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的五种方法
社科大法学新青年系列论坛第六讲
序幕
2024年6月2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事法判解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社科大法学新青年系列论坛第六讲——“刑法案例分析的五种方法”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于线下线上同时进行,五万余人次在线观看了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方军副教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主讲,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海军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隗佳副教授、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陈文涛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绪峰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何庆仁教授、姜文秀副教授、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郝赟律师作主旨评论,最后由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主任作总结致辞。
讲座正式开始前,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带领参加讲座的老师和来自京内各高校的学生参观了冠衡律师事务所。讲座开场,方军副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由衷感谢和热烈欢迎。
与会嘉宾参观
主讲
邹兵建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次讲座主题是基于邹兵建副教授出版的刑法书籍《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中涉及的几种案例分析方法所提出的,该书对十个影响力案件做了较为详细的讨论,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致好评。
讲座伊始,邹兵建副教授简单介绍了所要阐述的五种案例分析方法,包括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论辩式案例分析方法、社科型案例分析方法以及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随后,邹兵建副教授主要对这五种案例方法展开详细介绍,并且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与评价。
第一种是近几年来较火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代表性的学者主要为车浩教授、陈璇教授、江溯教授和王钢教授。代表性的著作主要有国家法官学院和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联合出版的《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案例分析》,北大出版社出版的埃里克·希尔多根夫教授撰写的《德国大学刑法案例辅导(三卷本)》,以及陈璇教授撰写的《刑法思维与案例讲习》。其中,邹兵建副教授对希尔多根夫教授的《德国大学刑法案例辅导(三卷本)》以及陈璇教授的《刑法思维与案例讲习》作出了很高的评价,十分推荐大家学习研读。
邹兵建副教授指出,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其实是五种方法里具体操作较为复杂的一种,他将鉴定式分析方法操作步骤具体分为三大块:第一部分是划分单元。步骤为事件——人——行为——罪名。首先将案例根据时间分成不同的小事件(简单案例可以当作一个事件,复杂案例分为若干小事件);每一个小事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参与人,对每个人都要做单独分析;接着,每一个人可能会有多个行为,每一个行为都要做分析,每一个行为可能会涉嫌构成多个罪名,对每个罪名也要做单独分析,这样会划分成很多个单元。所谓一个单元,就是对一个行为涉嫌构成某一个罪名去做的一个分析。第二部分是单元分析。首先要列目标,即某某的x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x条的规定,其次是拆要素,拆分所列目标中涉嫌的罪名的成立要件要素,按照既定的顺序对每一个要素进行审查。其中,审查的过程又分为:①下定义。在对要素下定义时可能会涉及理论争议的处理,这一步相当于三段论的大前提;②找事实。寻找案件中对应的案件事实,相当于小前提;③做涵射。即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要素的定义;④得出结论。以上就是对某个要素符合性的审查。第三部分是罪数竞合。邹兵建副教授指出,在案例中某个人的一个行为可能涉嫌多个罪名,或者某个人有多个行为,会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这就涉及到罪数和竞合的问题,在处理完这个问题之后才能得出最终结论。以上是邹兵建副教授介绍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大概的操作方法。
