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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简报

发布日期:2022-11-30   点击量: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

八二宪法四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

会议简报


(说明:本简报内容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会务组根据发言情况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核,仅供参考。)


2022年11月26日至27日,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盈科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以线上形式召开。本次年会主题是“八二宪法四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来自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以及实务部门的宪法研究者和工作者、青年学生近300人在线与会。大会开幕式和闭幕式分别安排了大会发言,同时组织了七场单元主题讨论。

开幕式

26日上午9时,开幕式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郑淑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王新清,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主任、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院长梅向荣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局长王晓光、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阮莹出席开幕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教授主持开幕式。

莫纪宏教授首先介绍了开幕式出席和致辞的嘉宾,向与会领导、专家和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他指出,今年年会主题是“八二宪法四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回顾我国现行宪法诞生以来的40年风雨历程,经历了5次修正,宪法作为根本法规定的根本制度更加完善,规定的根本任务也更加明确,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宪法学理论界与实践方面的成就离不开今天在线上和没有参加会议的全国宪法学界同仁的努力和支持。今天是非常重要的时刻,值得中国宪法学界的精英汇聚共同探讨八二宪法过去四十年、今天取得的成就,展望未来发展。随后由嘉宾致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郑淑娜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以线上方式参加今年的年会表示热烈欢迎。

郑淑娜会长指出本次年会意义非凡。首先,今年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总结宪法四十年的成就和基本经验,展望未来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历史、审视当代、思考未来的重要视角,有实践和理论意义。同时,这次年会的召开正值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宪法学研究将站在一个更新、更高的起点上迎接新挑战,开创新格局,为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继续贡献学术力量。此外,按照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年会第一次采取了全部线上的方式召开会议,这对开好这次年会是一个挑战,但相信在大家的努力下,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取得丰硕成果。

郑会长提出几点意见供参会专家参考。第一,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是对宪法实施的总要求。第二,要全面总结现行宪法实施四十年来的成功经验,深入阐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内涵。第三,要立足时代之需、人民之需,努力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的知识体系。第四,要加强中青年宪法学人才培养和支持力度,促进人才辈出传承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王新清教授致欢迎辞。王新清副校长首先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对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宪法学研究会选择我校法学院作为今年年会的承办方表示衷心感谢,对各位专家学者参加今天的盛会表示热烈欢迎。

王新清副校长向各位专家学者对学校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给予的支持表示诚挚地感谢。他指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最大特点是科教融合,我们成立了十三个科教融合学院,每一个学院都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某个或某几个研究所组建。学校聘请相关研究所的所长兼任大学学院的院长,聘请学部委员、二级教授为特聘教授,聘任部分研究人员岗位教师,与学校的专职教师、研究生导师一起,组成“四位一体”的专任教师队伍。法学院在莫纪宏院长的带领下,充分发挥法学所、国际法研究所等院所的科研优势、人才优势,大力推进学科建设,按照一流学科、一流学院建设标准,积极开展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管理等各项工作,各方面取得了优良成绩。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主任、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院长梅向荣发表致辞。梅向荣主任表示,非常荣幸受邀作为开幕式嘉宾致辞,表示只要条件允许,随时为中国宪法学人和宪法学研究事业做实事,为宪法学的研究做出贡献。梅主任介绍了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期待未来能继续与宪法学研究会合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梅向荣主任还介绍了盈科“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圈”。他表示,在涉外法律服务中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努力奋斗。他希望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把法律服务的工作做好,并感谢宪法界的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学者对盈科工作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支持,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线上合影)

全体会议

上午9时50分,年会举行全体会议。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叶中教授主持大会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以《宪法监督四十年:不断完善的体制机制》为题发言。胡锦光教授详细阐释了宪法监督体制机制的讨论与发展情况。一是现行宪法草案阶段关于宪法监督体制的讨论及最后的定案。二是现行宪法颁行以后关于宪法监督体制的讨论。三是我国宪法监督体制机制的发展。四是现行宪法监督体制机制。后胡教授表示,我们国家宪法监督体制机制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宪法监督双主体之间的分工、宪法监督权主体与协助机构之间的分工、宪法与法律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分工、法院适用宪法的界限等问题并不明晰,尚待进一步讨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以《“八二宪法”的精神》为题发言林来梵教授首先提出“宪法精神”在用语的意涵上具有多歧性,但从规范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应可理解为贯穿于宪法规范体系或其主要结构之中的核心价值取向,一般寄寓于实定宪法上的数个概括性条款之中,构成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八二宪法的精神主要就体现在其所揭橥的社会主义、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这三大基本原则之上。把握八二宪法的精神,需将这三大基本原则的规范分析作为学术要务。如今,如何在宪法精神的基本构造中“安顿”国家主义的叠影,并妥切调处其与三大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立宪主义的又一个重大课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树忠教授以《宪法与改革:四十年回顾》为题发言李树忠教授首先阐明了宪法与改革之间的关系。八二宪法的时代特征,最重要的它是一部改革宪法,提供了最权威的文本,其发展史凝聚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政治现实与宪法规范的关系,改革与宪法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左右了我国宪法的变迁。李树忠教授指出了宪法的四种面向:一是作为改革产物的宪法,二是确认改革成果的宪法,三是引领改革方向的宪法,四是迈向规范改革进程的宪法。

吉林大学法学院任喜荣教授以《变革时代的国家根本法: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为主题发言任喜荣教授指出,现行宪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变革推动了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确保了宪法与社会的协调性,保证了宪法的规范效力,发挥了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的时代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根本法律依据。现行宪法要始终紧随时代脉搏而发展变化,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任教授指出,宪法学研究越精细化,越要保持历史的和制度的分析视野。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三个衡量维度:现代国家建设实践的理论提炼的实践之维、宪法理论的本土演化的历史之维、面向世界和未来的宪法文明。中国宪法实施实践需要进行理论总结,应当要加强宪法说理、阐明宪法的含义。

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以《理解中国宪法的活原旨主义》为题发言刘连泰教授从原初意图、原初含义、原初方法三个概念入手,原初意图是从工作法如何到审查法的问题,原初含义用以讨论人民民主专政如何兼容法治的问题,原初方法则是民主集中制和宪法解释中的建构面向。原旨主义是应用活的宪法的概念提出来的概念,先有了活的宪法这个概念,然后才有原旨主义的概念,同时他引出“活原旨主义”作为解释工具,活原旨主义包括原初方法原主旨主义、原初意图原旨主义、原初公共含义原旨主义,活的原旨主义用以区分两个概念:宪法解释和宪法阐释。中国社会急剧的变革,需要我们在阐释中建构当代人的宪法,活原旨主义立场对于解释中国宪法依然是有意义的。

南开大学法学院屠振宇教授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八二宪法”》为题发言屠振宇教授指出,八二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我国的国体、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及公民权利,既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逐渐形成和确立的重要标志,也为选举权的法律化转型提供了依据和契机。他从四个方面解读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八二宪法的关系:一是八二宪法上的选举权是摆脱了区分敌我的政治逻辑,成为了一项法律权利;二是选举权不仅是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且体现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种民主实践当中;三是选举权不仅仅局限在选举权的程序当中,还包括监督和罢免的权利;四是从选举权的视角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首先是要全面实施宪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离不开宪法的制度维系和权利保障。

