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鑫扬:论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审查原则
李思远:数字时代流量造假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蒋子涵:《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解释适用的反思
李娅:新《公司法》下我国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主体识别与利益平衡
[美]维多利亚·香农·萨哈尼著、李畑昕译:反思第三方资助对“接近民事正义”的影响
李依依、石若涵:预防性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与规范构造
张博涵:三方大宗商品交易中伪造提货函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研究
魏同强: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研究——新所有权说的建构与实践展开
罗智杰:论董事受贿犯罪所得的司法处置
孔令涵:电信网络诈骗中掐卡行为的盗窃罪证成——基于观念占有视角下存款占有属性的分析
一、刑法理论新知
1.《论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审查原则》
作者简介:余鑫扬,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犯罪附随后果在演变阶段上可以分为隔离型保安处分犯罪附随后果与刑罚附加制裁型犯罪附随后果。隔离型保安处分犯罪附随后果在适用上以犯罪人必要的人身危险性为根据,以预防再犯为目的;在手段上注重剥夺犯罪人的再犯罪能力。其主要存在立法层级混乱、内容欠缺关联性、与刑罚的严厉程度存在倒挂等弊病,应当分别建构法定原则、关联原则与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刑罚附加制裁型犯罪附随后果在性质上已异化为隐性刑罚,在适用根据上仅以人身危险性之存在为准,并且违反责任主义、承认亲属株连。对刑罚附加制裁型犯罪附随后果应当以作为审查侧面的个人责任主义原则与作为横平侧面的对实体刑罚的裁量弱化原则展开修正。
关键词:犯罪附随后果 前科 保安处分 刑罚附加制裁 责任主义
2.《数字时代流量造假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作者简介:李思远,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数字时代,流量造假行为存在刑法定性上的混乱。流量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数据,承载着用户在数字平台交互中产生的动态行为信息。以不同类型行为可能侵害的法益类型为标准,流量造假行为可以分为针对经营性流量的造假行为与针对非经营性流量的造假行为。针对经营性流量的造假行为可能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成法条竞合关系。针对非经营性流量的造假行为可能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不同手段又可能侵害不同类型的社会秩序。以技术手段实施的,当行为符合严格限定的入罪标准时,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以人工手段实施的只会侵犯网络公共信用,由于网络公共信用并非刑法独立保护的法益,不宜以犯罪论处,以防刑法边界不当扩大。
关键词:流量造假 虚假广告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解释适用的反思》
作者简介:蒋子涵,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实践中引发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构成冲击。为匡正但书条款的适用边界,应将其中的“情节”限缩解释为行为时与构成要件相关的主客观要素集合,排除行为前动机与行为后表现对定罪的影响;在判断标准上引入应罚性和需罚性二元说,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行为人的预防必要性作为认定“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基准。经比例原则审查,定罪免刑制度既难以实现预防效果,又妨碍行为人的社会化改造,故应确立“无犯罪无刑罚,无刑罚无犯罪”的理念,定罪免刑制度的合理性可进一步商榷。
关键词:但书条款 情节 法律明确性
二、探索与争鸣
1.《新〈公司法〉下我国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主体识别与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李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虽然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其规制进行了优化调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识别、母子公司利益博弈下形式合规行为与实质权利滥用的界分基准不清等问题依旧有待解决。结合我国集团公司本土化治理的土壤与域外的成熟经验,应当在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识别主体方面,采用“公司授权+法人名义+法人获益”的复合标准区分职务与个人行为,通过“全面覆盖模式”穿透责任链条,并将姊妹公司纳入实际控制人的规制范围;在利益平衡方面,应当引入法定补偿义务与契约选择机制进行日常规范和审查,在司法认定时采用“资本显著不足”与“持续性控制”的双重责任标准,同时建立分层安全港规则,融合程序合规推定与实质公平审查,将绿色转型指标纳入豁免排除范围,以平衡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公司法 集团治理 实际控制人 关联交易
2.《反思第三方资助对“接近民事正义”的影响》
作者简介:[美]维多利亚·香农·萨哈尼(Victoria Shannon Sahani),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畑昕,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第三方资助对推动“接近民事正义”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通过筛选具有可预期收益的“优势案件”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加深了弱势胜诉方的机会鸿沟。思想实验揭示,当前资助机制存在结构性失衡,突出表现为对民事被告、高成本非金钱诉请及边缘性胜诉案件的系统性忽视。笔者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将资助重心向民事被告倾斜,通过建立“败诉风险对冲”机制与算法模型优化,将程序正义价值、社会公益效应等要素纳入资助评估体系。第三方资助行业应突破单纯逐利逻辑,在资助决策中融入司法价值考量,通过构建公益资金池等方式实现商业理性与司法伦理的平衡,最终推动纠纷解决机制从选择性正义向普惠性正义的范式转型。
