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4日,《社科大法学》杂志社社长黄子延应邀参加由《西部法苑》编辑部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十五届学生学术期刊交流会。会上,黄子延做了办刊经验的分享。
《社科大法学》杂志社一贯高度重视学术期刊间的交流合作。收到《西部法苑》编辑部的参会邀请后,本社精心筹备,积极参与。本社深切期待未来与《西部法苑》及其他学术期刊进一步深化交流、拓展合作,共同推动学生学术期刊的繁荣发展。
以下内容转载自公众号“西部法苑”文章《西北政法大学第十五届学生学术期刊交流会回顾》

2025年5月24日上午9时,西北政法大学第十五届学生学术期刊交流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图书馆一楼C1-14会议室拉开帷幕。本次期刊交流会有幸邀请到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长文昕娉老师,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讲师王永恒老师,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赵小静老师,以及《法学实践论丛》《反恐论坛》《国际法探索》《评律论法》《青年法苑》《西部法律评论》《西部警苑》《知行学刊》八个校内编辑部与会座谈。本次期刊交流会采用了线上加线下的交流形式,线下以图书馆一楼会议室为主会场;同时,为扩大期刊交流会的影响力,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学术法大》编辑部、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增刊》编辑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法学》编辑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青年学刊》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科大法学》编辑部、海南大学《天涯法学》编辑部(以上顺序不分先后)在腾讯会议上参与交流。


会议伊始,主持人《西部法苑》编辑部主编郭姝彤同学致欢迎辞,并介绍了本次期刊交流会的主题及与会嘉宾。在播放完第十五届期刊交流会开幕视频后,长文昕娉老师作为教师代表致辞。长文昕娉老师首先代表与会老师向各兄弟院校编辑部表示诚挚欢迎,随后引用《礼记》中“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肯定《西部法苑》四十一载“以文会友、以友辅仁”的坚守,以及为青年学子搭建学术对话桥梁的意义。她提出,法学期刊需契合法学研究本质,在观点碰撞、风格交融中推动学术进步,并以“登高博见”“洞幽察微”“星火燎原”三重境界与同学们共勉,希望大家兼具国际视野与现实关怀,以工匠精神雕琢稿件,借刊物传递青年学术之声。最后,长文昕娉老师期待本次交流会催生更多优秀学术成果,孕育更富创造力的法学未来,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而后《西部法苑》编辑部副主编曾译同学作为编辑部代表致辞,感谢各方支持,表明编辑部将继续传承“厚重沉实、严谨求实”的初心,在编辑工作中精益求精,并期待与各编辑部加强交流、互学互鉴,共同点亮学术星火,为法学发展贡献力量。
一、主要活动
(一)案牍传珍,编苑呈华





中国政法大学《学术法大》编辑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青年学刊》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科大法学》编辑部、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增刊》编辑部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法学》编辑部的发言代表,分别就其举办的特色活动、审稿流程、编辑部运营管理展开分享,既体现了独树一帜的办刊实践探索,又充分展现了各编辑部深耕法学学术领域的热忱,以及对编辑工作精益求精的专业素养。
(二)杏坛解惑,兰台问道

关于《天涯法学》编辑部提出的“在写作实践中问题意识具体怎么体现以及怎么找到问题意识”的问题,赵小静老师表示,她指出,问题意识的体现可从多维度切入,如通过文献梳理与比较、紧扣时代命题等方式;同时需避免教科书式写作和伪问题等误区,培养学术想象力,从生活现象中捕捉灵感,如由牦牛过马路思考动物路权。而发掘问题意识,需保持好奇心,通过关注新闻热点、阅读文献并记录灵感;强化执行力,及时完成文献综述;写作前列明核心问题、回应观点与思路框架,以“一心一例一问”为准则,完成从实践观察到学术成果的转化。

王永恒老师就《青年法苑》编辑部提出的“能否因为参考文献引用上的不足、匮乏认为此类论文缺乏权威性和选题价值”的问题作出解答。王永恒老师指出,论文写作是作者与学术界展开交流的过程,参考文献是其重要体现,但选题新与参考文献的关联并非如人们想象中紧密。这一关系可从两个层面看待:其一,部分选题虽新,但所用理论资源不新,参考文献不会匮乏,作者应避免因追求选题新而忽视既有理论资源;其二,选题新且理论资源有限的情况在社科研究尤其是法学研究中较为少见,仅在对罕见法律现象研究、全新交叉领域开创性研究、高度原创性理论研究这三种情形下可能出现,即便如此,也并非没有可引用资源。
同时,王老师强调,作者在写作时需警惕三个引用问题:一是过度引用,包括引用已形成高度共识的观点,以及引用与论述观点无关或关联度低的文献;二是为突出原创性而当引不引,将他人观点伪装成自己的;三是为突出创新性而忽视或歪曲文献作者立场。此外,他建议作者在写作过程中反复反问选题与可利用理论资源的关系、如何借助既有理论资源论证核心观点、参考文献是否必要引用等问题,在穷尽研究文献后,若仍缺乏权威文献,可将严谨的逻辑论证和事实分析作为文章特色。

针对《青年法学增刊》编辑部提出的“对于证明某法律制度无效果的实证研究,能否认为其具有发表价值?如何评估‘反常识’结论”的问题,长文昕娉老师提出见解,证明法律制度无效果的实证研究并非绝对不具发表价值,但评估时需持审慎态度。法律制度多为实践经验的总结,承载着国家意识与价值取向,推翻它意味着颠覆现有思维与社会模式,因此这类研究若想具有发表价值,必须形成完整论证链条。首先要有颠覆性发现,其次实证方法需具备高度可信度,包括样本数量充足、来源真实可靠、分析工具科学有效,且结论必须严谨。同时还需进行理论重构,提出相应替代理论或制度。
