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社科大、北京市检共同主办:“数字化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讨会顺利举行
8月6日下午,“数字化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围绕数字化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务问题和理论争议展开研讨。本次会议的主办方是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研究院、科技法学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数字经济检察保障”协同育人平台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向红出席会议并致辞,致辞环节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李燕主持。来自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市检察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公安大学、互联网公司的理论和实务界专家参加会议研讨。专家研讨和自由讨论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丽娜主持。
林维校长首先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林维校长强调,本次研讨会由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联合主办,标志着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研究院的首次亮相。通过此次活动,西南政法大学加强了与北京司法和学术界的联系,进一步推动法学研究与实践的结合。林校长谈到,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难题,尤其聚焦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复杂问题。在数字化背景下,传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应用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损失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面,数字化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和难题。例如,如何界定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之间的区别,以及在数字案件中如何合理评估和赔偿信息数据的损失,都是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未来,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研究院和科技法学研究院将继续致力于构建一个多元的对话平台,促进立法、司法和学术界的深度交流,探索科技法治中的前沿问题。
在引导发言环节,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吴贻森以“数字化背景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梳理与研究综述”为主题做引导发言,代表研究团队介绍前期研究成果和观点。他总结了数字化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的四大核心问题,并就相关问题阐明了阶段性思考和观点。问题一是受案范围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数字化背景下如何界定,尤其针对数据、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损失是否应纳入其中。研究团队支持“广义说”,认为《刑诉法》第101条中的物质损失应包括无形财产的损失,如数据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的经济损失。问题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关注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及追缴违法所得与赔偿的关系。研究团队认为,赔偿应以民事标准为基础,侵犯著作权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追缴的违法所得可优先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此外,多名被告人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部分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需另行主张权利。问题三是证明问题,民事主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举证困难,尤其是在涉及网络犯罪中,大量证据的举证可能使被害人的实际赔偿数额低于预期。研究团队建议应重新审视附带民事诉讼中损失证明标准和方法,考虑更为合理的举证机制。问题四是诉前保全问题,研究团队探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前保全的具体时间节点及其实施难度,并建议未来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刑诉法》相关条文的落实,以促进诉前保全措施的有效应用。
在企业代表发言环节,阿里巴巴集团安全合作总监虞煜军首先发言。虞煜军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提出了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和未来建议。首先,阿里巴巴曾协助打击了较大数量的侵犯平台和商家知识产权利益刑事案件;但近年来,因经营压力逐年增大,加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面临的各类困难,考虑到维权成本和实际获赔的比例问题,权利人维权意愿和维权投入逐渐减弱。其次,企业在应对数据泄露和网络攻击等案件时,往往面临高昂的修复成本,而这些投入难以通过诉讼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最后,虞煜军强调,社会治理、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企业的可持续参与至关重要。他呼吁,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政府和司法机关应与企业共同努力,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帮助企业更好维护权益,以增强企业的投入动力和信心,也让企业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更加可持续,为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爱奇艺法律部法务经理张佳慧在发言中探讨了互联网视听行业面临的盗版问题及其演变。爱奇艺作为一家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的互联网公司,通过优质的内容服务广大用户。当前,爱奇艺面临着严重的盗版侵权问题,这不仅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整个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张佳慧详细描述了盗版业态的四个阶段:从早期线下销售DVD光盘,到互联网发展初期的P2P下载,再到网络储存空间提升后的在线盗版,最后到现阶段通过深度链接和分散存储实现高清、流畅播放的盗版形态。