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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刘家安:继承法视角下的物权变动

发布日期:2026-06-11   点击量:

2026年5月29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家安教授应邀到我院作题为“继承法视角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主题讲座。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鑫老师主持,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初霞老师、副教授蔡睿老师担任与谈人,社科大在校师生近百人到场交流学习,望京校区的同学也通过线上渠道同步参加了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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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座中,刘家安教授指出,民法典的颁布不是教义学研究的终点,而是新的起点。在以民法典规范为基础展开解释作业的过程中,体系整合显得尤为关键——总则与分编之间、各分编内部以及各编之间的规范协调,都是当前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相对于法律汇编而言,体系化是法典技术的根本所在。

首先,刘教授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何时设立”这一具体问题为引论,通过两个典型教学案例,揭示了遗嘱继承与受遗赠在我国法上的独特区分标准;系统梳理了《民法典》第230条、第368条、第371条以及《继承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7条之间的规范关系,指出遗嘱设立居住权可能面临的不同解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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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他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三个维度展开深入讲解。在法定继承部分,他分析了单一继承人与多数继承人两种情形,重点讨论了遗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明确主张“物权变动两阶段说”:继承开始时,不动产由多数继承人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协议构成法律行为,须经登记方能取得单一所有权。在遗嘱继承部分,他结合《继承编解释(一)》第4条、第35条等规定,对比了“直接取得”与“共同共有后分割取得”两种方案,并从遗产债务清偿、债权人利益保护等角度论证了后者的合理性。在遗赠部分,他详细阐述了三种可能的理论方案——债权效力方案、直接物权方案、一体分割方案,并结合《民法典》第1124条、第1154条、第1163条以及《不动产登记规程》相关规定,分析了各方案在我国法上的解释论根基与实践可行性。

刘教授强调,1985年继承法基础上编纂的民法典继承编,缺乏继承场景下物债二分的清晰意识。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酌分权人等各色人等均可“分得”遗产,立法上缺乏经由创设债权、再通过清偿取得所有权的规范构造。他勉励同学们在研究中国法问题时,既要尊重现行规范,也要具备比较法视野和体系思维,在理解中寻找解释空间,在解释中推动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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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环节,张初霞老师首先对刘家安教授来到良乡校区开展讲座表示感谢,她指出刘老师的讲座立足《民法典》规范体系,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为切入点,贯通物权编与继承编的体系冲突与解释适用,问题意识鲜明,教义分析精深,极具学术的启发价值,本次讲座的最大亮点是跳出单一法条文义解释,以体系化思维梳理继承引发物权变动的底层逻辑。蔡睿副教授高度评价了刘家安教授讲座中展现的体系思维与方法论意识。他指出,刘老师对法律规则的敏感度、对历史变迁的把握、对类型化分析的运用,以及对价值权衡的重视,共同构成了一场精彩的教义学示范。蔡老师特别提到,学习民法的三大法宝——法教义学、比较法、案例分析——在本次讲座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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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环节,同学们就遗产债务清偿、不动产登记实践、刑事追赃中的继承财产执行等问题踊跃提问。刘家安教授一一作了细致解答,并指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深度融合是未来学术研究的重要方向。

讲座最后,萧鑫副教授对刘家安教授的精彩讲演作了总结,并再次对他的到来表示感谢。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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