长文昕娉老师补充指出,在研究过程中,应当准确区分问题本质,判断其究竟属于法律制度范畴还是政策问题,避免因政策的高变动性导致误解。此外,还可采用抽象概括的思维模式,通过社会实践归纳规律,提出抽象概念并演绎验证,确保新观点与现有管理制度不冲突。长文昕娉老师强调,评估此类研究的发表价值,关键在于研究是否逻辑严密、论证充分,能否为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新视角与新思路。
(三)辩理析疑,共拓新境





以给定一文为基础,各家编辑部对审稿思路和模式进行了分享:
《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代表认为,该文章基础前提存疑,未厘清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本质区别;实践价值缺失,未回应司法实践困境;文献基础薄弱,未讨论预约合同效力相关学说;论证逻辑有优化空间,部分内容割裂、结构欠妥;存在题不对文的问题。另外,论丛编辑部代表也借此指出文章需在观点厘清、逻辑深度等方面优化。
《青年法苑》编辑部代表从选题价值、逻辑结构、论证情况等方面简要阐述对该文章的意见建议:选题切口小易完成;逻辑结构上提出与分析问题论证欠缺,影响规制路径观点论证;论证存在单一罗列域外法律现象、判例支撑效力不足问题;此外摘要空泛、关键词重复、文献引用少,学术性不足。
《评律论法》编辑部代表从选题、结构、内容三方面考察文章,以“文章概览——文章评价”为路径展开分析。其认为,选题具研究价值与时效性;结构遵循三段论框架,但问题提出部分未细化研究范畴、与引言内容重合,论证明确性与衔接性需提升;内容上实证分析欠充分、论述深度不足,且案例覆盖场景单一。整体而言,文章作为学生论文值得肯定,但局部论证与内容衔接仍需精进。
《西部警苑》编辑部代表从初审(查重、格式)及再审(选题、结构、内容、文献)两方面分享审稿思路。其认可选题聚焦学界热点,结构符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框架且篇幅详略得当;但指出文章存在内容层面原因分析片面、比较法研究深度不足、解决措施可行性与实操性欠缺等问题;引用文献虽权威但数量较少,需增加文献与案例增强论证效力。
《国际法探索》编辑部代表梳理文章内容结构,从核心命题、文献综述、论证逻辑、解决方案等方面提出意见。其肯定文章在问题挖掘与理论分析上的创新意识,但指出文章存在核心命题模糊、文献综述缺失、论证“层级化”及解决方案乏力。同时其强调文献综述完整性、论证逻辑严密性、观点创新性应为核心审稿标准。




《学术法大》编辑部代表从多方面对论文进行审视并提出思考:形式上,引注数量严重不足,无合格文献综述,引言缺失“承”“转”结构;论证中,比较法论证未考量体系关联,选取对象欠慎重;细节处,题目表意不明,引注不规范,未明确预设读者。此外,还提出审稿人面对与自身观点严重对立的论文时应秉持何种态度的问题。
《青年法学增刊》编辑部代表聚焦细节问题对文章提出审稿建议:基础知识分析上,意思表示论述欠妥当,无需全面体系介绍,且部分概念归属划分有误;段落论述存在逻辑问题,如交易安全与预约合同关系缺乏具体分析;论证存在论据少、关联性弱、与主题匹配度不足等问题,部分段落说理多、实证案例少,建议增加案例比较分析以体现方法有效性。
《南湖法学》编辑部代表从形式与实质审查出发提出审稿意见:形式审查上,引注格式不规范,存在学术不端嫌疑;实质审查中,文章层次不清、概括不全,文献综述未反映学界新成果,结构意识薄弱,标题存在重合、论述缺乏实操性,论证存在冗余、薄弱、轻率问题,对德国法等比较法论述粗糙。按审稿程序,建议对该文章作退稿处理。
《社科大法学》编辑部代表认为,文章主题具创新意涵,行文结构整体合理,论证具有一定强度,但存在以下问题:问题阐述可更细化,原因分析与规制路径需增加案例及文献支撑;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之间的潜在矛盾、原因分析实证支撑、法律条款体系协调性问题、处理路径可行性等方面探讨不足。



《西部法律评论》编辑部代表分享了“选题、内容、细节”的三元审稿标准。其认为,本文选题具实践价值,但理论深度不足;内容上采用“层层深入”的结构模式,但存在论述重心偏移、问题集中性不足问题;虽然整体上语言流畅规范,但脚注等细节问题仍需优化。
《知行学刊》编辑部代表以本次稿件为例分享其三审制审稿模式。其认为,文章选题具研究价值但引用文献时效性与丰富性不足,文章行文思路欠清晰,摘要未能凸显核心观点,且存在标题模糊、比较法应用简略等问题。
《反恐论坛》编辑部代表主要从结构逻辑、内容深度、学术规范及实践价值等方面进行审稿。其认为文章选题热度高,结构上需注意问题阐述部分内容扩充及段落间过渡,内容上应强化案例剖析深度,还可从比较法视角、规范漏洞填补及案例类型化处理等方面深化研究,同时需完善注释细节、增加核心期刊文献援引,实践指引措施也可结合判视角进行细化。


最后,《西部法苑》编辑部三审负责人李宇欣和三审编辑苍杉进行审稿意见分享及总结发言。她们代表《西部法苑》编辑部向校内外各编辑部在审稿流程、经验及建议分享方面的用心准备与精彩分享表示感谢,并表示期待未来能与各编辑部携手共进,助力更多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关怀的研究成果破土而出,共同书写严谨、创新、有温度的学术生态。
二、闭幕仪式
最后,《西部法苑》各编辑与校内其他法学学生刊物的代表进行合影留念。主持人郭姝彤同学总结本次期刊交流会,她表示,各位编辑部的积极讨论与精彩发言,为我们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我们尽可能多得开拓合作空间,共建学术交流平台提供了机会。子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焉。”沟通以促改,交流以谋进。最后,她表示这里的思想碰撞与观点交互将更好促进百家争鸣之学术氛围,希望各编辑部通过本次期刊交流会的交流可以更好的发展,“以思想之自由,求学术之创新。”
三、各编辑部精彩审稿观点完整分享
《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一、基础前提存疑
本文的基础前提为“预约本约化”存在问题。纵观全文,作者关于“预约本约化”的定义出现在文章第二部分,概括而言就是——预约合同的内容非常完备,不断地趋近本约合同,此时就没有必要再签订本约合同了。
