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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的刑法规制 | 社科大法学新青年系列论坛第五讲


发布日期:2024-05-13   点击量:


一、序幕

2024年4月1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事法判解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社科大法学新青年系列论坛第五讲——“自动驾驶的刑法规制”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于线下线上同时进行, 7万多人次在线观看了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方军主持,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机器人与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刘畅主讲,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何庆仁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志钢副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肖怡教授作主旨发言。

讲座正式开始前,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带领参加讲座的老师和来自京内各高校的学生参观了冠衡律师事务所。

讲座开场,方军副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由衷感谢和热烈欢迎,并提到了此次讲座主题缘起于刘畅助理研究员与北京大学江溯研究员等人合译的、由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所著的《数字化、人工智能和刑法》一书。人工智能和数字化技术在如今的各行各业中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法律行业作为一个高度依赖知识和信息处理的行业,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冲击和改变,对于刑法也带来了极具冲击性的影响。在过去弱人工智能的时代,人工智能靠人工,但在现在和将来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可能像脱缰的野马脱离人工的束缚和控制,对于刑事责任主体、罪责的本质等等刑法问题都带来了变革的契机。包括对于律师业等法律服务行业也会有冲击,当然也是契机。


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首先向各位参会的老师和同学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于这次讲座主题,刘卫东律师讲述了自己对无人驾驶汽车引发诸多法律问题的思考,希望通过这次讲座能够对此一新颖的课题作一些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二、主讲

在主讲正式开讲之前,首先播放了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专门为本次论坛录制的致辞,以及对《数字化、人工智能和刑法》的介绍,由刘畅担任翻译。

首先,希尔根多夫教授提到技术的发展在全球各国范围内都引发了许多相似、共通的问题,许多国家的法律人都开始了技术法问题的研究。其次,希尔根多夫教授介绍了《数字化、人工智能和刑法》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法相关的内容、创新责任、人工智能问题以及一些补充性问题(跨学科研究、科学伦理、刑事产品责任等),并重点介绍了阿沙芬堡案和两难困境案。希尔根多夫教授指出,由于汽车工业在德国的重要性,德国初期有关人工智能的讨论,多与自主驾驶技术密切相关。最后,希尔根多夫教授希望能够与中国继续保持更多更紧密的合作,未来共同探讨关于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诸多法律问题。


讲座伊始,刘畅通过通用人工智能(AGI)、或者说强人工智能的概念展示了,法律界人士与技术界人士对通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认知实际上存在着巨大鸿沟。刘畅认为技术法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具有高度的技术性;第二,具有高度的动态性。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这意味着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涉及的概念内核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相较一些传统自然犯所涉及的概念,技术法框架内所保护的法益的变化更为快速,变化幅度也更大。刘畅强调,法律不是固化社会的一种工具,特别是在技术法领域。这就要求作为技术法的研究者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库,以便正确理解其讨论对象。

对于技术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问题,刘畅首先指出,法律的滞后性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状态,而不是需要追求的目标,他认为技术法的研究不可能只涉及那些已经落地应用的技术。他运用希尔根多夫教授提出的“刺猬与兔子”的故事来比喻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比喻中,技术(兔子)虽然发展迅速,但法律(刺猬)总是走在前面。他借此强调,法律应当引领和规制技术的发展,这要求我们必须保持开放的态度,有足够的前瞻性。但他也强调,对于具体问题,技术法的研究首先要尝试在既有的框架内解决,并运用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去分析问题。

对于讲座所研讨的主题“自动驾驶的刑法规制”,刘畅主要讲述了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挑战和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