随后,邹兵建副教授指出对鉴定式的理解以及看法。首先,邹兵建副教授认为鉴定式分析方法是对于给定的案例,根据三段论的思维框架,采用既定的顺序,对每一个罪名、每一个要素进行逐一的审查,它追求思考过程的全面性、体系性、逻辑性和经济性,这是鉴定式的四大特征。采用鉴定式分析方法写作的案例一般篇幅较长,由于篇幅较长、分析耗时长,鉴定式的应用场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为课程作业研习(德国司法考试)。邹兵建副教授又以打比方的形式对鉴定式分析方法做出了形象解释,比如像“排雷”、像“体检”,比较追求全面性,此外,鉴定式十分考验基本功,注重训练,就像是“扎马步”。其次,对于鉴定式的特征,一是全面性。在鉴定式分析框架里,所有相关的罪名都需要审查一遍,包括内心认定能够成立的罪名以及不会成立的罪名,由于依靠经验判断的罪名构成可能会存在争议,所以在鉴定式的审查中,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且按照特定的顺序逐一审查,并且不能将两个罪名放在一起审查,对于罪名的未完成形态也要另开一个单元单独分析。此外,若结论是两个以上的罪名同时成立,还涉及到罪数和竞合的问题分析;二是体系性,邹兵建副教授指出,鉴定式特别强调要素的前后顺序,对于没有固定审查顺序的四要件理论,阶层犯罪体系更加契合鉴定式分析方法。此外,在鉴定式案例分析时,针对单独犯罪的分析而言分为故意的作为犯体系(包括故意犯的未完成形态体系)、过失的作为犯体系和不作为犯体系,并且单独构造了一个共同犯罪审查体系,所以鉴定式对体系的精确性,对体系的类型化要求更高。三是逻辑性,体现在鉴定式严格采用三段论的形式,对于某个要素是否成立,它是严格按照大前提、小前提、涵射展开。四是经济性,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要素排序的背后有经济性的考虑(例如,过失的作为犯先审查结果、未遂犯先审查故意);第二,如果某个要素不符合,对该罪名的审查立即终止;第三,在前一个罪名已经审查过的要素,如果再次出现在后一个罪名中,要简化处理(详略得当);第四,若在某个要素的定义问题上存在学说争论,只有当这个争论会影响本案的处理时,才需要对这个争论展开讨论,否则只需一笔带过;第五,在处理学说争论时,若采用通说,无需展开论证,若采用少数说,则需要展开论证。最后,邹兵建副教授对鉴定式分析方法作出评价,第一,鉴定式格式要求最为严格(套路深);第二,鉴定式最能体现法律人的思维特色;第三,鉴定式有助于训练法律人的基本功;最后,鉴定式对于学术研究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即凸显了犯罪论体系的重要性,有助于推动犯罪论体系的类型化、精确化。
第二种是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代表性的学者主要为陈兴良教授、周光权教授以及魏东教授,代表性的著作有陈兴良教授撰写的《判例刑法学》、车浩教授撰写的《车浩的刑法题》、魏东教授撰写的《案例刑法学》以及周光权教授主编的《刑法判例百选》。随后,对于如何理解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邹兵建副教授指出,该方法是对于给定的案例,找出其中的核心争点,围绕争点展开讨论、选择立场,并将该立场适用于案例从而得出分析结论。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是直奔主题的,即提出案例中需要分析的关键点。此外,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追求思考的直接性和经济性,相比于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在追求全面性的基础上考虑经济性,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的“直奔主题”更具有经济性。邹兵建副教授还提到,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可以分为“针对案例的研究”和“关于案例的研究”,所谓“针对案例的研究”就是指整个研究都是围绕案例本身展开的,“关于案例的研究”是指由一个案例引出了所要讨论的争点,然后围绕这个争点展开深入分析,最后把研究结论适用于案件中。采用这种传统型案例研究方法写作的案例分析篇幅可长可短,应用场景也比较广泛,包括课堂教学、考试答题、发表案件评析文章、发表与案件有关的学术论文、出版案例教程(以知识点为线索)以及出版案例研究著作(以案例为线索)等等。邹兵建副教授认为,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在目前仍然是主流的案例分析方法,它的应用场景比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更广,并且其知识属性会强于方法属性,关键是靠刑法学的基本功,在运用该方法分析案件的过程中逻辑和经验缺一不可。邹兵建副教授还指出,现在的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还存在由合著向独著、由粗浅分析到深度研究的发展趋势。
第三种是论辩式案例分析方法,代表学者为车浩教授,这种方法是由车浩教授原创的案例分析方法,在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代表性著作。邹兵建副教授认为论辩式案例分析方法,就是对于给定的案例,找到其中的核心争点,围绕争点展开针锋相对的讨论,先后论证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要求自己与自己辩论,力求对案件的讨论是具有针对性的。它可以分为完整版(先后论证出两种结论)和简化版(只论证一种结论),要求研习者在论证己方观点时克服惰性(避免自说自话),加入对对方论点、论证的批评和对对方批评的回应,追求思考角度的全面性和论证的说服力,旨在训练研习者的说理论证能力。这种论辩式案例分析方法可以分为立论、驳论、辩护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一些惯用的方法或角度,可以总结)。此外,采用这种方法撰写的案例分析一般篇幅较长,应用的场景主要是课程作业,但它的简化版可以迁移到论文写作当中。邹兵建副教授指出,论辩式案例分析方法就像是左右互搏,自我对弈。这种案例分析方法是中国学者作出的原创性的方法贡献,并且是一种高阶的案例分析方法,故而要求研习者了解相关的学术争论,并且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因此它也可以作为检测学生学术兴趣、学术潜力的一种方法。
