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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赫尔穆特·查致格: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视野下的电子证据跨境调取

发布日期:2023-11-0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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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下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赫尔穆特·查致格(Helmut Satzger)教授应邀为我校法学院师生作了题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视野下的电子证据跨境调取”的讲座。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裴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李怀胜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唐志威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孙远教授、张志钢副教授担当本次讲座的与谈嘉宾。此次讲座由我校法学院程捷副教授主持,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畅担任翻译,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Hanns Seidel Stiftung)驻北京代表处负责人周迪波(Debora Zhou)作为协办方代表参与讲座。我校法学院本科生以及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认真旁听了本次讲座。


致辞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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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程捷副教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赫尔穆特·查致格教授的学术背景以及本次讲座主题对中国目前所面临的打击跨境犯罪困境的意义,并逐一介绍了中方与会嘉宾,随后邀请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周迪波女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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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迪波女士代表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回顾了过往中德两国学术交流的情况。她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是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很好的合作伙伴。她对参与本次讲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表示了感谢,并预祝本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主讲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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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查致格教授介绍了在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面临的问题。他指出,欧盟的目标不仅限于经济合作,而且致力于弱化国界的重要性和实现更高程度的统一。欧盟成员国之间人员流动自由,这为犯罪后逃往其他国家提供了便利,因此在跨境追诉中特别需要跨境刑事司法协助。当前面临的问题是,被请求国只适用本国的程序法规则,如果被请求国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不足或者提供完全不同的权利保障,证据移交就会形成“权利保障缺口”,从而损害被追诉人的权利。随着刑事追诉日益数字化,欧盟内部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取得了诸多新进展。

查致格教授接着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欧盟内部刑事追诉机构的合作情况。第一,共同构建“统一法治区”(einheitlicher Rechtsraum)是欧盟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础。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67条第1款规定,欧盟旨在建立一个 "自由、安全和公正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尽管各个成员国存在不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但可以进行司法合作。第二,在创立“统一法治区”的基础上,相互承认原则(Prinzip der Gegenseitigen Anerkennung)便应运而生。该原则最终旨在实现法院生效裁判和证据在“统一法治区”内自由流通。这意味着,一国承认和执行其他成员国具有终局效力的裁判,无须审查其合法性以及其是否符合本国法律。他指出,这种相互承认的基础是成员国对彼此法治水准的相互信任。第三,适用相互承认原则也有例外。相互承认的理念在欧盟也没有完全被落实,完全且绝对地承认其他成员国的裁判难以被所有成员国所接受,在特定的法律文件中规定了“拒绝事由”作为不予合作的例外情形。

随后,查致格教授介绍了几个具有典型性的重要领域。他认为,在这些领域中相互承认原则已经或者即将引发国际司法协助的革命。

第一是欧洲逮捕令(Europäischer Haftbefehl)在欧盟范围内基本上替代了传统引渡制度。随着欧洲逮捕令的引入,引渡变成在司法机关之间进行的不掺杂任何政治因素的纯粹的司法程序。欧洲逮捕令列出了有32种罪名的犯罪清单,对清单上的犯罪,欧洲逮捕令实际上废除了双重犯罪原则。但是,查致格教授也以欧盟法院作出的一个涉及欧洲逮捕令的判决为例,指出欧盟法院朝着普遍限制“相互承认”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相互承认原则的例外涉及对欧盟基本价值观的尊重,也是“欧盟公共秩序”的体现。

第二是成员国之间的证据移交。查致格教授首先介绍了欧盟侦查令(Europäische Ermittlungsanordnung)。自2014年起生效的《关于欧盟刑事侦查令的指令》希望在欧盟内部就证据的调查和移交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该指令提高了被请求国在相互承认原则中的的主体地位。值得肯定的是,与欧洲逮捕令相比,欧洲侦查令明确规定了被请求国遇到侵犯欧盟基本权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请求国发出的欧盟侦查令。

查致格教授针对即将实施的欧盟电子证据提交令(Europäische Herausgabeanordnung)和保全令(Europäische Sicherungsanordnung) 进行了专门介绍。欧盟于今年七月通过了一项条例和一项补充指令,新法规将于2026年8月生效。根据新的欧盟法规,成员国的司法机构可以通过提交令,直接命令欧盟境内的服务提供商或设有代表机构的服务提供商向其转交电子数据。有趣的是,该指令的对象也可以是非欧盟的,却在欧盟提供服务的公司。但是,该条例也考虑到了公司的注册国与经营地国之间法律冲突的情况,如果指令的接受者因本国法律而无法遵守数据提交令的,必须根据条例规定的标准在审查程序中予以解决。查致格教授认为该法律文件还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因为执行国对基本权利的保护职能一旦被移交给执行提交令的公司后,权利保护问题就被私有化了,当事人可能会因此失去法律保护。

最后,查致格教授对报告作了简要总结。他表示,以相互承认为基础的司法合作模式在欧盟运转良好,它对于欧盟以外的寻求有效、现代化的跨国执法的国家也具有吸引力。然而,欧洲模式的经验表明,合作绝不能建立在盲目信任的基础上,否则个人权利很容易被忽视。如果没有附加的规范性纠正措施,比如公共政策保留条款,那么相互信任的体系就是不完整的。