当前,盗版已经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盗版者通过分片存储、使用正规服务器的带宽、以及深度链接等技术手段,使盗版内容更难以追踪和取证。此外,盗版不仅没有内容和带宽成本,还通过非法广告、付费会员等方式获利,极大地冲击了正版平台的合法收入。目前存在大量的盗版网站和应用程序,这些盗版活动主要由境外操作,维权难度极大。面对日益严峻的盗版问题,企业需要与司法机构和行业同仁共同努力,探索在数字化时代如何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以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益和互联网视听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优酷法务合规部诉讼专家田园分享了优酷在影视版权保护过程中的刑附民诉讼实践经验。她指出,侵犯著作权罪是当前主要的刑事罪名,企业在打击盗版时首先会通过投诉下线、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等手段,最难处理的案件才会推向刑事阶段。刑附民诉讼在锁定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固定证据和推进程序上具有一定优势,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刑附民诉讼的优势在于,程序相对效率较高,在成本上也较为节约。然而,刑附民诉讼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如刑附民领域的经验不足,案件的受理情况不一,一些办案机关要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等。另外,刑附民诉讼对证据要求较高,例如需要提供大量的版权原件,这给企业带来极大工作量。违法所得的处理和权利人之间的赔偿分配也存在问题,特别是当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后,企业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在专家研讨环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丽娜首先发言。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本身的功能作用,在于一体化实现刑事惩罚、权利救济、秩序恢复等多重司法效果,及时止损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最大限度保障市场主体创新积极性。同时提出要理性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主要冲突点,即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物质损失的实体性的冲突,审查起诉阶段的民事和解与审判阶段的民事调解的冲突,知识产权的刑事强制措施与民事临时措施的冲突,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的转化冲突,刑事附带公益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冲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如何在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之间做出选择还需明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陈禹橦分享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和计算机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思考。她指出,尽管当前关于知识产权的刑附民实践相对较多,但在计算机犯罪领域,尤其是纯正计算机犯罪中的刑附民实践仍然较少。首先,对于刑附民的适用范围问题,计算机领域的刑附民实践已经有一些探索,与知识产权领域类似,但理论上尚在跟进中。第二,对于证明标准问题,在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经济损失的认定存在挑战。例如,侦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否被认定为直接损失,以及修复数据功能的费用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等。她认为,刑附民中的经济损失应当采用民事标准,而非刑事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三,对于刑事与民事判决的关系问题,即使刑事案件判决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请求仍可能得到支持,显示出民事赔偿与刑事判决的独立性。第四,对于惩罚性赔偿问题,目前计算机犯罪领域尚未有明确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尽管这在其他领域如商业秘密中已有探索。未来若有相关规定,计算机领域的刑附民也应考虑这一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白云山讨论了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合法性、面临的困境和未来的发展路径。首先,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刑附民符合法秩序统一的原理。一体化处理有助于打破部门法之间的壁垒,减少诉讼负担,实现打击犯罪与赔偿的双重效果。其次,关于刑附民面临的困境,第一是证据标准差异,刑事案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案件则基于优势证据,会带来赔偿金额的认定差异;第二是赔偿范围,如何界定物质损失及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是挑战所在;第三是诉讼主体与程序,涉及程序滥用、诉讼主体确定、执行问题以及管辖权冲突等;第四是数字化背景下可能存在的问题,例如数字版权案件中的赔偿额评估认定问题,以及如何平衡涉及多个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等。最后,关于刑附民的未来发展路径,第一在实体法层面,需区分知识产权类型,明确赔偿认定的思路;第二在程序法层面,可探讨刑事和解程序的扩大适用;第三在机制层面,建议通过检法会商的方式出台实施意见,解决地区性的实践问题,并在试点法院探索和实践,形成可推广的经验。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谢轶介绍了浙江地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实践情况及遇到的问题。首先,关于浙江省刑附民诉讼的发展情况,浙江省最初规定刑事案件不能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从2018年起,随着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推进,2021年和2022年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推动刑附民的实施。截至2023年6月,浙江省已审结27件相关案件,主要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罪名。