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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实录|刑事辩护实践的趋势与挑战:中德两国的互鉴

发布日期:2023-10-22   点击量:

2023年10月14日下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办,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协办的中德刑事法论坛——“刑事辩护实践趋势与挑战”在社科大良乡校区成功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王新清教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佩特拉·维蒂希(Petra Wittig)、代理教授马克·恩格哈特(Marc Engelhart)、意大利摩德纳-雷焦·艾米利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吉·福法尼(Luigi Foffani)、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周迪波(Debora Zhou)、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哲律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唐志威博士以及我校法学院副教授门金玲、张志钢、程捷等参与会议。法学院本科生以及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认真旁听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我校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教授主持,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畅担任翻译。


致辞环节

论坛开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教授主持。柳建龙教授首先特别感谢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Hanns Seidel Stiftung)多年以来对我校中德刑事法论坛的大力支持,随后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的概况作了简要介绍,最后再次对参会嘉宾表示欢迎。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王新清教授代表会议主办方致辞,他对几位欧洲教授来中国社科大研讨刑事法问题表达欢迎。他指出,学术的生命在于交流,举办中外学术研讨会对于促进两国乃至世界各国学术的进步和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企业合规案件等刑事案件的处置方式中,如何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亟待学术思考和实务经验交流。


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周迪波表示,该基金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促进中德两国的法治对话与学术交流,基金会在以往的工作过程中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一直保有良好合作关系。她表示,今年活动是疫情结束后双方合作的首次线下活动,而且本次主题聚焦刑事法领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主题令人感到非常兴奋与期待。


主题一: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

本次会议分为“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教义学对刑事辩护实践的影响”两个主题展开。

在第一单元,来自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的佩特拉·维蒂希教授首先作了题为“企业内部调查对个人犯罪或企业合规辩护的影响”的主旨报告。她指出,在德国大型公司或企业的运营中,为了防止出现涉嫌刑事违法或者行政违法的行为,通常会开展内部调查。企业可以将它所查明的公司内部涉嫌犯罪或违反秩序罚的情况移交给国家追诉机关。如果它们不这样做,公司的管理层就可能将承担责任,甚至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所以,在德国,无论是否已经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企业都可能开展内部调查。维蒂希教授紧接着指出了这背后的问题,如果已经启动了刑事侦查程序,企业的内部调查与公司或公司成员的辩护之间究竟会有何影响呢?

维蒂希教授还介绍道,不同于其他大多数法秩序国家,德国还没有公司刑法。但是,可以依据《秩序违反法》第30条科处公司罚款的制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判认为,如果公司开展了自我清理程序(Selbstreinigungsprozess),包括开展内部调查,就可能减轻对公司的处罚。同时,德国正在研拟的《社团法人制裁法草案》也规定了内部调查。其中第17条中规定,若完全满足“公司内调的若干品质要求”, 法院“应当”从轻制裁社团法人。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尤其要注意披露事实的范围和方式及其对查明犯罪的贡献、披露的时间、以及社团支持刑事追究机关的程度。

维蒂希教授继续介绍道,迄今为止,德国公司内开展内部调查和为公司提供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往往都是一家。但《社团制裁法草案》却规定,社团法人得到从轻处罚的必要前提是,从事内调的人不能同时兼任涉嫌社团犯罪而被启动制裁程序的社团法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其理由是,不负担辩护利益的调查才能才能真正认真地判断公司领导层涉足违法的情况。但是,这一拟议的新规定遭到德国律师界猛烈批评。

维蒂希教授还就内部调查与自然人辩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讲解,她介绍道,按照《德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员工义务,涉嫌在公司内部从事犯罪或不当行为的员工有义务接受雇主的质询。但是,员工陈述可以作为内部调查报告的一部分被转交执法当局,并对侦查活动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影响。她认为,

在大多数内调活动中,员工理应享有沉默权,有权不说可能让自己遭受指控的内容。纵使员工没有律师在场权,但是也理应告知他的辩护人有权在内调谈话时在场,并有权提前得到在谈话中可能提出的相关文件。在德国实务中,由公司来承担这种情形下员工辩护的费用的例子也不在少数。

