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贵松教授应法学院、能源法研究中心邀请,到我校作了题为“法治国家的安全观”的精彩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副教授主持,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伏创宇副教授与谈。
王教授本次讲座的内容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为法治国家的观察角度。王教授首先介绍了卡尔·施密特的法治国家中的分配原则和组织原则以及基本权利类型。接着引用霍布斯和洛克的观点,从相对于他人的安全和相对于国家的安全两个角度解说了国家对安全的意义。
二是何为安全。王贵松教授首先介绍客观安全与主观安全的区别与联系,并提出适合作为法律概念的是客观安全,因唯有客观安全方能通过客观的标准加以评判安全。他授指出,国家对人民对安全的诉求应当通过信息公开、立法等方式给予回应,并以食品安全立法为例,展现国家给予人民的其对食品安全的诉求和关切的重视与回应。接着他又以核电、火电等发电方式为例,从事故率、效率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角度,阐述了绝对安全与相对安全,并提出法律要追求的目标是相对安全,因其能兼顾安全和对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最后是个体性安全与概括性安全,王教授将英语、法语中单词对个体性安全和概括性安全的一一对应关系,对比德语、日语、中文中以一个词概括性表达安全,由此引出中国宪法上的“安全”。
三是安全与自由的关系。王教授从传统社会对安全的保障和现代社会对安全的保障两方面阐明了安全保障对自由的威胁,且指出行政对未来风险的预防可能促成这一威胁的产生。
四是安全与自由的矛盾的解决方法。首先是法治国家的分配原则:一是限制自由须有法律的授权,且证明具体危险的存在;二是采取预防措施则须进行必要性论证和合法性论证。再者,将自由作为安全保障的出发点,在此王教授引用了共产党宣言,强调不能将概括性安全与个体性安全混为一谈;最后,对具体问题进行权衡论证。他以学校里监控的安装和警察在交通路口等地对身份证、手机等的临检为例,明晰给出了法治国家之国家介入的根据和界限的思路。
最后,伏创宇副教授对教授的讲演作了点评,并提出了自己关于该问题的见解。此外,法学院的研究生也提出了一些问题,王教授作了针对性的回答。而后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 邹莉媛(法学院本科生)
图 李京 (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