关键词:第三方资助 接近正义 民事诉讼 思想实验 财务因素
3.《预防性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与规范构造》
作者简介:李依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石若涵,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预防性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建构,是实现司法保护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风险预防转型的必然路径。其有效运行依赖一套贯通“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的程序体系。诉前程序作为预防性保护的核心机制,其效能通过检察建议的精准化与圆桌会议的制度化而协同实现;诉讼程序作为刚性环节,关键在于确立以严重损害风险的质、量与时间三维评价为核心的客观化立案标准;诉后执行则致力构建包含长期监督与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协同治理框架,巩固治理效果。这一系统化的制度构建,旨在推动预防性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走向司法现实,为筑牢文物安全司法防线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文物保护 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 风险预防 公益诉讼
三、青年刑法π论坛专栏
1.《三方大宗商品交易中伪造提货函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研究》
作者简介:张博涵,浙江海洋大学舟山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在大宗商品市场中,“集采—分销”的贸易模式较为常见,贸易商通常以集中采购方式从上游购入货物,再由下游客户分期付款、分次提货。然而,部分市场主体通过伪造提货委托函非法提货,破坏了信赖制度结构并引发罪名适用争议。针对类似行为,存在成立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重大分歧。在诈骗罪的判断中,部分观点主张借助“表见代理”等民事权利外观制度确定被害人,但该做法混淆了刑民规范功能,亦无法满足诈骗罪关于直接性要件、素材同一性以及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类型特征。刑法评价应回归构成要件本身,依据欺骗行为是否引发相对人错误认识并据此处分其自身财产,从而导致损害结果,确定是否成立诈骗罪。在引用案例中,行为人伪造提货函骗取货物的行为构成一般诈骗罪,隐瞒履约能力、诱使交易相对方签订补充协议以获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关键词:大宗商品贸易 诈骗罪 权利外观 表见代理 刑民交叉
2.《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研究——新所有权说的建构与实践展开》
作者简介:魏同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对所有权的解读应当以“对物的全面(事实)支配”本质内涵为依据。新所有权说是从静态与动态的角度出发,提倡“所有权本身+所有权实现”的所有权说。刑法视野下的所有权静态属性(所有权本身)呈现点状式保护的特征,动态属性(所有权实现)呈现以点连线式保护的特征,二者共同构成新所有权说对财产保护法益内涵的释读。在行为人以非法手段拿走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与行为人以非法手段拿走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两种情形中,对行为人以财产犯罪论处,可基于行为人的非法取财行为有碍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实现。这不仅走出了传统所有权说难以解决所有权与占有分离情形的窘境,而且能够给出比既有学说更具合理性的结论。
关键词:财产犯罪 保护法益 新所有权说
3.《论董事受贿犯罪所得的司法处置》
作者简介:罗智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董事受贿犯罪所得的司法处置以上缴国库为主流,该做法却与《公司法》第186条规定相悖,系法院未能肯定公司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被害人地位所致。其深层根源在于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犯罪所得财产的性质不明,公司内部人违信犯罪侵犯的法益模糊。民营企业内部人犯罪的解释论和司法适用应尊重公司法的前置法地位。根据公司法归入权规则,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犯罪系推定的公司损失或直接归属于公司的财产。根据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刑法上可以提炼与之相对应的公司内部人违信犯罪,它以信义秩序为手段性法益,以公司利益为目的性法益。通过辨明财产性质,澄清类罪法益,可匡正公司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中的被害人地位,从而实现以公司利益的法学关照,保障民营经济的生存发展。
关键词:促进民营经济 平等保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归入权
4.《电信网络诈骗中掐卡行为的盗窃罪证成——基于观念占有视角下存款占有属性的分析》
作者简介:孔令涵,上海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在电信网络诈骗中,掐卡行为指“卡主”将银行卡和密码等提供给电信诈骗分子后通过挂失补办方式截留存款的行为,其定性关键在于存款人分离情况下的存款占有归属。“事实占有说”将社会观念作为辅助工具,导致占有判断标准游移不定,故应采取“观念占有说”的立场:刑法中的占有是基于社会生活而建立的分配关系。名义人因供卡丧失对存款债权的正当权利和自由支配能力,而用卡人通过事实控制银行卡成为存款债权的空间占有人,建立起受刑法保护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的占有。故掐卡行为具有独立的可罚性,不应与供卡行为整体评价。名义人未经允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卡的秘密手段破坏用卡人对存款债权的占有并建立起新的占有,掐卡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掐卡行为 存款债权 存款名义人 观念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