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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创计划 | “人工智能代理的主体责任研究”学术报告会圆满举行

发布日期:2025-09-22   点击量:

9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人工智能代理的主体责任研究”学术报告会在良乡校区北综合楼阶梯教室召开。项目负责人、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生谈世纪向会议介绍了“研创计划”科学研究项目(2025-KYY-113)实施情况,并以“人工智能代理的民法透视”为题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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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谈世纪向会议作报告)

谈世纪介绍道,人工智能代理特别是基于大语言模型的代理系统正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的运作方式,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已经成为主流趋势。研究的主线思路是梳理人工智能代理与传统民法代理制度的关系,并集中探讨人工智能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问题以及逸出责任承担机制。

(冯珏教授,《法学研究》副主编)

冯珏教授指出,人工智能代理虽是计算机领域的专业术语,却因其与法学共用“代理”的语词,极易使人望文生义地联想到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基于人工智能代理技术的基本特征,厘清智能代理是否催生了新的社会关系,如果答案为“是”,民法中的既有制度资源包括代理制度能否加以调整、是否需要进行相应调适,智能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与责任如何承担等,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

冯珏教授强调,目前研究中须改进的,是如何将人工智能领域的“代理”转译到法学之中,以明确界定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智能代理三个概念虽有关联,但是在语义重点方面存在区别。因此,需要厘清智能代理的确切所指和典型示例,以确定具体的研究对象。其次,在研究过程中,须严守自设的研究对象和论述域,概念不可模糊、漂移,论述范围不可随意扩展或突破。

(张初霞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张初霞副教授首先肯定了研究的新颖性和现实意义。她指出,该研究的亮点之一在于“控制力原则”,这一原则巧妙实现了传统代理理论与人工智能技术特征的有机结合。人工智能代理虽然展现出某种程度的自主性,但本质上仍是“高级工具”而非法律主体,研究对于人工智能代理的定位是准确的。

(陈山教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陈山教授着重从司法实务角度进行了分析。他提到,研究选题契合了人工智能民事应用的法律难点与痛点,聚焦“法律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这一核心议题,问题意识鲜明。报告呈现的框架逻辑严密,从效果归属界定、逸出责任分配到与传统代理制度的界分,较好地构造起了兼具“风险控制与获益程度”的智能代理责任模型,既回应了具体场域下的现实纠纷,又能为各方主体风险防控提供激励导向,论证颇为扎实。建议可细筛智能代理归责的典型、疑难案例,细化责任分配模型在不同场景下的适用规则,让研究结论更具司法实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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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教授,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

陈光教授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现有很多法学理论形成了挑战,本研究围绕人工智能代理的主体责任展开,具有很强的基础性和前沿性,也提出了一些较独到的见解。此外,正如研究中讨论的逸出责任承担,对人工智能“代理”问题的研究也可以尝试“溢出”民法领域,从法哲学视角去加以对待和进行研究。

在人工智能深刻改变社会生活的时代浪潮中,法学工作者肩负着为技术发展提供规范指引的重要使命。与会师生纷纷表示,报告会内容充实、讨论深入,项目指导专家的点评意见令人受益匪浅。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任婉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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