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9日上午10点至12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特邀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郑飞以“基于数字空间理论的数字证据体系”为题开展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程捷副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孙远教授、董坤教授担任与谈人。

在开场致辞中,程捷副教授对郑飞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且介绍了郑飞教授的学术成就。他指出,数字科技的迅猛发展对传统法律体系构成深远影响,也对法学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提出更高要求。他强调,无论是理论研究者还是实务工作者,都需关注数字法治领域的新动态,及时更新相关知识,以应对技术变革对法律学科的影响。因此,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邀请作为国内数字法学的卓越青年学者郑飞教授到社科大举行本次讲座,可谓正逢其时。
讲座伊始,郑飞教授从技术演进的角度,系统梳理了当前证据数字化的五个核心面向:电子化、区块链化、大数据化、人工智能化与虚拟仿真化。他依次解析了各类数字证据的生成方式、存储形式及典型特征。其中,电子数据证据既包括原生数据,也涵盖传统证据的电子化表达,如语音转写、图像拍摄等。其存储形式正由本地化向云端化转变。区块链证据则因去中心化与加密机制,具备“难以篡改”的技术特性,可进一步细分为原生数据、存证数据与核验数据。大数据证据多源自于规模性数据收集与分析模型。郑飞教授以“啤酒与纸尿裤”的经典案例,形象阐释了统计学相关性与证据法关联性的区分难题,并呼吁建立技术法律援助制度,以平衡控辩双方在大数据质证中的技术能力。人工智能证据源于生成式AI的自动生成内容,其不可解释性与自主性带来了从“专家证据”向“机器证据”的深层演进。最后,虚拟仿真证据依托VR、元宇宙等技术,具备沉浸感与交互性,标志着一种全新的、以数字建模重现案件事实的证据形态。
紧接着,在理论构建层面,郑飞教授创新性地提出“数字空间层级理论”,将空间分为物理空间、生物空间以及数字空间,并将数字空间的层级分解为物理层、逻辑层、数据层与内容层。不同类型的数字技术应用分属不同数字空间层次,进而产生不同的技术证明逻辑,形成数字空间中以传统电子数据证据为基础的不同数字证据类型。
郑飞教授指出,现行电子数据制度框架在适用范围与规则适应性上均存在局限。例如,我国现行法中的“电子数据”概念难以容纳远程勘验等新实践,导致大数据、AI与虚拟仿真证据常常被排斥于现行制度之外。因此,有必要以数字空间层级理论为基础,对数字证据进行分类整合,并重新构建其审查逻辑,逐步迈向“整合开放型”的数字证据体系。因此,郑飞教授强调,为破除传统电子数据概念及其证据规则的局限性,有必要针对不同数字证据的技术特征和技术证明逻辑,结合数字空间的层级理论进行归纳,形成其所特有的审查方式,从而迈向新的数字证据体系。对此,应当先依据证明逻辑和技术方法对证据进行第一层次分类,再依据司法解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二次分类,由此引入了讲座的第四部分,及数字证据的阶梯式分类审查机制。
基于前述的数字证据分类,郑飞教授提出了阶梯式审查的机制,并简要解释了阶梯式审查的原理。当我们遇到一项数字证据时,应当先识别该项证据所使用的数字技术,即“证据类型识别”,再使用该层级的数字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即“具体证据审查”。基于此种审查步骤,在开放的实质审查机制之下,他主张,应当采纳对数字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即先考虑新数字证据类型的审查在既有阶梯式审查的位置,如果有必要,可以新增各自应用成熟的新数字证据类型的实质审查判断规则,以实现立法对技术发展的回应。
在讲座研讨环节,孙远教授对郑飞教授分享的研究视野和逻辑体系作以高度评价,但同时提出新角度的思考:即目前的数字证据审查体制过于概括抽象,能否让阶梯体系的解释力得到更充分的验证,即更深入的考虑每项证据、每个种类及层次的具体审查制度。此外,孙教授也提醒同学们思考和注意,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传统法律思维的碰撞,是否会导致传统的不良规则得到新技术的加持而扩大其不利影响,因此新技术的发展,要避免传统规则的缺陷的再次扩大,比如以卷宗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成为更加难以扭转的局面,这需要学界的深入反思和进一步研究。

董坤教授指出,此前传统的规范证据法是没有数字证据的,但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证据体系应运而生,这也是技术推进证据法学迭代升级的体现。同时,董坤教授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评注分享了我国对证据种类的相关规定,并以测谎仪结果、警犬识别结果、价格鉴定报告、(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等为例,探讨目前证据法定主义的规范和思考。董坤教授指出,目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证据包括……”即为证据法定主义留下了一部分开口,随着技术的更新迭代,将有更多证据类型被容纳进来。

参与讲座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也针对郑飞教授的观点踊跃提问,郑飞教授均予以耐心且谦逊地回答。有同学针对大数据证据、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的证据规则进行提问,对此类证据应当构建新的证据规则,还是通过解释的方法依照原有规则进行规制。郑飞教授也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是将大数据证据作为一种鉴定,并结合有专门知识的人去佐证,加强证据的适用性。而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则更为复杂,需要加强技术审查。在未来审查上,对于此类证据,不仅要从传统规则上进行审查,更多的还需要从技术方面进行审查。

最后,程捷副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指出:郑飞教授的讲座深入揭示了数字时代刑事证据法所面临的新问题,为大家厘清了思路,开拓了视野。然而,面对技术快速演进带来的冲击,也毋须过度怀疑传统证据法理论的解释力。既有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工具与理性方法仍有相当机会提供方案。其次,数字时代仍然应该坚持刑事程序法治精神,证据种类的制度目的是否仅仅为了查明真实,抑或实现被告人对质权保障,还可以再思考。最后,AI时代不可能取代学者的独立思考,未来社会更将渴求具有深度判断力与理论洞察力的法律人。他勉励在场同学,学习郑飞教授勇于开拓、敢于碰撞学术前沿问题的精神,持续深化自身对法学之理性的追求。
撰稿人:原晓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