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大法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 -> 《社科大法学》 -> 正文

研创计划 | 《社科大法学》·青年刑法π论坛 ——财产犯罪专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6-01-07   点击量:

2025年12月2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主办、《社科大法学》杂志社协办,《社科大法学》·青年刑法π论坛——财产犯罪专题研讨会组委会承办的《社科大法学》·青年刑法π论坛——财产犯罪专题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创计划”学术研讨会培育项目:2025-XL-016)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聚焦新型财产犯罪,深入剖析财产犯罪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新特点、新趋势所带来的理论难题,并回应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田鸾锴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方军出席并致辞。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  方军)


方军老师首先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本次研讨会主题的背景:社会发展催生了财产犯罪新的议题,冲击着传统的财产犯罪理论,需要理论和实务及时做出回应;其次指出本次研讨会的征文活动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体现了财产犯罪议题内容的多元化,并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发言主题。最后,方军老师对会议筹备期间各位专家老师、投稿作者和发言人以及《社科大法学》编辑部的各位同学表示感谢,并期待本次研讨会能够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学术汇报与评议


本次研讨会共设两个单元,以“报告-评议”交叉进行的方式展开研讨。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田鸾锴主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林安琪、南开大学法学院与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钱日彤、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罗杰作为优秀论文作者代表展开学术汇报。由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陈文涛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雷昌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郁茗进行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田鸾锴)


发言主题1:涉众型“套路加盟”合同诈骗犯罪的判别及规制路径

林安琪从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主体内容、研究结论三方面展开介绍。首先,从20世纪80年代特许经营模式进入中国开始,就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渐成熟,作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载体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也得以广泛应用。但通过对商业特许经营相关文献的搜索发现,目前对于特许经营纠纷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领域,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研究较少。因此,以此作为研究对象,不仅可以丰富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刑事责任认定的理论依据,也能为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手段打击套路。其次,林安琪总结出当前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众型“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件时主要存在三方面的认定争议。一是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争议,二是资金链复杂犯罪数额认定困难,三是参与人员众多,违法所得责任分配混乱。最后本文认为,从民刑交叉的角度剖析特许经营领域合同诈骗案件,找到定罪量刑的辅助认定标准,以分层处理的思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在追赃挽损的同时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林安琪)

陈文涛老师对林安琪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诈骗罪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因为诈骗罪是一种交互型、沟通型的犯罪,其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诈骗罪的手段与对象都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陈文涛老师还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认定犯罪应先以构成要件为大前提,遵循三段论推理模式,论文不应过多描述社会现象。二是认为诈骗罪实行行为需对被害人处分财物有实质影响,对夸大履约能力的行为应进行实质分析,不可“一刀切”。除此之外,文章对独立责任模式的论证不够充分,可参考相关学者观点及《民法典》对应条款完善依据。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文涛)

发言主题2:诈骗罪中素材同一性的教义学阐释

钱日彤认为,在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素材同一性是一个普遍认同的概念,但是理论上对其的讨论局限于具体案件中的零散分析,缺乏体系性视角。关于该要件存在体系定位矛盾、判断对象存疑、程度要求不明等问题。随后,钱日彤首先分析了素材同一性的体系定位,指出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分别存在着两种不同含义的素材同一性。第一种是主观素材统一性,其功能是证立欺骗行为的不法性;第二个是客观素材同一性,其功能是将财产损失客观地归属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接着其指出素材同一性的判断对象在主客观方面存在区别:主观素材同一性是指行为人意图取得的财产与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同一性;客观素材同一性是指最终取得的财产与被害人损失财产的同一性。最后关于素材统一性的程度要求,钱日彤认为主观素材同一性仅要求达到互相对应的标准,客观素材同一性则要求满足同一处分原因的条件。

(南开大学法学院与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钱日彤)

雷昌宇认为该论文是一篇非常优秀的刑法解释学文章,结构安排和论述风格都已经十分成熟,同时也对一些具体内容提出了两点想法:第一,文章的问题提出部分过于细致,以至于容易掩盖问题意识的主线,如果能够尽量精简地提出理论争议,可能会使该部分更加提纲挈领。第二,文章三个部分之间的逻辑关联并不是特别明显,更像是讨论素材同一性中三个方面的单独问题。如果能够对三者关系作出总括性介绍或者增加过渡性描述,可能会使文章整体逻辑更加连贯。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雷昌宇)