从这里可以看出,作者其实没有弄清楚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本质区别。首先,预约合同它归根到底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完备的条款其实更符合“合同”的定义。其次,所谓预约合同,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而预先成立的合同。相较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必须具备将来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愿,这是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所以,本文所定义的预约合同本约化,并不影响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本质区分,同时拥有完备的内容其实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因此从这种定义出发,这并不构成一个问题。
综上,建议作者修改文章第二部分不正确的表述,将预约本约化的问题聚焦于预约本约化导致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混淆,会对后续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一定的影响。
二、实践价值缺失
文章在引言部分提到:“预约合同广泛存在于较为复杂的交易场景,如何更好地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以及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都存在一定的争议”。由此可见,作者认为厘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态是一个关键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具有重要实践价值。但是本文并未回应这个问题,换言之,未能有效回应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因此本文的实践价值较弱。建议对本约化认定与违约责任形态的衔接,违反预约合同的救济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讨论。
三、文献基础薄弱
本文聚焦于预约合同本约化的法律规制途径,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对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进行辨析区分,但本文实际上并未谈及“视为本约说”“应当缔约说”“必须磋商说”“内容决定说”等关于预约合同效力的学说。建议补充讨论,以增强文章的严谨性与实践价值。
四、论证逻辑存在优化空间
首先,第三部分列出的四个原因(主体混淆、意思表示模糊、内容混同、法律缺位)与第四部分的三项对策(完善认定体系、立场选择、操作路径)之间较为割裂,未形成有效映射,致使上下文难以有效衔接。
其次,第四部分“预约本约化的法律规制路径”的分论点为“预约合同认定体系”“坚持‘疑约从本’的基本立场““解决预约本约化问题的处理路径”,总体结构呈现"总(规制路径)-分(要素1/要素2)-再总(处理路径)",由于坚持“疑约从本”的基本立场“与其他分论点分属不同维度,因此这几个分论点不能直接并列。建议调整第四部分的表述,从两个方面论述,一为基础理论建构,主要讨论预约合同认定体系与“疑约从本”的基本立场。二为具体处理路径,就是它原本的第三个标题。
五、题不对文
本文以“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条为切入口”为副标题,但文章并未充分地围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条展开,同时文章在具体论述时出现了较多其他条款,因此该副标题缺乏存在的必要性,建议直接删去。
《青年法苑》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首先是选题价值。本文切口小,论证难度较小,因此较为容易完成。其次是逻辑结构。这篇文章主要是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文章结构。但在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中论证是有所欠缺的,主要体现在他缺少论证预约本约化的这个现象是作为一个问题而存在,且正因为此处的论证缺乏,所以在后续的规制路径论之上,作者提出应该坚持以约从本的这一观点缺乏对于具体针对法益的取舍,导致最后无法完成论证。再次是论证缺乏的问题,本文引入了域外视角,对规制路径提出一些辅助性论证,比如说援引了德国的判例和瑞典的相关法律,但是在此处作者仅是进行了单一的法律现象或者是法条罗列,并没有放在整个体系中去审视这个问题。除此之外,本文中援引的德国判例指的是在主观意思表示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遵循一个判断。但是实践中,前文提到预约本约化的问题主要在于无法判断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判例无法完成一个对前文的佐证,难以产生足够的支撑效力。最后,本文的摘要存在空泛的问题,关键词重复性高,并且本文引用的文献非常少,导致文章的学术性不足。
《评律论法》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评律论法》编辑部审稿建议分《评律论法》编辑部主要从文章选题、逻辑结构、内容论证三个方面对本文进行考察,主张以主旨、基本框架、相关论文等为切入点实现“文章概览”;再于反复阅读的基础上,通过对选题、具体内容、创新性、文献引用等方面的考查完成“文章评价”。
一、文章选题
在判断选题时,我们会通过文献资源库进行选题可视化分析、参考司法实务动态并结合本文的探讨范式、部门法性质的判断进行检视。以本文为例,在知网以“预约合同认定”为关键词,限定学科领域为民商法,并对近五年20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显示,相关研究成果年发文量稳定在80-120篇区间波动,整体保持较高产出水平;同时,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以“预约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结合案例层级与发布时间分析可知2024-2025年间,该类纠纷案件数量显著上升,其中典型案例达16例,且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数量可观。综合以上检索数据并结合2023年底合同编司法解释施行这一重大司法动态,我们认为本文选题大方向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和较强的时效性。
