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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弗兰克·萨利格: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

发布日期:2026-04-23   点击量:

2026年4月9日,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刑法与法哲学讲席教授弗兰克·萨利格(Frank Saliger)应邀做客我校全球视野大讲堂(第88讲),发表了题为“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的学术讲演。讲座在良乡校区教学综合楼第一会议室举行,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刘仁文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何庆仁,法学院副教授姜文秀,以及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贾元担任与谈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唐志威担任翻译。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王新清教授、徐卉教授、孙远教授、董坤教授、李静副教授、程捷副教授、孔金萍副教授、刘晨琦副教授以及法学院本硕博各学段同学共7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对弗兰克·萨利格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回顾了法学院中德刑事法学对话的历史。随后刘仁文教授向在场师生隆重介绍了萨利格教授,并通过与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的比较,生动介绍了我校法学院科教融合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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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讲环节中,萨利格教授从21世纪刑法持续扩张的现实背景切入,指出刑法扩张已成为全球刑法发展的显著现象。无论在欧盟内部还是在欧盟之外,刑法作为规制工具均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与此相对,去犯罪化的努力则往往较为有限。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最后手段性原则”与“辅助性原则”对刑法加以限制,再次成为刑法学中的核心议题。

围绕这两个原则的内容及关系,萨利格教授指出,最后手段性原则与辅助性原则既存在重叠,也各自具有独立内涵。前者强调,刑法作为国家最严厉的规制手段,原则上仅应在极端情形下作为最后手段予以适用;后者则强调,只有当民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实现规制目的时,刑法才具有介入的正当性。与此同时,这两个原则并非只是限制刑法适用的原则,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被用以支持犯罪化,因此都具有一定的“两面性”。

随后,萨利格教授进一步回应了围绕这两项原则的典型批评,包括其是否只是“空洞套话”、是否在比例原则面前显得多余,以及是否会因过于严格而产生反效果等。他指出,不能将最后手段性原则与辅助性原则简单化约为宪法上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而是具有独立的刑事政策意义。正因如此,这两项原则不仅能够提高犯罪化和刑罚动用的论证门槛,也为坚持刑法谦抑性提供了更为细致的理论支撑。

在报告的最后部分,萨利格教授转向这两项原则对法益理论的意义。他指出,最后手段性原则进一步印证了刑法作为国家最严厉规制手段的性质;与此同时,最后手段性原则与辅助性原则虽不能直接推导出一套封闭的法益清单,却能够为法益理论提供重要的刑事政策增益。例如,在轻微违法行为是否有必要入罪,以及协助自杀等敏感领域应主要依赖何种规范路径加以规制的问题上,这两项原则都能为犯罪化边界的判断提供重要指引。

在与谈环节,刘仁文教授、江溯研究员、何庆仁教授、姜文秀副教授、贾元副教授围绕萨利格教授的报告内容展开评议,并结合各自研究领域提出问题,萨利格教授逐一作出回应。经过深入交流,与会师生不仅对最后手段性原则与辅助性原则的教义学结构、刑事政策功能及其与比例原则、法益理论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进一步体会到,在刑法持续扩张、风险治理需求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如何坚持刑法谦抑、审慎划定犯罪化边界,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必须持续回应的重要课题。讲座最终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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