研究会理事会会议和研究会党支部会议

大会发言之后,举行了研究会理事会会议和研究会党支部会议,由莫纪宏常务副会长主持。张翔秘书长总体汇报过去一年秘书处的主要工作情况,于文豪副秘书长汇报《中国宪法年刊》编印出版和研究会网站等工作,刘小妹副秘书长汇报本次年会的组织工作和党支部活动情况,黄明涛副秘书长简单介绍了班次年会论文收集、遴选和会议日程的编排情况,杨晓楠副秘书长汇报研究会的国际交流和对外工作。最后,研究会会会长、研究会党支部书记郑淑娜总结发言,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提出要求。

单元主题研讨

26日下午,第一单元研讨主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宪法”。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报告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主持评议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朱应平教授以《四十年前修宪征求意见的上海实践》为题发言。他通过对1980年12月以及1982年7-8份上海市向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的修宪建议进行梳理,认为通过上海各界的修宪建议可以获得以下几点经验启发:集中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宪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全过程民主的完整性和实践性;体现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积极性发挥的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宪法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为宪法的有效实施及其监督提供很好的经验。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以《宪法全面实施背景下的宪法司法适用》为题发言。他从概念论、解释论及功能论的视角反思了当前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缺憾。首先,通过概念论视角,应当区分宪法的直接适用于间接适用,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和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其次,通过解释论视角,应当综合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第62条、第67条、第131条的规定,认为法院享有从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限度的宪法解释权与适用权;最后,从功能论视角来看,宪法可以作为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中援用的实质裁判依据。据此,应当进行有限度的司法适用。

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以《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语言基础:对现行宪法语言条款的再阐释》为题发言。他运用比较法的方法,系统梳理了法国大革命以来法国将通用语言作为国家建构和创制共和的基本要素的历程。他指出,我国现行宪法基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采取“通用语言+地方语言”的双重结构。国家一方面必须推行通用语言,从而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语言基础,另一方面也应尊重各民族的语言自由。通用语言与地方语言的和谐共存要求在宪法审查中把握好审查基准。在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充分阐释宪法语言条款,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语言宪法体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宦吉娥副教授以《八二宪法对秩序与安全的守卫:以第28条为中心》为题发言。她首先对我国现行宪法第28条的历史作了系统的梳理,认为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再到后来的历次修宪,宪法第28条的规范意涵不断增强,并同基本权利保护联结起来。其次,从结构视角来看,宪法第28条属于社会管理制度;从功能视角来看,“依法治国”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该条的解释提供了新的价值关联。最后,她对“国家”“社会秩序”“镇压”“制裁”以及“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等词语作了释义。

在评议发言环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认为,四位老师的报告紧扣主题,朱老师的报告反映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李老师的报告反映了加强宪法的全面实施,王老师的论文反映了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宦老师的报告反映了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他认为,朱应平老师展示了八二宪法修改的历史,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并且宪法修改委员会对每一条修宪建议的采纳与否都给予了反馈,这种做法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发扬。李老师的论文秉持一贯坚持的宪法司法适用的学术立场。在我国法院从事合宪性审查可能会造成合宪性审查的分散化,并且在我国宪法中缺少使宪法可以直接作为民法、刑法法源的规范,而在民法、刑法的法律适用中运用宪法来证立裁判的大前提与小前提并非是直接的裁判依据。对于王老师的论文,首先方言与民族语言不能简单等同;其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结论中,只要求教育领域使用普通话,没有上升到在公共场合只能说普通话;最后宪法第4条“各民族”是否包括中华民族也值得思考。对于宦老师的文章,宪法第28条是刑法的基础,是打通宪法与刑法之间关系的桥梁,值得更多宪法学者与刑法学者的解释。

深圳大学法学院叶海波教授认为,朱老师的报告集中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代表的规模、效率、代表性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二是如何处理好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这对我们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很有启发,启示我们一定要重视公开征求意见的优良传统。关于李老师的报告,在讨论宪法的有限适用时需要直面权力失范与基本权利侵害的问题,比如法律规范创制的不作为与乱作为、基层实践在事实上创造规范等,这就要求必须立足于人大制度来进行分工式的宪法适用于审查机制的建构。对于王老师的文章,在共同语言的建构过程中,既要消解语言差异对国族建构的差异,又要保护国家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并且,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对通用语言的审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区域之间强度的差别也是值得讨论的。最后,如何在考虑通用语言问题的同时关注“一国两制”的宪法地位,需要去作理论打通。对于宦老师的报告,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还应当关注刑法第一章用语的变化是否带来了该章节下具体罪名的变化。同时,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中所列举的宪法依据并没有宦老师所提到的宪法第28条,这也需要学理探讨。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田雷教授认为,朱老师的报告展示了一种新的挖掘利用史料的研究方法,值得大家学习。同时建议要区分关于1980年修宪建议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不同讨论。关于李老师的文章,八二宪法中“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说法大约占了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一,是非常有特色的。我国宪法的一个特征就是“在纲不在目,在要不在繁”,很多更具体的规定都是交给全国人大进行立法的,这体现了我国宪法实施中“民主与信任”之间的关系。对于王老师的文章,文本、历史、体系、比较的方法运用的恰如其分,但有两个问题:首先从史料上来说对语言问题的论述并不多,其次关于八二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之间的关系值得讨论。关于宦老师的报告,认为文章有很好的体系、历史贯通的视野,在连续性中讨论宪法的流变。宪法和法律不是二元对抗的,要想真正理解立宪者的宪法观,还需要思考当年立宪者是如何理解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的。

第二单元研讨主题为“现行宪法40周年的成就与经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焦洪昌教授主持报告环节,青岛大学法学院董和平教授主持评议环节。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王勇教授以《八二宪法:经验与启示》为题发言。他认为,八二宪法是我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最稳定的一部宪法,其中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与启示。一是遵循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坚持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权威。正确处理国体、政体、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维护法律文化的统一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总体与部分之间党的关系等问题。三是坚持民主立宪,积极实施宪法。在宪法修改过程中贯彻民主程序,并积极通过立法使宪法内容具体化。四是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发展宪法。八二宪法通过五次宪法修正记载和巩固了改革开放的成果。最后,还要强调培育全民的宪法法律一是,培育制度认同感。

吉林大学法学院沈寿文教授以《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制内涵》为题发言。他认为,首先,中华民族概念的法治化是对中国境内56个民族归属的社会集合体的一个客观描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化则是对中国境内所有公民作为一个政治有机体的规范建构。其次,由于中文中“民族”一词在宪法法律上存在广狭两个含义,所以“中国是民族国家”中的“民族”跟“中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并不矛盾。再次,“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宪制意义上就是中国的“民族国家”,其中“民族”指的是包含中国法定的56个民族的中华民族,“国家”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化对我们来说意味着国家治理结构从传统的“国家-族群集团-个体”的模式,转向了现代宪制国家的“国家-公民”的模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杨蓉副教授以《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建国后宪法序言变迁中的“中国”》为题发言。她认为,第一,《共同纲领》序言中“中国”这个词汇仅有一次是以国家的称谓出现的,其他大部分情况都是作为“人民”的定语出现的,通过这种“中国”与“人民”的连接确认,对新中国与旧中国的界限作出了界定。第二,《共同纲领》序言中对新中国革命意义的确认使得《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以及其他基本制度。第三,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也体现了“新政协”与“旧政协”的连续性。第四,政治中国的内涵主要通过人民的主导型、群体性以及中华民族式的民族国家来体现。