二、文章结构
本文的整体写作思路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三段论逻辑框架。但因问题意识的弱化,部分论证的明确性与衔接性存在提升空间。问题提出部分的核心功能在于精准锚定研究焦点并引出核心内容,然本文“二、现实存在的预约本约化问题”仅宽泛提及“合同本约化的乱象”,未进一步细化研究范畴。该议题实际涵盖预约合同效力认定、区分标准构建、违约责任界定等多维度内容,而文中未对讨论边界作出清晰限定,导致问题提出未能有效发挥聚焦研究核心的作用,在结构设置上未能充分体现问题导向的逻辑层级。且该部分内容涉及大量研究背景、司法动态等内容,与引言部分存在一定重合,结构清晰度和完整性有待提升。
三、文章内容
文章的内容是文章的主心骨,内容的论证亦是影响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的重要因素。于本文而言,在实证分析充分性和部分论述深入性方面仍有待精进。在文章四、(一)2.(2)关于“预约合同条款须包含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内容”部分,虽提出“履行期限的明确化是认定预约合同重要实质标准”的原则性论断,但未针对司法实践中履行期限认定的核心痛点(如期限约定模糊时的解释规则、合理期限的界定标准等)展开回应,亦未构建具体可操作的履行期限认定规则体系。此外,文章实证分析部分对案例的分析仅停留于“是否认定本约”的结论层面,未深入挖掘裁判文书中的论证层次,如法院事实认定的标准、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探究方式等,这种对裁判方法论深度解构的缺失,导致案例援引仅发挥“论据点缀”功能,未能揭示司法实践中预约本约化认定的真实逻辑脉络与论证层次,使论述深度受限。另外全文高度依赖商品房买卖领域案例,缺乏对其他典型交易场景,如金融投资、建设工程领域等的覆盖,导致结论难以覆盖多元交易形态,削弱了论证的普适性。
综上,文章虽然在局部的论证、内容衔接等方面还可再精进,但整体而言,作为一篇学生论文值得予以肯定。以上就是我们的分享,可能部分观点有失偏颇,期待同各位的交流。
《西部警苑》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在初审阶段,我们主要针对论文的查重与格式进行审核,如果论文的查重率高于30%或格式有重大问题,那么我们会对稿件进行退稿处理。在再审阶段,我们主要针对论文的选题、结构、内容与引用文献方面进行审核。
从选题角度来看,该论文聚焦于2023年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法律条文,同时,根据中国知网关键词检索显示,近十年来学界对于该论题产生90篇学术期刊论文与170篇学位论文,可见该论文的选题为当下学界热点。因此,该论文选题针对具体现实问题,提出创新性解决措施,有较强的问题意识,符合本编辑部对于选题科学性、创新性与实际性的要求。
从结构角度来看,该论文属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框架结构。在“提出问题”阶段,该论文以商品房买卖领域为例,具体阐释了当下预约合同本约化的显示困境。随后该论文又从订立主体、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法律规制四个维度分析该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作者提出了三点解决措施。在具体篇幅分布上,作者针对预约合同本约化问题提出的解决措施的篇幅占比较大,符合题目针对“法律分析路径”的论述,详略较为得当。
从具体内容来看,我们认为该论文存在以下问题:在原因分析时,该论文针对合同预约本约化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略显片面,主要局限在法律层面而没有考虑市场交易习惯或行业特殊性的因素(如知识产权等高风险领域更容易导致预约本约化的情况产生)。同时,作者在解决措施层面运用了比较法展开研究,但深度不足,仅简要提及了德国、瑞士针对预约本约化处理的路径与案例,未系统分析其他法系的国家,建议作者进行深化补充。以及,作者提出的解决思路可行性与实操性不足,例如:在“(三)解决预约本约化问题的处理路径”中,作者提出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标准较为笼统,未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建议作者丰富预约合同须包含的典型词汇并列举具体的排除情形。
从引用文献角度来看,该论文引用文献包含近五年来中外学者的论文与专著,且文献涵盖了c刊、法院判决书等,文献使用权威,文献引用种类、层次丰富。但文献引用数量较少,论证效力不足,建议作者增加引用文献与参考案例以增强说服力。
《国际法探索》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本文按照经典三段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行文框架的推进,其亮点值得肯定:作者并未局限于表面问题的罗列,而是主动深挖问题背后的成因,并尝试运用更高层次的法学理论进行分析,这种突破常规、主动探索的思维模式,充分彰显了作者在学术研究中的创新性意识。但很遗憾这是一篇需要回炉重造的文章。
一、核心命题模糊:标题、摘要与引言“失语”
标题、摘要与引言作为学术论文的“门面”,应清晰传递核心命题与作者立场,为读者搭建阅读框架。但在此文中,三者均未明确呈现核心观点:标题未能精准提炼研究核心,缺乏指向性;摘要未以简练语言概括核心命题与研究结论,沦为对内容的泛泛描述;引言部分既未点明研究背景与价值,也未清晰抛出核心问题与研究假设。这种“失语”状态,使得读者在阅读之初便难以把握文章主线,无法快速定位核心观点,进而影响后续内容的理解与评判,严重降低了学术传播效率与阅读体验。
二、文献综述缺失:学术根基的“空心化”
文献综述是学术研究的基石,其不仅要求作者梳理学界现有研究成果,更需明确研究空白与争议焦点,为自身研究提供理论坐标与创新方向。但本文通篇未涉及文献综述内容:未对“预约本约化”法律问题的国内外研究脉络、核心观点、研究方法及主要争议进行系统梳理,导致读者无法判断该研究在学术版图中的位置。这不仅使文章丧失与学界对话的基础,也让后续“破而后立”的论述缺乏针对性——因未明确现存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可能重复已有研究,或未切中学术痛点,沦为“孤芳自赏”式的无效输出。
