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数据法学研究】
梁景:企业数据交易:形式、风险及其应对
刘晓博:身联网数据应用与个人隐私保护:困境与出路
【刑法旧说新思】
孙嘉:再论诈骗罪中处分意识的认定标准:以意思表示为视角
李丞铭:过失犯中的信赖原则:学理审视与规范重塑
【惩罚性赔偿研究】
杨心雨:现行法下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论路径
王筠毅:论惩罚性赔偿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的限制适用
【劳动法治研究】
王濬、罗建辉:论破产企业工伤责任的司法困境及其纾解
雷皓翔:超龄劳动关系之学理反思——兼论劳动关系说修正论之提倡
【探索与争鸣】
孙梃喆:从“商标瓶子”视角论商标价值本源与侵权认定
一、数据法学研究
作者简介:梁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银行机构检查处干部。
内容摘要:数据交易指数据提供方和数据需求方之间通过合同,用货币或其他一般等价物交换数据、数据衍生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易应先解决数据界权的问题。按照现有的界权逻辑,可以将数据权益归纳为以数据资源持有权为消极权利和以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为积极权利的“三权分置”数据产权体系架构。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应根据数据交易在具体实践中的给付内容予以确定,依照给付内容的不同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服务类合同)等典型合同的相关规则。同时,为防范数据交易的风险,交易双方应通过事前的尽职调查、合同条款设置等方式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可引入必要设施理论来应对潜在的数据垄断风险。
关键词:数据交易 数据界权 合同类型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刘晓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身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其数据收集与流动的过程可能带来严重的敏感个人信息监控风险,“数字人”面临成为“透明人”的困境。身联网在便利个体身体监测与福利社会的同时,面临着实现社会效益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需要通过多重治理予以解决。综合比较美国、欧盟与荷兰的治理模式,可以得出多重治理是在保障基本隐私前提下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最优路径,应适应社会数字发展趋势,制定身联网下的数据共享规则与信用保护机制;完善数据运行过程中的合规机制,构建身联网信息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身联网数据链上的多元主体互动,强化涉及隐私内容的保护。
关键词:身联网 数据共享 个人隐私保护 效用平衡 数字时代
二、刑法旧说新思
1.《再论诈骗罪中处分意识的认定标准:以意思表示为视角》
作者简介:孙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既有关于处分意识的理论争议中,“必要说”正面承认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关系,它提出的“质的认识错误和量的认识错误”框架需要进一步填充具体标准,以便更好地发挥区分功能;“不要说”虽通过化解二罪界限解决了处分意识问题,但也存在忽视二罪不法差异、变相复杂化问题等根本性不足。诈骗罪中被骗人的处分行为,实际上是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作为处分行为主观面的处分意识,也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成为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点。若要使这种瑕疵不阻却处分意识成立,被骗人需要认识到实际处分对象的交换价值特征。基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原理,处分意识的认识内容可以通过日常语境下的偏正结构短语得以表达,再将其分别置于事中及案发后的一般理性人视角进行比较,进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较强的判断方法。
关键词:诈骗罪 意思表示 处分意识 财产的交换价值
作者简介:李丞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信赖原则功能定位不一的属性和要件堆叠式的适用方法使其自身面临困境。综览旧过失论至修正的危惧感说,信赖原则都有适用的必要性与空间。从体系性思考的角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判例的倾向,应以“修正的危惧感说”作为过失犯的分析框架,将信赖原则定位于事前结果回避义务的否定事由。从问题性思考的角度,信赖原则的正当性根据由社会相当性、被允许的危险、危险分配、自我答责性原理累积而成。信赖原则的适用要件及例外要件在正当性根据统摄下发挥作用,有必要摒弃具体罗列式方法,根据修正的危惧感说与正当性根据,将适用要件进行疏解与类型化。在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过失情形中,重构后的信赖原则适用要件具有明显的优势。
关键词:信赖原则 危惧感说 被允许的危险 危险分配 药物临床试验
三、惩罚性赔偿研究
1.《现行法下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论路径》