四川大学法学院邹奕副教授以《生成与更替:中国宪法原意的时间定位》为题发言。他认为,首先,宪法原意应当从其生成时间加以探求,宪法原意的生成时间应始于执政党的特定中央组织公布最初的制宪修宪决定,终于全国人大通过宪法文本,并且制宪修宪前后的历史对宪法原意必有牵涉,但宪法原意解释应当区分制宪时、修宪时以及之后的历史,后者对宪法原意有所牵涉,但本身并不承载宪法原意。其次,宪法原意的全面更替与局部更替分别由全面修宪和局部修宪予以实现。在宪法原意的全面更替之中,制宪时以及希望修宪时的宪法原意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已回溯。就1982年全面修宪之后的局部修宪而言,宪法修正案不仅是限定其范围的标准,也是推进其内容的依据。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赵小静讲师以《追寻共同富裕:农村集体产权的宪法规范分析》为题发言。她认为,通过对农村集体产权的宪法规范分析,认为宪法在其中的主要功能有三: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也是五四宪法以来我国经济制度的最根本要义;二是作为原则性的共同富裕,这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运作不能仅仅局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强调的所有权静态的部分,还要根据宪法第14条、第15条以及第17条,促进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以及分配制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最优呈现;三是作为约束性条件的村民自治制度,农村集体产权的运作需要依循村民自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要义,也是根本制度的一个环节。

在评议环节,深圳大学法学院邹平学教授认为,王老师对八二宪法的总结概括性强且简明扼要,对八二宪法的重点、主要内容制度和实践成就进行了非常全面、准确且富有创意的总结。其中提到的六大问题以及实践成就,既有广度,又有深度,还不乏高度。沈老师报告中有几方面要点值得关注,即其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化的意义提炼得十分清晰,特别是提出了把传统的国家族群集团、个体模式的三段式治理结构跨越为一个国家公民模式的观点。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上位概念,具有统筹性,沈老师所提出的国家公民的观点对于国家治理、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特别意义。从序言变迁中的中国以及中国人民是一个历史制度主义的阐发,杨老师的论述特别有深度,目前这种研究方法有一定先例但还未成为主流,对于宪法学的研究更多的还是从规范以及解释学的意义出发。对于邹老师的文章中所提及的“宪法原意判断的基准不是时间点,而是时间段”一观点,表示十分赞同,认为这一观点为学者观察宪法原意、探寻文本意思提供了更加丰富、全面的视角。对于赵老师的文章,认为文章运用经济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既牵涉到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研究,又与民权以及基层自治有关,视角发散,很有意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周刚志教授认为,王老师的文章对于八二宪法的经验进行了深刻的总结,邹老师对于宪法援引的区间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也提出建议,即探讨宪法原意需要对原旨主义的解释方法是否具有优先地位进行探讨。对于赵老师的文章,对其独特的论证视角给予肯定,建议第一,农村集体所有制建立的最初的目的,不是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那种国家所有制,也不是共同富裕,而是促进工业化;第二,改革开放以后,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形式保留了集体所有制原有的基础,这种背景下的共同富裕能否持续还需要继续思考。沈老师的文章中探讨了新法文本中民族的多重内涵,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制化意味着国家治理结构从国家族群集团个体的传统模式转向了宪制国家国家与公民的现代模式,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研究视角。杨老师对《共同纲领》和几部宪法序言当中中国及其变迁做了考证,提出宪法序言当中对于中国的描述十分重视从历史视角全方位说明其内涵,对此观点表示赞同,但也提出异议,宪法序言上的中国包括三层内涵,即作为民族共同体的中国、疆域意义上的中国以及作为政府的中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认为,王老师对于八二宪法的启示和经验进行了很好的总结,但如果可以从动态角度出发,与西方宪法、五四宪法、共同纲领等相比较而谈,可能更有助于深入理解八二宪法的精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宪制内涵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涉及到我国根本性的民族多元一统的问题。沈老师对民族的规范内涵有双重的界定,即一为国家内涵的面向,二为民族多样性的面向,而对于这两个面向所对应的规范性的发掘以及整合性的体现,可能更有助于对于民族共同体内涵的把握。对于杨老师的报告,对“新中国”应该更多地从历史的维度进行把握,例如《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中“新中国”的内涵便不尽相同,从历史变迁的维度看待“新中国”会更加具体、丰满。对于邹老师的文章,对宪法原意的探讨在方法论意义上十分重要,但是在讨论之前要首先在方法论上进行定位,即原旨主义在我国的宪法方法论体系中所占据的位置是怎样的。赵老师在报告中通过一个具体的制度落实共同富裕的理念,还处于理论层面。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历经变迁,对于集体产权应该从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即公共财产维度、集体财产权维度以及集体所有中的农村自有财产的维度。

第三单元研讨主题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与创新”。广东工业大学杜承铭教授主持报告环节,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郑贤君教授主持评议环节。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研究所刘小妹研究员以《人大制度代表理论及其运用》为题发言。她依次从选题背景、基本框架、主要观点以及结论四方面展开论述。她认为,对于人大代表身份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可以从实质代表与形式代表、整体回应与一一回应两个范畴进行思考。在实质代表和形式代表范畴,主要在于看代表和被代表者之间是形式上的授权亦是实质上的利益要求。在整体回应和一一回应范畴,我国与西方的思维方式存在差别,西方采取“分”的思维方式,还会进行二选一的选择,而我国则是“合”的思维方式,把整体回应和一一回应结合起来。为更好地融合和实现民主,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应将形式代表与实质代表相结合,但这其中也 有一些很棘手的问题需要处理。

吉林大学邢斌文副教授以《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过程中过的合宪性确认》为题发言。他从概念审视出发,首先明晰合宪性确认一词的概念,即有权机关对相关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作出肯定性评价,认可有关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包括单纯合宪、警告性判决与合宪性解释等种类。其次,对合宪性确认的常态化实践进行介绍,包括法律通过后另行通过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立法后评估、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合宪性确认几种类型,并对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确认展开介绍。随后,提出应当“如何将其规范化和制度化”进行追问,对此则需要对立法过程中合宪性确认何时及如何出场进行探讨。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孔德王讲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行审议全国人大法律案制度探究》为题发言。他首先回到修宪现场,指出我国全国人大的静态组织结构为“一院双层”结构。目前的既有认识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超越全国人大的嫌疑,对此可以从事前填补基本法律相关宪法漏洞和时候激活合宪性审查两个角度维护全国人大的最高立法机关地位,并指出常委会在人大立法中具有建设性作用。随后,对先行审议的规范设定和实际运作流程进行阐述,认为先行审议的运作包括提出法案、列入议程、审议程序、审议之后以及作出说明几个环节,具有提高全国人大的立法质量、加快全国人大的立法速度、扩大全国人大代表立法参与以及增强全国人大的立法公开性的功能。但同时要注意对先行审议制度的完善,以补齐其合法性短板。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谭清值副教授以《人大监督权运作的最佳模式》为题发言。他依次从问题缘起、核心命题与思路、重点内容阐述以及结语四个部分展开论述。人大监督权运作模式的最佳性标准包含三重内容,即价值的正当性、规范的合法性以及功能的适当性。其后,提出四个问题并一一进行回应,一是人大监督权运作的价值正当性是什么,二是为什么是、如何“在人大监督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三是人大如何更好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四是人大如何实现监督功能发挥的适当性。最后总结表示,人大监督权运作最佳模式是一个可以无限接近、但无法最终抵达的理想型目标。

