分离,因而强调个体对伦理的主观信任的意义。而在《耶拿实在哲学II》中,黑格尔转而强调“强制-法律-宪制”的客观制度的意义。他随即提出问题,是什么样的理论要件使得黑格尔意识到主观信任与客观制度要结合起来?他还表示,黄钰洲的报告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角度,能跳出作为个体的主体的局限性,把Politische Gesinnung的考察放在“等级”、“与普遍物的关联”上,对Pöbel 问题的考察就是很好的例子。对此,黄钰洲指出,本次报告的底色确如魏博所言是按照青年黑格尔的思想发展过程来展开的。关于黑格尔在耶拿时期的转变,学界存在许多争论,在他看来使黑格尔转变的关键在于他对“哲学的需要”的思考,即“哲学的需要”源于对分裂的中介。在这一点上,Gesinnung作为中介因素能发挥多大的效用,或者说在法哲学中是否存在始终无法被中介的个体“残渣”,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


田毅松关注到Bildung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就此提出,教化在不同阶段是否发挥的作用不同,效果也有所差异?黄钰洲认为这需要进一步的细致考察,但总体来说,家庭和市民社会共同构成了伦理之根或者说公共自由的支柱,它们同时发挥着联结性和分离性的力量。在黑格尔的方案中,国家兼具着“功利的保障工具”和“在国家中认识我自己”双重维度,Gesinnung就是要展现“我”与国家共在的精神性关系,或者说“我的存在”与“我在国家中的存在”的差异又同一。


曾锦涛认为,报告的康德-费希特版本或许内部仍然需要做出区分,因为康德和费希特在政治构想上存在不同,费希特式的警察国家在康德那里无法成立。他还提出,客观自由是否在黑格尔那里起着决定性作用,即制度会自发地催生出伦理意向吗?黄钰洲回应称,费希特以激进的扩张的国家设计,完成了康德论述中不彻底的道德性与合法性的分离,因为康德仍然希望以道德义务为法权义务奠基。之所以将二者归为同一版本,是因为他们都同意无法通过政治强制的方式使得人过上道德的生活,必须对道德和法权针对的对象领域做出区分。相应地,在我们谈论客观自由时,不必须将制度一定想象成彻底地强制,而更多应该将其视为一种自由实践和自由表达的产物。这也是说,我们在一种集体性理性或者实践理性的场域中进行活动。


何雨星提出,如果说主观意向构成了机体现实化的中介,那么它对客观合理性的认识是如何形成的?此外,考虑到黑格尔对不同等级之经济活动产生的实体情绪做出了区分,在市民社会中的实体情绪与政治立法中的情绪有什么关系?她还指出,报告中有趣的一点是强调爱国心并非出于为国牺牲,而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国家的信任,那么这与法哲学中主张战争使得个体认识到国家的伦理性是否存在矛盾?对此,黄钰洲认为,尽管国家被看作客观精神的表征,但正如甘斯所认为的,自然法与法哲学结束后会导向历史,国家会汇入历史的海洋中,亦即客观精神并不构成终结。在概念与实存尚未达到完全同一时,我们的自由与他者的自由仍然会产生龃龉,仍然存在战争的可能。在这一语境下我们首要关注的是国家制度能否允许其中自由的实现,也就是通过认识到私人利益和目的的实现以国家为前提、奠基于整体,客观的实体性和主观的实体性被统合在一起。所以我们可以将意向视作一个校准性因素,用以描述观念和实在达到了一致性的样态。


本次讲座以极为宽广的思想史视角,在古今政治构想的对置中,开拓了我们理解探究意向概念的视野,也让我们对现代国家赖以维续的伦理之根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论坛与谈人一致认为,世俗化政治中道德性与合法性的关系,不仅是十分重要的学术议题,也极具现实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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