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数字法学研究】
赵思远:数字检察的价值、困境与出路
王天玺:NFT数字艺术品侵权问题:现实来源、法律困境与规制进路
【证据法专题研究】
张博雯:论供述类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合理使用路径
杨健:论不起诉案件刑行衔接中的证据使用
【新型犯罪研究】
胡佳祺:新型“跑分”行为的刑法认定——以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区分为展开马伊蕾:权利基础阻却敲诈勒索罪的类型分析
【探索与争鸣】
贺建国:批准生效合同的类型化研究——《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解释论
邱道鸣:论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以交付要件之规范意涵为中心
李梁森:我国居住权转让限制软化处理的价值与进路
PART.1
1. 数字检察的价值、困境与出路
作者:赵思远,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数字技术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融合,顺应当今社会治理的新要求,推动检察机关实现高质量法律监督,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数字技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升级与转型,传统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滞后性、碎片化和区域性的缺陷,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法律监督职权开始转向积极监督,并可以对大量个案进行处理、归纳,从而寻找规律,实现类案治理,区域化的法律监督职权也开始逐渐整合形成全域法律监督。但是在数字改革的过程中,数字技术尚且停留在初级阶段,无法与法律监督体系完美融合,可能会导致数据泄露、数字检察权无限扩张等问题。要充分利用数字法律职权,就必须:建立分级保护的数据库,保障数字安全;明晰数字检察权的边界,保障公民权利的生存空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突破“数据壁垒”“信息孤岛”的瓶颈;更新、升级数字技术,以保障终极目标数字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数字检察;分级保护;数字共享;数字正义
2. NFT数字艺术品侵权问题:
现实原因、法律困境与规制进路
作者:王天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
内容提要:虽然NFT数字艺术品与其上位概念NFT存在差异,但NFT数字艺术品是NFT在现阶段的主要表现形式。NFT数字艺术品侵权问题较为突出,技术复杂性和平台的责任缺位是该问题产生和发展的两大现实原因,法律属性不清和不同阶段侵权问题的形态差异是规制该问题的两大困境。通过分析侵权过程,发现“准备阶段”的侵权问题具有一般性,无需单独讨论;而在“铸造阶段”和“交易阶段”产生的侵权风险和侵权形态不一、损害程度也不尽相同。为了达到规制目的,在规范层面需要合理化法律责任承担、明晰著作权分配并积极预防前端风险,在现实层面需要引领区块链技术发展、坚持政策对侵权风险导向作用和健全合规体系。
关键词:侵权规制;风险防控;数字法治;责任承担;行政监管
PART.2
3. 论供述类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合理使用路径
作者:张博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刑民交叉案件不断增多、诉讼活动的复杂程度日益加深,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再难被视为完全独立的两个部分。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繁简分流的法治改革大背景下,刑民交叉案件中关联证据使用“先刑后民”的法理基础发生动摇。在各类刑事证据中,供述类证据有较强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若仍简单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直接在民事诉讼中认可供述类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则原本止步于刑事案件的司法不公可能借此传导至相关民事案件。一方面应原则性肯定供述类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另一方面要否定实践中将其作为公证事实或认定为自认的做法。在认知维度,应当重塑民事法官对供述类证据的适用理念;在技术维度,需要明确供述类证据的证据种类归属,并严格限制法官对其证据资格的审查和证明力的认定。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供述类证据;证据资格;证明力
4. 论不起诉案件刑行衔接中的证据使用
作者:杨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刑行衔接制度在我国尚未有完善的规定,就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衔接而言,关键在于检察机关之刑事证据能否为行政机关所用,及其对行政机关之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具有强制力。从案件事实同一性、资源节约、行政执法现实需要等方面来看,行政机关使用检察机关移送的刑事证据具有合理性,并不因行政证据取证主体资格问题而导致使用不能。以是否具有强制力为标准,行政机关对刑事证据的使用可分为直接使用模式与审查使用模式,其中审查使用模式为我国应采用的选择。在审查使用模式中,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事实认定对行政机关不具强制性,行政机关可以使用刑事证据,但需以当事人的确认与同意为基础。