三、层级化过甚:主观论证的“弱化”
文章虽在客观概念阐释上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却过度依赖对法学概念、法条、理论的平铺直叙,作者主观论证与批判性分析严重不足。这种写作模式使文章呈现出明显的“层级化”特征:大量篇幅用于解释“是什么”,却鲜少深入探讨“为什么”与“怎么办”。例如,在分析“预约本约化”问题时,仅罗列相关法律规定与概念定义,未结合具体案例与社会现实展开深度思辨,缺乏作者独特的学术视角与逻辑推演。最终,文章沦为知识的堆砌,失去学术论文应有的思想碰撞与论证张力,可读性与学术价值大打折扣。
四、解决方案乏力:倡议论证的“缺位”
在“解决问题”这一学术论文的核心环节,本文暴露出最致命的缺陷:作者虽提出一系列应对“预约本约化”问题的倡议,如制度完善建议、实践操作路径等,但仅以口号式、宣言式语句一笔带过,未对方案的合理性、效益性与可行性展开任何论证。例如,在建议“建立新型预约本约转化机制”时,未说明该机制如何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障碍及解决策略,也未通过数据、案例或理论模型证明其预期效果。这种“只提倡议不论证”的写法,使解决方案沦为空中楼阁,无法说服读者,严重削弱文章的实践指导意义与学术权威性。
《国际法探索》编辑部始终秉持严谨的学术态度,将文献综述完整性、论证逻辑严密性、观点创新性作为核心审稿标准。以上问题不仅是对这篇文章的诊断,更是对法学学术写作规范的重申,也希望此次分析能为更多法学研究者提供借鉴,共同推动学术研究质量的提升。
《学术法大》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首先,在引注方面,这篇一万字的论文总共就只有13个引注,文献是严重不足的。因为学术法大主要面向本科生来征稿,对于本科生稿件来说,很难达到那种有见地的理论创新的程度,所以最重要的考核标准就是文献的丰富程度。对于一个本科生稿件来说,文献质量的高低就直接决定了最终可能导致要不要录用的这样的结果。就像本篇来说,本篇并没有合格的这样一个文献综述,而不去做文献综述的时候,我们就不知道这篇文章他目前在这个预约本约化学说的学界中,他是处在哪一个角度,继承了前人的哪些优点,分析了前人哪些研究的不足,如果这个现状是不清晰的话,我觉得后面的部分是没有必要看的。
其次是引言方面。引言这一部分,虽然字数不多,但它很能看出来一个作者的论文功力。一般而言,引言的结构应该是一个起承转合的结构。比如说,“起”就是向我们介绍这篇论文的基本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这部分尽量要做到简洁明了,“承”就是承接这个主题进行文献的综述,这里是要重点花笔墨来描写的。“转”是非常重要的,在介绍了自己的基本研究对象以及对过往文献的综述以后,“传”要做的工作就是分析过去研究的局限性,这是非常重要的。“合”就是阐明自己的一些特有的视角,自己论文的不同之处以及可能的创新点。然后我们回到这篇文章来看,可以发现它的引言里面有这个主题的介入,因此“起”的部分是有的,然后有本文将立足于什么的语段,它的“合”也是有的。但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没有“承”和“转”,这是在引言部分一个很严重的失误,就是没有承接,然后没有转,没有对过往文献的综述,没有分析过去研究的状况及局限性,这样的引言写的是比较失败的,在结构上存在很大问题。
再次是论证手段方面。在第四部分的第二个小段中,本文采用了一个比较法的论证,即此处所指的德国判例的做法或者瑞士的。其实当我们编辑看到这样的论述的时候,会非常谨慎,就是比较法论述,他对于研究者的这个自身的能力要求是非常高的,因为所有的比较研究,它并非是规则对规则的比较,比较研究,需要在各自的体系下,在体系与体系的比较。即使我们现在对比的是我国的这个预约的问题和德国的预约问题,但是真正要做好做扎实的比较研究应该是在考察我国的预约问题和德国的预约问题的同时,要关照到我国的预约问题在我国法的体系下,和德国的预约问题在德国法的体系下,这样的体系关照,因为不同的体系它有不同的制度勾连。就比如预约问题,可能和其他国家特有的制度勾连起来,这样我们单独比较的话,没有考虑整个他国比较法的这个体系的话,很有可能会出问题,所以有的时候这个比较法论述很容易出问题,很容易看似是正确的,但是其实细究下来是有问题的。然后包括这个比较法的这个选取对象也很有讲究,因为我国的民法是多元继受的,不能我提了一个观点,我说德国有,瑞士有,我就能证成我的观点,这样的政策是很草率的,因为我国不仅继受了德国法,我国还继受了日本台湾地区以及一些国际的一些条约和一些通则,是很多元的。如果要采取这样的论证,是需要很慎重的做扎实的。
此外,我想谈一些细节的问题。就比如说本文的这个预约本约化的法律分析路径这个题目,我们先假设作者这个预约本约化它是一个问题,但是即使做出这样的假设,这样的题目仍然是有问题的。就是一个问题的法律分析路径,光看这个题目并不知道作者想要表达的是什么。我觉得可以改进为预约本约化的法律规制路径,这样我觉得可能更明晰一点。然后第二个细节问题是本文的引注里面但凡是引到专著的,就是各种书的时候都没有引页数,这是这是很严重的学术不诚信。因为读者看的时候并不知道你引的是这本书的哪一个部分,再次验证的话会非常的费劲。就目前来讲的话,不仅这个专著要加上页数,即使是期刊的话,也要加上页数。现在虽然有一些期刊不这样,但是现在我们都建议这样做,因为这样是学术诚信,也方便后续的同行的研究者来进一步的验证你这篇文章提的观点。第三个小细节就是作者在讲意思表示的时候,还专门花了两个引注来解释什么是主观主义和什么是客观主义。其实这就是作者在写作的时候没有意识到他这篇文章要面向的预设读者是谁。作为法学论文,本文的预设读者是同行,它不是教科书,不是写给学生,不是去普法,那么对于同行来讲,大家都知道这个意思表示的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是什么,所以根本没有必要来花两个引注的这样的笔墨去把这些东西引出来。
最后我同时也想抛出一个问题。作为一个审稿人来说,我们在面对一篇论文,出现这篇论文和我的观点严重不符合的时候,我这个时候审稿是需要用客观中立的态度,还是继续保持我先前质疑的前见去审稿呢。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在民法中,我收到一篇稿件,他分析这个问题采用的是物权变动模式,或者是这个债权形式主义,犯罪什么意思主义都可以,但和我的观点是很不符合的,或者说在商法中他分析问题或者提倡的东西是是资产负债表检测法,而我觉得应该是偿债能力测试,当出现这种严重的观点对立的时候,作为编辑,我们应该采用的一个合理的观点应该是什么?