发言主题3:技术视域下二维码案的教义学再展开——兼论占有的规范本体与空间意象


罗杰认为,虽然技术中介改变了诈骗行为的外在形态,使得物理行为转化为数据符号的流转,但诈骗罪的规范内容并未改变。首先,欺骗行为的本质应当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就财产处分的核心内容形成双向意思,其核心在于通过沟通传递虚假信息诱发对方的错误认识。其次,单纯的不知情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错误认识。最后,无处分意识的财产转移并不属于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因为财产处分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重要界限,其所具备的一体两面性要求客观上的占有转移行为与主观上的处分意思深度绑定。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罗杰)

王郁茗首先认为文章第二部分对网络犯罪的性质以及网络时代刑法教义学之立场的论述,在整体上可能是多余的。其次,在“二维码”案中,认为顾客完全没有认识到二维码被调换因而不存在错误认识的结论值得商榷。应该认识而没认识,也是一种错误认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错误认识,而在于错误认识对于结果归责来说是否重要。最后,文章提出的“数字禁忌空间”理论究竟在哪一阶段发挥作用并不清楚。文章指出,商家基于数字禁忌空间和顾客所支付货款的必然流向形成了对顾客货款的控制可能性,这意味着,文章希望使用“禁忌空间”理论判断货款的占有。然而,“禁忌空间”并不能单独支撑起货款已由商家占有的判断。因为顾客的钱款仍然在顾客的账户里,在判断占有归属时,这显然也是一个足够充分的理由。事实上,“禁忌空间”的作用至多只能用来勾勒打破占有、转移占有的构成要件行为形象,而不能用来判断占有的归属。如果想将“禁忌空间”理论前移到判断占有归属的阶段,则还需要更加充分的论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郁茗)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邓俊莹主持,浙江海洋大学舟山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张博涵、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中一、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罗智杰、上海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孔令涵作为优秀论文作者代表进行学术汇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志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程伊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凡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孙嘉进行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邓俊莹)

发言主题1:三方大宗商品交易中伪造提货函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研究

张博涵分析了大宗商品交易中伪造提货函行为的定性问题,强调了构成要件的重要性。他首先介绍了案件的背景,指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下,集采分销模式在大宗商品交易中非常普遍。然而,随着交易复杂化,一些市场主体通过伪造提货函非法提货,破坏了交易信任基础。张博涵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B公司伪造提货函的行为,指出B公司通过伪造Z公司的公章制作虚假委托提货函,在没有支付对应货款的情况下,从A公司处提走了剩余货物。他提出了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伪造提货函提货的行为性质,二是诱骗Z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定性。最后,他提出了对B公司行为的法律定性建议,认为应当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

(浙江海洋大学舟山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张博涵)

张志钢老师对张博涵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该论文富有启发性,并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罪名的界分标准。张志钢老师赞同其关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区分论证的方法,并指出在商事交易中,伪造提货函的行为更常见,呈现的是多方的交易主体。对于这类案件,刑法作为一个构成要件法,应当评价行为模式能否涵摄到法条的某一个构成要件。他认为,将案件建模为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即伪造提货函的行为性质和被害人认定问题,是合理的。对于被害人认定问题,张志钢老师提出不同意见,认为A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见到提货函交付货物属于履约行为,而且已经收到货物价款,并不存在财产损失,不宜认定为本案被害人。B公司在提取货物时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进一步思考。如果将这些行为评价进整个诈骗行为,作为手段和目的牵连犯,按一罪来评价是可行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张志钢)

发言主题2: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刑法评价

王中一就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刑法评价问题指出,对于该问题,目前学界存在的否定说、肯定说和两分说均源自德日刑法理论,与我国立法现状存在适配难题。按照我国立法例,在法官依法裁判前,给付人的所有权和返还请求权并未当然消灭,被给付人无权擅自侵占。关于刑法评价的核心争议,他强调,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此类行为侵犯的所有权法益背后的实益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秩序,该法益具有刑法保护价值。在侵占罪构成要件认定上,王中一指出,只有当交付不具有终局性,被给付人仅是暂时保管财物,且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才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这一结论类似于两分说,但摆脱了对民法相关概念的依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思路。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王中一)

程伊乔老师指出,王中一的论文在选题上非常精准,紧密围绕财产犯罪中的核心问题展开,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并赞赏其在论文中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深入分析,以及“从刑法自主逻辑出发”的独立判断思路。同时,程伊乔老师建议,在论证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加强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背后法益的讨论,以更全面地解释其刑法评价的合理性。此外,她还建议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更多地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以便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  程伊乔)