在评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谢立斌教授指出,刘老师谈及形式代表和实质代表,其论述十分深入。从实质代表的视角来看,关键在于代表有没有实现被代表者的利益,只有实现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表。而对于这一方面,我们在实践中也需要多一点思考。邢老师的研究特点在于关注实践,之后进行归纳,对如何完善该实践提出自己的观点。在合宪性确认方面,我们应当思考,如果该制度得以完善,会对中国的宪法实施、制度建设提供怎样的帮助。此外,不无疑问的是,由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自己去确认自己立的法是合宪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关于孔老师的报告,认为该篇文章立足实践,发现了一些现实中的做法,具有启发意义。但对于先行审议的性质应当如何界定,仍有待商榷。谭老师对人大实务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人大监督权运作的最佳模式进行探讨,很有见地。但对于人大监督权运作都有哪些模式、哪一种模式是最佳的,则未有提及。同时,评判人大监督权运作模式的最佳标准仍应进一步进行论证。

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表示,关于刘老师的文章,他想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中最重要的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讨论我国的人大代表理论的时候,要把“三个代表”纳入一个研究的范围,不能完全回避它。对于邢老师的报告,他提出疑问,即合宪性确认的过程是否真实存在。一般认为会存在一个假定,即所有的立法者不会制定违宪的法律,或者说所有的立法者不会认为其本身制定的法律是违宪的。对于合宪性确认这一命题是否是真实命题还有待考量。即使假定其是真实的命题,也需要进一步思考全国人大的合宪性确认和常委会的合宪性确认之间在程序、权限上存在何种差别。孔老师在文章中可能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全国人大常委的先行审议的机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对此他认为,是在于全国人大的会期过短,并指出应该改变这种现状。关于谭老师的报告,刘练军教授指出,“最佳”应该是动态的,是一个高度主观性的概念,“最佳模式”也是一个高度主观性的概念。谭老师的选题非常有价值,但可能并不存在最佳的问题。最佳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强化人大的宪法地位,由现行的最高权威纸面上的或者说文本中的一法转化为现实中的法,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柳建龙副教授指出,刘老师的文章对于正当性、合法性、有效性概念的界定并非泾渭分明,有必要做进一步厘清。其次,在二元结构之下,形式代表性和实质代表性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最终会导致以实质代表性取代形式代表性,而形式代表性的缺失就会导致一个问题,即实质代表性能否得到保障。邢老师的文章梳理细腻,但仍存在问题。首先,文章所使用的合宪性确认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多义性,这使得其概念界定不够严密,可能会导致误解。其次,文中将领导人讲话都视为合宪性确认,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合宪性确认的意义,也遮蔽了很多问题。再次,文章认为“可以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之类的表述宣示了有关权力的合宪性,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抽象性宣示不同,可能也需要做进一步的解释。就孔老师的文章,一方面,对于“增强效能”应当就全国人大本身进行纵向比较。全国人大本身的能力非常有限,尤其是组织法和议事规则,这就导致存在一个问题,即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实际上掏空了常委会的权力,常委会的权力实际上架空了全国人大的权力。另一方面,有必要关注一下比较法上的资料,进行横向比较。如果考察各国的情况可以发现,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快速的发展,即便是专职的代表也难以胜任立法工作,为此在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草案通常是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因此议会通常沦为背书机关,主要提供合法性和民主性的基础。就谭老师的报告,首先,图表中的“不足-适当-越界”调整为“适当-不足-越界”或许更容易理解,不足和越界性质上可能更接近。其次,文章第六部分,从现在的写法来看,更像开始一篇新的文章,将其融入文章其他部分或者做适当的调整可能会好一点。

27日上午,单元研讨主题为“备审审查制度的新发展”。湖北警官学院刘茂林教授主持报告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树忠教授主持评议环节。

南京大学法学院赵娟教授以《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辨析和反思》为题发言她解释了三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及专门立法选择的问题。首先,我国宪法确立的是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和宪法审查模式,且两种宪法权力的“组合行使”是常态,但并不完全排除宪法解释权力单独抽象行使的可能性;其次,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属宪定制度与法定制度,形式上相似、实质上不同、层次上各异,与合宪性审查坚持他律的刚性控制相反,备案审查强调柔性的协商约束;再次,备案审查过程对于宪法的解释不是宪法权力行使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其解释宪法的原因在于审查的问题涉宪。最后,认为就专门立法而言,三种制度都有待完善、加强,其中合宪性审查立法更为重要、紧迫。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教授《备案审查与法治体系的复调变迁》为题发言他通过梳理现行宪法四十年的实施情况,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在接续发展的法治图景中,经历了一脉相承的四个发展阶段:植根于1982年宪法、建制在新世纪、激活在新时代、提质在新征程。他提出,法治体系和备案审查对位耦合,形成复调篇章:法治体系建设发展到哪一步,决定了备案审查被激活到哪一步,也提供了备案审查可以推进到哪一步的契机和空间;双向奔赴的是,备案审查加强到哪一步,也夯实并促进着法治体系继续深化到哪一步。

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教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为题发言他首先从出租车司机户籍限制等系列案例出发,引入“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概念;其次,他认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种名为“备案审查决定”的文件,从而初步探索备案审查决定的内容结构;随后,他简要概括确立审查决定先例约束力的理据,然后从多个方面对遵循先例的规则予以展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备案审查先例制度的具体方案;最后,如何在具体的工作方法上去推进,给出两点建议:一是加强发布机制,二是加强梳理论证的力度。

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冉艳辉副教授《备案审查中的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为题发言她认为当前备案审查机关主要运用“规范+立法目的”标准评判地方立法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但在具体案件中存在说理不充分、思考路径不明晰的问题,以致很难从审查结论中提炼出具有一致性的适用规则,从而为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指导。通过“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三类代表性案例分析,指出备案审查中“规范+立法目的”的局限性。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她认为实质上是上位法或地方立法法权配置不明晰,在判定相互之间是否抵触时存在困难,或是在法权配置方案明晰的情形下,备案审查机关对所涉立法重新做出了解释。

在评议环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夏正林教授认为,赵老师的报告帮助辨析了几个重要的概念。从制度构建上,应当先有合宪性审查,才有备案审查,这一理解很有启发意义。关于郑老师的论文,其为我们描述了备案审查制度从无到有、从潜在的到显形的,在到新时代备案审查大有作为的一个很好的图景。但是,备案审查是否具有专业的力量、能否承担这样的工作是令人怀疑的,因此备案审查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值得探讨。关于黄老师的报告,认为先例约束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命题,但是抽象审查要和具体的审查结合起来,如果二者能结合起来,备案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会有更好的前景。关于冉老师的报告,认为其提供了很多的素材,并且进行了归纳。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梁洪霞副教授认为,四篇文章均是备案审查领域相关,且四篇文章内的资料和观点可以互证、互补。关于赵老师的论文,为这篇论文对学界的通说进行了挑战。首先,备案审查是一个法定制度,而不是一个限定制度,与学界将其作为一项宪法性制度不同,突破了现有的共识。尽管赵老师从宪法文本分析及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中给出了自己的论据,但仍应认为备案审查是一项宪法性制度。第一,八二宪法中规定有备案,但是否包括审查有待商榷;第二,1979年以后审查有实际的政治运作,因而形成了对法条的实际的解释问题。其次,现在研究的备案审查是否是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仍存在质疑。最后,关于宪法解释,无论称谓上是宪法解析、宪法理解,在实质上都没有否认其可以对宪法条文进行阐释。关于郑老师的报告,完全同意其关于分阶段的阐释。关于黄老师的报告,认为其报告内容切口小但容量大,其强调备案审查的先例约束力,有一种强制性,但备案审查制度的强制性的约束力的理论基础仍有待商榷。关于冉老师的报告,认为其具有启发意义,同时提出:首先要将“相抵触”与备案审查的标准相对接;其次,关于法权学说引入“权力”的概念与公民权利和义务是否增加和减损相结合,该思路值得借鉴,同时希望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分析框架。

