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大法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 -> 《社科大法学》 -> 正文

《社科大法学》2023年第2期(总第10期)目录及摘要

发布日期:2024-09-23   点击量:

目录

【抵押权专题】

黄彦霈:动态质押设立中实际控制要件的解释与适用

杨欣、金曼:鉴定式案例分析视角下的在建建筑抵押权——基于一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思考


【刑事法研究】

袁佩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归责困境及刑法应对

吕嘉博:认罪认罚合作模式的性质应当为何?——兼与狄小华、李叶两位前辈商榷
刘赟:偶然防卫未遂说的当代价值


【数字法治专栏】

张垚、郑蕾:数字政府建设中的行政执法改革:逻辑、图景与进路——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视角
王相淳、马晓萍: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合规的迷局与路径


【域外视角】

蒋吉鹏:GATT第21条(b)款援引路径实证研究

刘嘉梁:英国现行反洗钱立法和政策制度的改革





PART.1


【抵押权专题】

1. 动态质押设立中实际控制要件的

解释与适用


作者:黄彦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浮动抵押的弊端决定了动态质押自其产生之时就附带着一种特有的价值判断:偏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采用“实际控制”作为动态质押设立的要件,虽可能会与体系不相协调,但更多是源于功能主义的需要。第55条强调实际控制为占有的实质,提醒债权人注意排除出质人的干涉,避免债权人因误信占有的外观而遭受损害。实际控制要件更具有弹性与广泛的适用空间,其可以涵盖基于占有辅助而设立的动态质押。尽管实际控制要件较为抽象,但监管人的身份、质物的存放场所以及监管合同的约定都可以为实际控制的认定提供客观的依据。实际控制要件通常伴随监管人取得质物而满足,可在特殊情形下,二者也存在分离的情形,从而形成一个过渡区间。于该区间内,动态质押虽未设立,但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合理信赖,法官应当参照适用浮动抵押规则。实际控制的证明责任会因举证的主体不同而呈现一定差异性,质权人、出质人和监管人应分别承担不同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动态质押;实际控制;占有;功能主义


2. 鉴定式案例分析视角下的在建建筑抵押权

——基于一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思考


作者:杨欣,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本科生;金曼,法学博士,北京物资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第402条规定,我国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自当事人登记起生效,并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基此运用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在厘清“辽西公证处、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基础上,探讨“在建建筑”的适用范围,可澄清我国“在建建筑”不仅包括在建工程已建主体部分,也囊括在建工程的未建部分。在抵押物转让制度中,自由的流转制度与抵押权追及效力确有必要,但同时应承认禁止转让特约规定的登记公示效力,以舒缓任意转让抵押物带来的弊端。

关键词:抵押权;在建建筑;抵押物转让;登记公示


PART.2


【刑事法研究】

3.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

归责困境及刑法应对


作者:袁佩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计算机技术的革新催生了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阶段性成果,一方面体现了当下大数据算法的迭代升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新型社会风险防控的难题。车辆犯罪主体地位的争议、传统过失犯理论的归责空白、智能驾驶系统的“算法黑箱”等都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提出挑战。作为学理回应的“机器人刑法”虽兼具想象力和浪漫主义,却无法解决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归责模式下新旧过失论难以摆脱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逻辑局限,在解决智能系统“算法黑箱”时力不从心,客观归责理论和智能因果关系的提出恰当弥补了前述归责的不足,更加适合未来智能社会的风险应对。最后,在自动驾驶汽车关联主体的责任承担上,以防控风险兼顾科技创新为出发点,根据角色分工、注意义务的不同分别对自动驾驶汽车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责任分配和罪名认定。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刑法归责;交通肇事罪;过失犯


4. 认罪认罚合作模式的性质应当为何?

——兼与狄小华、李叶二位前辈商榷


作者:吕嘉博,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否认协商面向的悔罪型认罪认罚主要缺陷在于:事实认定层面与现实不符,法律评价层面体现有罪推定,难以证成从宽的正当性;听取意见模式类似民法格式条款,且被追诉人具有反悔权,无法否定其协商性质;主张向实体真实主义回归,背离程序正义之架构难以实现,程序正义于认罪认罚合作模式中亦具有相当之价值。而协商型认罪认罚合作模式基于个别刑罚论的立场,从宽具有相当之正当性,并与以审判为中心之改革与少捕慎诉慎押之刑事政策具有逻辑与成效上的关联性,应当将其明确为认罪认罚合作模式的性质。

