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下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社科大互联网司法前沿论坛第3期、社科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第6期“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线上成功举办,关注该领域的司法实务人员、专家学者和产业代表参与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提供相关支持。
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教授致开幕辞,主题发言和圆桌讨论两个研讨环节由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主持。
林维教授介绍了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及科技与法律论坛的系列活动,本次研讨是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的第38期,也是研究中心在“互联网司法前沿”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两个领域持续组织讨论的组成部分。接下来希望通过这些论坛能够形成一些成果,把专家意见转化为具有影响力的立法和政策建议。林维教授结合两会和媒体的有关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相关领域,介绍了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问题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突出性和重要性,并感谢各界专家学者的到来。林维教授表示,社科大研究团队愿意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个领域展开持续深入研究,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合作伙伴继续共同推进相关活动和研究,希望能够既站在中国的前沿,也促使我国的研究成果能过站到国际前沿,共同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贡献力量。
会议分为三大议题,即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主体问题、用户和主播之间的打赏行为性质和效力及主播与平台的法律关系问题和当事人过错认定问题,各位专家、学者围绕相关领域展开了充分讨论,并提出建设性的观点。
在主题发言环节,字节跳动高级法律顾问郭星以公司产品抖音为例介绍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措施,如对实名认证为未成年人的用户,产品自始不会开通充值打赏功能;对未成年用户的使用时间进行限制;设置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条款,积极处理未成年人的退款诉求等。同时,他介绍了在未成年人退还纠纷中的困难,如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退款、监护人疏于管理账号、平台向主播追偿难等问题,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直播平台应尽相应监管和注意义务,是家庭、学校、企业和社会共治的事业。就不涉及未成年人的、一般性的直播打赏问题,他也从法律角度表达了意见,认为在用户、平台、主播的法律关系的问题中,用户和平台、主播和平台均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用户打赏行为的问题上,每次充值行为具有独立性,直播平台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受保护。
腾讯安全法律部高级研究员张娜从行业实践角度,介绍了关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限制未成年人的网络交易行为的系统设置与救济措施的发展,以及在纠纷处理中应依照严格证据标准,综合当事人陈述、客观证据、行为推断等确认交易主体是未成年人。在平台责任与过错认定中,提出科学客观界定家长、孩子和平台的三方责任归属问题,介绍了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的举措,以及人脸识别的相关问题。而关于分配返还的比例问题,则以最终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返还。
社科大互联网法治中心特约研究员孙磊区分了直播和游戏的识别问题,从实际案例出发讨论了退费比例和行为主体的识别在两个领域中的不同和特点。他提出,我国在识别判断标准的问题上最为严苛,基本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使得能否以科技手段识别用户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可能对企业的成本、用户隐私和安全等产生巨大影响,并通过比较法视角指出家长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重要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雷在法律关系定性问题上指出,应根据主体类型进行定性识别,如网络平台和用户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则类似于电商平台自营或者他营的关系,而网络用户和平台主播之间则可能构成赠与合同或者服务合同,网络用户和平台主播之间法律关系定性之争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不同定性不会导致案件最终裁判结果实质差异。举证责任和合同效力方面,未成年人打赏和充值根据民法典第145条没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则无效;此类案件尤其会涉及主体身份的确定和举证责任分配,并对此作了详细分析。合同无效后,返还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义务的主体和返还财产的范围。返还义务主体方面,王雷认为在起诉时可将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一并起诉,且应讨论其中的义务分担问题,及注意区分付费、打赏环节导致义务主体不同的问题;返还范围方面,应当根据注意义务和过错认定。对于未来立法,王雷认为应当注意网络平台注意义务的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着重讨论了如何判断未成年人是否适合从事特定的网络交往活动,认为争议的焦点是未成年人从事相应的不适合其从事的活动引发财产损失如何分配的问题,并非单纯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对于打赏的法律属性,他认为基于特殊的商业模式,网络直播将定价权转移给服务的接受方;对于风险分配问题,提出应当注意识别未成年人身份和父母监管两个问题,应讨论两者控制能力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胡凌讨论了游戏账号使用人识别的问题,提出围堵的识别模式,如使用青少年模式确认身份、互联网用户画像,以及疏导模式,如家庭守护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他认为后者可以不限于游戏,并讨论了家长在此过程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而对于身份认证则是一个逐渐的过程,可以通过技术以外的柔性规定去推动。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一庭的袁玥法官认为,未成年人因充值打赏主播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注意未成年人保护与合同权利保障的平衡。各方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判断。
在圆桌讨论环节,网易游戏资深法律顾问余美敏从公司实践角度出发,认为证明未成年人充值可以从游戏行为、游戏目标群体的设置、登录的注册信息等方面来证明。对于未成年人退款,她认为应当由家长承担举证责任,且对于人脸识别应采取更谨慎的态度。
百度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李帅认为应区分直播打赏的不同领域,直播可能是具有服务性质的,且平台在提供服务时也付出大量成本。而对于充值和打赏,他认为整体评价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且两者之间不一定具有连贯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静着重考虑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的问题。她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支付行为涉及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应该达到更高的证明标准,才符合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不轻易认定行为无效的立法和司法政策,也符合以低成本防御风险以及强调监护人责任的价值目标。
来自北京地区其他司法机关的实务专家也参与了圆桌讨论,并就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具体案件中各方主体过错和利益平衡、充值行为和打赏行为应当统一还是区分判断其属性等问题展开探讨。
会议最后,刘晓春简要总结,希望持续搭建平台展开相关讨论、凝聚共识,为互联网司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的规则构建做出贡献。会议在各位嘉宾意犹未尽的讨论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