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庆仁,湖北潜江人,吉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德国马普刑法所以及台湾地区中正大学访问学者,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共同犯罪理论以及归责理论,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多项省部级科研课题。
著 作 摘 要
无论是形式上研究共同犯罪现象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还是置重于法益侵害因果性的因果共犯论,都具有强烈的自然主义色彩,欠缺对规范性归责的足够关注。实际上,归责理论不仅影响单独犯罪,对共同犯罪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在以自由而不是因果为中心的规范性归责的视野之下,共同犯罪不只是一种社会现象和因果事实,更是一种归责形态。透过规范性理解其归责基础与界限,可更新共同犯罪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并实现共同犯罪理论的规范化。
基于以上的问题意识和基本立场,本书结合国内的相关研究以及德日刑法学的一手文献,从归责理论的视角对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检视与反思,是国内首部根据归责理论探讨共同犯罪的专著。本书首先探讨了我国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合法性危机,指出了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在实质合法性方面的不足以及新共犯论在形式合法性方面的欠缺。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源于所谓“以作用分类法为主、以分工分类法为辅”的传统认知对主犯-从犯与正犯-共犯体系的割裂,本书主张作用分类法的规范化与分工分类法的实质化,从而实现两者分类方法的合一,以解决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在形式与实质合法性方面的危机。作为进一步展开研究的另一前提,本书还论证了共同犯罪理论的阶层意义,认为刑法教义学转向阶层体系具有必要性,阶层体系对共同犯罪的认定同样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具体的阶层判断上,共同犯罪应当属于不法阶层,与责任无关。
在此基础之上,本书选择由各种理论都予以认可的共同犯罪中的直接-间接模式切入,试图透过剖析该存在论构造背后的归责意义,揭示历来的理论在归责认知方面的缺失。也就是说,历来关于共同犯罪归责基础的研究大多以限制的行为人概念为前提,认为正犯是直接归责者,共犯则必须透过正犯的行为,间接地为结果答责。但是,此种诠释存在严重缺失。何为直接答责、何谓间接答责以及区分直接答责者和间接答责者的标准很少得到清楚揭示,间接答责者的根据及其与自我答责原则的关系也一直模糊不清。认为共犯对正犯具有从属性,而共同正犯之间是共同性的主张也不当地分裂了共同答责的基础。更严重的是,区分直接答责者与间接答责者在面临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义务犯和未遂犯等问题时,都将导致教义学体系内无法克服的冲突。
实际上,共同犯罪是不法的一种特殊归责形态,既不是单独归责,也不是从属性归责和相互性归责,而是共同归责。判断共同归责时,人类自由同样具有超越于因果关系的决定性意义。据此,共同归责的根据是,共同犯罪人行使自己的行为自由,在规范上表达了与他人共同塑造构成要件之实现的意义,构成要件之实现因此是全体共同犯罪人的共同作品,应由全体共同犯罪人共同答责。例外的是,如果有参加者的行为没有表达出构成要件实现的意义,则应当溯责禁止。此即共同归责的外部界限,至于共同归责的内部界限,即区分制与单一制的问题,本书主张归责意义上的区分制,应根据各参加者的归责份额来确定其是主要归责者还是次要归责者,而不是不在不法价值上区分主从犯的单一制,也不是形式地根据是否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或其一部分区分二者的传统区分制。
后 记
本书是以我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为基础,经过后续修订和研究,断断续续历时十年之久才完成的。遥想十年之前博士毕业不知何去何从,人生无限彷徨之时,在恩师陈兴良教授的力荐之下,承蒙张明楷教授不弃,如愿进入清华园,再享两年可以醉心于学术研究的纯情时光,真是何等幸运!十年之后,世事多变,本书也终将付梓,虽不敢以“板凳一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自诩,却也不禁思绪万千。每本书都有自己的生命,为了使因为研究基础理论而内容相对晦涩的本书更好地为潜在的读者所理解,略缀数语,简单记述本书的写作历程与相关事宜,以为后记。
选择《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作为博士后研究的主题并不是偶然的。我的博士论文《义务犯研究》主要就是围绕归责原理和正犯准则而展开的,恩师陈兴良教授的博士论文亦名之为《共同犯罪论》,沿着恩师的足迹,继续探讨共同犯罪,一直是我内心的愿望之一。后来就此征求冯军教授的意见时,他也表示认可,并希望我能如同罗克辛教授当初撰写教授资格论文《正犯与犯罪支配》一样,用心写出一本一百万字的代表性作品。当时已届而立之年的我本该知道这一切的难度并知难而退,却在冯军教授的鼓励下,如同一个懵懂无知的少年一样满心欢喜地开始了畅想。然后接下来的十年里,我就深陷在共同犯罪的泥淖里难以自拔,一直到今天才鼓起勇气,决定通过本书,以及去年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立项,应该会在明年出版的《共同犯罪评注》一书,结束这段不可谓不艰难的学术跋涉之旅。