关键词: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制度逻辑


5. 偶然防卫未遂说的当代价值


作者:刘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在我国,偶然防卫如何定性处理是理论和实务中并未解决的问题。其症结关键在于: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和二元的结果无价值论的既遂说缺乏周延的理论基础,而未遂说的理论无法自洽。由此引入行为无价值论找寻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发展为偶然防卫的定性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其语境下修正的客观未遂理论使得偶然防卫得以准确定性。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在宏观上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要求,着眼于未来法益和规范的引导;微观实操上以修正的客观未遂论准确评价行为不法,达成未遂理论和不能犯理论的一贯性,有助于实现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有机结合,达到规范价值和法益保护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犯罪未遂


PART.3


【数字法治专栏】

6. 数字政府建设中的行政执法改革:

逻辑、图景与进路

——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为视角


作者:张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郑蕾,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内容提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深度融合进路的生动实践,对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有着极为特殊的战略意义。立足集成、普惠、聚合等数字优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遵循整体政府、服务政府和平台政府的发展逻辑,形成了数字大脑、智治网络、数字执法和数字内控等实践成果,但也引发“数字代沟”“数字侵蚀”和“数字内卷”等实践反思,须以系统谋划、目标导向、培固基础为发展侧重,勇于为未来探路,形成独具数字时代特色的“中国之治”方案。

关键词:数字政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法治政府


7.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合规的迷局与路径


作者:王相淳,青海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马晓萍,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青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

内容提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深度开发利用后价值愈发提升。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刑事合规具备双重功能:在基础功能层面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在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刑事风险;在扩展功能层面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外部社会评价和整体价值。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合规的基本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滥用个人信息数据优势地位、侵犯个体数据自决权、个人信息跨境流通三个层面。实践中已经出现企业个人信息自律管理能力匮乏、个人信息数据侵权现象频发和治理手段难以应对的困境。针对上述基本风险点和现实困境,需要建立“行检协同式”合规行刑衔接激励机制,搭建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长效体系,借助外部专业个人信息保护机构,构建行业个人信息保护自律规范体系等,以期加强企业合规领域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企业合规;大数据


PART.4


【域外视角】

8. GATT第21条(b)款援引路径实证研究


作者:蒋吉鹏,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提要:GATT安全例外条款(第21条)允许成员不履行WTO义务以保护自身的核心安全利益,但安全例外条款因其文本中的自由裁量特征很可能被滥用以至于破坏WTO多边贸易体系。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包含政治因素的贸易关系当然地享有管辖权,而作为GATT一部分的安全例外条款也落入了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职权范围,可以被其审查。依照VCLT解释规则,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角度进行分析,安全例外条款的起首部分和附属小段、GATT第20条、GATT的目的和宗旨均支持了安全例外条款应当是有限自裁的。成员需要首先证明其采取的行为和措施满足安全例外条款中列举的特定情形,然后证明其行为和措施能有效地保护成员在善意义务约束下界定的核心安全利益;如此之后,成员方可成功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正当化自己的行为和措施。

关键词:GATT;安全例外条款;WTO争端解决;自裁性


9.英国现行反洗钱立法和政策制度的改革


作者:刘嘉梁,利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洗钱作为一种非法活动,严重威胁英国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对其反洗钱立法和政策进行严格审查。英国一直在采取措施应对这一问题,但洗钱活动仍然猖獗。本文对英国的反洗钱措施进行批判性评估,确定反洗钱犯罪的关键改革领域在于提高实益所有权透明度、推动移动货币客户尽职调查、监管加密货币以及促进跨境合作。与中国反洗钱制度的比较凸显英国的优势和需要改进的领域,拟议的改革旨在加强英国的反洗钱框架,使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并减轻洗钱带来的多方面挑战。

关键词:反洗钱法;受益所有权透明度;国际合作;加密货币;金融犯罪




关于本刊


   《社科大法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社科大法学》杂志社组织和编辑的学生刊物,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刊。

   《社科大法学》自2017年创刊以来,在方军副教授的指导下,始终秉承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笃学、慎思、明辨、尚行”之精神,本着严谨求实的学术态度、独立理性的学术精神,恪守“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治学”的理念,致力于提升社科大法律人的学术水平,引领良好的学术氛围。

   几年来,《社科大法学》有了长足的发展,逐步改革完善了审稿流程,极大地丰富了稿件来源和稿件内容。《社科大法学》已经受到了国内众多法律学子和法律从业者的广泛关注,影响力日渐提升,我们将继续努力。

《社科大法学》编辑部





投稿邮箱:ucasslaw@163.com

微信公众号:UCASS LAW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社科大法学》编辑部


  • 社科大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 法学院校友办微信公众号

  •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 邮编:102488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