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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蔡桂生:财产犯罪的保护客体

发布日期:2023-05-03   点击量:

蔡桂生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3年4月27日,应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及新时代法治创新高等研究院的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桂生为我院师生带来一场主题为“财产犯罪的保护客体”的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教授主持,何庆仁教授、方军副教授与谈。柳建龙教授对蔡老师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其到来致以热烈欢迎与感谢。

柳建龙教授、副院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讲座伊始,蔡老师首先分析了财产犯罪在刑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并提出了“什么是财产?”这一问题。

传统说法认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所有权说)。但是有些情况下,所有权与占有权是分离的,有些行为不侵害所有权,但却侵害了占有权。所有权说不够完善,由此出现了本权说、占有说、中间说这一新的系列学说。该系列学说源于日本,认为财产犯罪保护的客体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本权,以及需要法定程序才能改变现状的占有。该系列学说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却以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是“物”为前提。而在我国,财产性利益比如“电力”“Q币”也在财产犯罪的保护范围内,突破了“物”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借鉴这一学说。

随后,蔡老师通过举例来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犯罪一般采取“价格+损失”的处理方式,但是这样一来,又产生了对于抢劫、诈骗赌资、赃物、毒品等非法金钱利益该如何处理的疑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回答:什么是财产?要不要保护非法财产?

回答这两个问题的大致有三种学说。首先是法律的财产说——认为财产是一个人所应得的经济的总和,被骗人签订合同后,负担了给付义务但还未付钱的时候,就已经有损失了。此说在认定犯罪这方面比较提前,且类似于诈骗合同这样可以通过民法手段解决的问题,直接动用刑法来处理就显得为时过早,此说目前罕被支持。其次是纯粹的经济财产说——认为财产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只要使被害人从经济上变得更加贫穷即可,不论其合法与非法。该学说在德国和我国都有较大影响。最后是法律•经济的财产说——认为财产犯罪只保护合法的经济利益,此说在大陆法系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接着,蔡老师分别就后两种学说的合理性给出论据,并指出其矛盾之处。对于纯粹经济财产说,我国司法解释将抢劫赌资、违禁品定性为抢劫罪,这是一种实用主义,是一种有效率的处理方式,但其矛盾之处在于出现了价值冲突或自相矛盾,我国司法机关在法律上不承认违禁品的经济价值,从而隐含了只认可合法财产的立场。对于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从我国《刑法》第92条来看,刑法上的财产不包括违法财产,同时从司法解释来看,骗取赌资不以诈骗罪论处,索取高利贷、赌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也能对其进行佐证。但该说论据中也存在疑点,比如对于抢劫赌资构成抢劫罪的,法院的定案依据是“赌资”应当依法没收,属于国有财产,国有财产是合法财产。但显然案发时,“赌资”尚未被充公,仍属于违法财产,《刑法》第91条中也没规定赌资是国有财产。前一学说从现实操作简便来看,较易掌握;后一学说以规范化的角度看来,自相矛盾较少。虽各有优劣,但刑法学是一门追求规范的学科,而后一学说更符合规范的理解。

最后,蔡老师又补充了两个较为新颖的学说。人格的财产说——只有在经济上服务于人格发展的那些内容才是财产。此说将不具有客观价值的物品也算作财产,有助于避免经济财产说依赖市场价值的矛盾;但是,由于人格的概念不确定,故而财产的内容难以确定。功能的财产说——按照经济利益也即市场价值来判断是否为财产,但现实社会中存在难以确定是否具有市场价值的案件。


何庆仁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方军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在与谈环节,何庆仁老师对蔡老师带来的精彩讲座进行感谢,并就财产与财物的关系、窃取机动车牌行为的定性提出了两个问题,蔡老师依次作了回应。方军老师同样对蔡老师表达感谢,同时与蔡老师就讲座中论证说理部分进行讨论。

在提问环节,蔡老师与同学们就讲座的内容展开了更加深入地交流与互动。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舒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1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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