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下午,由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互联网广告平台的法律责任探讨——从‘二跳’广告说起”学术沙龙,在社科院大学西三环学区举行。本次沙龙是“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的第四期。
沙龙由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主持,社科院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进行了致辞,参加讨论的专家有国家行政学院王静副教授、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赵芸芸合伙人、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伏创宇博士。
近期“二跳”广告引发了社会热议,与会专家围绕“链接式广告的特点及行业发展现状”“二跳广告审核的法律责任边界”“构建健康、良性链接式广告生态的建议和对策”等议题展开了探讨。
刘晓春指出,网络链接的无限跳转特性对于链接式广告的审查边界提出了挑战,需要依据《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规定》的条款来确定广告发布平台的审查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广告发布平台对“一跳”页面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但要求广告发布对“二跳”及至“三跳”、“四跳”进行审核缺乏法律依据。
王静认为,互联网广告作为新型的商业模式和业态,对于存在路径依赖的传统政府监管模式造成了挑战。在广告领域,我国可能存在行政过度监管的问题。对于平台,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超过其能力范围的责任,“二跳”广告即为此例。在判断平台责任的时候,需要考虑平台“是否应该做”和“是否有能力做到”两方面的问题,不能不考虑现实的技术可能性,而要求平台承担很多政府应负的监管责任。
伏创宇表示,首先需要澄清“二跳”广告究竟是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还是属于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规定》都规定互联网广告平台对广告内容有审查的义务,但需要进一步明确“广告内容”的内涵,即其是否包括广告主所控制的自行发布的广告。他认为,如果要求互联网平台对并非自身发布的二跳甚至三跳四跳后的内容也承担一种无限的审核责任,是不合理的。基于行政法的视角,伏创宇提出应当从法律保留原则、近邻性原则、比例原则与可预见性原则四个方面来厘清互联网广告平台责任的边界。
赵芸芸从自己的实践经验出发,分享了很多互联网广告的新类型,她表示,新的广告形式对于广告审查提出新的挑战,使得某些情况下的审查成为很困难的任务。她认为,在“二跳”广告领域,不应当施以互联网平台审核超越其控制范围的其他内容的义务。
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深入探讨,与会专家形成共识,一致认为互联网广告平台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控制能力相匹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主对广告内容负有第一责任,针对“二跳”广告要求平台承担超过其能力范围的审查责任,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网络无限链接的特点和互联网新业态的现实,有可能给平台赋予过高的审查责任,而增加的审核成本亦会转嫁到广大消费者身上,从而整体上损害社会福利。
(责任编辑/陈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