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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创计划 | “风险负担与合同解除适用关系的体系化整合”学术报告会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5-10-16   点击量:

202510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风险负担与合同解除适用关系的体系化整合”研创计划项目编号2025-KYS-011学术报告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望京校区104教室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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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2023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陈龙利以“风险负担与合同解除适用关系的体系化整合”为题展开主题报告,探讨了风险负担与合同解除、返还清算之间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研究员、窦海阳研究员以线上形式参加了本场学术报告会并作出评议,法学院其他同学以线上、线下方式聆听了本场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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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环节,陈龙利同学以风险负担和合同解除产生交叉的时间顺序为区分,分别探讨了在合同解除前的原始返还不能、合同解除后的嗣后返还不能时,这种返还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何者承担以及如何承担。首先,陈龙利同学就合同解除前的原始返还不能时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分析,引出了此时风险移转和合同解除在功能上的强烈冲突,并提出了“排除解除权”和“价额补偿”化解这一冲突的两种技术方案。然后,陈龙利同学就合同解除后嗣后返还不能时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合同解除后进入返还清算中没有规定风险负担规则构成法律漏洞,并阐述了既有填补漏洞方案的不足,并提出了可以从既有方案中提取价值共识,构建返还法中风险配置的基本框架,将正向交换下的风险负担规则匹配于作为反向合同实现的解约返还,甚至可以在这一框架下将效力瑕疵返还的风险负担规则统合于解约返还当中。最后,陈龙利同学表示风险负担与合同解除之交错的处理,不仅事关当事人双方经济利益得失,亦就不当得利、返还清算、代偿请求权等规则产生体系性联动,这既涉及民法公平正义的社会效果,又涉及民法逻辑连贯、价值统一的体系化构造,应值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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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议环节,窦海阳教授表示这一研究的创新点在于尝试以“反向交换意图”的视角统合解约型与效力瑕疵型返还清算的风险配置问题 。不足之处在于对风险在返还过程中究竟于何时转移这一核心节点的界定与论证尚需强化。谢鸿飞教授表示这一研究选题聚焦“双务合同解消返还清算中的风险负担”,兼具体系性、实践性、理论性,研究框架结构清晰,逻辑递进关系明确,从既有方案的批判反思,到风险配置框架的建立,再到具体规则的展开,层次分明。但是,需在文献分析的深度、批判性思维的强度以及现状与自身研究的衔接性上进一步打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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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学术交流环节,潘嘉玲同学提出价额补偿基准如何确定的问题,报告人就这一问题进行答复,并认为客观价额说、主观价额说、折中说、对待给付合意上限说等或受制于有效合意,或标准单一,不足以应对价额补偿发生的多样化原因;价额补偿的数额并不能终局性地决定双方利益格局,应通过价额补偿与损害赔偿的协同共振来实现当事人利益状态的精细化调整。

最后,项目负责人陈龙利对各位评议专家及与会相关人员表示衷心感谢,并表示接下来将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研究成果。学术报告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刘玉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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