其次,关于杭州地区实践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第一是管辖冲突,在处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刑事部分由基层法院受理,但民事部分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需由中级法院审理,这导致管辖问题复杂;第二是停止侵权的适用,在刑事案件中是否能判令停止侵权以保护权利人,实际操作中,虽然主要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判令停止侵权;第三是赔偿数额的协调,涉及非法经营数额与民事赔偿金额的协调问题。最后,关于相关配套机制,一方面,推行诉前调解和保证金提存制度,以确保刑附民案件的执行和赔偿问题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需要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利用认罪认罚、保证金提存和诉前调解等措施,以科学合理的方式稳妥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吴小军指出,从北京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尚未见到相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他认为,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法律供给不足等问题,尤其在如何界定“物质损失”方面,法律规定范围较窄,使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面临障碍。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探索附带民事诉讼,以实质解决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与时俱进,合理界定财产性利益的认定范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进讨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应对策略。首先,他指出刑事法官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时缺乏专业知识和理念,导致案件审理出现障碍。此外,计算机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的复杂性使得刑事案件周期长,民事维权滞后,且全链条查处难度大。同时,不同法院对损失计算标准不统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和赔偿数额的合理计算也存在争议。为解决这些问题,徐进介绍了海淀区的探索经验,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和刑事法官联合组成合议庭审理,效果显著。他还提到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尝试,并建议在数字化背景下,应转变先刑后民的惯例,在特定案件中同步处理刑事与民事案件,或根据情况优先处理民事。同时,他强调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要因案而异,避免盲目追求附带,确保司法效率和公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施小雪对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复杂性和挑战进行了深入分析。她首先提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问题。施教授进一步指出,公安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面临的成本高于法检,因为公安机关需要进行事实调查和抓捕工作,这对执法人员的压力巨大。施小雪担心这一制度可能会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成本,并影响其他犯罪的治理,建议在顶层设计和制度规范方面予以支持。最后,她提出,当前《刑事诉讼法》框架下难以解决的部分问题,可能需要通过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来解决,并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以更谨慎的态度推进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自由讨论环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栖鸾从民事案件审理的角度,探讨了损害赔偿的计算与相关问题。她首先介绍了“裁量性赔偿”这一概念,强调其不同于法定赔偿,本质是于对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概括估算。她指出,裁量性赔偿经常出现在高额赔偿案件中,例如可以通过考虑被告的广告收益和用户流量价值来计算赔偿数额。王栖鸾以短视频平台与长视频平台间侵害著作权纠纷为例,详细说明了如何通过广告收益和原告的获客成本来计算赔偿。她强调,虽然高额赔偿最终可能以法定赔偿的形式判决,但背后的考量因素通常会有较为具体的计算依据。关于惩罚性赔偿,王栖鸾指出,知识产权专门法中均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仅限于侵害商业秘密的纠纷。另外,即使被告已受到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仍不会因此免除支付惩罚性赔偿,但法院在计算赔额时会适当酌减,以避免双重惩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董倚铭指出,刑附民是当前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中的一个热点话题,尤其在实务操作层面存在多个待解问题。董倚铭特别提到了几个关键问题,包括提起主体的资格问题,如侵权产品的购买方和权利人授权方能否提起诉讼;管辖权的问题、审理范围的问题以及责任主体问题,特别是涉及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虽然各方对刑附民制度的价值认可,但在实际推动和实现效果方面仍面临挑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落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汪玫瑰介绍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实践难点问题。如果权利人接受了赔偿但拒不出具谅解书,这会影响法官就民事部分调解结案。检察机关在刑附民案件中如何参与及发挥作用,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收到民事起诉状后,是否表示支持刑附民,是否能够参与调解过程以及能否表达倾向性意见的问题,需要斟酌和探讨。
在会议总结环节,刘丽娜总结了本次研讨会的讨论成果,指出尽管当前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诸多分歧和困难,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随着专门法院改革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改革机制的深入推进,当前面临的问题,未来很可能迎刃而解。同时,她强调,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是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决定权属于权利人,检察机关不应当干扰甚至代替其决策。在权利人明确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时,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