发言主题3:缴库还是归入?——论董事受贿犯罪所得的处置

罗智杰首先介绍了董事受贿犯罪所得的司法处置以上缴国库为主流的现状,然而该做法与《公司法》第186条规定相悖,这可能是因为法院未能认可公司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被害人地位。其深层根源在于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犯罪所得财产的性质不明,公司内部人背信犯罪的法益模糊。他认为民营企业内部人犯罪的解释适用应尊重公司法的前置法地位。根据公司法归入权规则,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犯罪系推定的公司损失或直接归属于公司的财产。根据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刑法上可以提炼出与之相对应的公司内部人背信犯罪,其以信义秩序为手段性法益,以公司利益为目的性法益。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罗智杰)

李凡非对罗智杰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其论文抓住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问题,选题具有现实意义。她赞赏罗智杰在文献梳理、案例检索和数据分析方面的扎实工作,并指出其在分析公司被害人地位、认可程度与犯罪所得处置方式之间存在显著关联的核心判断上采用了卡方检验等实证方法,有助于论证的规范性。李凡非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将标题改为《上缴国库还是归入公司?论董事受贿犯罪所得的处置》或更为适宜;并认为在论证过程中对处置的具体内容应进行更为精细的论证,对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灰色利益的情形下如何防止裁量的失衡等问题应给出更为明确的规范指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凡非)

发言主题4:电信网络诈骗中“掐卡行为”的盗窃罪证成——基于观念占有视角下存款占有属性的分析


孔令涵以“电信网络诈骗中‘掐卡行为’的盗窃罪证成”为题探讨了电信网络诈骗中“掐卡行为”的定性问题,强调了存款债权占有的重要性。她首先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中存在的“黑吃黑”现象,该现象有两个主要环节:一是将银行卡转移至电信诈骗分子控制之下,即供卡行为;二是供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办的方式截留卡内资金,即“掐卡行为”。从存款债权的归属问题入手,探讨卡内资金的性质及其在供卡行为发生前后的归属变化。她认为存款人仅占有存款债权,而银行占有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在供卡行为导致用卡人和存款名义人相分离的场合,存款债权是否发生了占有转移成为争议的焦点。孔令涵提出,应当采取观念占有的观点。在论证“掐卡行为”构成盗窃罪时,电信诈骗分子对该诈骗所得建立起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状态,这种占有状态受到财产犯罪的保护,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同时,存款名义人未经用卡人的允许,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切断用卡人对银行卡的空间支配关系,使得用卡人丧失对存款债权的占有,这一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结构。“掐卡行为”涉及财产犯罪,主观方面和法益都与帮信罪或掩隐罪无法包容评价,具有独立的可罚性。

(上海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孔令涵)

孙嘉对孔令涵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认为她的论文在文献梳理和论证结构上有可取之处,但在论证深度和部分观点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文章同时处理三个问题比较吃力,导致论证深度可能有所欠缺。他建议孔令涵在后续研究中加强对存款债权占有归属问题的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的思考和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孙嘉)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文涛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操宏均进行总结。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文涛)

操宏均老师在总结时,首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全面梳理与高度评价,并向所有参与者致以谢意。他指出,本次研讨会组织周密、选题精准、讨论深入,整体取得圆满成功;发言内容全面覆盖财产犯罪多个细分领域,充分展现了与会者的深厚学术素养与深入研究思考。结合当前社会发展形势,操宏均老师强调,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社会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财产犯罪呈现出诸多新特点、新挑战,对传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均提出了全新要求。针对未来财产犯罪领域的研究方向,操宏均老师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持续关注财产犯罪领域的新动态、新问题,强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协同发力,提升应对现实挑战的能力;二是加强学界与实务界的交流合作,凝聚研究共识,共同推动财产犯罪研究领域的创新发展;三是搭建更多常态化学术交流平台,促进研究成果的共享与转化。

最后,操宏均老师再次对主办方的辛勤付出与参与者的积极参与表示衷心感谢,并期待未来能够以此为起点,深化对社会实际问题的研究,继续举办类似高质量研讨会,共同推动财产犯罪研究的持续深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操宏均)

本次研讨会顺利落下帷幕。整场研讨会通过多层次、多维度的学术交流,为财产犯罪领域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多元思路,搭建起高效的学术交流与思想碰撞平台。



  • 社科大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 法学院校友办微信公众号

  •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 邮编:102488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