作者简介:杨心雨,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有利于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责任、生态环境保护等具有相似性,惩罚性赔偿的实用主义色彩决定了该相似性对法律评价而言具有决定性意义,因而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属于“应当规定而未规定”的法律漏洞。依据社会性赔偿理论,惩罚性赔偿名为“惩罚”,实为对社会所受损害的“填平”,并不违反平等原则,而且惩罚性赔偿作为例外规定,并非绝对禁止类推,需要反对的是将惩罚性赔偿不加限制地普遍化。在类推适用的过程中有必要引入比例原则,对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予以全面检视。
关键词:个人信息 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比例原则
作者简介:王筠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仅提供“故意+情节严重”的原则性导向,其适用条件亟须进一步明确。回溯实证法的评价,结合平等原理,比较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比较著作权与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领域,著作权不仅本身具备权利内容复杂不确定和侵权界限模糊的特点,而且作为鼓励作品创新与传播、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工具,其相关规则的构造需要时刻协调平衡多方利益。著作权法体系独特的立法宗旨要求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例外性构成要件,从而限缩该领域内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法官在判定是否适用该类赔偿时,不仅需要审查侵权人使用行为的积极效用,还需要从整体视角考量,兼顾其他种类法律责任业已发挥的惩罚效果。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 平等原理 隐藏漏洞 目的性限缩
四、劳动法治研究
1.《论破产企业工伤责任的司法困境及其纾解》
作者简介:王濬,吉林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罗建辉,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内容摘要: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承担工伤责任作为审判实务中的难题,涉及工伤保险制度与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衔接。现行《社会保险法》与《企业破产法》对职工权益保护程度错位,面临职工债权认定欠缺统一标准、企业债务风险转嫁职工、职工举证责任加重等现实问题。对此,应当明确破产企业承担工伤责任发挥的是社会救助功能,扩张解释职工债权的规范内涵,实现对工伤待遇项目类别的全覆盖和优先受偿。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分职工债权内部清偿顺位,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处于职工债权的最优位。同时,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的配套保障机制,发挥政府的“兜底”作用,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工伤权益的保障。
关键词: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破产法 职工债权
2.《超龄劳动关系之学理反思——兼论劳动关系说修正论之提倡》
作者简介:雷皓翔,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法学本科生。
内容摘要:超龄劳动关系在理论层面争议不休,背后缺乏系统性的学理检视。特殊劳动关系说虽关注到社会平衡,但混淆了三分法的适用情形,难以回应二分法的基础争议,并创设了第三条理论进路。社会保险标准与退休年龄标准之冲突在实践与理论层面回响不同,关键源于退休义务这一制度设计形成的拟制,而前者更符合退休权的实质内涵。在劳动关系说与劳务关系说的争议中,以权利为本位的退休制度虽然存在内在限制,但其并不应导致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丧失,且超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也并不应成为其劳动关系的判断要件。以此作为劳动关系说之修正,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终止”仍存正当性;另一方面,超龄劳动者退休后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关键词:超龄劳动者 劳动关系 退休 积极老龄化
五、探索与争鸣
1.《从“商标瓶子”视角论商标价值本源与侵权认定》
作者简介:孙梃喆,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商标瓶子”生动形象地揭示“瓶子(商标)”与“水(商誉)”的关系,若脱离市场保护“瓶子”容易忽视商标价值本源,滋生恶意注册顽疾。“标识性混淆可能性”虽然是“商誉性混淆可能性”主观标准的客观化,即主观恶意必须客观外显才能被社会感知,但“标识性混淆可能性”只是商标侵权的“现象”,“商誉性混淆可能性”才是商标侵权的“本质”。商标法治是人类对符号指向型经济秩序的法律表达和以“瓶子”为载体的商誉经济价值的法律保护。商标侵权与商誉保护之间存在间隙,将“标识性混淆可能性”与“商誉性混淆可能性”结合,有助于在具体语境下认定个案中的商标侵权。
关键词:商标瓶子 恶意注册 商标使用 商誉保护 标识性混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