关键词:刑行衔接;刑事证据;证据使用;直接使用模式;审查使用模式
PART.3
5. 新型“跑分”行为的刑法认定
——以隐藏罪与帮信罪的区分为展开
作者:胡佳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针对新型“跑分”行为呈现的新态势,司法实务中存在针对转移上游赌博资金行为的定性不一、“跑分”人员“明知”的认定标准不清、“跑分”团伙不同人员的罪名适用不一的问题,需从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区分处罚角度予以厘清。在客观上,诈骗资金、赌博的抽头渔利属于“犯罪所得”,赌资不属于“犯罪所得”;对诈骗资金、赌博抽头渔利的“跑分”介入于上游犯罪既遂后,而对赌资的“跑分”可能介入于上游犯罪既遂前。在主观上,行为人供卡后配合转账的行为不宜作为判断主观明知的依据,可以考虑将“应当知道”纳入掩隐罪主观明知的范围,并结合新型“跑分”行为的特征进行司法推论。对同一“跑分”团伙内的不同人员应谨慎以掩隐罪与帮信罪分别认定,以免出现区分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罪责不相适应的情况。
关键词:“跑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所得
6. 权利基础阻却敲诈勒索罪的类型分析
——从NPE专利敲诈行为切入
作者:马伊蕾,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专利敲诈第一案”的出现引出了敲诈勒索和行使权利的区分难题,该案与高额索赔类案件中的行为人都具备权利基础,但并非所有情形下权利基础都能阻却敲诈勒索罪成立。根据是否具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权利行使型敲诈勒索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实践中需要审慎把控定罪界限。对依据合法授予的专利提起诉讼或以诉讼相“威胁”的,基于行为人具备法定权利基础、双方协议具有一定交易性以及民事途径可救济侵害等理由,即使行为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专利权实质无效,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专利敲诈;敲诈勒索罪;行使权利;苛刻交易
PART.4
7. 批准生效合同的类型化研究
——《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解释论
作者:贺建国,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对批准生效合同的类型化研究首先需要区分批准生效合同的“过渡状态”以及“终局状态”。报批义务主体和法律性质的确定系批准生效合同“终局状态”确定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运用控制变量以及假设的方法,对“报批义务是否得到履行”以及“行政机关是否批准合同”这两种决定批准生效合同终局效力的变量进行类型化的排列组合,最终可得到以下四种类型:履行客观已获批、履行客观未获批、不履行客观不可获批、不履行客观可获批。通过四种类型化的分析对批准生效合同的终局效力以及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进行研究,以期达到真正的体系融贯,实现国家管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批准生效合同;类型化;报批义务;责任承担
8. 论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以交付要件之规范意涵为中心
作者:邱道鸣,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3项的规范表述引致了以占有改定替代“交付”能否构成善意取得这一跨越《物权法》和《民法典》两个时代的解释论分歧。否定论在《民法典》语境下基本妥当,但现有学说的论证进路存在问题意识不独立、忽视体系论证、理论基础与交易发展不相适应等问题。作为善意取得重要基础的权利外观法理发生了更易,以交易安全论这一利益决断作为善意取得的正当化基础有失偏颇。考虑到理论的现实符合性,应以修正权利外观论、交易利益说为考察善意取得之交付要件的统一理论前提。现有学说在信赖原理基础上对交付要件的改造有所欠缺,否定论应通过信赖原理之外的路径被证成。
关键词:占有改定;动产善意取得;信赖原理;交付原则;破产风险分配
9. 我国居住权转让限制软化处理的价值与进路
作者:李梁森,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法学本科生。
内容提要: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这一新的用益物权类型,将我国用益物权客体范围扩展至房屋,为保障“住有所居”提供了新的方式和途径,实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但《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该限制使居住权的适用范围过窄,难以回应实践需要。允许居住权转让不仅是民法自由和效率价值的实体化表达,实际上亦有利于保障“住有所居”立法目的的实现,且《民法典》的制度留白及域外居住权对转让限制的软化处理也为我国对居住权转让限制进行软化处理提供了可能与遵循。对此,应当授予居住权收益权能及由当事人意定的有限的法律处分权能,并以此初步构建允许居住权转让的规范构造,即允许居住权在合同约定或遗嘱确定的权利余期内转让,在后权利人可在首次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或遗嘱明确的居住权期限的剩余期限内享有居住权。
关键词:居住权转让;居住权财产权属性;收益权能;意定处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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