郑州大学法学院王圭宇副教授认为,赵老师的报告重点在于辨析与反思,其中有很多创新性的探讨,观点具有启发性。但能否说备案审查是一项法律制度,而非宪法制度,这里有待进一步讨论。关于郑老师的报告,认为“复调”一词用的很贴切,一文很具启发性。法治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这一点要注意辨析。关于黄老师的论文,王圭宇副教授认为其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但先例约束力是何种约束力,约束力的程度有多大,还有很多的探讨空间。关于冉老师的论文,认为其提到的是实践中非常重大的问题,他个人也非常赞同。但是立法目的也是变动的,在个案中也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仍然有值得探讨的空间。

单元研讨主题为“宪法与部门法”。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主持报告环节,郑州大学法学院苗连营教授主持主持评议环节。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以《部门宪法:宪法全面实施的新路径》为题发言他认为,部门宪法在促进宪法的全面实施方面可有作为。宪法的全面实施是在实施宪法某个条款时,与宪法相关条款结合起来整体把握其内涵的准确实施,这正是部门宪法的优点和任务所在,因此从部门宪法的角度出发有助于发掘和准确把握宪法的内涵,推动宪法在社会各领域发挥作用。立法、执法、监察、司法以及合宪性审查等各个环节都大有作为空间。具体做法主要分三个方面,其一,科学划分部门宪法;其二,运用部门宪法的思维时,重点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其三,重点关注宪法对部门法发挥的作用,包括立法依据、审查依据、解释依据。

东南大学法学院龚向和教授以《教育法法典化进程中的终身学习权保障研究》为题发言他指出,受教育权一直以来是被大家所熟知和认可的权利概念,后扩展为学习权,终身学习权是建立在学习权基础上的发展,也是现代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概念。因此,教育法典化进程应以终身学习权为权利基础,反过来教育法典化也为终身学习权的保障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价值。教育法典化必须经过两个阶段,其一,重要领域的教育单行法理应先行,《终身教育法》对终身学习权具有直接保障作用,《学前教育法》《学校法》《考试法》则分阶段间接保障终身学习权;其二,采取“总则+分则”的模式编纂独立的教育法典,积极回应终身学习权的保障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志鑫助理研究员以《从法律保留到法律先定》为题发言他认为,法律保留原则自德国诞生,经日本中转进入中国已近百年,但其汉语翻译与德文原意有明显落差。中国公法学界普遍将“保留”理解为“专属”,将“法律保留”理解为“立法权专属”,但法律保留不同于纵向立法专属权,亦不限缩于横向立法权专属。奥托·迈耶最初创造这一学理概念就是为了确立“先法律后行政”的规范关系,超越了宪法文本,使这一原则发展出深刻广泛的规范意义,且这一概念很早就以“有法可依”的表述形式进入到影响中国的关键讲话中,因此,主张用“法律先定”取代“法律保留”。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明辉助理教授以《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体系优化》为题发言他认为,过去四十年我国组织法的立法体例、原则、内容带有强大的立法惯性,导致组织法与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简单重复、立法冲突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研究组织法的体系优化。组织法的立法模式有综合法模式、专门法模式、基本法+单行法模式三种。我国组织法四十年的变化过程中,其立法模式已经发生了变化,最为典型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陈老师认为,在组织法2.0时代,应注重立法体系化,首先要明确立法模式,其次在各种组织法之间进行合理分工,最后完善组织法和相关法的的内部结构和具体内容。

在评议环节,山东大学法学院王德志教授认为,上官老师的报告为宪法的全面实施提出了模块化的建议和部门宪法的优化路径,值得肯定。另外,宪法实施还要注重抓主要矛盾,矛盾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体现,应当抓住每一阶段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对龚老师提出的终身学习权以及教育法典化应循序渐进等观点,表示赞同,特别认可《考试法》制定的必要性和急切性,这涉及到公民的就业权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等问题。在教育法的法典化过程中,学习权在不同阶段的性质、功能和内容值得关注和研究。关于刘老师的论文,法律保留和法律先定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差异,但在我们国家一些领域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导致无法可依,这一情况应引起关注。关于陈老师的论文,认为立法模式划分的研究和建构思路对国家机构组织法的体系化具有启发性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认为,上官老师的论文具有很好的问题意识,通过部门宪法的概念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现实命题提出了一种理论路径,这一概念的切入从内容上实现了宪法实施的“全面性”,具有创新性。但是,部门宪法到底是以宪法文本的规范为集合按照不同治国理政的领域进行界分,还是以治国理政的不同领域为依据统和以宪法为根基的法律以及其他的相关规范,这两种理解部门宪法的不同路径值得进一步讨论。龚老师提出的终身学习权概念,对整个基本权利体系具有再造意义。终身学习权与受教育权不同,传统的受教育权更多是从社会学意义上提出的,突显出国家给付和国家塑造的义务。而终身学习权以人格的自由发展为前提,带有更多自由权的本意,建构了以教育为内容,以自由权和社会权为双轨的体系,具有规范建构的价值意义。对龚老师提出的建议表示赞同,在目前教育法制度供给总量不足的背景下,确需走渐进式、由分到合的法典化道路。刘老师的文章是非常娴熟的国别学研究,清晰深刻地还原了“法律保留”概念在德国的生成史、变迁史及其理论细节。但这一概念和中国的语境存在差异,《立法法》第8条还是要从国家专属权的意义上加以理解。关于陈老师的论文,组织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组织法只涉及到职能、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架构等,但广义的组织法包括组织法和责任法,这与立法技术和立法成本有关。因此,研究组织法的结构优化应当首先处理广义和狭义之分,如果是广义的组织法,关键是组织行为和责任的合理界分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张震教授认可上官老师“部门宪法是宪法全面实施的一条新路径”的观点。同时也提出,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部门法实施的重要内容毋庸置疑,但能否将其作为宪法的部门法实施的重心,有待商榷。关于龚老师的论文,表示非常赞成其中关于教育法典编纂意义的论证,权利是法律体系得以建构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法典编纂基石的观点,以及先总则后分则的法典编纂思路。对于受教育权是否有必要走向学习权的问题,希望得到龚老师的进一步回应。关于刘老师的文章,表示这一高水平作品以及“法律先定取代法律保留”的观点将在公法学界引起很大的冲击,希望刘老师能够从法律先定的面向对我国目前治国理政的一些重要论述进行阐释。关于陈老师的文章,对于广义和狭义的组织法定位问题,表示赞成狭义组织法的概念和专门法的立法模式。