《青年法学增刊》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之前几位发言的编辑主要是针对本篇文章的一个宏观层面发表意见。以下我们主要聚焦一些更为细节,具体的问题,也就是三审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来做一些简要的补充。
首先是基础知识和分析上存在的问题。例如,在稿件的第三部分的第二个子标题下,关于意思表示的论述有点像初学者,一方面对于这样一个基本概念,通常不需要如此完备的进行体系介绍,而更宜结合这一知识体系中与核心论题相关的一点来进行突出介绍。另一方面,意思表示明确的区分为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如果说内心意思的形成尚且属于主观要素的一部分,那么将内心的意思外部化,以及表示行为本身也基本上不属于主观要素的范畴。
其次是段落论述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比如在第二部分第一段论述现实存在的预约本约化问题时,对于交易安全和预约合同的关系,缺乏具体的分析,即合同的规范化,最直接和主要的影响是减少了缔约成本,避免每次交易都要重新的缔约磋商。至于合同规范化如何保障交易安全,又如何体现为预约合同,本段则缺乏论述。
最后,这篇稿件存在比较大规模成段落的论证之间的论证意义缺失问题。例如文章第四部分第一个小标题“完善预约合同的认定体系”下面,文章花了很大的篇幅去谈它的形式要件,但这部分论述实与论题背离,因为预约本约化的实质是当事人以订立预约的名义,行订立本约之实,或者虽然缺乏这种意思,但预约的内容过于具体,以至于和本约的内容产生了高度的混淆。基于此,我们更应当越过形式。而从实质上来分析该问题。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这篇稿件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其论证存在论据太少和论证关联性比较弱的问题,其论证的具体内容亦不能完全切中和匹配其所要讨论的主题,文章部分段落的论证梳理说理分析部分略多,而实证层面或者一些具体案例的体现则不够明确,如在文章中提出的一些判定或者推断方法是否适用于当下我国所出现的一些具体案件,在实践中又能否具体落实呢?或许在这样的部分多加入一些案例的比较分析,更能表现文章所提出方法的一个有效性。
《南湖法学》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我们的审稿流程主要是通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其中形式审查优于实质审查,所以这个审稿意见也是从这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个问题就是文章的体例属于什么,我们从论文的标题以及结构上来看,它大概是属于一个教义学的文章,具体的思路,根据它的目录来看,也大体属于提出、分析和解决的典型三大论。这个其实不是什么太大问题,主要是帮助我们进行文章的定位,但是接下来在引注格式的审查上,这篇文章就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具体前面我觉得前面的同学分享的都非常好。这十三条引证当中,规范引注八条,比如说最后一条引用了本德·吕特斯的《德国民法总论》,但是没有打半角的国际符号,又比如在具体的页数上没有进行标注,因此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同时另外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他的第七页引了一段话,但是根据我查的资料,这句话应该是属于社科院的通则解释的释义,与第82页的大纲论述完全相同,我觉得这个地方存在一个典型的学术不端的嫌疑。
然后接下来到实质审查的部分,实审查部分,我们按照前面的审查框架大概需要审查摘要,关键词,还有问题的提出,第一部分以及文献综述。这篇文章不仅层次不清,概括不全,同时文献综述也做的比较难受,他这个难受体现在两个地方。一个地方就体现在于他对学界最新的反应较差,我们的文献综述在这里采取一个比较广义的观点,不仅包括在问题提出部分对于学界现状的描摹是怎么样的,同时也体现在对于他的脚注的具体情况而言,比如说最近韩世元老师在月旦上发了一篇文章,也是谈通则司法解释的预约问题。这篇文章应该是近期以来研究比较新,而且比较重量的文献,但是这篇文章没有反映这样的一个研究成果,所以在这方面基本可以判定它的文献综述较差。同时智识性的问题也比较多,这个具体体现在于它的第五页。
接下来这个文章结构意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刚有编辑反映到了他的第一部分语言跟第二部分存在的一个层次不清的问题,实际上它的引言按照学术八股文的标准来说,应该属于问题的提出。从学术的八股文的角度来讲,第一部分跟第二部分存在着严重的模糊,它第一部分准确来说是个背景的引入,但是背景的引入一般不作为单独部分,它应该与第二部分结合起来,作为问题的引用而谈。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它的第三部分的第四个小标题与第四大部分的整体的大标题或者大框架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标题重合,然后事实上看了它的内容,也果然存在一个标题重合。同时第四部分的论述层次也是不清的,而且提出了很多没有实操性的口号,比如说它的第一部分完善预约合同认定体系,坚持预约成本的基本立场,整体而言属于一个形而上学论述阶段没有深入到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我个人认为没有单独承接的必要,然后第三部分又谈的不是特别详细,很多地方没有深入的展开,整体而言是这部分做的比较差。然后是关于它的标题,刚才学术法大的同学提到了对于这个标题的问题,我在这里的意见跟它是一样的。
最后是他的论证意识。论证意识上呢,基本可以用三个词来概括,冗余、薄弱和轻率,冗余尤其体现在它的结构部分的第一、二,然后其次是他的基础知识铺垫过多,包括对于意思表示这典型的体现了他的读者意识的问题,还有包括第七页的一个重复论述,这个与第六页左右的一个论述是相重复的。接下来是薄弱,这个典型问题体现在于本文第三页提到了一个绝对性的表述,即说是或者是往一定是,但是那个地方的正确表述应该是往往是,通过查阅资料,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王洪亮老师的债总的第二版第118页提到了这个预约合同具体的一些缔约义务的产生。所以说这个地方可以看出他对于这个学界的一些基本认知跟观点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或者说没有做到比较好的查证。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轻率,这个轻率呢,不仅体现在于它第三页的一些问题,然后也包括前面学术法大的同学提到的这个比较法的论述很简单,很粗糙。对于德国法的一些论述,整体而言,我觉得只是做了一个简单的制度比较没有上升到一个功能比较,甚至某种意义上,这个文章删去这段的论述,也没有任何的问题。最后如果按照编辑部的正常审稿程序的话,这篇文章最后应该给出是退稿处理。
《社科大法学》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一、文章的优点:
1、从选题意义与问题意识上来看:预约合同看似不起眼,也确实不是一个十分热门的学术问题,作者能够从预约——本约的区别及其厘清路径进行阐释,使得文章主题具有其创新意涵。
2、从文章整体行文结构、逻辑来看:文章遵循了“问题——原因——规制”这一较为明晰的架构。行文结构较为合理,逻辑较为清晰,使读者能够较好地理解作者的想法。但在“问题”这一方面,也许可以更为细化地进行阐述,让读者更为直观且具体的了解为何预本约间的区分会产生问题;此外在原因方面,或许可以多引用几个案例对文中的观点进行说明;而在规制路径这一部分,建议加入更多的资料引用与学理分析。使得整体行文前后相和谐。
3、从文章论证强度与有效性看:文章的论证具有一定强度,能够运用多种分析方式,对预约——本约的认定问题进行讨论。从法理分析来说,作者从分析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入手,剖析了预约——本约产生认定困难的几个基本因素,进而为下文的规制路径铺平了道路;在法律规制路径部分,从形式判断、实质判断、综合分析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符合合同法分析的基本方式。但诚如前所言,在行文结构上,文章的构建有头轻脚重之感,建议作者对一、二部分进一步强化,并且引入更多的案例分析以及文献材料。
二、文章存在的问题:
1、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之间的潜在矛盾
文章提出预约合同的认定需结合形式要件(如合同名称)和实质要件(如法律约束力、订立本约的期限条款),但未明确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互动。例如,当形式要件(如合同名称符合预约特征)与实质要件(如内容已具备本约要素)存在冲突时,应以何者为优先?是否需要建立动态的权重标准?
