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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丨刘立君:浅谈律师的忠诚义务

发布日期:2023-05-07   点击量:

2023年5月6日,“浅谈律师的忠诚义务”讲座在研教116举办。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刘立君律师作为主讲人,王莉君教授作为与谈人,就律师的忠诚义务这一话题与在场的法学专业大三学生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刘立君律师

王莉君教授

讲座伊始,王莉君教授对讲座主题进行了介绍。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具有强烈的实践品格,其具体要求需要法律从业者在实践中探求。就律师忠诚义务而言,这一义务既有“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积极层面,也有“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消极层面。目前,消极忠诚义务的规范数量较多,但积极忠诚义务的规范数量较少。在实践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怎样才算达到了勤勉尽责、怎样才算履行了律师的注意义务,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仍比较粗疏、笼统。因此,她特别在法律职业伦理的课堂教学之外,邀请了刘立君律师来做讲座,请他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就律师的忠诚义务为同学们分享一些实用的建议和启示。

刘立君律师首先风趣地表示,他不是来教书的,而是来跟同学们聊聊天的。他说,作为职业律师,他觉得这个工作既辛苦又有趣,每个案子都是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道理。他说,他今天来跟同学们分享的不是法条或理论,而是他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有关忠诚义务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法。

刘立君律师接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他的讲座:

一是律师的法定角色和职责。刘立君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了律师的三重角色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他说,这三重角色和职责是有顺序和侧重的,第一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也是律师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他说,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首先职责是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辩护或代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他说,这也决定了律师在执业中必须要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二是律师职业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刘立君律师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强调了律师职业队伍建设的政治维度。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因此,根据这一总体要求,律师的忠诚义务不仅仅表现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还应表现为“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三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刘立君律师介绍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切实做到坚定信念、服务为民、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爱岗敬业。

四是律师行业自律规范所确立的律师职业伦理标准。刘立君律师介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一行业规范也对律师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要求做出了规定。如,《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规定,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七条规定,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这两条规范确立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

五是律师履行忠诚义务的实践经验。刘立君律师首先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事例,表述了自己针对该二次审议稿提出的修改建议。他认为,律师的“忠诚”、“为民”,就体现在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独立思考,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为公众服务的活动之中。

刘律师又以自己代理的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说明了律师如何在个案中积极履行忠诚于当事人的义务。由于该纠纷涉及复杂的施工变更,需要律师就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及变更洽商索赔等问题进行现场勘察、收集证据材料,并将这些证据材料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争点整理成证据体系。由于律师在庭前准备过程中的证据收集非常细致,最后形成的证据资料数量极大,不得不用面包车装载、又用平板车推进了法庭。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与法官就该案每周一天、连续十七周才完成了全部举证质证工作。同时,刘律师还在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质询中,发现该鉴定机构缺乏资质,在法庭调查的重要环节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除诉讼法律服务外,刘律师还介绍了自己在非诉讼法律服务中完成委托人交办的项目可行性调查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经验与心得。刘律师表示,为了最大限度发现问题,律师不应仅仅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还应到现场进行调查,从多个方面寻找信息来相互印证。在一个项目可行性调查中,尽管委托人对该项目有非常强烈的参与倾向,刘律师仍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出了否定项目具有可行性的结论。事实证明,刘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委托人也因此对刘律师建立了很好的信任关系。

结合上述实例,刘律师提出,律师要履行忠诚于委托人的积极义务,不仅应当熟悉法条与法理,还要熟悉相关行业的经营情况,细致小心地深入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去。同时,他也认为,如果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能够对律师的忠诚义务有更加具体的指引,也能够避免很多问题。刘律师提出,目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文件中都提及了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时应“勤勉尽责”,但是,“勤勉尽责”的具体要求却并不十分清晰。他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与叶春芳、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为例,对最高法院关于律师事务所在证券发行活动中出具专业性意见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勤勉尽责”要求的裁定意见,提出了自己的分析。

之后,刘立君律师感谢王莉君教授的邀请,感谢各位同学的倾听和参与,并表示勤勉尽责的法律服务无止境。

而后,与谈人王莉君教授表示,刘律师关于律师忠诚义务的解读,超越了律师“角色伦理”的狭窄视野,将律师忠诚的对象扩展到了社会公众层面。这一点非常吻合司法部所提出的“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服务为民理念”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要求。尽管律师需要在每一个具体的个案中忠诚于委托人,但是律师也可以通过诸如提出立法建议等社会服务的方式,忠诚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外,王莉君教授还表示,刘律师所介绍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中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实践,显示了律师独立判断、深入研究具体业务的重要性。最后,王莉君教授也分析了证券法中“勤勉尽责”的标准问题。她认为,应进一步应细化、区分不同中介主体的“勤勉尽责”标准,在司法裁判中,应充分论述不同中介主体“勤勉尽责”义务的限度、具体要求表现以及律师履行该义务与相关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

最后,王莉君教授表示对刘立君律师精彩讲座的感谢,讲座至此圆满结束圆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撰稿 | 程世明

编辑|程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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