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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到我校讲授“数字化与虚拟化对刑法的挑战”

发布日期:2019-12-12   点击量:

信息中心讯  2019129日晚,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埃里克·希尔根多夫(Eric Hilgendorf)教授应邀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作了题为“数字化与虚拟化对刑法的挑战”的讲座。此次讲座由我校副校长林维教授主持,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畅担任翻译,与谈嘉宾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蚂蚁金服集团安全部总监连斌先生、我校政法学院李卫红教授、何庆仁教授、秦一禾副教授、程捷副教授、姜文秀副教授以及方军老师。本次讲座由新时代法治创新高等研究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政法学院主办,学生社团法学社承办。

希尔根多夫教授指出,随着科技日新月异地发展,数字化与虚拟化给刑法领域带来的冲击首先就是眼花缭乱的新型犯罪。希尔根多夫教授首先介绍了狭义和广义的网络犯罪两个概念。前者是指针对计算机系统本身实施的犯罪类型,如计算机诈骗罪、窥探、截取数据罪、窝藏数据罪、伪造起重要证明作用的数据罪、变更数据、侵入计算机系统以及滥用电信网络服务罪,后者是指通过计算机实现的传统犯罪类型,如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或进行政治宣传。在广义的网络犯罪中,网络是作为一种犯罪工具或手段,并且这种犯罪在德国越来越多。

紧接着,希尔根多夫教授从总体宏观的角度阐述了互联网犯罪的研究范畴:现在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交网络、移动网络、云计算以及工业4.0,而在不久的将来,研究应当会包括增强现实、虚拟现实、部分或全部自主驾驶车辆、联网自主系统以及大数据分析等领域。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犯罪”,明智地去考虑将来会发生的事对于法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希尔根多夫教授指出,网络犯罪的一般特征是生活世界的全面数字化。新出现的社会危害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将涉及到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并非所有新出现的社会危害行为都是犯罪,刑法的适时修正就显得十分必要。所有技术变革都会带来新的滥用可能性,网络犯罪正是技术滥用的一种表现,给全世界带来了新的挑战:新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层出不穷,如钓鱼、窥探数据、黑客行为、网络跟踪等。这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影响了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发展。其次,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法律执行问题、实证基础不清晰、互联网犯罪的心理特征以及全球范围内的沟通可能性等诸多方面。正因为网络犯罪的一般特征和这些特殊性,网络犯罪的形态较多:如身份盗窃(冒用他人身份)、钓鱼(窃取他人账号密码)、获取他人隐私后进行敲诈勒索、僵尸网络和流氓软件、恶意传播信息损害他人名誉、通过网络上的交易平台进行非法交易(黑市)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犯罪未必就是高科技犯罪和精英犯罪,其有平民化的趋向。根据2018年德国的统计数据,网络犯罪中有三分之二是计算机诈骗罪。由于大量计算机犯罪止步于预备阶段,被害人通常难以意识到一集被害人通常不会报警等因素,网络犯罪这一领域的犯罪黑数比较大。

希尔根多夫教授指出,互联网时代使得跨国犯罪更加容易,由此产生了刑法管辖权的冲突。希尔根多夫教授结合弗雷德里克·托本案分析了互联网时代犯罪管辖的难题,托本在澳洲的网站上发表否认纳粹大屠杀的言论遭到德国检察机关的起诉,教授认为德国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在行为地不受处罚的行为,其他的国家就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

在希尔根多夫教授的精彩报告之后,与谈的几位评议人分别作出了言简意赅的评论。江溯副教授认为在网络犯罪全球化的当下,刑事管辖权确实面临着重大挑战,同时跨国犯罪使得证据的获取变得异常困难,而国际合作也存在一定的障碍,未来仍然需要拓展和深化国际范围内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

连斌总监则提出了三点想法:1.中德的网络犯罪虽有相同点,但差异十分明显;2.公权力的替代化。面对各种网络攻击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规制,双重压力之下的互联网企业很难在两者之间平衡。由于社会中技术信息的非对称性,国家强制力如何保证风险控制成为重要议题,网络安全标准的细化和培养“白客”对抗“黑客”是两种应对手段;3.公权与私权的合作趋势,比如国际刑警组织开始注重与私企的合作,建立了一系列打击网络犯罪的配套措施。随后,我校何庆仁教授等老师也对希尔根多夫教授的报告作了回应。

希尔根多夫教授最后指出,立法应以法益保护为导向进行立法,因为立法者若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立法,由于刑法的明确性,一旦行为方式稍有改变,该条文就将不再适用。尽管中国和德国刑法存在差异,但在网络犯罪领域有广泛的合作基础和可能,希尔根多夫教授希望加强中德刑法学的交流,在交流中共同进步。

最后,主持人林维教授表达了对希尔根多夫教授和与会老师的感谢,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撰稿:谭梓濠

摄影:张雪雅

编辑:申洁

审校:方军、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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