2、“疑约从本”立场的潜在弊端与例外情形探讨不足
文章主张“疑约从本”立场以提高交易效率,但未充分讨论该立场可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造成的冲击。例如,在合同名称明确为预约但内容已完备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为本约是否可能违背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图?是否应设置例外规则(如当事人明确排除本约化)以平衡效率与公平?
3、原因分析的实证支撑不足
文章从主体、主观、客观和法律规制四方面分析预约本约化问题的成因,但缺乏实证数据或案例统计佐证这些原因的实际影响力和普遍性。例如,合同内容过于完备是否确实是实践中引发本约化的主要因素?是否有司法大数据或典型案例表明法律规制的缺位是关键诱因?
4、法律条款的体系协调性问题
文章重点围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条展开,但未深入探讨该条款与《民法典》其他相关条文(如第490条、第543条)的衔接适用逻辑。例如,第六条中“实际履行行为导致本约成立”的规定,如何与《民法典》关于合同变更或形式瑕疵治愈的规则协调?是否存在解释冲突或适用优先级问题?
5、处理路径的司法操作可行性问题
文章提出的四步处理路径(形式判断、实质判断、综合定性、厘清本约属性)具有理论系统性,但未具体说明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例如,如何确保不同法官对“条款确定性”或“本约化程度”的判断标准统一?是否需配套更细化的裁判指引或量化指标以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
《西部法律评论》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我们稿件的判别标准是选题内容细节三元标准。首先针对选题而言,可以从该选题的新颖性与有效性出发,选题的新颖性是基于穷尽已有文献的基础之上的,该选题是否通过部门法交叉视角,是否选择更精细更容易忽视的切入角度,均是新颖性的不同体现,有效性则是文章所体现的价值多少,是否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回应,是否对理论争议进行个人的解读,都是需要考虑的内容。
在经济市场中,预约合同对稳定交易秩序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本文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条的基础上对预约本约化的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对本文选题予以认可。
其次文章的形式结构是论文组织性与体系性的依托,在论述模式的统筹之下做到各级子标题的实质内容各安其位,论证结构不应是一个横着走的“扁平式”思考过程,而应是一个向下“层层挖掘”即力求“深度”的“旋掘式”思考过程,或向上“级级攀升”即力求“高度”的“拱举式”思考过程,在做到论证模式的优化的前提下即可梳理各级子标题的效用,隐含着对论述主体的内在联系与思维布局。
本文试图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理论框架,分析梳理了实践中预约合同本约化的困境与原因,辅以法律规范完成全面探索。并基于此,文章进一步从完善预约合同认定体系等多角度阐述预约本约化的法律规制路径,整体上文章展现了一种层层深入的结构模式。但观诸全文,文章并未基于预约合同之特征探索其与本约差别和成立之必要性,对文章的理论深度挖掘不甚充分,需要提升论证深度加强结论的支撑力。
除此之外,保持问题集中性是文章言之有物的必然标准。就本篇论文而言,文章在从主体要素分析预约本约化问题之原因时,反而偏重强调了在合同主体不变时合同性质发生改变混淆的情况,文章中此类论述重心有所偏移、问题集中性有所不足的问题,需建议文章锚定各部分核心论述目的和论述任务展开分析。
最后细节部分则是对文章语言与方法的综合考察。在审稿过程中需总体观察文章的语言规范程度,其对具体内容的论述是否运用法言法语,其语言的流畅程度是否均保持在同一水平。本文的语言具有流畅确定性,但在脚注等细节问题上疏于关注,是可以进一步优化改善的。
《知行学刊》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我们编辑部的审稿制一般采取三审制,即初审、复审、终审。初审侧重文章梳理与形式审查,复审侧重文章主题及论证内容的实质审查,终审对于初复审的审稿意见进行分析与总结,从而形成一篇面向作者的审稿意见。
在初审上,我们一般依次从文章写作宗旨、核心观点概括及论证方法与使用材料的分析入手。我们认为,本文旨在对预约本约化这一现象下,从规范性分析的视角,对预约合同的认定进行进一步明确,并提出“疑约从本”的核心观点。
如此前编辑部同学所言,本文的论证方法采取了经典的三段论结构。而在使用材料上,依照我们审稿的一般经验,主要从时效性、权威性、丰富性、契合性、准确性五个维度展开评价。这里着重解释我们对于时效性、丰富性的审查标准:在时效性方面,除了高权威性的、奠基性的文献以及法制史等特殊领域的研究以外,我们一般鼓励引用近五年发表的论文、专著等,以保证文章的说理具有比较强的时效性,从而保证对于学界热点研究的及时关注。以本文为例,由于选题为预约合同下的研究,2023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生效施行以来,该主题研究继续保持较高热度,基本维持在每年60篇左右的发文量。而本文至少存在四处引用文献为五年以上的时间发表,结合选题考量,其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而在丰富性方面,一般而言,我们将从引用文献的种类和数量来考察,丰富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篇文章的质量。本文在丰富性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全文脚注仅13处,而对于一篇10000-15000的文章,对于本科生的论文而言,脚注在30-50左右为宜。并且,如编辑部同学所述,部分对于意思主义等解释性脚注可能并无必要,进一步降低了引用文献对文章的切实支撑作用。