第四种是社科型案例分析方法,代表性的学者是北大的苏力教授、中国海洋大学的桑本谦教授、南开大学的张心向教授等。代表性的著作有苏力老师撰写的《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桑本谦教授撰写的《理论法学的迷雾——以轰动案例为素材》。首先,邹兵建副教授认为,社科型案例分析方法是指对于给定的案例(通常是真实案件),运用规范法学之外的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严格说,它在内部可以分为实然分析和应然分析,后者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论的分析(不多见)和司法论的分析(苏力、桑本谦)。其次,对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主要是在司法论领域展开。相应地,社科法学的司法论案例分析,是社科法学展现其研究方法具有比较优势的主要手段(试图以此证明其比法教义学能够更好地解决疑难案件)。随后,邹兵建副教授表达了对社科型案例分析方法的评价,邹兵建副教授首先肯定了社科型案例分析方法丰富了法学研究范式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库,提到了社科法学所引发的主要争议在于如何看待社科法学的司法论案例分析。其次,邹兵建副教授归纳了社科型案例分析方法的优缺点,他指出这种分析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毫无障碍(尤其是没有规范障碍)地追求结论的妥当性,知识性、趣味性较强、文笔优美、可读性强;其缺点是崇尚超越法律、解构法治,涉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疑从无原则等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另外其诉诸研究者的个人智慧,难以复制推广。最后,邹兵建副教授认为社科法学应当把重心放在实然研究和立法论研究上,一旦进入司法论研究领域,就应放弃超越法律、解构法治的立场。
第五种是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邹兵建副教授指出,该方法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语境,一是司法实践中的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即实务工作者是如何去分析案例,代表性的学者也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种不同的角色,在这之中也有一些很好的著作,比如于同志法官撰写的《刑事实务十堂课:刑事审判思路与方法》、卫彦明主编的《刑事审判实务大讲堂》以及陈瑞华老师撰写的《刑事辩护的艺术》。邹兵建副教授认为,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就是对于给定的真实案件,法官、检察官、律师立足于自己的立场展开分析和处理,需要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分析,对于前面所讲的鉴定式、传统型、论辩式以及社科法学,其实都是在做书面分析,但进入到司法程序中去办案时,可能做的大量工作都是非书面的。同时指出,角色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分析案件的思路和方法。比如,法官作为一个居中裁判者,在最终裁判需要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三个效果”的统一;而检察官具有双重身份,首先在决定案件是否逮捕、是否提起公诉的时候,实际上他是居中裁判的角色,等一旦认定案件要提起公诉的时候,检察官就变成了一个积极追诉者的角色,无论是居中裁判还是追诉,检察官也会去追求“三个效果”的统一;关于辩护律师的角色,就是最大程度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相对而言,律师比法官和检察官受到的约束会少一些。二是在课堂教学中的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代表性学者仍然是车浩教授。邹兵建副教授提到,以前所做的案例分析主要是传统型的案例分析,案情是高度概括的且确定的,不需要去做调查取证、分析卷宗以及质证等工作,实际上课堂教学与司法实务中真实案件处理是相互绝缘、具有隔阂的。车浩老师对此提出应当把实际案例分析引入课堂教学。简单来说,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它是给定一个案例(通常是真实案件)的卷宗,要求研习者立足于控辩审的某一个立场展开分析,一般来说是从控方和辩方之中找一个角度去展开分析,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阅卷以及书面分析(把阅卷引入课堂)。邹兵建副教授认为,课堂中的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最大的价值就在于把阅卷工作引入了课堂,旨在训练学生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归纳整理案件事实的能力和处理真实疑难案件的能力,目前流行的授课模式则是法学院老师与实务人员的合作授课。