第六单元研讨主题为“宪法实施前沿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胡弘弘教授主持报告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翟国强研究员主持评议环节。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曹旭东教授以《论中央监督权的规范内涵》为题发言他首先具体阐释了中央监督权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需要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来承载,随后指出在确定这样一个监督权具体的权利时应遵循实定法的原则,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基本法,一个是附件三的法律。接下来,他对三个主体监督权的内涵进行了三方面的阐释。最后他提出,在特区应尽早完成国家安全立法这样的背景下,中央可以要求特区行政长官发起有关的立法程序,但是无权直接命令立法会通过立法。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王祯军教授以《紧急状态的启动条件与规范设计研究》为题发言他首先介绍了文章写作的三方面动因,随后从“紧急事件”的内涵出发认为,在国内和国际法的层面,紧急事件的定义都比较宽泛,呈现出多样性,源于并进一步凸显了紧急事件的不确定性。随后通过归纳,他具体阐释了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指出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紧急状态的界定是特别重大的紧急状态,在应对模式上来讲,目前有宪法紧急状态的模式和法律的模式这两种模式。最后,他认为加强紧急状态启动条件的规范设计非常必要,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完善我国的紧急状态启动条件制度提供了一种学术上的思考路径。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李少文副教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的建造方式:以授权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为例》为题发言他以全国人大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事件为例证,提出该行为类型以及如何找到依据等问题,认为“地方立法的变通机制”这一概念有道理但也有不足,进而提出将以全国人大的视角转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角度上来这一观点,指出我国宪法实施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关,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有反作用于宪法的强烈意图,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例外,因此以这一视角或可更好地理解授权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这一行为。由此,他引入宪法建造(construction)的理论。此外还区分了宪法解释与宪法建造的理论,宪法建造也是要受限制的,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而且还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因为涉及国家机关运用宪法扩充自身权利的范围,所以需要受到一定的界限和控制,但我国没有终极性的司法审查机制所以控制可能问题会比较大,所以理论仍需进一步建构和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朱学磊助理研究员以《合宪性咨询制度的必要性辨析:基于比较法的考察》为题发言他从合宪性审查与合宪性咨询的区别与联系出发,指出二者在制度演进逻辑、定位以及内容上存在差异;针对二者的关联,则提出合宪性咨询是合宪性审查的必要环节,其制度运转遵循独特的内在逻辑,而后者为前者创造条件并提供保障。在制度优劣方面,他认为合宪性咨询制度具有预防违宪、提高权利主体行为正当性、提出替代性解决方案、确保宪法完整准确实施的积极功能;但也存在着解纷能力有限、与司法中立性存在张力、易对其他机关履职产生负面影响以及与权利分立逻辑存在张力的局限性。最后,基于我国存在广泛的合宪性咨询需求、民主集中制提供的正当性基础作用、全过程审查模式对合宪性咨询功能缺陷的克服作用、人大主导的宪法实施体制对应对身份竞合导致的信任难题的助力作用四个方面,提出合宪性咨询在我国大有可为,有必要推动相关实践迈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在评议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彦教授认为,上述四位学者的报告都非常切中当前我们在宪法实施乃至国家法治建设当中的紧迫问题。对于李老师的文章,认为“建造”这个词在我国宪法及宪法学框架下如何理解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在以往类似实践中,有人将《立法法》第67条最后一项或第89条的最后一项作为授权的合宪性支撑,这种方式是否足以消除质疑或忧虑还有待思考,而把授权决定理解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的一种方式这个问题背后的规范性或合宪性有待进一步思考。关于朱老师的文章,首先提出疑问,即是不是所有的询问答复都具有咨询的性质。询问答复尽管在名称上是一种非常接近于咨询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的功能似乎更加多元,建议在结合宪法咨询制度对询问答复进行研究时,可以考虑进一步结合以上提到的情况进行更加精微的类型化分析。

西南大学法学院赵谦教授指出,上述四则文章从范围上看,两篇从央地配置展开,两篇从权力行使的边界和控制手段展开,兼顾宏观与微观的视野,具体而言,四篇文章中,从规范构造视角出发的有两篇,从功能价值评判、规范内涵出发的各一篇,基本涵盖了宪法学的框架和主体样态。关于曹老师的文章,其对于一国两制的实施与未来发展具有高度现实性,而后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央对特别行政权的监督界定为补充监督略显笼统,二元视角可能难以清楚解释中央监督权的建构基础;二是对监督权内涵的梳理有待进一步聚焦,在明确采取狭义监督权观念的基础上专门探讨具体监督权范围的必要性还有待商榷;三是单纯的规范完善能否实现监督机制的完善存疑,建议进一步拓展至具体监督权的构造。对于王老师的文章,提出三方面疑问:其一,在紧急状态条款中专门增加权利克减以紧急情形严格需要为限启动要件的规定,在内容上似乎没有改变紧急状态启动标准的主观性与相对性困境;其二,特定场合下国家对于主观条件的干预本是紧急状态的应有之意,在紧急状态启动条件中凸显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想可能造成这种非常手段干预的延宕;其三,基于紧急状态内涵不确定性的现实前提,建议通过外部设置启动条件方式来实现平衡。针对李老师的文章,认为在当下存在法律空白或者模糊的背景下,其极富有创设性的立法探讨提供了一种经典立法的破解思路。同时也指出,首先建议充实必要的范畴范式间的关联阐释和叠加限定阐释;其次就授权立法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特性可能应该得以凸显;此外希望进一步阐明宪法建造或者宪法构造的合宪性评判的指向。针对朱老师的文章,合宪性咨询是否可以真正内嵌于事前的合宪性审查,域内外理论制度存在极大差异;同时,建议在探究合宪性咨询和合宪性审查的补充审查同时,注意切换本身学理或者制度性的回馈;此外,也表达了对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对合宪性咨询背书可能消解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担忧。

南昌大学法学院程迈教授认为,曹老师的文章将监督权作为政治概念来对待,区分了特区自我监督与中央外部监督之间的关系,即基础性与补充性、抽象性与具体性以及硬监督与软监督。程教授集中于最后一组关系,对监督权的政治意义与法律意义提出疑问,认为在法律层面“软”与“硬”的界定可能十分困难。对于王老师的文章,一方面,宪法实施要依赖于宪法的政治环境,即便没有法律,决策者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政治压力,这也揭示了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政治制约是否比单纯的法律规定更重要;另一方面,宪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只提到了紧急状态,未提及突发事件,用突发事件的理论来解释或者佐证紧急状态,可能存在解释力不足的情况。针对李老师的发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不宜混同,只要是没有明确授权,全国人大,至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不能进行“创造”,更不能进行“建造”,这部分权力可能本身就不希望国家介入。对于朱老师的文章,我国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广泛的宪法咨询需要,对于全国人大咨询后的中立性问题,全国人大拥有宪法解释权,甚至宪法审查权,对于合宪性咨询本身不构成太大的问题。但要注意事先咨询与事先审查的本质区别,建立形式化的咨询制度可能不利于灵活的现实情况。

