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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何庆仁教授获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发布日期:2024-08-27   点击量:

近日,教育部公布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选结果,我校7项成果获奖。其中,我院何庆仁教授的专著《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与界限》获三等奖。


作者简介

何庆仁

湖北潜江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岗位研究员。先后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曾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台湾地区中正大学以及德国马普刑法所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共同犯罪理论以及归责理论,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多项省部级科研课题。


著作简介

无论是形式上研究共同犯罪现象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还是置重于法益侵害因果性的因果共犯论,都具有强烈的自然主义色彩,欠缺对规范性归责的足够关注。实际上,归责理论不仅影响单独犯罪,对共同犯罪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在以自由而不是因果为中心的规范性归责的视野之下,共同犯罪不只是一种社会现象和因果事实,更是一种归责形态。透过规范性理解其归责基础与界限,可更新共同犯罪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并实现共同犯罪理论的规范化。

基于以上的问题意识和基本立场,本书结合国内的相关研究以及德日刑法学的一手文献,从归责理论的视角对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检视与反思,是国内首部根据归责理论探讨共同犯罪的专著。本书首先探讨了我国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合法性危机,指出了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在实质合法性方面的不足以及新共犯论在形式合法性方面的欠缺。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源于所谓以作用分类法为主、以分工分类法为辅的传统认知对主犯-从犯与正犯-共犯体系的割裂,本书主张作用分类法的规范化与分工分类法的实质化,从而实现两者分类方法的合一,以解决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在形式与实质合法性方面的危机。作为进一步展开研究的另一前提,本书还论证了共同犯罪理论的阶层意义,认为刑法教义学转向阶层体系具有必要性,阶层体系对共同犯罪的认定同样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具体的阶层判断上,共同犯罪应当属于不法阶层,与责任无关。

在此基础之上,本书选择由各种理论都予以认可的共同犯罪中的直接-间接模式切入,试图透过剖析该存在论构造背后的归责意义,揭示历来的理论在归责认知方面的缺失。也就是说,历来关于共同犯罪归责基础的研究大多以限制的行为人概念为前提,认为正犯是直接归责者,共犯则必须透过正犯的行为,间接地为结果答责。但是,此种诠释存在严重缺失。何为直接答责、何谓间接答责以及区分直接答责者和间接答责者的标准很少得到清楚揭示,间接答责者的根据及其与自我答责原则的关系也一直模糊不清。认为共犯对正犯具有从属性,而共同正犯之间是共同性的主张也不当地分裂了共同答责的基础。更严重的是,区分直接答责者与间接答责者在面临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义务犯和未遂犯等问题时,都将导致教义学体系内无法克服的冲突。

实际上,共同犯罪是不法的一种特殊归责形态,既不是单独归责,也不是从属性归责和相互性归责,而是共同归责。判断共同归责时,人类自由同样具有超越于因果关系的决定性意义。据此,共同归责的根据是,共同犯罪人行使自己的行为自由,在规范上表达了与他人共同塑造构成要件之实现的意义,构成要件之实现因此是全体共同犯罪人的共同作品,应由全体共同犯罪人共同答责。例外的是,如果有参加者的行为没有表达出构成要件实现的意义,则应当溯责禁止。此即共同归责的外部界限,至于共同归责的内部界限,即区分制与单一制的问题,本书主张归责意义上的区分制,应根据各参加者的归责份额来确定其是主要归责者还是次要归责者,而不是不在不法价值上区分主从犯的单一制,也不是形式地根据是否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或其一部分区分二者的传统区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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