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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蔡圣伟:犯罪论演进史

发布日期:2024-12-03   点击量:

犯罪论演进史

社科大法学新青年系列论坛第七讲


序幕

2024年11月22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事法判解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社科大法学新青年系列论坛第七讲——“犯罪论演进史(上、下)”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方军副教授主持,台北大学法律学系蔡圣伟教授主讲,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樊文副研究员、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海军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李卫红教授、何庆仁教授与谈,最后由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主任做总结致辞。


与会嘉宾参观

讲座正式开始前,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带领参加讲座的老师和来自京内各高校的学生参观了冠衡律师事务所。


开场

方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讲座开场,方军副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由衷感谢和热烈欢迎。方军副教授指出,蔡圣伟教授在德国弗莱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他的学问和人品都是一流的,是“武林绝顶高手”,刑法功夫十分了得。他出版的多部著作都很经典,其中,由他翻译的德国波恩大学普珀(Puppe)教授的《法学思维小学堂》一书不久前刚由北大出版社推出了简体第二版,本书无论是内容还是翻译质量都属上乘,值得同学们认真研读。要想学好法学,方法最重要。而对于阶层论体系,很多人可能“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会有很多对阶层体系的误解,连带着会有一些对阶层体系并不公允的评价和批评。像是我们经常听到的“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个命题,可能只有在一百多年前的古典体系背景下才是成立的,放在今天可能就会难以被接受了。因此,本次讲座请蔡圣伟老师介绍我们熟知的阶层式审查结构到底是什么、是怎么来的、未来又会走向何处。


主讲

蔡圣伟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

蔡圣伟教授首先指出,本次讲座旨在介绍德国犯罪论体系的演进以及相关的背景思潮。在开展具体介绍前,蔡圣伟教授纵览了犯罪阶层理论发展的整个历程,犯罪阶层理论起源于李斯特与贝林,经历了“古典体系——新古典体系——新古典·目的论综合体系”的演进,当下体系基本成熟后反馈到刑事特别法领域。之后,蔡圣伟教授对于概念法学和利益法学视野下法律适用的不同内涵予以了说明:概念法学将法律适用视作与数学、逻辑演算等同的一种推演形式,追求完全的法安定性,强调判断结论的高度一致性。利益法学则认为法律适用是在处理各种利益冲突,需要在实定法的基础上进行价值的补充,强调实现个案正义。随后,蔡圣伟教授指出,犯罪论体系通过阶层的方式形成递进的审查步骤,旨在提升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和安定性。此外,阶层思维蕴含着普通民众既有的评价、思维方式,因而阶层论的适用与文化差异无关,但在适用时应当对体系变迁的背景有清晰掌握,避免“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情况的出现。

其次,蔡圣伟教授对演变过程中的各个犯罪论体系进行了具体展开。

第一,古典体系。古典体系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主义、实证主义哲学兴起的背景下产生,代表人物为贝林(Beling)和李斯特(Liszt),故而又被称作“李斯特·贝林”体系,该体系为阶层理论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构成要件行为的性质上,古典体系采因果行为论,将行为视作纯粹客观的外部动作,对犯罪行为进行机械地切割和分析,“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即为古典体系的经典表述。在违法性上,古典体系采形式违法性论,仅作行为是否与实定法相抵触这一纯形式上的判断,不认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在罪责上,古典体系采心理罪责论,认为罪责只是一种心理事实,与可非难性、期待可能性无关。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判断标准上,大量的形式客观理论开始出现。

第二,新古典体系。20世纪20-30年代,社会思潮开始认为法律适用与自然科学存在本质不同,不能像数学演算一样来进行法律适用,新古典体系即在利益法学对概念法学加以反思的背景下产生,代表人物为迈茨格(Mezger)。总体来看,新古典体系仍以古典体系为基本架构,并在其基础上辅以若干的例外。在构成要件上,新古典体系例外地承认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违法要素,前者诸如猥亵概念的规范性评价,后者则如财产犯罪的不法所有意图。在违法性上,新古典体系开始接受实质违法性判断,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在罪责上,新古典体系采取心理、规范混合的罪责概念,开始用可非难性、期待可能性解释罪责。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判断上,大量的实质客观说开始出现。

第三,新古典·目的论体系。随着古典体系和新古典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上世纪中叶,新古典·目的论体系基本形成,也是目前绝大部分德国刑法教科书所采取的体系,代表人物为韦尔策尔(Welzel)。在构成要件上,新古典·目的论体系全面承认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开始区分结果原因(因不因为你)和结果归责(应不应怪你)。在违法性上,新古典·目的论体系采二元不法理论,不法概念由纯客观转向主客观二元论,承认主观违法阻却要素。在罪责上,采规范的罪责概念,认为罪责的本质不在于针对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在于该心理状态的可非难性。“不法是客观的,罪责是主观的”这一表述在此时应转变为“不法主观化、二元化,罪责去主观化、规范化”。

