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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创计划 | “厘正而保存:近代中国监察权能的变迁”学术沙龙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5-09-27   点击量:

2025年9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研创计划”科学研究项目冷门绝学专项“厘正而保存:近代中国监察权能的变迁”(2025-KYZ-020)学术沙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良乡校区)研教楼108教室和腾讯会议同步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江汉大学等院校、机构的多名学者、学生参与了沙龙。本次沙龙邀请项目指导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生教授和江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刘舟祺博士出席评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韩雪同学作为朋辈评议人出席。沙龙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邵鑫同学主持。

本场沙龙以线上下结合方式举行。邵鑫同学简要介绍了与会者和项目主题,随后,项目学生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生孙烁同学围绕“厘正而保存”这一题眼进行了主题发言。

孙烁首先简要阐明了研究监察体制、监察权配置等问题的现实意义,从“监察”本身的定义、功能性分权与经典分权学说、监察制度与监察学理研究和“监察”的内外史研究视角等四个方面大致梳理了学界目前围绕中国监察制度史的研究状况。孙烁简要梳理了明代以前中国传统监察体制的变迁历程。先秦至汉初,御史体系本质上是无所不管的秘书官厅,针对这一时期的不少研究成果“将重点放在作为监察官的御史上”,这其实是将后世实践经验投射于前代制度之上的结果。随着尚书体系的崛起,御史体系发生分化,一部分由御史中丞统率的御史逐渐成为专门的监察官。汉代产生了对刺史既授权又限权的“六条问事”,深刻影响了后世实践。唐代文物典章极盛,形成了台谏相辅、“以上临下”“以下察上”兼备的复合型监察体系,但制度文本中蕴藏了促使谏官体系衰落、推动监察体系由复合向单一蜕化的因素。明代设都察院,但尚保留独立的“六科”;清世宗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台谏合一的单一监察体系最终形成。

孙烁认为,清高宗朝至德宗朝陆续修撰的四部《钦定台规》代表了监察立法发展完善的高水平,其中收录的前代皇帝诏旨在一定程度上也蕴含了以历史、祖宗等因素制约在位君主的意图。都察院作为接受京控的常规机关,对司法制度的干预趋于常规化、制度化;都察院“代奏”的职能也值得注意。然而,正如钱穆认为有清一代“法术”重而“制度”轻一样,军机处的诞生、密折制度和题本具文化等因素削弱了都察院的治理效能。孙烁总结,清末新政期间,围绕都察院存废、去向等问题,朝野上下主要有四种意见:以都察院不合立宪公例而主张废除;以都察院为基础设立议会;以都察院改设行政法院;保留都察院作为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这些问题实际上也决定了民国时期监察体制的存废及其权力的配置。孙烁援引清末民初中日两国史料指出,都察院和明治初期日本弹正台一样,可能被舆论赋予“守旧”“赘疣”的刻板印象。孙烁联系长时段的中国传统监察体制发展历程,认为:“监察机构”在实际职能、文化基础、事实效能等方面具有复杂性,不能以当代制度、学理简单投射于前代史实之上。不论君主还是民主,任何政权都有监察官吏的现实需要,如何在监察体系的有效性、权威性、民主性、独立性之间寻得平衡,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有重要启发意义。

评议环节,张生教授建议孙烁加强叙述条理性,语言应更加凝练,应当重点回应监察权的来源、行使监察权的依据、监察权的边界等关键、核心的理论问题,并且要将监察体制放在整套社会历史环境中理解。刘舟祺博士结合自身研究清末民国时期我国司法行政权归属问题的心得,建议孙烁对不同权力的交叉环节及其互动深化研究。韩雪同学认为孙烁的发言在时段上可以进一步就民国时期进行详细展开,并结合自己研究近代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及部分判例的心得体会,就部分核心史料选择和解读问题提出了建议。

本次沙龙持续近两个小时,在热烈的研讨气氛中圆满结束。

(供稿:孙烁)

(责任编辑:杨书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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