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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明教授讲解“中美贸易战的国际经贸法”问题

发布日期:2019-05-30   点击量:

信息中心讯(盛泽西、谭梓濠) 2018年10月14日晚上七点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良乡校区本科教学楼221阶梯教室,台湾政治大学的许耀明教授为良乡校区的师生们作了题为“中美贸易战的国际经贸法问题——以安全例外条款为出发”的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张美榕老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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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简介

任教于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台湾大学政治系、法律系双学士学位,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基础法学硕士,法国大学法律研究所基础法学硕士,法国爱克斯马赛大学欧体法与法律理论双硕士学位,法国爱克斯马赛大学国际法博士,美国加州柏克莱大学访问学人,ILA世界国际法学会“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经济法绿色经济委员会”委员,ESIL欧洲国际法学会“国际环境法”、“国际生命法”两委员会委员。

许教授首先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发展历史以及中美贸易战的相关背景。美国自川普政府上台后,于国际经贸关系,逐渐采取从多边回到双边之策略。除退出TPP外,对于NAFTA也重启谈判,而TTIP也胶着不前。在此大格局下,针对近年来中国对美国呈现显著之贸易失衡,美国也欲透过各项经贸策略与WTO法律手段,寻求对于中国之制衡。甚至,美国副总统彭斯于近日也罕见地指控中国大力干预美国政策与内政,并试图改变国际秩序。2018年3月,美国决定对于中国出口之相关钢、铝分别加征25%与10%关税;4月,决定祭出301条款制裁,以确保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措施符合规范;7月与8月,美国对中国进口的500亿美元特定商品提高关税25%;9月24日起,另对2000亿中国输美商品,课征10%关税。以上川普上台之各项对中国经贸措施,基本上乃以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为理由,认为中国妨碍美国安全与利益。针对美国所设置的种种贸易壁垒,2018年9月24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 场》。

目前,特朗普上台的各项对中国经贸措施基本上以国家安全为理由,认为中国妨碍美国安全与利益,然而政治语言与WTO之法律语言终究不能轻易等同看待。许教授本次讲座的出发点,首先就在于厘清在WTO的GATT框架下所谓的防卫措施(safeguard measures)与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究竟需要符合哪些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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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听讲的同学们

许教授从“进口的增加”、“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有受严重损害之虞”和“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来分析美国钢铝材措施是否符合WTO中的防卫措施之要件,并指出,如果美国的措施是违反WTO规范之措施,则需要再检验美国所提出的国家安全例外事由。由此,许教授从国家安全例外的条文解析和WTO司法实务的角度阐释了WTO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规定于GATT第21条,“本协议各项规定不得用以:1、要求任何缔约国提供认为透露必违反其重大安全利益之资料。2、禁止任何缔约国采取下列为保护其重大安全利益之必要措施。(1)关于具有原子分裂性之物质或制造该物质之原料。(2)关于贩卖武器、弹药或其他战争物质及关于贩卖直接或间接供给军用之其他物品。(3)在战争或其他国际关系紧张时期所实行之措施。3、禁止任何缔约国为履行依联合国宪章所负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义务而采取之措施。”事实上,在GATT实施的历史中,对于安全例外条款的实际适用,虽有一些相关缔约国在不同案例事实的主张,但并没有经过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调查以厘清相关案件。在WTO成立后,虽一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DS38(1996)案中,曾简短论讨过安全例外条款:欧盟控诉美国根据the Cuban Liberty and Democratic Solidarity Act 1996 之出口管制措施违反WTO,原本美国欲引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但最后该案以和解收场。因此,WTO争端解决小组并无机会于法律场域真正澄清该条款之意旨。许教授指出,关于中美贸易中所涉及的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需要考量三个要素,一是美方提出的国家安全的事由,二是美国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必要性”这一要素,三是是否会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WTO争端解决机构关于后两个要素的判断就显得非常重要。

讲座的最后是问答环节,许教授就同学们踊跃提出的中美贸易战中的法律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本次讲座持续两个多小时,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摄影/魏诗月 责任编辑/胡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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