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办,第二届环境法博士生学术论坛组委会承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第二届环境法博士生学术论坛”暨“对话与契合:中国传统‘自然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创计划学术研讨会培育项目:2025-XL-015)在京成功举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厦门大学、山西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辽宁大学、内蒙古大学等多所学校的老师和同学参加了本届论坛。

参会代表合影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高晓璐同学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研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研究员出席并致辞。刘洪岩老师回顾了中国环境法学发展历程,介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学术初心、方法理性与使命担当;指出论坛的意义在于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发现与培育具有问题意识、方法自觉与国际视野的青年学者;勉励青年学者磨炼思维、笃定信念,形成“能够终身受用的学术能力”。

刘洪岩 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研室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
本次博士生论坛共设两个单元:专题报告一:中国传统生态法哲学与“自然观”的相关问题研究;专题报告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专题报告一:中国传统生态法哲学与“自然观”的相关问题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高晓璐同学担任主持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高晓璐同学
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王韵棠同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马铭敏同学、厦门大学法学院蒲星辰同学、山西大学法学院董雪亮同学、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成辉同学进行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王芹芹同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邓懋豪同学进行与谈。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王韵棠同学
王韵棠同学的报告系统探讨了中国传统生态法哲学与自然观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价值。报告指出,纵观中国环境法体系的演进历程,存在过度依赖西方立法经验、本土文化根基薄弱以及制度体系碎片化等问题。其主张以道家“道法自然”思想为核心理念,重构契合传统生态智慧与技术语境的环境法治体系,推动法律范式从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转向生态整体主义。报告进一步提出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框架设计,倡导明确生态优先原则、实行一体化保护机制,并构建涵盖预防、修复与追责环节的动态闭环治理体系。同时,强调通过立法理念创新与司法能动性的协同推进,强化制度实施效能,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理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马铭敏同学
马铭敏同学以“天人合一”与“关系本体论”为核心议题,对中国传统自然观的法理意涵进行了系统探讨。研究指出,西方哲学自笛卡尔以来形成了主客二分的认识论结构,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断裂;相较之下,中国先秦思想虽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概念,却早已蕴含着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和谐共生的思想逻辑。儒家与道家分别从伦理秩序与自然自发之道出发,阐释了动态平衡与整体协调的自然观;而当代“关系本体论”在批判实体本体论局限的基础上,重新揭示了存在的关联性与生成性,为生态哲学提供了新的思维范式。马铭敏同学据此认为,中国传统自然观不仅具有深厚的哲学价值,也可为当代生态法治的理论重构与价值基础提供重要启示。

厦门大学法学院蒲星辰同学
蒲星辰同学在汇报中探讨了中国古典智慧在应对全球气候治理集体行动困境中的应用。报告指出,当前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直接和间接双重行动困境,包括国家自主贡献不足、发达国家未履约等问题。针对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集体行动难题,蒲星辰同学提出了借鉴中国古典思想,调动国家积极性、促进公平话语权体系构建等建议。

