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1日,德国海德堡大学公法、宪法学与法哲学教席教授马丁·博罗夫斯基(Martin Borowski)应邀莅临我校全球视野大讲堂(第85讲),发表了题为“为一般平等权辩护“的学术讲演。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主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办。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教授、刘志鑫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冯威助理教授以及法学院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柳建龙教授向在场师生隆重介绍了马丁·博罗夫斯基教授,并对博罗夫斯基教授以及出席讲座的师生表示热烈而真诚的欢迎,并向冯威老师为本次讲座提供的学术翻译、资源对接与组织协调工作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马丁·博罗夫斯基教授的讲座以平等权的教义学结构为核心,以德国《基本法》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脉络为基础,结合国际人权法规范与法哲学基础理论,系统阐释了平等权的规范内涵与体系定位,层层拆解了平等权的教义学框架。
马丁·博罗夫斯基教授首先界定了平等权的核心属性。在此基础上,他区分了平等权案件的两大根本类型,不同案件类型将分别对应国家的不作为义务与积极作为义务。他同时强调,平等是道德与法律中最基础的价值之一,极端歧视案件往往会引发普遍的价值共识,但绝大多数平等权纠纷并非非黑即白的清晰情形,加之平等本身具备多重面向,因此需要一套严谨的教义学结构,为平等权的判断与适用提供稳定的规范框架。
紧接着,他梳理了平等权的规范基础,对比了德国国内法与国际人权法的规范体系差异。他以德国《基本法》第3条为核心,拆解了德国平等权的规范层级。在此基础上,他将德国的规范体系与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权条款展开对标,区分了三类核心规范模式:一是附带禁止歧视条款,以《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为代表,禁止在公约权利享有过程中的歧视行为;二是独立禁止歧视条款,以《欧洲人权公约》第12号议定书第1条为典型,其禁止歧视的范围覆盖所有法定权利,同时与德国《基本法》第3条第3款形成关键差异;三是一般平等权条款,其包含“法律面前平等”与“平等法律保护”双重维度,前者约束行政与司法机关,要求法律的平等适用,后者则约束立法机关,要求法律制定层面的平等保障。

随后,马丁·博罗夫斯基教授重点阐释了平等权的法教义学核心结构。他提出,德国宪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已将自由权审查的经典框架完整适配并移植到了平等权的审查之中,而这一移植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具备充分的可行性与积极价值。在保护范围层面,他分别从主体维度与实质维度展开:主体上,一般平等权的享有者覆盖所有自然人与住所地在德国的私人组织,国家机关原则上并非平等基本权利的享有者;实质上,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存在核心差异,点明了二者之间的内在张力,同时明确法律平等、公平对待是一般平等权的核心内核。
在侵害认定层面,他提出,区别对待是对法律平等原则的核心侵害形式;而若将事实平等纳入平等权的规范范畴,国家未实现结果平等的作为或不作为,亦可能构成对平等权的侵害。在合宪性证成层面,他分别从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展开:形式上,对比自由权侵害的法律保留要求,探讨了平等权形式保护效果的边界与适配规则;实质上,则明确比例原则与权衡法则,是区别对待获得实质正当化的核心结构。
最后,马丁·博罗夫斯基教授梳理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平等权判例的百年发展脉络,并细化了平等权审查强度的核心判断标准。此外,他还结合罗伯特·阿列克西的理论,对平等权的权衡结构进行了法理学重构,指出一般平等权由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两大原则构成,二者之间的张力需要通过原则权衡来化解,这一重构也为平等权教义学的诸多理论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解释路径。

在与谈阶段,柳建龙教授、刘志鑫副教授、张志奇同学围绕马丁·博罗夫斯基教授的讲座内容,结合自身研究领域就可比性、裁量权的约束、平等权的实现及其与社会国原则的关系等问题与马丁·博罗夫斯基教授进行对话,教授一一作了回应。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精彩讲演与深度交流,讲座最终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