首先,刘畅指出“自动驾驶”实际并不是一个精确的概念,他将自动驾驶作出了两组分类:第一,根据概念可以分为自动驾驶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第二,根据技术能力可以分为(高度)自动化驾驶和自主驾驶。他强调,每一种不同的分类下,“自动驾驶”都指向完全不同的研究对象,而不同类型的系统需要服从不同的法律法规。此外,刘畅对比了中德两国对于自动驾驶车辆的定义以及分级,最终将本次主题所探讨的“自动驾驶问题”限定为装载有相对更高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投入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其次,在前述“自动驾驶”定义的基础上,刘畅通过三个自动驾驶刑法问题案例,说明了自动化驾驶分级的目的只是为了确定自动化程度,着重强调不能以此推断出注意义务的标准。刘畅又通过经典案例“阿沙芬堡案”展示了对注意义务的限定。检察机关以及希尔根多夫教授的观点分别从规范保护目的、可容许的风险等角度出发探讨了自动化驾驶车辆致损问题中注意义务的界限。希尔根多夫教授主张在大规模生产的领域,我们必须对生产者的注意义务进行限制,这种注意义务是由对损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而决定的,并且应当受到信赖原则和容许风险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希尔多根教授的理论体系,容许风险的范围是动态的,容许的风险也是一种动态的风险。随着技术的提高,在原来没有注意义务的场合,或许某天也许就有注意义务了。随后,刘畅通过“机你太美案”探讨了高度自动化驾驶、自主驾驶车辆技术监督员、远程安全员注意义务标准的问题。接着,刘畅重点展示了“两难困境案”,论证了在自动化驾驶车辆面临两难困境时,损害最小化原则的适用可能性。这是希尔根多夫教授提出的代表性理论,这一解决方案也已经为德国及欧盟相关法律所采纳。通过这一案例,刘畅引出了“解释需求”的概念,即有很多问题以前可能纯粹处于假想层面、或是哲学层面,而感知、处理、反应能力更强的新技术有能力处理一些人类原本无法也无需应对的情形,亦或新技术的出现使得问题成为了现实,这就强迫人们寻找一个解决方案。这时,此前的理论储备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再次回答了讲座伊始提出的问题:技术法究竟能不能、以及为什么要将这些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最后,刘畅讨论了自动驾驶车辆在事故中的法律主体问题。他认为法律主体的范畴是拟制的、不断变动的,因此应当提出合理的社会建构标准,并以此来判断是否符合条件。此外,希尔多根夫教授从机器人的拟人化角度分析了民众对机器人看法的变化,认为在未来赋予机器人类似于人的地位的趋势可能越来越明显。

发言完毕后,刘畅总结了讲座的内容。指出即使在限缩的定义下,相关的问题也仍然很多。讲座中只能展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关键是在解决问题时,应保持开放态度,用技术逻辑和教义学方法为核心,客观地去解构和分析问题。


三、评议

梁根林教授主要从六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感悟。

第一,希尔根多夫教授的研究展现了非常明确的宪法意识,他在讨论自动驾驶问题是,首先就进行了德国宪法的教义学分析,为我们发掘出了这种技术在宪法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一方面,希尔根多夫教授及德国同行在宪法条文之外发展出了同为基本权的“客观权”,这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准入提供了宪法上的正当根据。另一方面,希尔根多夫教授从德国宪法上的机动权(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中引申出了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在宪法上具有的法律根据。

第二,该研究还展现了法秩序统一性意识。对智能驾驶技术的思考,不仅要从所谓的刑法规制,还要从整个法秩序的角度,甚至还需要超越法律,从伦理道德、各个部门、各个领域来进行思考。我们应当从法律融合、技术融合的角度来思考一些新的前沿交叉问题。

第三,梁根林教授提到了法律与技术的对话与交流的问题,赞成希尔根多夫教授通过“刺猬与兔子”的比喻所表达的观点。梁根林教授指出,对于法律滞后是其本来属性以及法律滞后于技术一类说法,这可能是我们对法律与技术的一种误解。同时,他也就胚胎、干细胞以及基因编辑的事例说明,在现代技术迅速的迭代更新的时代,我们法律人应当对技术保持敬畏之心,并且我们的法律研究可能要适当的超前。

第四,希尔根多夫教授展现了其独特的学术风格,即恪守教义学逻辑支配下的解释论与立法论的齐头并进。也就是说,面对自动驾驶,人工智能等相关的新技术以及出现的新挑战,首先是要用教义学的逻辑去进行分析,在解释论的范围内进行努力,而不是进行天马行空般的纯粹主观式想象,不能打破教义学的约束、超越解释论的范畴。

第五,希尔根多夫教授的研究给我们展现的特点是善于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他认为写作是一个跟读者对话的过程。一个作品是否好取决于读者阅读后的感受,我们应当在学术的表达方面多向希尔根多夫教授学习。

第六,梁根林教授认为,希尔根多夫教授对于两难困境案所提出的独特见解展现了刑法学者应有的人文关怀。根据损害最小化原则来设计相应的算法,甚至是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是因为这种算法是涉及捍卫以人性和人的尊严为最高价值的法律秩序安排。这种见解、思维值得我们学习。


首先,在人工智能的法律层面,江溯研究员对于希尔根多夫教授以及刘畅所提到的自动驾驶或者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问题表达了赞同的立场,他认为法律主体并不是从自然角度而是从社会认可的角度去判断的。而且人工智能法律规制是一个范围非常广泛的问题,不能只局限于刑法内部进行讨论。江溯研究员还谈及了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的伦理层面,希尔根多夫教授对此所采取的是功利主义立场,并且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最小损害和不去判断人的主体性质这两个限制原则,使得两难困境案得到比较妥善的现实化处理,这种立场是值得我们去学习思考的。

