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子风采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事务 -> 学子风采 -> 正文

社科法研 || “证据禁止理论与录音录像义务”暨“社科法研”第二期学术研讨会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1-06-02   点击量:

2021年5月21日,由法学院主办、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支持的 “证据禁止理论与录音录像义务”暨“社科法研”第二期学术研讨会顺利举行。

本期研讨会主题为“证据禁止理论与录音录像义务”,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分两阶段进行。法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的部分师生,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研讨。其中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梁雅丽主任,法学院副院长苗鸣宇副教授、柳建龙副教授,孙远教授、程捷副教授等老师以及我院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参与了线下研讨会。

会议伊始,主持人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京都律师事务所对我院学术活动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随后,林玉东同学就研讨会的主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紧接着,博士生王燕芳、硕士生徐超轶、王冰鑫、王郁茗首先进行评议,指出林同学报告中存在的研究对象不够清晰、文献不足、阶层审查方法忽视了对录音录像义务违犯的分类讨论、对德国模式进行修正进而适用于中国是否具有可行性、缺少对于现行法缺位情况下将录音录像义务违犯的法律后果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论证过程等问题。

之后,与会专家依次对林玉东同学的报告进行了进一步点评。

梁雅丽律师在点评中指出,录音录像义务违犯的法律后果问题无论对资深还是年轻律师来说都一直是个难题。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务中,口供仍然是大量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被告人当庭陈述的可信度在法官看来非常之低,律师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供述进行细致的审查。接着,梁律师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有无、审查方法、审查内容等实务中的操作进行了详细介绍,为同学们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野。

精彩点评摘选:

梁律师指出,同步录音录像的功能及其与讯问笔录的关系是律师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目的。律师在审查讯问录音录像时会着重审查:摄录画面是否能完整反映讯问人员、讯问场景等情况;该录音录像是否记录了讯问的全过程、并无删减;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引诱、威胁、辱骂等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存在摄录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严重不一致的情形等。

随后,孙远教授、程捷副教授等与会老师发表点评意见。

精彩点评摘选:

程捷副教授指出,林同学的研究对象之所以不够清晰,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形成严谨的教义学上的法律概念的现状有关。程捷副教授介绍,他了解到的“录音录像”至少具有三种不同的含义——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录音录像、担保笔录内容真实性的录音录像以及在他案中作为罪责证据(保护忠诚的侦查人员免受诬陷)的录音录像。他针对林同学报告的内容对“录音录像”的不同含义作了进一步阐释,并提醒大家注意区分不同语境下同一语词的含义,不能直接照搬。

孙远教授表示,自己对之前同学和专家点评的很多观点都表示同意,并对林玉东同学的发现——我国过度关注、信任和依赖录音录像现象的异常性表示赞同。他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人”的因素不多、更多依赖器物发挥作用的现状,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口供的易得性密切相关。他肯定了林同学所讨论的问题的意义,并进一步分享了个人的研究发现,从拟题、对真实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等方面就报告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进入自由讨论环节,柳建龙副教授首先建议主报告人就摘要及注释进行修改,并就林同学对三阶层审查方法的批评提出质疑。随后,与会专家及同学就录音录像义务违犯的问题展开更深入的讨论和交流,林玉东同学对与会专家和同学们的点评进行了回应,并表示将接受建议、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研讨会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王祉恒

摄影:张楚芊




  • 社科大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 法学院校友办微信公众号

  •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 邮编:102488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