确定研究主题之后,如何选择一个适当的视角,以切入纷繁复杂、博大精深的共同犯罪理论,于我而言亦是水到渠成之举。从硕士期间跟随冯军教授研习刑法伊始,我就深受雅各布斯教授和冯军教授影响,遵从一种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博士论文的写作使我更深入地了解了组织管辖和制度管辖两种不同的归责原理,也深切体认到归责理论才是刑法学理走向规范化的真正途径。透过归责的视角重新审视共同犯罪理论因此成为我的不二之选。考虑到博士后研究时间有限,我决定先围绕最基础的理论展开分析,即剖析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其他研究工作则留待以后。出站之后,为了保持全书体系上的完整性,同时使论证更为充分,我又继续对共同犯罪归责的界限问题进行了补充梳理。这也是本书最终被命名为《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与界限》的原因之所在。
十年前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状况与今天其实没有太大的差异,单一制议题的深化与因果共犯论的进一步推进可能是近十年来共犯论研究中为数不多的亮点。整体而言,受苏联影响的共同犯罪理论主要从现象上把握共同犯罪,即重视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故意这样直观的条件;受日本和台湾地区影响的正犯与共犯论则以因果共犯论为主,规范色彩同样并不浓厚。规范性的归责视角在共同犯罪理论领域可以说是相当罕见的。在此基础之上研究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与界限,无异于平地起高楼。所幸规范论与存在论之间并不是没有纽带,经过审慎考虑,我决定从几乎各派观点都承认的共犯论中的直接-间接模式这一存在论构造入手,经由剖析其潜在的归责意义与欠缺,揭示出在共同犯罪理论领域引入归责理论的必要性与路径,希望能借此推动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规范化改造,为提升国内共同犯罪研究提供新的动力和方法。
要说明的是,一如书名《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与界限》所表明的那样,本书的内容以关于共同犯罪的基础性思考为中心,即使间或涉及一些具体的教义学问题,也都取其归责面向为已足,并未探讨相关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例如,在论述溯责禁止是共同归责的外部界限时,并未详细说明如何溯责禁止;在提倡归责意义上的区分制时,也未进一步说明如何具体区分主要归责者与次要归责者等。这些教义学问题的解决当然重要,厘清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建构起解决这些问题的理论基础无疑同样重要。书中没有探讨具体的共犯教义学问题的另一个原因是,某种意义上,本书相当于共同犯罪理论的原理篇,其应用则会在笔者另行撰写的百万字左右的《共同犯罪评注》一书中予以展开。在写作时,鉴于目前国内的共同犯罪理论受日本、台湾地区和苏联刑法学影响较深,本书选择主要以规范色彩更为浓厚的德国学者的共犯理论作为比较研究的基准。一方面,共犯论的教义学研究离不开其教义学史,本书对德国刑法学中自普芬道夫以来的共犯论路径之争、黑格尔刑法学派、冯·布里、施蒂贝尔等的早期观点等均做了一定程度的评介;另一方面,对当代德国共犯学理,如罗克辛、雅各布斯、布洛伊、赫鲁施卡、舒曼、施泰因、伦齐科夫斯基、克莱斯切夫斯基等的共犯理论,书中都有或肯定或否定的分析。希望这些文献上的梳理工作能为丰富国内的讨论有所裨益。
本书能顺利出版,应当感谢的人很多,首先要感谢的当然是三位恩师。感谢张明楷教授给我提供了宝贵的进站机会,并为我争取良好的研究条件,赋予我充分的学术自由。两年博士后研究期间,我近距离领略了大师的风采,无论在治学、从教还是为人上都受益良多,并且结识了那么多优秀的同门。感谢陈兴良教授对学生一直以来的包容和支持,我进站离不开陈老师的大力推荐,出站时陈老师又拨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席,出站之后也时常关心学生的研究和境况,师恩浩荡,难以言报!感谢冯军教授对我学术之路的引导和多方关照,迄今为止,我在学术上走的每一步,包括本书以及《共同犯罪评注》在内,都深受冯老师的影响。也许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老师是世界上最好的老师,我的感觉则尤其强烈。
感谢周光权教授、黎宏教授和劳东燕教授参与我博士后出站报告的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本书的大部分内容都已在相关刊物上发表,为此我必须对各位编辑老师深表敬意和谢意。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在我博士后期间就将我引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工作,之后又对我的工作和生活予以诸多帮助。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王新清教授多年以来对我的关怀。感谢我所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这是一个年轻而又充满活力的工作团队。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将本书纳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文库,为本书提供了充足的出版经费。感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张湉老师为编辑本书所付出的辛劳。
学术研究首先是一种自我跋涉,出版则意味着终点站或者中转站的到达。剩下所能期待的,就是其他研究者可以从中受到启发或者发现了可批判之处,愿意参与到对话之中,这也是笔者此刻最大的企盼。
何庆仁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