其次,江溯研究员对源于德国的“技术法”概念进行了评价,认为这个概念至少目前在我国的使用是很少的。他还指出,在研究这个领域时,无论其名称为何,在当下研究热度有多么的高,我们需要保持冷静,避免研究存在泡沫。希尔根多夫教授的研究实际上能够帮助我们最大程度的去挤掉泡沫,希尔根多夫教授在研究这个领域时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思路是很值得我们去学习、借鉴的。

最后,江溯研究员指出,在研究人工智能和自动驾驶这个新兴领域时,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点:一是,在研究这个领域时,要对技术具有一定的了解,避免无意义的幻想。二是,研究这样的领域,要先摆脱传统的部门法学的思维,必须具备跨学科的思维。三是,在研究这类问题的时候,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希尔根多夫教授的研究以及包括我们国内相关的同行研究已经带来了很大的启示,让我们看到了数字法技术或人工智能法的研究方向。


何庆仁教授从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两个层面探讨了自动驾驶的刑法归责问题。在教义学层面,他主要聚焦于人工智能的刑法归责问题。人工智能驾驶的归责之所以成为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自动驾驶的人工智能尚不能归责,而可以归责的司机、生产者等没有驾驶,这与原因自由行为、超越承担的过失等责任和行为分离的场合类似。对此,可以结合是否违反负担来判断相关主体的归责问题。负担的违反需要符合以下三个特征:其一,是否违反负担是一个动态的、具体的判断过程;其二,是否违反负担是规范层面上的判断,并非是纯粹的技术问题;其三,是否违反负担是功能主义的、社会性的判断。在刑事政策层面,何庆仁教授表示,追究自动驾驶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借鉴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原则上限于重大过失或严重不负责任的场合,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科技的发展,也能兼顾人身安全和法律保护的需要。他指出,事实上,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划定法律讨论的范围,并在很多方面超越法律。最后,何教授对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与法律规制提出了较为乐观的畅想,认为与其过分担忧并限制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如顺其自然;至于法律规制问题,也许未来的人工智能体自己会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于冲教授认为,如何划定技术红线是正确认识人工智能问题的关键所在,如何平衡可允许的风险与转移控制的风险是研究人工智能最核心的问题。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赋予更多的还是一个伦理的、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最后,他指出,规制人工智能问题必须站在教义学的基础上,通过生产者责任、刑事合规等手段让人类和人工智能有互动和融通的空间。


肖怡教授分享了她对科技刑法的看法。首先,她认为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但是不能固步自封,数字化革命下的自主系统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其次,应当深入了解科技领域,仅通过现有知识和经验来想象现有科技发展的责任归属是相当困难的。再次,应当通过容许风险的视角来建构刑责认定的框架。对于自主系统的生产者,刑法规制应有所限制,给予技术发展充足的空间。最后,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问题,需要建立一体化、系统化的科技管理体系,打破部门法之间的规则性壁垒,建立领域法的思维。

张志钢副研究员主要从三个方面解读自动驾驶的刑法规制问题。一是厘清法律与技术的关系,他认为,技术的发展不可能超越法律的监控范围,可以识别技术发展而产生的问题,再通过法律解释或者立法手段弥补技术发展带来的规制漏洞。二是自动驾驶的规制并非只是刑法问题,平衡各方注意义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可容许的风险与信赖原则这两个核心概念来引导法规制的方向。另外,对于微小行为导致巨型责任的归责问题,他指出,希尔根多夫教授采取设置危险犯以及客观处罚条件的手段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刑法的处罚范围。三是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问题,刘畅博士通过罪责原则这样一个富有法哲学意味上的讨论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他表示,自动驾驶的刑法规制问题不仅涉及刑法,还涉及整个法律体系,对自动驾驶法律应对的基本立场及方法,很可能会对今后人工智能体法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产生深远影响。


刘慧律师首先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社科大刑事法判解研究中心以及北大出版社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她表示,刘畅博士的讲座非常具有前瞻性,法律人对法律的研究应当具有超前的视角,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最后,刘慧律师简要介绍了冠衡律师事务所,对未来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社科大刑事法判解中心的长期合作表达了期待,祝愿以后活动越办越好,并再次感谢与会嘉宾的到来。


四、尾声

最后,方军副教授表示,刘畅博士及各位评议老师的精彩分享让大家获益匪浅,讲座吸引了数万人在线观看直播,现场也座无虚席,特别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和冠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讲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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