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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成功举办年度中德刑事法前沿问题暨数字化与量刑研讨活动

发布日期:2022-06-16   点击量:




2022年6月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主办,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协办的“中德刑事法学前沿问题暨数字化和量刑研讨活动”通过Zoom线上会议的方式成功举办。本次活动邀请了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兹·斯特恩(Franz Streng)教授主讲,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王贞会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方军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樊文副研究员担任与谈人。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程捷副教授主持。

弗兰兹·斯特恩(Franz Streng)教授是德国当代著名的刑法学、少年刑法学与犯罪学家,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法学院教授、犯罪学与制裁法研究所所长,希腊雅典国立卡波蒂斯坦大学荣誉博士,日本东京庆应义墊大学特聘客座教授。斯特恩教授出版各类学术作品150多部,其中最著名的是《刑事制裁》、《少年刑法学》等,其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均有鲜明的个人特色。

在报告开始之初,斯特恩教授首先介绍了德国在量刑方面的司法现状。由于地区、地域和法官的不同,德国的量刑有很大程度的差异,公众也感觉到公正刑罚的要求正在被违反。无论是数十年来不断发展的量刑理论,还是经过大规模刑法改革而在《刑法典》第46条及以下数条创立的法定量刑规则,均没有对这一因境实现实质性的改观。接着,教授向大家详细介绍了几种解决该问题的方案。




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法学院 弗兰兹•斯特恩教授)


第一种方案是在量刑环节运用比较性方法。当法官在确定量刑起点时,通过对比已经被判处的类似犯罪的刑罚量,有助于减少评价上的不确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形成了一种所谓的“刑罚估算率”(Straftax),在极端情况下是按照典型犯罪类型来确定“量表”。或者要么是“法官的刑罚幅度”方案,这种法官的量刑幅度是根据典型的犯罪形式制定的,与相应法定刑幅度相比更窄。但是该方案仍然给刑罚的必要个别化预留了空间。教授通过展示刑事追诉统计数据证明了较宽的法定量刑幅度(Strafrahmen)在实践中通常仅被部分地适用,且法定刑幅度在某种程度上被搁置一边了。斯特恩教授补充道,在实践工作中法官会找到一定的标准,然后通过自己的经验判断来做出一定的处罚。最高法院也间接参与了这个流程,它也会为未来的司法实践给出指导性的信息。教授展示了1989年到1990年在下萨克森州对法官和检察官的问卷调查,大部分的刑事法官均认为,量刑以类似案件常见的量刑值为导向是“重要的”或者“非常重要”。且约94%的受访问法官认为量刑值对量刑有影响,其中“经常发生的轻罪”占肯定意见中的绝大多数。不仅如此,特别是没有经验的法官和检察官通常会欣然接受既定的法官量刑幅度,因为这种量刑幅度有利于降低应付特别宽泛的法定刑幅度时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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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方案是在量刑中引入“数字化”方法。随着现代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在量刑中采取数学运算的观点是具有可行性的。例如其中的一种方式是,将对民众的访谈而生成的锚定值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关键。但这种模式仍必然遭受质疑,因为法院对数据的获取和处理既不能令人信服,也无法被检视,这也是德国联邦所明确强调的。其后,斯特恩教授向大家介绍了量刑数字化的基本形态之一:美国的量刑指南模式。指南根据犯罪形式、损害程度和前科等特征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刑量要求,仅允许在非常有限的程度内超过或者低于这种刑量要求。立法机关的权威性赋予了这种量刑指引的正当性。但美国的量刑指南也受到了质疑,它所营造出的刑罚平等虽然防止了不理想的刑罚个别化形式,但也排斥了必要的刑罚个别化形式。法官因为在法律后果层面受到了束缚,为了谋求公正的刑罚而改在犯罪构成层面去操纵调节。如果法官很大程度上受到量刑指南的拘束,检察官便会利用其基于裁量性理由终止案件部分内容的权力过分地影响量刑。这些问题导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如今要求量刑指南的拘束力被相对化。另外,量刑指南也不能始终适应不断变动的社会公正观念,其因过时而产生的危害必然大于原先刑罚幅度的过时性。

第三种方案是建立并使用量刑信息系统。量刑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储存每一个附带刑量的判决以及生效判决中记载的犯罪情状的系统。经过初始搭建阶段以后,便可以查询到系统中有的刑量,其间至少将相关的罪名作为检索词。每一次的查询将会显示刑罚量的区间以及算数平均值、中位数和众数。查询者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解读显示的量刑数据,并且以此作为参考的基础。也可以将检索任务限定在时间和地域的维度上,例如仅查询当前的判决或者特定地区的判决。教授指出,获取信息只是根据个案特殊性以及相关刑事政策评价出正确量刑决定的第一步。通过数据查询而反映出的带有共识特征的“法官量刑幅度”,在该幅度中可以将待决的案件按照“加重处罚性”或者“从宽处罚性”的特征进行归类,甚至法院也可以故意作出不同于统计趋势的趋势性裁判。

最后,斯特恩教授强调,利用更优化的量刑信息有助于更加有效的有关量刑的法律上诉审。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实务见解一向认为,量刑是“事实审法官的基本性事务”。但是在划定裁量的界限时,“常态性”往往至关重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时会以偏离常态为由认定刑量不符合罪责。更为常见的是,上诉审法院通过认定量刑偏离常态的方式指摘被上诉判决有关刑罚量的说理不足。如果能系统地整理事实审法院的量刑裁判,可以为法律审上诉法院判断系争判决究竟有无偏离“常态”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不仅如此,量刑信息系统的数据也会给立法者的工作提供优化的实证依据,即有助于创制各种具有相同需罚性的犯罪构成并且设置相对较窄的法定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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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程捷副教授)