在最后,邹兵建副教授对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做出了评价,即该方法对传统的案例教学进行了有益补充,可以有效缩短法科学生进入司法实务工作的迷茫期和阵痛期,除此之外,它可以有效的沟通理论与实务,避免陷入相互轻视的状态。但邹兵建副教授从客观上认为,课堂上所做的实务型案例分析与真实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分析相比较,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不能完全替代司法实务中的办案训练,因为案件的核心争点或重要争点不完全是通过阅卷能发现的,有的是在阅卷之外,在课堂教学中的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只是在传统的课堂标准中加上了一个阅卷的训练。因此,邹兵建副教授指出,在未来的课堂教学中,老师们应当注意去挑选在阅卷中能发现问题的案例。当然,该方法也可以作为检测学生是否适合做司法实务工作的一种方法。
综上,邹兵建副教授对刑法案例分析的五种方法做出了详细阐述。随后,邹兵建副教授介绍了其个人著作《刑法教义学的案例进路》所采用的四种案例分析方法(即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论辩式案例分析方法、社科型的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这些分析方法对书中选取的十大经典案例进行了深度分析。
最后,邹兵建副教授总结指出,现今大家已经进入了刑法案例教学和刑法案例研究的春天,刑法案例教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案例的教学不仅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其成为合格的法律人,而且有助于沟通理论与实践、沟通专业与常理、沟通刑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最终促进刑法学的发展和完善。
评议
王海军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海军教授认为,对案例分析方法的研究正契合学术发展的时代特色和时代价值。首先,他对邹教授提出的几种案例分析方法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感受。他认为,鉴定式的案例分析方法与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一脉相承,按照阶层式的逻辑顺序来检验案例,弥补了司法实践中案例分析方法的粗放性与随意性。无论是在校法学生,还是从事实务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都需要培养锻炼这种鉴定式的案例分析思维。此外,他认为,掌握论辩式的案例分析方法对于从事刑事辩护的法律人十分重要,这也是法学教育在研究生阶段应该重点培养的内容。对于社科型案例分析方法,王海军教授对主讲人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社科型案例分析方法或许有其社会影响和社会价值,但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方法。最后,他指出,传统型的案例分析方法有其存在的历史价值,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刑法学案例分析方法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以符合时代的发展和中国法治的诉求变化。
隗佳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隗佳副教授将五类案例分析方法归纳为两种类型,她认为,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与传统型案例分析方法属于分析范式;论辩式案例分析方法与实务型案例分析方法属于分析情境或分析适用范式。此外,她指出,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与判决式案例分析方法是德国法学教育中必须要掌握的两种方法,判决式案例分析法与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论证逻辑正相反,它采取先给出判决结论,再论证判决理由的路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德国判决式案例分析法与我国的传统型案例分析法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她认为,我们之所以大力推广鉴定式案例分析法,是因为它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的一贯性。最后,她也指出,无论是哪种案例分析方法,本质上都只是一种审查工具。更重要的是培养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更好地运用案例分析法。
陈文涛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文涛副教授指出,案例分析方法并非孤立地存在,不同种类的案例分析法可以结合使用。他认为,学习鉴定式案例分析法有利于训练法科生的逻辑思维、培养法律素养,在法学教育中应该提倡;但因该种方法的繁琐性与复杂性,很难全盘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此外,陈教授也对社科型案例分析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社科型案例分析法之所以饱受批判,是因为它从根本上误解了法教义学的案例分析法。同时,法教义学也可以借鉴吸收社科法学的部分知识与论证方法,二者并非完全的对立关系。最后,他指出,案例本身就是法律的具体化,要充分认识到案例研究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
