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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创计划| “论管辖法定原则——刑事管辖制度的规范构造与解释”

发布日期:2026-10-29   点击量:

2026年10月15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论管辖法定原则——刑事管辖制度的规范构造与解释”研创计划(项目编号:2026-KY-208)学术报告会在教学楼309教室顺利举行。

法学院2023级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李宇田以“论分案、并案的适用条件与程序保障”为题,汇报了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远担任评议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何庆仁出席了本次学术报告会。

报告现场

本课题以管辖法定原则为主线,旨在从规范构造与体系解释的角度研究刑事管辖权的设定、取得、变更与救济。本次报告选择分案、并案制度作为具体切入点。李宇田指出,分案、并案表面上属于案件组织方式,但在关联犯罪案件中可能影响管辖权的取得、范围与存续,因而直接关系到管辖权变动是否具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司法机关的裁量能否受到约束以及当事人能否获得相应的程序保障。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将管辖法定原则落实到具体制度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报告环节,李宇田首先从司法实践中的三类问题切入,并说明,分案、并案不仅关乎诉讼便利,也会对管辖秩序、事实认定和被告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

围绕分案、并案制度的体系定位,李宇田提出,并案可能使原本对相关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机关基于案件之间的关联取得管辖权;分案则涉及案件分离后既有管辖关系能否继续维持。因此,应当区分分案、并案作为案件处理方式的制度功能与其可能产生的管辖效果,并将后者置于牵连管辖制度和管辖法定原则之下加以检验。只有案件之间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关联,管辖权的扩张或者延续才可能获得正当依据;诉讼经济、事实查明和裁判统一等考虑,不能成为任意改变法定管辖的理由。

在此基础上,报告将分案、并案的适用条件构造为三个层次:案件类型条件用于确定哪些案件可以进入分案、并案的判断范围;个案合目的性条件用于判断何种处理方式更有利于刑事司法功能的实现;羁束性条件则用于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实质损害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选择。就案件类型而言,能够产生管辖效果的关联不宜泛指案件之间任何事实或证据上的联系,而应限于稳定、可类型化的实体关联,并防止通过间接关联沿犯罪链条不断扩张管辖范围。就个案判断而言,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察事实查明、诉讼权利保障和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同时受法定程序和基本权利底线的约束。

报告最后讨论了分案、并案的程序保障。李宇田认为,分案、并案不能被用来改变证明责任、降低证明标准或者规避证据调查、质证与对质规则。对于分案后的同案人供述、同案人出庭以及前案判决的使用,应分别建立相应的证据规则;同时还应完善管辖确定、当事人参与和外部审查机制,使可能影响管辖关系的分案、并案决定能够说明理由、接受异议并受到有效审查。由此,报告将个案中的程序控制与课题所研究的管辖法定原则、管辖规则的确定性及管辖救济问题衔接起来。

在评议环节,孙远教授指出,论文在分案、并案制度的规范化研究上取得了较大进展,围绕体系定位、适用条件和程序保障搭建了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推动相关讨论由个别规则检讨转向系统的规范构造。同时,论文对分案、并案制度与管辖制度之间关系的理解仍有不到位之处。后续研究应进一步厘清分案、并案作为案件处理方式与其可能产生的管辖效果之间的关系,明确何种分案、并案决定会导致管辖权的取得、变更或者延续,并使相关结论与管辖法定原则的规范要求相衔接。此外,论文还应补充更多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通过具体案件检验案件类型、裁量边界和权利保障规则的适用效果,增强论证的实践基础和说服力。

最后,李宇田对孙远教授及与会师生表示衷心感谢。学术报告会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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