山西大学法学院董雪亮同学
董雪亮同学在发言中探讨了中华传统生态法哲学对生态环境法典优化路径的影响。他引用世界气象组织关于温室气体的公报数据,强调了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并提到了中华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思想,以及古代环境治理的制度和经验。董雪亮同学认为,应将传统文化智慧与现代环境治理相结合,细化环境法典,强调文化引领和公众参与,以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成辉同学
成辉同学以“林草兴则生态兴”为研究对象,系统探讨其法律转化路径。她通过总结“林草兴则生态兴”的形成背景与理论内涵,论证其话语转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指出“林草兴则生态兴”环境法学话语转化存在的四重障碍,一是事实层面的标准偏差与治理落差,二是事理层面的“三大关系”认知不足,三是法理层面的法哲学桎梏,四是立法、执法与司法的贯通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成辉同学提出了在事实分析上弥合话语转化偏差;在理论建构上夯实生态文明的法理基础;在事理辨析上厘清生态治理的三大关系;在法律表达上,贯通立法、执法与司法解决方案。该研究成果为推动“林草兴则生态兴”从政治话语向法治话语转化提供理论支撑,为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参考,实现了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的有机结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王芹芹同学
王芹芹同学从刑法学视角梳理了环境犯罪法益的不同观点,并以污染环境罪从要求“人身财产损害”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立法转变为证,体现了保护重心向生态法益的实质性转向。同时,她针对传统“天人合一”等理念在现代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定位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其本质上仍属人类中心主义,进而提出传统制度设计应作为思想渊源还是制度借鉴的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邓懋豪同学
邓懋豪同学认为本次研讨深入探讨了中国传统生态智慧在现代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转化路径:同学们提出的“道法自然”哲学可转化为生态优先法律原则,“天人合一”思想启示建立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多维关系框架,古典智慧更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话语支撑。研究同时论证了传统生态法治经验对现代立法的重要价值。“林草兴则生态兴”的生态系统观警示表明,我国必须打破条块分割立法模式。这些探讨充分体现,中国传统自然观不仅是文化遗产,更是构建兼具技术理性与生态智慧的环境法典体系的重要精神资源,为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深厚的文化底蕴与理论支撑。
专题报告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的相关问题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王雨阳同学担任主持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王雨阳同学
由山西大学法学院张小康同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冯瀚元同学、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赵新同学、南京大学法学院李东洋同学、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郑毓翰同学进行发言。武汉大学法学院刘斯羽同学、辽宁大学法学院尹详瑞同学进行与谈。

山西大学法学院张小康同学
张小康同学围绕“环境法典中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体系化构建”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认为当前环境法典编纂正推动从碎片化治理向体系化法治转型,但现有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理论存在明显局限。无论是原则宣示型、行政分工型还是环境权推导型路径,均未能建立层次分明、可司法化的义务体系。他创新性地提出功能主义的重构方案,通过“由外到内”将生态科学信息转化为法律规范,以及“由内到外”将法律指令转化为生态干预的双向路径,构建以“生态安全底线”为核心原则的多层次义务体系。该体系区分预防性、过程性和救济性义务,并通过主体、性质、场域的三维框架,将抽象的国家义务具体化为可追责的法律责任。通过典型案例验证了该义务体系的实践效应,展示了如何将特定政策问题转化为可司法性的环境问题,为推动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冯瀚元同学
冯瀚元同学认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刑事责任面临立法模式、体系定位、犯罪类型与内容设置三大核心争议。为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生态环境刑事责任体系,我国需引入法律系统论的功能主义立场,以“稳定规范性期望”作为确定立法模式的根本方法论原则,同时基于思辨逻辑将“生态”理解为作为普遍性环节的“环境”与作为特殊性环节的“资源”的辩证统一概念。据此,他提出三重解决方案:在立法模式上延续单一刑法典模式,但通过引致条款衔接《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修复责任;在体系定位上根据法益的现实重要性推动生态环境犯罪在刑法典中独立成章;在犯罪分类上依循“污染环境-资源滥用-生态破坏”的演进逻辑,将生态破坏罪细分为要素、空间、系统破坏三个层级,形成兼顾安定性与现实回应性的规范体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赵新同学
赵新同学提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虽将市场机制补偿纳入规范,但其条款过于原则化(如第107、111、130条),缺乏具体实施机制与救济保障,导致实践中补偿主体权责失衡、方式单一、资金渠道狭窄等问题频发。基于科斯定理与外部性内部化理论,市场机制补偿需要通过产权界定实现生态环境资源最优配置,并顺应环境法从效率价值向正义秩序价值的演进趋势。通过对现行规范的实证检视,当前我国市场机制补偿存在补偿主体权责不清、类型不明、标准缺失、形式空泛、程序模糊五大系统性缺陷。赵新同学主张借鉴大陆法系通过宪法目标条款确立补偿基础、英美法系通过环境政策法整合补偿规则的经验,建议在法典中明确“保护优先、持续利用”理念,整合修订相关条款,构建包含生态市场建设、绿色标准认定、责任衔接等要素的完整制度体系,最终通过法典化实现权力边界明晰、保障结构完善的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目标。

