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学院新闻 -> 正文

梁慧星教授回母校作专题学术讲座(含讲座回放)

发布日期:2023-10-11   点击量:

2023年10月8日下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母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为法学院师生作了题为“侵权责任编若干问题”的专题学术讲座。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初霞主持,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担任与谈人,我校及兄弟院校师生、法律实务工作者等数百人聆听了本次讲座。(点此观看讲座回放)

主持人 张初霞副教授

梁慧星教授致力于倡导“读条文、学民法”的学习方式,此次讲座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例,向在座师生传授了“读条文、学民法”的方法论。梁老师主要以侵权责任编的部分条文为例,为大家示范了如何理解和把握各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适用规则,引导大家如何正确的掌握和适用侵权责任编。

主讲嘉宾 梁慧星教授

首先,梁老师以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与其他各编相关条文为例,从侵权责任编的外部视角详细阐述了该编在《民法典》中的逻辑关系以及与其他各编的适用关系。梁老师结合物权编第205条、合同编第463条等条文,阐述了《民法典》所具有的中国特色,即在各编首条规定本编的调整范围。接着,结合一般侵权行为与加害事件的众多规定,详细阐释了立法者在表述上使用“侵害民事权益”而非“侵权行为”所体现的立法技术,使在座师生深刻领悟到了这一表述的内涵,再次展示了《民法典》的中国智慧与特色。另外,梁老师结合总则编第118、120条以及合同编第464、468条的相关规定,论证了第1164条所提到的“民事关系”系债权债务关系,并以“是否具有救济功能和强制履行的性质”将债权债务关系划分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民事责任”,从而解释了本编在表述上为何使用“侵权责任”而非“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梁老师详细论证了侵权责任编与总则编民事责任章、合同编通则之间的位阶关系,即合同编通则位阶最高,侵权责任编位阶最低,总则编民事责任章介于二者之间。此外,梁老师针对《民法典》中不符合逻辑关系的条文或制度进行了解释,指出其系立法者从法政策的角度“不得以”而为之。

其次,梁老师以侵权责任编关于归责原则的三个条文为例,从侵权责任编的内部视角详细阐述了该编条文之间的逻辑关与适用关系。梁老师从三个条文的性质出发,即第1165条第1款与第1186条的规定不仅是原则性规定,也属于裁判规范,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而第1165条第2款与第1166条属于指引性规定,仅是原则,不具有裁判规范性质,亦不能作为请求权基础。因而,相较于第1165条第1款的原则性规定,第1166条所指引的系特别规定,属于“特别法”。同时,强调了第1165条与第1221条关于过错原则的规定,将过错原则分为“一般过错、过错推定以及过错责任客观化”三类。而1186条系以1165条第1款过错责任为前提,亦属于1165条的适用范围。

讲座现场

再次,梁老师对侵权责任编第1167条为何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进行了讲解。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传统功能是以损害赔偿救济受害人所受损害为主,我国《民法典》之所以设置第1167条,主要是为了应对现代社会人格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所遇到的以传统的损害赔偿无法充分保护受害人的问题。“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些侵权责任形式可以起到预防、制止侵权行为及损害发生的目的。由第1167条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发生了明显的变迁,即在传统的救济损害的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防、制止侵权行为的功能。

从次,梁老师以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关于“自甘冒险”的规定为例,阐述了如何通过立法目的限缩文义表述过宽条文的适用范围。梁老师对比美国、埃塞俄比亚关于自甘冒险制度的规定,强调应当限制“文体活动”的内涵,从而限制自甘冒险制度的适用范围。《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第496条确立了自甘冒险制度,埃塞尔比亚在引入该制度时,将其适用范围限制为“体育活动”;而我国在引入该制度时将适用范围表述为“文体活动”,具体包括“文娱活动与体育活动”,其中文娱活动在生活中一般不可能发生人身损害,也并非所有的体育活动均存在发生人身损害的风险,因而在形式上不当的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在埃塞尔比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限缩解释为肢体类、球类、正式比赛类等体育活动。

最后,梁老师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中的第1229、1232等条文为例,阐述了侵权责任编各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不仅需要考虑自身内部的体系性,还需结合其他特别法律、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案例。梁老师参照《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文,发现其规定了“环境”的定义,而无“生态”的规定,进而得出《民法典》第1229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结论。同时,梁老师分析了第1232条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强调了其中的“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两个构成要件,需要参照最高院关于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理解其内涵。

与谈人 朱广新教授

在与谈环节,朱广新教授表达了对梁老师高超的记忆力以及对《民法典》各条文的把握能力的钦佩与震撼。同时,总结了其对梁老师本次讲座的几点认识,强调我们对《民法典》条文的理解要有深厚的理论供给、通达的体系观念、开阔的比较法视野以及对现实生活的关照,才有可能实现对某一条文或制度的合理解释与适用。

在提问环节,梁老师赞扬了同学所提出的私法自治在侵权责任编的适用、债的概念以及中国民法典与域外民法典的关系等问题,并一一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与延伸,使在场听众受益匪浅,再次感受到了梁老师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鼓励后辈研学的教学态度。

讲座最后,张初霞书记代表法学院党委及全体师生为梁老师佩带学院院徽并赠送纪念品以表敬意与感谢。现场师生亦与梁老师共同合影留念。

5F752C

讲座结束后,梁老师走在良乡校园里,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日新月异的新校园建设倍感宽慰,欣然在“我爱社科大”的校园标志前拍照留念,并表示有机会一定常回母校与师生们交流。

梁慧星教授在校园内拍照留念



  • 社科大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 法学院校友办微信公众号

  •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 邮编:102488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