最后,蔡圣伟教授对犯罪论体系的未来走向予以展望。他认为,犯罪论体系已经基本成熟,后续会呈现部分修正的发展模式,但基本不会产生颠覆性的变化,并具体介绍了四个点状发展。

第一,行为规范理论的广泛应用。宾丁(Binding)所提出的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的二元区分,在上世纪90年代,被许多德国学者重新援用,将之与积极的一般预防相联系,并在许多具体问题上进一步延伸。

第二,弗里施(Frisch)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理论。弗里施区分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结果归责,认为对于二者的判断应有差异。在行为性质的判断上延续了宾丁的行为规范理论,以行为当时的事实判断是否抵触行为规范,采事前判断的立场;在结果归责上,以全部事实判断是否应归属于行为人,采事后判断的立场。弗里施并不完全认同罗克辛的客观归责理论,其认为归责的前提在于已经有结果发生,因而制造不受容许的风险与结果归责无关,而应归入行为性质判断的范畴。

第三,故意既遂的归责问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想象存在差异时应如何处理历来是单纯确认故意有无的问题,但在主客观构成要件分离的体系中,应当有一个独立的环节来对这种不对应状态加以审查,此即故意既遂的归责。故意既遂的归责旨在解决客观事实与主观想象在何种程度对应一致时方可认定故意既遂犯的问题,而非确认心理上有无认识。故意既遂的归责采取的是一种规范的判断,而不需像既往一样在存在错误的场合另行拟制故意。

第四,刑事特别法领域的发展。随着实务上的需求,学界研究重心开始转向医疗刑法、网络刑法、经济刑法、性刑法等具体场景,犯罪论体系也逐渐反馈到这些刑事特别法领域,但自身的审查体系并没有因而发生大的变化。

报告结束之际,蔡圣伟教授再次强调,犯罪论体系旨在分析、解决问题,不能为了理论而理论,更不能本末倒置忽视了犯罪论体系的实务面向。


与谈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教授认为,学习刑法时不能将阶层理论作为一个外来物种而加以排斥,学习阶层理论是必要的,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展开。

第一,阶层理论有着基本的逻辑遵循。阶层理论反映了判断事物的基本原理:先判断事情做得“好不好”,再判断“要不要”追究做事者的责任。这种原理在阶层理论中即表现为先对行为做出评价,再考虑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法与罪责的界分与递进的判断视角正是平面结构的四要件理论所缺乏的。对于犯罪是否成立的判断必须要坚持科学的逻辑,好比要做好一道川菜,应该有一定的步骤和顺序。

第二,阶层理论可以做出因应实践的简化。有的观点认为,阶层理论过于复杂和精细,司法人员难以掌握。一方面,不能低估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面向实践的阶层理论也未必要在细枝末节上精雕细刻,从而使司法人员产生畏难情绪。诸如在大部分案件中客观不法已经足以解决问题,是否需要融入主观内容,或许值得再作考虑。

第三,阶层理论的适用应当重视价值判断。古典体系过分追求纯客观的违法判断,容易得出不合理的结论;新古典体系因回归价值判断而总体上趋于合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激活适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回归价值判断、回归常识,而非仅关注死伤结果。在处理案件时,不能总是相信“眼见为实”,不能过分依赖鉴定意见,而应当结合公众认同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


梁根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梁根林教授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发表了意见。

第一,四要件与三阶层有着同宗同源的关系。四要件与三阶层均源自费尔巴哈,只是因特定原因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在对待二者时不应相互否定,而应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第二,犯罪论体系的定位问题。犯罪论体系是把成立犯罪所具备的要素按照一定的顺序加以排列形成的知识体系,性质上是一种思维模型和方法,用于传授法科学生和司法人员如何审查认定犯罪,属于规范科学。作为规范科学则需要满足逻辑性、体系一致性、功能自足性的要求。

第三,犯罪论体系的实践导向问题。犯罪论体系的精细化并不意味着根据同一体系就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三阶层、两阶层在构造上虽有差异,但最核心的部分均在于区分对行为和行为人的评价,这种分层意识相较于四要件而言在实践中可能更有优势。

第四,犯罪论体系的地方性问题。一方面,犯罪论体系作为思维方法具有普适性,但在解释本国实定法时,则又带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方性;另一方面,应当将犯罪论体系视为一个内生于我国实定法的体系,相较于德国、日本而言,我国阶层理论的实定法根据反而更为充足。


樊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樊文副研究员认为,首先,对犯罪论演化的脉络梳理极为必要。它既可以避免学术研讨上的“盲人摸象”“各说各话”“鸡同鸭讲”,又可以为判断目前我国犯罪论的演化阶段和预见未来演化方向提供参照系。