南京大学法学院李东洋同学
李东洋同学在发言中探讨了生态环境法定编纂中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定位及困境疏解,指出当前环境法律责任规范模式重事后处罚轻预防性责任。他认为立法者未充分重视预防性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并指出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功能限缩、风险概念模糊等问题。他建议应将预防性保护制度放在生态环境法典的首要位置,并通过四位一体的环境风险预防和救济制度来解决理论和实践困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郑毓翰同学
郑毓翰同学提出,行政救济的局限性决定了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应当采用司法救济形式。在救济路径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二元构造能够满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的需要,无需构建新型诉讼形式。生态环境法典应当作出适当修改,借以实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损失的协同救济。

武汉大学法学院刘斯羽同学
刘斯羽同学在与谈环节对五位报告人的研究作出了积极回应,并就相关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探讨意见:针对张小康同学提出的政策法律化问题指出了可进一步深化的研究方向;充分认同冯瀚元同学在生态刑法理论体系构建方面的创新探索;建议赵新同学在研究地方立法中市场机制补偿类型时,可更多关注不同地区的实践差异;期待李东洋同学就司法证据调查优势与传统行政取证之间的认知差异提出更加深入的学理阐释;认同郑毓翰同学关于运用现有诉讼框架实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司法救济的核心观点。整个与谈环节展现出开阔的学术视野与开放的交流态度,有效促进了不同高校环境法博士生之间的学术对话与思想碰撞。

辽宁大学法学院尹详瑞同学
尹详瑞同学在与谈环节中对多位学者的研究进行了细致点评:高度赞赏张小康同学论文的选题视角与逻辑体系,认同功能主义研究路径的价值,同时指出期刊编辑可能对跨学科理论应用存在接受差异;认为冯瀚元同学的刑法交叉研究论述严谨;建议赵新同学可写出具体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具体补偿制度,可借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些措施;提醒各位研究者关注环境法典立法进程,建议相关论文尽快发表以避免法典出台后的重大修改。整体点评既体现了学术共同体间的相互借鉴,也反映出对研究落地性与时效性的深切关注。
自由讨论阶段

福州大学法学院刘江煌同学
刘江煌同学对会务组的周到安排和同学们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并就环境民事责任等问题和与会者展开交流。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苗振华同学主持。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李佩霖老师进行总结。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李佩霖老师
李佩霖老师在会议总结时,向刘教授的悉心指导、主办方的周到安排以及各位报告人的精彩分享致以最诚挚的感谢。他认为大家的见解既结合生态环境法治的学术前沿,又扎根基础理论研究,展现了深厚的学术积淀。
李佩霖老师简要提出自己的三点体会:第一,传统与现代的碰撞,让生态环境法治更有文化底气,通过对“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等传统生态智慧的现代诠释,为环境法治建设注入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智慧;第二,研究关注法典编纂细节之争,青年学者们对市场机制补偿、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等议题的精细剖析,体现了对环境立法的关注与深度思考;第三,新生代学者的蓬勃朝气令人振奋,此次研讨充分展现了环境法学界年轻一代的学术潜力。
李佩霖老师认为本次会议成功构建了学术交流的高端平台,通过深入研讨进一步凝聚了青年学术共同体。他期盼我们以此为新起点,永葆学术初心,深化专业领域研究,加强学术联动,共同为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贡献智慧与力量。
指导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研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研究员
论坛会务组成员:高晓璐、王雨阳、苗振华、胡林丰、傅梦桐、常萌萌、于昕正、赵子茗、孙明宇、周凌弘、许心蕊、徐心祺。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支持计划支持。
感谢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