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4日,林维教授出席在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举行的“互联网法律大会”并在“数字经济的法治保障”环节就“作为新兴法益的数据权”发表主题演讲。
林维教授指出,在未来的5到10年,整个法学的知识体系以及法学院的教学体系都可能会因为互联网和大数据、人工智能而发生明显的更新迭代。但到目前为止法学院的整个教学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并没有及时地跟上或全方位地回应刑法知识的更新迭代需求。
在这个过程当中,数据是一个特别关键的概念,就刑法领域来讲,数据的保护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数据权来进行保护,数据权属的确定、界分仍是具有争议的问题。对于数据的保护大体呈现出分散性的保护,通过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进行保护。
林维教授正在发表演讲
数据权属的不确定性成为数据共享的最主要的法律障碍,也使整个竞争秩序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紊乱。以刑法为例,目前有关数据的犯罪,第285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成为常用罪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取技术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当中储存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最高可以判七年有期徒刑。
这一罪名是放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犯罪手段被得到了特别的重视,但并未对数据的权属进行确认,这可能使得在保护中偏离了目的,而过度地重视对获取手段单纯的打击。立法上不妨考虑单独设立一个妨碍竞争的犯罪,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的扰乱市场秩序罪。数据的犯罪往往都是围绕竞争而产生,对数据的保护应当体现出它所要保护的权益和法益是正当的竞争秩序,背后要考虑数据权利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法益,在未来赋权和确权的可能性。
编辑:王敏昊
本文转自社科大互联网法学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