何庆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庆仁教授认为,案例研究兼具工具价值与本体价值,在刑法学课程设计中应当占据重要地位。他同时也指出,课堂案例教学终究存在边界,在事实层面,课堂案例分析难以如同真实案件那样可以无限延展;在理论层面,问题的解决最终其实取决于学理研究,与案例本身并没有多大关系。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应更偏向于理论适用而不是模拟实践,我们并不必在课堂上过分追求实践性,只要能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那么在未来的真实的司法培训和见习中,同学们慢慢自然会融会贯通。最后,何教授对有关社科法学派的争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社科法学与刑法教义学并不冲突,与规范法学的研究可以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姜文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姜文秀副教授认为,理论是基础、案例是载体,刑法理论应该从刑法案例中总结而来,理论研究必须结合案例展开。案例分析,之于教学,之于实务,都十分重要。主讲人关于刑法案例分析的五种方法的报告,比较全面地归纳总结了现有的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比较深入地分析了现有各种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的特点、展现了主讲人深厚的学术功底,并且立场鲜明地表达了个人对于每种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的态度,同时幽默风趣、深入浅出。刑法案例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沟通桥梁,刑法案例分析方法的总结、归纳和发展,不仅有助于培养严密的逻辑思维,同时有助于提升实践能力。
杨绪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杨绪峰副教授指出,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实质意义在于帮助法律人建立层层递进的逻辑思维,掌握规范细致的分析方法,而并非是照本宣科。案例分析法的终极目标在于帮助法律人达到能够迅速切入案件重点的境界。其次,他简要介绍了日本的案例分析法。指出日本学界重视实务裁判、弱化不同学说在实务案件处理中的对立性的这种思路也值得借鉴。
郝赟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郝赟律师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分享了几点体会。一是借鉴鉴定式分析的精细化思维,注意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逐一、全面地证据审查、解释涵摄,避免要素的合并遗漏。二是增强论辩式分析的意识,注意回应的针对性、实质性、交流性。三是从社科型案例分析法可以得出启示:不能忽视刑法构成要件以外的刑事辩护要素。最后,郝赟律师指出,作为刑事辩护工作者,通过仔细研究五种案例分析方法,其实可以在个案中发掘出许多辩护空间。
刘卫东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卫东主任首先对几位点评嘉宾的发言作了简短的回应。他认为,几种案例分析方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可以交叉适用的。对于法教义学以外的刑事辩护方法也不能全面否认,而是要重视其在个案中的效果。最后,刘卫东主任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社科大刑事法判解中心以及北大出版社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希望能将“社科大法学新青年系列论坛”继续办下去。刘卫东主任对未来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和社科大刑事法判解中心的长期合作表达了期待,祝愿以后活动越办越好,并再次感谢与会嘉宾的到来。
尾声
方军副教授总结致辞
方军副教授表示,这五种案例分析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作为刑法学初学者必须要准确掌握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社科型案例分析法实际上可能并非一种案例分析法,但对于所谓的社科型案例分析法,同学们不能从内心先验性地予以排斥,要深度研习社科法学派学者的著作,了解他们的论证逻辑、甚至学习他们的遣词造句。最后,方军副教授表示,邹兵建副教授以及各位评议老师的精彩分享让大家获益匪浅。讲座的成功举办,要特别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和冠衡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最后,与会嘉宾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