不论是初审还是复审,我们都将对文章的选题进行评价,差异在于初审仅对研究热度、现实关怀性等方面初步评价,复审则将基于初审评估,进行进一步的相关文献阅读,明确文章主题的研究价值。对于文章选题的学术价值,我们一般从重要性、新颖性、适合性三重维度进行展开,重要性与适合性的判断通常会在“主题研究现状”中涉及,新颖性的判断应该成为本部分的主要内容,即材料、方法、观点方面。此处,前面的编辑部同学已作详尽分析,不再赘述。在选题的学术价值分析后,我们将对文章的论证结构、论证内容以及语言文字运用等方面对文章具体问题展开论述,即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审查。
本文除存在标题模糊、副标题的限定未能在文中凸显以及对于比较法的应用有待详尽、引言未能承担起相应的功能等问题外,我们作两点补充与强调:
一是摘要的自明性较弱,摘要未能直接、明白地展示文章的核心观点,仅就预约本约化的背景及文章的论证思路进行大致呈现。
二是行文思路上,在详细列出涵盖本文各级标题的目录的基础上,我们发现本文的行文逻辑略显混乱,这可从标题中窥知一二。以“三、产生预约本约化问题的原因”为例,其下的二级标题“(一)订立主体”(主体要素)“(二)意思表示(主观要素)”“(三)合同内容(客观要素)”“(四)法律规制”四部分,前三部分均从主体、主观、客观三方面要素分析,按照论证逻辑,该二级标题间属于并列逻辑,而第四部分标题则一转为“法律规制”而无法与前三部分在标题上产生关联,导致在行文思路与结构上稍显混乱。而在我们的审稿中,一般而言,同一上级标题下的同级标题间应当逻辑自洽,在大量的来稿中,同级标题间以并列、递进等逻辑较为常见。
《反恐论坛》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选题角度:根据知网相关数据对本文关键词的检索可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较多,本文的选题热度较高。
从结构逻辑层面审视,稿件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经典框架,层次清晰且符合法学论文基本范式。但文章篇幅存在安排不合理之处,如“二、现实存在的预约本约化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现象表述,但整体上内容占比较少,建议适当增加本部分内容。
部分内容缺少过渡,如“二、现实存在的预约本约化问题”到“三、产生预约本约化问题的原因”从问题直接进行原因分析,缺乏过渡语句,略显生硬。
在内容深度方面,本文“四(二)”仅简单说明了法院的判决结果,案例挖掘深度不足,对“疑约从本”结合的深度不足,缺乏对相关案例的解读与深入剖析。
深化方向:一是拓展比较法视角,可补充日本“预约否定说”及我国台湾地区“本约推定规则”,形成大陆法系对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以分析论述;二是填补规范漏洞,针对《解释》第6条未明确的“部分履行认定本约”问题,援引《民法典》第509条提出解释建议;三是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处理,对比“商品房认购书案”与“房地产经纪意向书案”的裁判逻辑,避免重复引用相同案例,避免文章冗杂。
学术规范层面,稿件注释引用权威学者观点及最高法判例,基础扎实但需完善细节。但法学论文写作注重论文引用文献的时效性与权威性,在参考文献上可援引更多的核心期刊文献,增强时效性与权威性。
最后,从实践价值出发,稿件提出的“四步处理路径”具有司法指引性,但若结合裁判者视角与特殊领域规则,可进一步提升实用性。措施的可操作性可进一步细化,提高可行性。
《西部法苑》编辑部审稿建议分享
我们编辑部采用的是盲审制和三审制,由三位编辑共同撰写稿件。一审负责对文章进行查重,并针对稿件的结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二审负责针对稿件内容问题提出修改意见,三审负责评估稿件的学术价值,并综合一、二审的建议,给出最终的意见建议。
首先,我将向大家介绍的是一审部分,一审的第一个任务就是查重,查重分为机器查重和人工查重两部分,我们会在机器查重的基础上减去机器查重中被标明的专业名词,加上稿件中已标明引用,而未被记录重复率和未标明引用但与其他文献高度相似的部分的重复率。我们编辑部对于查重率的要求是30%,超过30%的,一审可以直接退稿。
一审的第二个任务就是对文章的结构提出修改意见。就本篇文章来说,我们认为文章整体的框架完整,思路比较清晰,但是存在结构冗长和部分逻辑顺序不合理的问题。首先就是其他编辑部提到的文章存在的大量篇幅论述内心意思等与本文要旨联系比较低且较为基础性的问题,使得文章问题比较冗杂。同时第四个标题下的两个二级标题之间的逻辑顺序存在可以优化。因为按照逻辑惯性的话,一般是先宏观论述较为抽象的原则,再将原则具体应用于规则,即从抽象到具体从原则到规则的写作顺序。另外其下第三个部分是对第一个部分的再深化,调整顺序有利于更全面的论述相关内容。
接下来就是二审的部分,针对与会的这篇稿件来说,它是围绕预约合同本约化问题构建了提出问题,分析规制路径的完整论证框架,以主体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法律规制,多维度剖析成因,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规范及商品房买卖等案例,提出完善认定体系,坚持疑约从本,形式与实质判断结合,厘清本约属性的规制路径,整体论证较为充分,论点关联性较高。但是本文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存在一些缺乏必要性,论证不充分,与上文衔接较多以及重复的问题,这些以上的编辑部都有提及,所以我不再赘述。
接下来就是进入到最后一个,也就是三审部分,通过关键词的查找,我们可以知道这篇稿件所研究的领域热度较高,同时文章也是综合运用文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和案例实证分析,构建了多维度的研究框架,增强了这个论证的理论深度与实践说服力。但是本文的学术价值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这里是我们列举出来的两个维度,首先从论证的严谨性上来说,就是前面编辑部有提到的可能在援引德国判例支持疑约从本时,未充分考量中德法律体系在合同形式要件,缔约过失责任规则等方面的结构性差异,对比论述过程中也缺少对于法律背景差异的针对性分析,削弱了了这个逻辑推导的严谨性。然后第二个就是它的创新度较低。文章对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条的解读尚未突破规范文义层面,仅是对现有学者的观点的一个总结,没有提出自己创新性的一些意见,所以在学术界和实践的这个应用价值比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