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下午,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新时代法治创新高等研究院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名家讲座(第四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良乡校区研究生教学楼成功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岭老师应邀就“国旗法、国徽法的修改及其解读”发表了精彩的讲演。讲座由柳建龙副教授主持,伏创宇副教授、江辉博士作为与谈人和法学院部分硕士生、本科生一起聆听了马岭教授的讲解。
马岭教授首先从国旗法、国徽法与宪法的关系切入。就宪法之将国旗与国徽纳入调整范围而言,她指出,不能仅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解读宪法的功能,而应从各方面探究宪法的作用,如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法,还是国家诞生的合法性证明,因此将国旗与国徽规定于宪法之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使国家具有合法性的标志。同时马老师对《共同纲领》以及目前我国发展历程中的多部宪法中关于国旗与国徽的规定作了简要梳理,最后过渡到即将生效的《国旗法》与《国徽法》。
随后,马岭教授阐述了国旗与国徽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她指出,多数人比较关注二者的共同点,即都是国家标志,但对二者的不同点却了解较少。就二者的不同点而言,首先,在国旗与国徽的图案方面,国徽所包含的元素明显较国旗更为丰富;其次,国旗与国徽二者的象征意义不完全相同,国旗一般是作为国家的象征,国徽则不仅是国家的象征,而且是国家权力的象征。
接着马岭教授在将国徽法与国旗法做出比较的同时,着重分析了国徽法。她分别从悬挂国徽的机构、场所、印章、网站、文书等五个方面展开论述,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细致梳理,指出了人们容易忽略的一些地方,如《国徽法》第四条对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作出规定时,并未将国家部委中除外交部以外的其他部委列为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国徽法》第五条对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作出规定时,主要包括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宪法宣誓场所,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但未规定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政府、检察院等场所。她同时举了大量目前实践中国徽悬挂和使用的例子,提出应如何看待和评价这些现象,在法理上应如何做出解释,如有些机关或部门的徽章是以国徽为核心构成的图案(如警徽、武警徽、工商徽、检察徽等),这些徽章的使用是不是使用国徽?受不受《国徽法》的调整?检察院的大楼外面挂的是国徽,其内部的会议室挂的是检察徽,为什么?法院除了审判庭应当悬挂国徽外,其审判委员会会场是否也应当悬挂国徽?地方的人大和一府两院及监察委的任命书上为什么不使用国徽印章?外交使领馆的请柬上是否可以使用国徽印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法院是否应当悬挂国徽?等等,对这些问题,有的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阐释,有的则希望能够和大家进一步共同探讨。
之后讲座进入与谈环节,伏创宇副教授、江辉博士作了精彩的点评。其中,伏创宇副教授指出:首先,马老师以国家权力角度为切入点对国旗、国徽与宪法的关系进行解读,方法上十分具有启发性,令人受益匪浅;其次,马老师不仅从法教义学的角度作了规范分析,还从实证角度作了大量论证;最后,马老师的发现与探索问题的精神十分令人敬佩,在她的讲解中不仅仅单纯涉及宪法与国徽法的知识,还包含了一定的历史、人文等相关知识。江辉博士就马老师研究问题的实证方法、国家标志的功能等谈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国旗与国徽的使用问题是需要较多法律规范共同协调加以解决的问题,单纯依靠国旗法与国徽法无法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实践中出现的国旗国徽的使用方式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实践的习惯所导致。国徽的使用是一个具有高度导向性的问题,需要从实践与规范的角度共同理解。
之后,马岭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历时两个小时的讲座在大家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郭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