在评议环节,来自意大利摩德纳-雷焦·艾米利亚大学的福法尼教授指出,维蒂希教授揭示了欧洲经济刑法领域的一个新议题。他认为,德国的《社团处罚法》草案实际上是想在企业的刑事可罚性和行政违法性中间划出一条线,试图在传统的刑法工具的基础上去寻找另一种新的解决方案。这种立法旨在通过“吹哨人制度”和“内部调查”让企业承担起预防犯罪的责任。他预测道,德国《社团处罚法》草案的企业合规模式最终会在欧盟国家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

我校法学院门金玲副教授从结合中国刑事企业合规的实务现状进行了点评。她介绍了中国当下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介绍了企业合规的具体流程。她认为,企业合规政策嫁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当下变相实现轻刑化的路径,但也存在如何与起诉法定和罪刑法定之间契合的问题。


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韩哲主任指出,德国的企业内部调查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异。他介绍了中国企业合规的主体、启动方式、发展与现状等内容。他认为,中国的刑事合规制度实行的是一种实践先行、立法跟进的模式,如何实现刑事合规制度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对接非常值得研究。



主题二:刑事法教义学与刑事辩护实践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代理教授恩格哈特首先作了德国刑法教义学对法院实务裁判影响的报告。他指出,德国法制度下法官见解和法教义学的关系非常紧密,德国的法官会持续地关注法律问题的最新理论解决方案。德国的律师也会深入地从最新理论方案中发掘新的视角并应用到刑事辩护实践中。对此,他了三个具体例子进行说明:第一个案例讨论“粪坑案”发展出的“客观归责理论”,该理论让德国曾经拘泥于主观层面出罪的主流司法立场开始倒向在客观阶层中解决问题;第二个例子是 “柏林墙射手案”所发展出的“正犯后之正犯”的理论目前不仅被司法裁判所接纳,甚至广泛被应用于经济犯罪的裁判中;第三个例子则讨论了企业合规理论对于量刑所产生的影响。


在评议环节,来自意大利的福法尼教授则比较了德国与意大利两国在法律制度、法律人职业体系以及法学教育上的区别。由于意大利法学院的学生并不需要通过统一国家司法考试,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人之间缺少共通的论证思维,所以他认为,意大利的司法裁判接受法学理论的影响显得更为迟缓。


我校法学院程捷副教授结合自身辩护经验,介绍了法教义学对于司法实务实际效果的影响。他认为,在中国,法教义学发挥作用前提往往是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已经进行了良好的沟通过并已经达成了较好的方案,法教义学最终扮演一个落地的“台阶”而已。他还指出,法学教育中开设法教义学课程对实务能力培养颇有意义,但或许与意大利的情况相似,就业目标的多元化与不确定性制约了法教义学课程的接受程度。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唐志威博士比较了德国与中国的法学教育,他认为德国的实务从业者之所以对法教义学更有认同感,其中因素之一是德国法律评注文化。法律评注是刑事辩护人与刑法学研究者紧密联系的体现,许多重要的法律评注都有律师担任撰写者。他还指出,判决说理的文化也能影响刑法教义学与刑事辩护实践的关系,详细的判决说理可以提升辩护人关注理论发展的热情。

总结发言

王新清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发言。他指出,两国关于企业合规的有关做法、立法设想虽然不同,但是有互相借鉴的必要和重要的意义,中国合规方面的法律出台以后还可以继续展开讨论。王新清教授表示,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非常需要法治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他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介绍了不同历史时期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作用。学者的理论研究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上,中国每一个重要立法基本上都要事先经过学者们的论证,学者甚至直接参与法案草案的起草工作。王新清教授最后总结道,四十年来学者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有很大贡献,司法实践经历的过程与其中的规律是一个很好的研究课题。

最后,周迪波女士祝贺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并对各位嘉宾参加本次论坛致以诚挚的谢意,表示汉斯·赛德尔基金会愿意继续支持这样的活动。论坛在老师和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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