27日下午,第七单元研讨主题为“数字时代的宪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齐小力教授主持报告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主持评议环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杨小敏教授以《中国智慧法院建构的宪法边界》为题发言她首先从党的二十大报告内容、实践的角度以及宪法学研究的不足三个方面来阐述了选题缘由,随后指出文章写作基本借鉴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分析框架,并将我国智慧法院构建的宪法边界归纳提炼出三个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和权衡要件。在形式要件层面,智慧法院的构建必须由宪法通过授权特定的主体来规定设立,具体包括法律保留原则、宪法保留原则和法律明确性原则三个层次。在实质要件层面,我国智慧法院构建的核心理由是司法为民,核心价值趋向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因此智慧法院在理论、实践、程序、实体方面都要符合换言之接近正义的精神,极大地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司法为民的价值目标。在权衡要件层面,在庞大的宪法体制背景下构建智慧法院会涉及众多的主体权益的衡量、多元价值序列的权衡,需要运用比例原则衡量,建立理性的智慧法院。

广西大学法学院管华教授《智能时代的教育立法前瞻》为题发言他首先交代了文章写作基于物联网时代下人工智能快速发展以及目前相关文献的研究不充分的背景,由此引入了人工智能给教育立法带来的一系列机遇和挑战,随后主要阐释了人工智能视域下教育法律关系的嬗变,主要从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和人工智能使教育法律关系衍生出新内容等方面举例说明,进一步指出教育发展编撰时机相对成熟,教育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教育目的、法律责任、救济方式、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等共性问题亟待共同解决,并给出了四个具体措施和若干例子说明,最后指出人工智能的应用是一把双刃剑,教育数据的产业化怎么进行,提供数据的老师和学生是否有权从中分享利益,仍待进一步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蔚副教授以《数字规则体系中宪法的“规范性”》为题发言她首先观察到在网络时代法律不再是规范我们公民行为唯一的规范,要与社会治理、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所形成的其它规范互相竞争,进一步引出金字塔倒掉后是否重塑以及如何重塑的问题。随后指出法律秩序和数字秩序的根本区别,并举例说明了宪法规范“有效性”的缺失:第一,规范性遭遇解构,网络平台开始出现国家功能,改变了宪法当中既有的横向纵向配置;第二,传统立法行政司法等横向权力量配置当中存在问题;第三,基本权利可能遇到的问题。随后分析了危机产生的原因为数字规则内在机理的触犯、网络中立以及网络的互操作性,在路径解决层面,提出“新瓶装旧酒”,把宪法的基本原理和价值与现有的技术治理相融合,我国现在在数字时代有多元社会价值的触碰,强国家和强社会并存,不再是权利的单向道,宪法学研究方法论也要相应变迁。最后她认为,宪法学将迎来一场新的革命,但是我们不用恐慌,可以用宪法既有的基础理论去面对它,迎接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邵六益助理教授《数据法学人民性的政法解读:以数据权属为切入》为题发言他指出,数据财产权的权属与使用挂钩。以往研究在讨论数字的权属问题时人民是缺位的,探讨如何保障个人数据权利时基本从隐私权切入,但隐私权对个人的数据财产性权利的保障有限。也观点从公法层面上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然而公法难以对具体个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之所以存在保护不足,就在于引入公法视角时没有跳出公私对峙的传统框架,亟待引入是合众为一的具有公共人格、私人身份微妙巧妙转化的人民视角。提出应从三个层次论证数据的人民属性:第一是人民与企业之间的平等对抗,第二是人民与国家的互动,第三是塑造此时作为普通公民,而彼时作为人民的一分子。只有在这样一种政治塑造当中才能看到人民,而不是单个的用户。

在评议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认为,本主题以数字时代的宪法学为中心,试图解决数字化时代下的传统法学尤其是宪法学,包括传统法学当中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和所处的困境,如何适应数字化时代或者数据新时代,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总出发点。四篇文章均涉及和提出了诸多新的概念或者术语,是否应有一个大致统一的共识性概念?比如统一为信息时代或者信息化时代?此外不太赞成数字化时代和信息化时代一定加一个“化”字。针对王老师的文章,认为数字时代形成了新的宪法秩序,是不是完全有可能制定一部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宪法?通过数字化的治理实现宪法的价值才是最终的目的,是不是也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实现宪法的功能?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关于管老师认为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区别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差异,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任何法律主体都是建构的,因此人工智能是可以赋予主体的。关于杨老师的报告,认为形式要件是必要的,实质要件和权衡要件是值得考虑的,实质要件任何时候司法为民都可能成为司法服务的最终目的,司法为民能不能成为智慧法院构建的宪法边界?这个值得怀疑。还有权衡要件成为宪法建构的边界感觉有点勉强。关于邵老师的报告,认为其观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个人数据权利转移到数据的人民性,是非常新颖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人民是抽象的政治概念,如何去界定这一概念还需进一步思考。

中山大学法学院杨晓楠教授认为,杨老师的文章想把比例原则这套架构放到智慧法院建设里面是一个非常好的想法,希望能看到在权衡要件里面的比例原则,对于是否有必要以纯粹法律保留的形式真正制定一部智慧法院组织法,则持保留意见。关于管老师的报告,她更感兴趣的是宪法的46条里面提到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究竟以什么形式享有义务教育?人工智能网络是不是会影响到孩子真正受教育的权利?我们有没有更好的教育学方法讨论受教育权利的本质在权利的本质上应该是什么样的?关于王老师的报告,两种秩序所谓的互相抵抗以及互相交互是不可避免的,更想知道在平台的困境、立法行政司法与基本权利的困境之外给我们带来的益处是什么?希望王老师能把每个权利的内容进一步展开。关于邵老师的报告,仅仅强调人民属性而缺乏制度规范体系,可能更加引起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

东南大学法学院陈道英副教授指出,杨老师对智慧法院的理解引发困惑,对于智慧法院建设的宪法边界讨论仅放到互联网法院这一个类型中不太充分。另外形式要件中把人的主体性至上称为宪法保留原则是否妥当?关于管老师的报告,接受信息教育的权利核心概念应进一步明确,其次教育信息选择权这个名字比较容易让人误解,智慧教育给学习者提供的个性化的教育在现实层面的推广和实施也会有问题。关于王老师的报告,其具体内容可以不断地充实和丰富,另外,文中存在提到的技术规范指向不明确、宪法对人工智能的调试的内容不清楚、长期无效的宪法规范的实例缺乏介绍、国家的平台化难以理解等问题。关于邵老师的报告,希望能将问题更明确化和具体化,建议可以对不同的数据分类别来考虑问题。