程捷副教授总结了斯特恩教授针对数字化和量刑的主题报告,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谈了自己的感悟。他非常赞同斯特恩教授所强调的应重视法官作用的观点,不应该是直接依靠机器来量刑,否则就违背了法官独立裁判原则的要求。他还谈到,中国在刑事诉讼中也强调检察官要提出精确的量刑建议,这在实践中的争议非常大。量刑辅助系统能不能在这种争议当中起到作用,也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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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樊文副研究员)


随后,活动进入与谈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樊文副研究员对斯特恩教授的此次主题报告做了归纳和提炼,同时结合了德国量刑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量刑制度发展的社会背景,做了更加深入细致的展开和解读。他指出,根据研究数据表明,不同地域间量刑的巨大差异在德国是一个非常显著现象。通过量刑指南来改善这种量刑差异,在现阶段也是不现实的。在思考如何解决该问题前应先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比如相应的这种犯罪行为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发生的频率是不同的,考虑到一般预防的考量,量刑差异就会显现出来。再比如,在不同的地域民众对犯罪发生之后期待给予定刑的态度是不一样的,这也是可以解释量刑差异的一个原因。他也指出在量刑信息系统中检索时,法官是要看量刑的长期发展趋势,还是要看当下的量刑发展趋势,这可能是需要斟酌的一个问题。同时,他也从心理学的角度向斯特恩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一个月的刑期和两个月的刑期之间的差别是一个月,二十五个月和二十六个月的刑期之间的差别也是一个月,而这两组刑期的差别在量刑法上应如何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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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王贞会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王贞会教授从诉讼法的角度分享了他的学习体会。他首先介绍了中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基本情况。中国量刑程序改革大致从2010年左右开始,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分为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对特定类型犯罪梳理和设定了一系列的量刑考虑情节从而为法官做出量刑裁判提供指导从而实现量刑的均衡和实体公正;第二,通过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从而在程序上将量刑和定罪分开。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也采纳了这样的改革思路,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自此从法律的层面上确立了中国刑事诉讼中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化为我们在量刑问题上进行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上的条件。接着,王贞会教授介绍了量刑数字化在中国的发展。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中国司法的状况,大大提升了中国司法现代化、智能化的水平。而量刑信息系统的建设,在中国是中国智慧法院建设和司法信息化司法智能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后,教授针对斯特恩教授的报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在中国的语境下,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能不能约束法官作出量刑裁判是需要进一步去研究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官一般应当采纳。实际上这也就意味着从法律的层面上赋予了检察官量刑建议一定的约束力。教授还指出,量刑数字化与量刑智能化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数字化主要是通过数据提供一定的参考,而智能化更多的是在探讨人工智能在量刑中的应用,它可以给量刑的均衡提供相应的辅助。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推进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系统,部分地方法院也已经建设了相应的系统。虽然还没有实现普及性的使用,且其使用效果还需要进一步去实践验证,但是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是一个趋势,也是司法智能化的一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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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方军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方军副教授通过分享案例的方式生动具体地呈现出了数字化量刑这一主题在现实中的表现。他指出,不论是斯特恩教授所介绍的量刑信息系统,又或是中国的量刑辅助系统,都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之上运用一定的算法去分析量刑的区间。但问题在于,这种核心算法的编辑往往不是司法人员完成的。在中国各种智能的司法系统、信息系统几乎都是外包给科技公司去开发,这是否会造成掌握算法分析的技术人员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远远超过司法人员?如何防范核心算法的暗箱操作?因此,他认为智能量刑的效果还需要认真评估,尤其量刑结果的最终确定仍需要人工的干预。最后,教授向斯特恩教授提出了一个技术性的问题:犯罪预测、犯罪计划等不易被量化的因素如何在这个量刑系统中被赋值,进而最终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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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 林维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林维教授结合中国实际表达了他的感悟。他指出,中国的学者对量刑本身缺乏特别深入的研究。多年以来,刑罚论在精细化程度等方面所取得的进步远远不如犯罪论,他也建议未来中国的学者能够对刑罚论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他还指出,刑法学者的想象力在数字化这方面是不足的,技术和刑法学科之间的对话也远远不足。在司法实践层面,我国过去在量刑数字化方面的探索也并不充分,我们没有这么大的一个数据库,做不到同一个市的不同区的法院之间的数据互通。在小范围内进行探索,样本量是否足够大到能够对整个这个量刑问题产生作用,是值得我们怀疑的。而量刑结论的得出,又如何能够保证使用上的正当性,这也值得我们思考。教授还提到,法官在进行量刑考量时会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而这些在裁判文书里有时不会得到明显的表达。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背后所隐藏的政策的考量以及各种利益的平衡是机器不太容易判断的。林维教授还强调,公平正义可能会通过技术的手段得到强化,但是归根结底,公平正义仍然是人性的自我判断。而如何看待法官在量刑中应该起到的作用等问题不仅仅是研究人工智能的问题,在这之前首先要把“人”研究明白。



在互动环节,斯特恩教授就各位与谈人提出的问题逐一作了细致的解答。最后,主持人程捷副教授感谢了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各方专家、主办方、承办方、翻译老师及听众。也期待在未来疫情结束后邀请斯特恩教授来到中国延续对话和讨论。本次研讨活动在热烈愉快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文稿 | 舒璐瑶 李同梁

编辑 | 李孟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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