评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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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法学院孙远教授认为,我们可以将欧盟逮捕令、欧盟侦查令以及欧盟监管令等理解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高科技”,欧盟司法合作能走到这一步付出了非常艰辛的努力。他指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前提是互相承认,而互相承认的基础是互相信任。只有在对彼此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基本信任的基础之上,刑事司法协助才能有效顺畅地进行。孙远教授认为,查致格教授所提到的,欧洲将国际司法协助程序还原为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本质上是为了避免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的观点让他印象深刻。为了有效应对犯罪国际化所带来的巨大冲击,诉讼程序必须符合程序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否则很难得到有效的协助。孙远教授还结合台湾杜氏兄弟案,介绍了在“一国两制”下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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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裴炜教授首先就国际间电子数据的移交问题表示,跨境电子证据规则从逻辑起点、基本模式再到具体规则框架都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她指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跨境电子数据取证上的发展步调并不一致。中国201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依旧遵循传统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思路,在立法上具有滞后性。

针对传统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所面临的困境,裴炜教授介绍了几种主要的化解困境的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在不打破传统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对这种制度进行简化或去行政化。第二种思路则试图绕过传统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比如在网络空间由侦查机关直接进行跨境取证,但这一思路在国家主权方面存在较大争议。还有一种思路是借助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第三方中介去调取数据,中介需要承担数据调取的协助义务,但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会对协助形成阻力。裴炜教授表示,以领土为关键要素的传统主权理论框架与高效频繁地获取境外电子证据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矛盾。至于如何平衡这一对矛盾,她在此分享了四点想法:第一,为实现跨境电子取证方面的程序创新,需要突破一些固有的或者概括性的思路。第二,在电子数据的获取和移转过程中,需要分阶段进行更为精细的分析和制度设计。第三,诉讼程序的创新需要考虑国际共识的达成。第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制度创新会和多种法律制度产生联系,需要更为系统地加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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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李怀胜副教授指出,信息化时代的刑事司法协助在中国是一个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重要命题,近年来网络犯罪在中国发展迅速且规模极其庞大,且具有明显的跨境因素,成为严重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犯罪类型。他认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在治理这类犯罪的过程中,对于数据的跨境调取有着非常旺盛的需求。他进一步比较了欧洲与亚洲的刑事司法协助现状,指出欧洲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亚洲国家更重视在刑事司法协助中保持政治和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刑事司法制度显得防御性有余而开放性不足。

他还指出,欧洲逮捕令事实上废除了双重犯罪原则,这对于解决信息化时代的跨境取证问题非常具有启发性。当前中国在跨境电子取证上面临的困境是,一方面取证规则没有充分贯彻人权保障的要求,另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在跨国犯罪案件中难以有效取证。他介绍了我国针对网络犯罪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采取的应对措施:前者是以推定为特征的的新型入罪标准,后者是结合现有证据、依赖法官自由心证的综合认定方法。他最后指出,跨境电子取证涉及合法性和效率性的两难问题,既要尊重一国的网络主权又要提高跨境取证的效率,但两者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因此刑事司法协助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查致格教授所介绍的欧盟经验对于我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框架下开展跨境电子取证很有启发意义,未来我国还需要朝着欧盟的标准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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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张志钢副教授表示,电子证据的跨境调取往往存在“一体两面”的关系,一方面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另一方面是数据出境安全问题。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数据跨境调取上持一种相对传统的立场,体现为政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数据的本质化处理,数据出境需要经过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估。他接着以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实践为例,指出与上述国家立场不同,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区际司法协助中的数据跨境调取往往以另外一种途径呈现,内地和港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都有向对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的需求。他还表示,从政府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政府提供协助,这一变迁反映了传统的属地管辖模式向属人管辖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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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唐志威博士后围绕查致格教授的报告提出了三个问题。首先是在跨境刑事案件中通常会面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当被请求国认为本国也具有管辖权时,能否拒绝请求国的合作请求,从而启动本国的刑事追诉程序。第二个问题涉及到电子证据跨境调取的背景知识,即在德国刑事诉讼法框架内,调取邮箱系统或者云端数据作为证据有什么前提条件和程序要求。最后一个问题涉及到未来欧盟内部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发展,即在新近成立的欧洲检察院的框架内,电子证据移交是否会有特殊的规定。


讨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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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环节,查致格教授针对中方与谈专家的评议和问题逐一进行了详尽回应,我校法学院在读博士生李宇田同学、石易灵同学也用德语就讲座主题进行提问,均得到查致格教授耐心解答。讲座的最后,周迪波女士代表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对各位老师和同学参与本次讲座致以诚挚的谢意,祝贺本次讲座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学术交流成果,并表示开展线下的中德学术交流活动非常重要。程捷副教授感谢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对本次讲座的大力支持,并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向查致格教授赠送礼物。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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