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项目”研创计划(2026-KY-213)学术报告会在良乡校区研教楼402教室顺利举行。

法学院2024级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徐世泽,以“国际条约的事前合宪性审查”为题作学术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莫纪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戴瑞君研究员、傅攀峰副研究员和谭观福副研究员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报告会并进行评议。

在报告环节,徐世泽从国际条约的事前合宪性审查展开报告。《对外关系法》第30条第2款首次以制定法形式明确规定“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为我国建构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确保缔结条约的合宪性,保证缔结条约与国内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以及平衡宪法至上原则和条约信守原则之间的内在张力,这些问题将随着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推进而逐渐凸显。从比较法经验来看,域外国家的宪法审查机关在国际条约事前合宪性审查程序中主要通过一致性解释、条约保留和宪法修改等制度路径以保证条约同宪法相一致。在制度完善方面,报告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立足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积极借鉴域外国家的制度经验,健全国际条约的事前合宪性审查机制,强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中的功能作用,同时补足国际条约的事后合宪性审查机制,以确保宪法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权威地位,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在评议环节,莫纪宏研究员认为《对外关系法》第30条第2款首次明确规定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外缔约活动中的“宪法至上”原则,而且标志着我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合宪性审查职权为中心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真正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从本质上来说,在条约与宪法关系上遵循“宪法至上”原则,是将宪法中关于对外关系规定在法律中进一步具体落实, 有利于加强宪法涉外领域相关规定的实施。因此,《对外关系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注入了新活力,使得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在制定法规则体系中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权威,有助于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戴瑞君研究员认为《对外关系法》第30条明确了条约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法治原则。这一规定提出了在缔约程序中增加对拟缔结条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要求。她指出,应进一步总结梳理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对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制度实践,并提炼各国合宪性审查机关在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与教训,为我国建构自主的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制度借鉴;与此同时,应进一步阐释我国国际条约事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地位和实践效能,以期为我国构建法律化的国际条约事前合宪性审查机制提供完整的学理方案。
谭观福副研究员从比较法视角出发,对域外国家的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的制度与实践提出了进一步研究建议。他指出应进一步梳理、提炼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宪法审查机关对不同类型条约的合宪性审查实践,尝试总结这些国家在处理条约涉宪问题上的共性与独特性,以期为我国构建自主的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批判性经验。

傅攀峰副研究员围绕国际条约事前合宪性审查与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关系展开评议。他指出,需进一步研究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中宪法至上原则同条约信守的内在张力,同时,可以将拉丁美洲国家对国际投资条约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制度与实践作为比较研究对象,为我国相关制度研究提供参考。

最后,项目组成员对各位评议专家及与会相关人员表示衷心感谢,并表示接下来将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研究成果。学术报告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