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讯 10月9日至12日,德国帕绍大学的著名刑事法学者维尔纳·薄逸克教授在我校举办了共计四场,旨在介绍德国刑事诉讼法基本构造和制度的系列讲座。讲座的第一场由校党委常委、副校长林维教授主持,我校法学院程捷博士担任讲座翻译。
10月9日上午,在林维教授的主持下,讲座开始。林维教授首先向薄逸克教授致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辞,热烈欢迎薄逸克教授继2016年11月来我校参加“中德少年司法与青少年刑罚研讨会”后,能再度来到我校讲学。之后,林维教授向参加讲座的同学介绍了薄逸克教授在德国刑事法学界以及德国刑事专业辩护领域所取得的非凡成就。林维教授表示,希望大家能够严格遵守纪律、把握住薄逸克教授来我校讲学的难得机会,通过这次系列讲座开拓眼界、更多的了解并学习德国刑事诉讼法先进的制度模式和理念。
薄逸克教授的第一讲以“德国刑事诉讼法的构造和原理”为主题。教授首先带领大家纵览了德国刑事诉讼的程序组成、介绍了德国的刑事诉讼参与人制度。之后,教授结合案例为大家分析了包括“确定和实现国家刑罚请求权”、“确保合乎法治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及“法的和平性”在内的三大刑事诉讼目的与意义。接下来,教授以德国现有制度规定和理论学说为依据,结合实践情况和案例,详尽为大家介绍了指导德国刑事诉讼运行的主要基本原则。教授表示,德国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绝非相互独立、互不牵连的,而是相互渗透、彼此制衡的。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在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和锤炼后,早已经成为德国刑事诉讼的灵魂,具体指导着纷繁复杂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
10月10日晚,薄逸克教授以“德国刑事辩护制度”为第二讲主题,向大家全面系统的介绍了德国刑事辩护领域的规范设计。首先,教授向大家讲解了辩护制度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能。并由此引出了学界对于辩护人地位的争论及主要学说。教授认为,辩护人作为一个兼具司法公益保障和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双重诉求的集合体,应当以“有限制的司法单元”作为其定位。即辩护人一方面应当积极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其辩护行为也不得破坏司法运行的核心领域。对此,德国刑法有关于辩护人之阻扰刑罚罪的处罚规定。此外,教授还就当事人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辩护人的权利以及德国必要辩护与义务辩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讲解。由于薄逸克教授长期担任德国联邦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大学讲席退休后,又独自创办了专门从事刑事专业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所以,教授对于德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讲解不仅仅是基于学者的视角,更是结合了自身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和体悟,将强烈的实证主义倾向融入到制度的分析和探讨中来,思维方式和视角自然别具独到之处。
10月11日与12日晚,薄逸克教授分两次做了关于“德国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禁止理论”的讲座报告。11日,教授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为大家介绍了德国法定证据种类及其法定证明程序。在讲解证人证据时,教授重点分析了德国证人享有的拒绝作证权和拒绝回答权。在德国,被追诉人的近亲属和应守职业秘密者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同时,如果证人回答的问题,会让他本人或其家属招致犯罪或秩序违反行为的指控,则证人便可以拒绝回答,享有法定拒绝回答权。随后,薄逸克教授还就诸如鉴定、文书证据以及勘验证据等德国其他主要的证据种类以及德国刑诉法赋予诉讼参与人的证据调查申请权进行了详细介绍。12日,薄逸克教授就德国证据禁止规则进行了讲解。德国的证据禁止主要包括四大类,即证据取得禁止、证据使用禁止、法定证据使用禁止以及非自主性/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教授介绍到,在德国,存在着大量虽然未被立法明文禁止,但是已被司法机关承认、应当适用证据禁止规则予以应对的案件类型。这也使得关于“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的规则在德国学界成为最经常被探讨的话题。在提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承认证据使用禁止远程效力的时候,教授特意就英美法系的“毒树之果”理论进行了讲评。教授认为,德国借鉴和采纳“毒树之果”理论来指导非法证据衍生问题才是更好的选择。
在讲座的最后,薄逸克教授向大家表达了最诚挚的感谢。教授称,德国刑事诉讼法的理念、体系和发展进程可能迥异于中国。但他希望通过这几节课对于德国刑事诉讼法几个主要制度的简单梳理,增进同学们对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的了解,拓展同学们的思路和视野。薄逸克教授最后向大家发出邀请,欢迎同学们能有机会到德国学习、交流,并祝愿大家学习愉快、生活顺利。程捷老师随后对四节课的讲座进行了总结。他再一次感谢薄逸克教授带来的如此细致、系统和有深度的对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的介绍。程老师呼吁大家学习薄逸克教授的治学精神、生活态度和人生哲学,做一个拥有高贵而有趣灵魂的法律学人。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随后大家与薄逸克教授和程捷老师合影留念。
(摄影:王艺霏 黄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