其次,学界对因果行为论存在误读。一方面,拉德布鲁赫的论文(1930)有意用“喉头震动、声波激荡、听觉刺激和大脑活动”定义侮辱的荒唐例子,说明以自然科学方式理解的社会生活行为,无法把握侮辱行为的“语言意义和社会意义”;威尔策尔的论文(1935)是以扭曲拉德布鲁赫观点的手法,把拉氏树为自己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因果行为论者从来没有否认过威尔策尔关于行为本质的目的导向性论断,因果行为论的真正脆弱点在于,它认为行为人在实施举动时究竟是追求实现何种目的,这对于因果行为论来说没有意义。因果论和目的论的唯一区别点是在最低归责要件上:前者是行为人有意实施了举动,并由此实现了某罪的构成要件,后者是行为人有目的地意图实现某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举动目的就是实现构成要件。

最后,犯罪论体系是在演化而非进化。哲学家罗森茨威格说,每个否定树身的枝桠既是它自己本身,又是属于树身的枝节;每个枝桠都是从自身的某个点上生出的,没有例外,但是不像成熟的果实,它永远无法离开这个生发点。犯罪论体系是在“退步向前”,其演化完全离不开既有体系的生发点。李斯特的因果论在处理行为人没有不法意识也可处以故意刑罚等问题上仍有存活的机会。


王海军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海军教授从以下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感受。首先,犯罪论问题是刑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一个核心主题,二十多年前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引进是引起中国刑法学界理论争鸣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其后在阶层式犯罪论内部又呈现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种刑法立场的深入探讨,促进了中国刑法学派的形成,推进了学术研究的繁荣。

其次,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对于处理案件最大的影响在于奠定思维方式的逻辑性和严密性,较四要件说而言,可以给共同犯罪、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问题提供更为妥当的体系位置和推理逻辑。

最后,要充分发挥犯罪论体系面向实践的作用。对于刑法分则中罪名的构成要件意识淡薄,单纯凭自身文义理解对法条加以解读,不会结合刑法规范目的和法益侵害进行实质解释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对案件进行递进式、过滤式、多维度的检验,明确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内涵和进行实质违法性判断,可以有效降低刑事案件出错的概率。


邹兵建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邹兵建副教授认为,第一,本次讲座在知识论和方法论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学术史的梳理不仅可以加深对既有学说理解,还可以对未来发展加以展望。

第二,我国的四要件体系是一个早熟但混乱的体系。四要件体系生来即有利益衡量和主观构成要件,似乎走在了阶层理论的前面,是为“早熟”;但缺少了古典体系的根基,则为“混乱”。

第三,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功能设定可能有所不同。三阶层体系的优势是指导案件审理,而四要件体系的优势在于指导罪名阐释。

第四,犯罪论体系演进的一种可能方向。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历程,是行为不法从依附于结果不法到完全独立的过程。沿着这个发展方向,或许行为不法—结果不法与客观不法—主观不法这两组范畴之间的关系有调整变化的可能性。


李卫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卫红教授从以下三个方面发表了意见。

第一,他国视野的普适性。一方面,从构建知识体系的角度,阶层论从客观到主观的方法符合认知论的规律;另一方面,对于犯罪中一些重要问题的认识,各国之间也会有着相同的逻辑。

第二,中国当下的本土性。四要件本身也有特色之处,四要件与三阶层的论战、阶层论内部的学派之争等本就带有本土性的色彩。

第三,构建自主的知识体系。一方面,无论何种体系都会有着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另一方面,绝对的同案同判难以做到,因而有意地培养和运用法感是必要的。


何庆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庆仁教授从以下三个方面发表了与谈意见。

第一,刑法教义学和哲学的关系。教义学研究与哲学研究也是息息相关的,剔除哲学的教义学研究难以深入,不能认为二者是一种对立的关系。

第二,刑法理论的时代性。不能以今天的眼光看待既往的理论,既往的理论在当时也属于科学、前沿的研究成果,且随着时代的螺旋式发展既往理论很可能重新成为当下的主流。

第三,犯罪论体系的复杂性和实用性。选择犯罪论体系应当以合理与否作为标准,而不是是否简单实用,简单的问题固然要简单化处理,复杂的问题则应该复杂化处理。


答疑

蔡圣伟教授对各位与谈人的观点做了简要回应,并对在场学子的踊跃提问予以解答。


尾声

刘卫东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卫东主任对本次讲座做了简要而精彩的总结。首先,刘卫东主任对主讲人和各位与谈人的发言给予了高度评价,并结合实务经验发表了对犯罪论的认识,希望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能够在实务中得到进一步的运用。随后,刘卫东主任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社科大刑事法判解中心以及北大出版社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并再次感谢与会嘉宾和在场听众的到来。

方军副教授最后指出,蔡圣伟教授把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讲述得特别清晰,报告把阶层式体系这头“大象”是如何长大成熟的做了详细生动的描述。报告中蔡圣伟教授提到的“阶层理论和文化差异没有关系”,特别值得赞同。因此,我们要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也同样可以用不法和罪责的阶层体系,阶层体系和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两者并不矛盾。而如何将阶层体系运用于实务中,有赖于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各位同学的努力,同学们是中国法治的未来和希望。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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