闭幕式

27日下午,年会举行闭幕式。会议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朱福惠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发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教授主持闭幕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以《中国宪法学的奠基与传承》为题发言。韩大元教授高度认同宪法学对中国社会发展的作用与贡献,同时指出,在当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人类怎样在保持尊严与自由的背景下获得发展,需要宪法学发挥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要作用。要在传承宪法学传统的同时创新理论,为全人类的发展提供新的理论成果,使我们所分享的制度更具合理预期。他希望从中国的历史本体论出发寻找中国宪法学未来发展的学术传统、学术动力和发展基础,保持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平衡,挖掘中国宪法思想,理顺宪法思想脉络,进而寻求中国宪法与世界宪法思想体系的互动与衔接。韩大元教授殷切期望新一代学者将目光更多转向于我们的宪法历史,提炼挖掘宪法思想,保持思想史的持续力。最后,他从自身经历出发回顾了八二宪法的四十年发展历程,表达了对宪法学界老前辈们的由衷敬意。韩大元教授特别强调,学术创新源自对国家的忠诚,源自对学术使命的内在认同,要学习前辈学者们忠于宪法事业,充满学术理想,发扬学术民主的崇高精神,珍惜老一辈宪法学家的贡献,共同推动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立完善。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朱福惠教授以《宪法实施四十年来的三个阶段及其生动力》为题发言。朱福惠教授首先指出,宪法实施具有全面实施、整体实施及监督实施三方面的特征。他介绍了八二宪法所蕴含的改革宪法、价值主线、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四条价值主线,进而指出从经济体制改革到人权和法治,最后到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经历了价值上体系化发展的三个阶段。最后,朱福惠教授总结了宪法实施具有人民支持、国家机关推动以及顺应国情等方面的内在动力,因而中国宪法得以拥有源源不断的实施动力。

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以《八二宪法以来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宪法实施的过程》为题发言。周伟教授首先介绍了八二宪法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宪法实施的领导制度,以国家机构改革为切入点,介绍了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28个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宪法实施的过程情况,从制度上分析了宪法条款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规定,从条文上探究了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立法条款中的特点,进而给出对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宪法理解。周伟教授指出,在宪法机构上,宪法学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理论阐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以《“宪法精神”的历史解读》为题发言。张翔教授在回顾国内外学者对宪法精神的基本观点的同时,指出宪法精神绝不是与宪法文本相对立的东西,不能被用来否定宪法文本的规范性、有效性。他从历史出发,认为八二宪法包含着浓郁的改革精神,进而提出应该通过历史考察来把握宪法精神,基于宪法文本所包含或者可能包含的宪法精神来理解和处理现实问题。他对宪法精神作出总结:其一,宪法精神作为法律概念需要规范性建构;其二,宪法精神的确定可能需要与文本外的因素求知;其三,宪法精神可能得之于历史的考察,可以得之于时代的精神。最后,张翔教授再次提到了韩大元教授强调的宪法学的奠基与传承问题,希望和呼吁大家传承前辈精神,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做好学术支撑。

在综合评述环节,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征教授和苏州大学法学院程雪阳教授分别对两天的讨论成果作评论发言。

陈征教授主要对第一天的会议作出述评。他认为,这次年会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大会,主要对第一天的会议作出述评。在开幕式环节,郑淑娜会长的致辞给予宪法学研究以很大的鼓舞,王新清副校长和梅向荣主任从各自视角探讨了宪法和宪法学对中国发展的特殊意义。在大会发言环节,在周叶中教授的主持下,胡锦光教授、林来梵教授、李树忠教授、任喜荣教授、刘连泰教授、屠振宇教授依次进行发言,主持人周叶中老师对大会发言环节做了很好的点评和总结,周老师也对宪法学研究提出了很高的期待。在单元讨论环节,第一单元的主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宪法,该单元由秦前红、王磊两位老师主持,四位报告人从八二宪法制定的历史、宪法适用以及具体宪法条款等方面分别分享了精妙的研究成果。第二单元主题是现行宪法40周年成就和经验,由焦洪昌老师和董和平老师主持,这一单元一方面挖掘了当年立宪和40年司法实践当中形成一些新的概念,丰富了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第三单元主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和创新,由杜承铭老师和郑贤君老师主持,这一单元实际上是理论和实践密切结合的单元,而且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四位报告人分别从人大制度的不同方面切入,极大地丰富了人大制度的研究视角,深化了研究深度。通过简要的综述和点评,陈征教授认为,第一天的报告有宏观的标题,还有一些微观的标题,对于宪法学研究理论以及推动宪法监督的实践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程雪阳教授指出,此次大会议题丰富,讨论的问题非常重要,参会的宪法学学者在两天的讨论中,全面系统地回顾了现行宪法实施四十年来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意义。从两天的讨论结果来看,宪法学者们普遍认为且进一步确认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不仅全面记载和反映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所形成的重大理论和制度变革,而且这部宪法通过不断发展、完善和落实,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民主政治稳定、人权有效保障、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这部宪法在新的历史时期也面临很多新问题,需要我们使用新的研究方法,进一步发挥这部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功能。

他主要对第二天的会议作出述评。第四单元的议题非常集中,重点研讨备案审查制度的新发展。根据赵娟教授的梳理,备案审查的制度实践自2000年开始,但直到2017年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才作为完整的法律术语在法律中得以确立。自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这一制度逐渐开始制度化、透明化、公开化。但这个制度在完善发展的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黄明涛教授、赵娟教授、郑磊教授以及冉艳辉副教授在这一领域进行了非常好的研究。关于第五单元的讨论,上官丕亮教授认为部门宪法是宪法实施的新路径,研究宪法中特定领域的规范集合,这一讨论非常有意义。刘志鑫老师的报告是特别好的基本概念研究,而且是国别学的研究,但考虑到中国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坚持法律先定还是法规规章可以先行,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陈明辉老师的论文涉及到组织法、行为法、程序法在立法领域的分工问题,这一问题非常重要。关于第六单元和第七单元的讨论,他提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杨小敏教授认为智慧法院是专门法院,并对智慧法院建设的合宪性进行研究;陈道英教授则认为智慧法院是普通法院工作方式改变的体现,属于数字化改造,如果认为智慧法院是专门法院,就涉及到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关系问题。近几年新类型法院越来越多,如何确保专门法院的建设既符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又不至于导致司法管辖权的分割或者管辖混乱,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另一方面,邵六益老师提到的数据人民性问题受到一些质疑,报告对人民性的阐释主要是拉平个人和企业、人民和资本之间的差距,但是具体如何落实到法律体系层面,尚需研究。在闭幕式特邀发言阶段,韩大元教授、朱福惠教授、周伟教授、张翔教授从不同角度强调历史对于现行宪法理解和适用的重要意义。其中,张翔老师提到对宪法精神的解读应当放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改革开放也是基本原则。事实上,我们的历史除了改革开放史,还有新中国的建国史、民主共和的革命史、反殖民的历史、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等等,如何理解历史对于我们科学合理地认识现行宪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闭幕词环节首先由下一届年会申办单位代表发言。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琦教授首先向年会的胜利举行表示祝贺,并申请由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宪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王琦教授简要介绍了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学科排名、师资力量、科研团队与研究机构,着重介绍了宪法与行政法学教研室的基本情况。王琦教授表示,希望通过2023年年会的承办,进一步加强与各位专家的学习交流。最后,王琦教授诚挚感谢专家学者对于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真诚期待与大家在海南相聚。

莫纪宏常务副会长致闭幕辞莫纪宏教授感谢研究会秘书处过去一年的辛苦工作,同时对无法线下邀请与会人员莅临社科大法学院指导工作表示遗憾。在两天的时间、两场大会发言、七个单元研讨中,通过回顾现行宪法四十年,总结经验、现状并展望未来,十分有意义。他指出,宪法学需要讲政治,坚持党的领导。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宪法学者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阐述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规定。最后,他代表宪法学研究会,再次向为年会举办作出贡献的所有领导、专家、学者以及承办单位、研究会秘书处和会务组表示感谢。

至此,为期两天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圆满结束。


魏延艳何陈爽张永泉霍嘉郝嘉祺徐俊雨王继煜李雨桐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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