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讯 2018年11月8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教授应邀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良乡校区)笃学讲堂做了题为“如何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学术讲演。该讲座为社科大政法学院、新时代法治创新高等研究院主办的公法论坛第41讲,系“问题和方法”系列讲座之一。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主持,政法学院副院长张超老师,理论法学与公法教研室主任柳建龙副教授出席讲座。
林维副校长主持讲座
讲座伊始,胡锦光教授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讲话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对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并强调2018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与法律委员会”是党中央对推进合宪性审查问题重视的表现。随后,他用“男女退休不同龄案”和“德国民法典父亲最终决定权违宪案”两个合宪性审查的经典案例引出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并对其分几个部分进行阐述。
胡锦光教授
在第一部分中,胡锦光教授主要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必须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这一问题。他首先提出合宪性审查是现代成熟国家的标志,能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使宪法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随后他从“法治的三重含义”和“德国航空安全法违宪案”和“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案”入手,论述了合宪性审查在新时代下的地位和应有作用。胡锦光教授指出,合宪性审查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逻辑、是宪法核心价值的体现,具有捍卫社会核心价值观,保证国家治理规则统一性,保障良法之治,推动如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的制度纠错,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制度保障和开辟权利救济新渠道等作用。
在第二部分中,胡锦光教授归纳和总结了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已有推进。第一、我国制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以及《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将宪法规定具体化。第二、2017年12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法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第三、十二届全国人大开展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第四、十二届全国人大开展专项审查研究工作。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五起典型的审查案件。第六、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发挥一定作用。第七、全国人大制定了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第八、全国人大于2016年底建立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胡锦光教授认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推进目前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有许多需要创制和完善之处。
在第三部分中,胡锦光教授就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未来的推进空间做了展望与说明。在合宪性审查体制上,他认为我们要立足于我国的宪法制度即民主集中制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在坚持原有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如下的“健全”、“完善”和“加强”。首先,应当强化合法性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功能。其次,在合宪性审查主体上,通过对现有机制的否定性分析,他认为应当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职能。再次,应当从实际受害人、穷尽法律救济、只审查法律文件合宪性和时效等四个角度限定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又次,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使审查程序规范化。最后,应当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通过宪法解释推动合宪性审查。此外,在胡锦光教授认为合宪性审查在明确违宪责任、统一审查体系、规范启动主体、明确违宪责任、强化理论研究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补充。
在第四部分中,胡锦光教授对目前合宪性审查推进工作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首先是对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宪法的功能和合宪性审查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等问题的思考不足。其次是目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合宪性审查权,鉴于其立法机关和合宪性审查机关的双重属性,这样的自我审查往往失之于宽、流于形式。最后,合宪性审查缺乏启动程序的过滤机制,难以找到真正有价值的宪法问题。
讲座现场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胡锦光教授对评议意见和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对检察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作用、改革与法律权威的矛盾等问题进行讲解。随后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撰稿人:邓翔宇
责任编辑:胡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