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第一届《社科大法学》青年学术沙龙在良乡校区教学楼101教室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的主题是“《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本次活动由《社科大法学》杂志社主编田鸾锴主持,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法事学博士生刘楠楠、刘恒源,刑法学博士生王郁茗进行评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生孙嘉、张蓉、梁旭婷、邓俊莹、宋兆航进行发言,与会人员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重点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和行贿受贿犯罪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孙嘉同学首先进行发言。孙嘉就我国《刑法》新增特殊背信罪和传统背信罪教义学研究成果相对接的问题发表观点。在宏观的治理定位方面,他提出,虽然我国《刑法》和德日刑法中对背信罪的定位存在区别,但是,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德国刑法中的背信罪已经部分脱离了财产犯罪,而开始具备规范公司治理的功能。这样的犯罪治理目的对于我国刑法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微观的解释适用方面,他对身份与财产照管义务之违反的问题、故意的认定问题、财产损失要素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然后是张蓉同学进行发言。张蓉首先对“行贿受贿一起查”规范含义的常见观点进行了反思,指出“行贿受贿一起查”或许并不等同于“行贿受贿并重处罚”“行贿受贿一起调查”或“行贿受贿并重惩治”。然后,她对司法实践中行贿罪治理困境的现象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四项“行贿受贿一起查”实体和程序落实路径。她提出,对于行贿罪的治理应当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科学配置行贿罪的法定刑,宽严相济,并进一步严格行贿罪实体规则的落实程序,提高行贿犯罪治理效果。

接着是梁旭婷同学发言。梁旭婷主要围绕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分享。她提出,如果将《刑法》第390条第2款中的从重处罚规定在《刑法》第62条的意义上进行理解,则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产生两处冲突:一是否定相应情节可以成为定罪情节,这会使得数额成为行贿罪的唯一入罪标准。二是否定相应情节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矛盾的解决,需要以行贿罪的保护法益为指引,并明确数额与情节的规范地位。行贿罪侵犯了职务的不可收买性与公正性,犯罪情节和犯罪数额在规范意蕴上具有等价性,如果在不法程度上具备相当性,则都可单独作为贿赂行为的入罪条件。随后,梁旭婷对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性质进行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类型化区分,并从具体适用的角度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邓俊莹同学随后进行发言。邓俊莹主要关注到本次修正案强调了行贿受贿一起罚这个问题,并由此对类型化行贿行为展开了分享。她从特别从宽情节的适用出发,讨论了行贿行为的分类问题,得出以主动性区分行贿行为为一般行贿和索贿后行贿具有合理性的结论。接着,她讨论了类型化行贿行为的适用意义,并给出了类型化行贿行为下特别从宽情节的适用建议。

最后是宋兆航同学进行发言。宋兆航认为,将行贿罪中的“给予”要素理解为“实际给予”并以之作为本罪既遂标志的做法,可能难以满足新型腐败与隐形腐败的治理需要,立法论上将“给予”要素拓展为“实际给予”“提议给予”和“许诺给予”或许更为合理。随后,宋兆航对拓展“给予”要素后应当注意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了汇报。
就各位同学的发言内容,评议人和其他发言人逐一进行了点评。发言人也对点评进行了思考和回应。各位发言人、评议人针对发言内容、点评内容、回应内容和提问内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现场观众也进行了提问,参与了讨论。




在讨论环节,对于宋兆航同学的发言内容,各位发言人、评议人和现场观众就拓展给予要素的理由、拓展给予要素的必要性、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定义和界定、“提议给予”的既遂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刘楠楠和王郁茗认为,扩张解释“实际给予”实际上仍然没办法解决现有的问题,因为仍然要讨论什么是“实际”,什么是“提议”,什么是“许诺”。宋兆航认为将“实际给予”拓展为“实际给予”“提议给予”“许诺给予”能更好地理解“给予”这一要件。对于这一问题,与会人员并未达成共识。
对于张蓉同学的发言内容,各位发言人、评议人和现场观众就行贿罪中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在行贿罪中如何推定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在对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这个问题的讨论中,刘楠楠对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受贿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介绍,并提出,可以通过司法影响立法,但是不能让司法代替立法,即刑事政策和司法解释不应当承担立法造法的功能。王郁茗提出,刑事政策的要求不可避免地成为解释者的前见。如果刑事政策提供的,或者说与刑事政策相符的解释理由是合理的,那么其自然而然地能够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活动影响解释结论,从而进入到刑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中。反之,解释者就会根据其他的原则或者价值,拒绝由刑事政策提供的理由。可见,在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之间并不会存在张力与矛盾。
对于梁旭婷同学的发言内容,各位发言人、评议人就入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构成要件与量刑规则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会同学最终讨论认为,即便结合《刑法》第62条的规定,将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若干情形理解为量刑规则,也不会与《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7条将相关情节作为入罪情节的做法相矛盾。
对于孙嘉同学的发言内容,各位发言人、评议人和现场观众就如何判断“财产损失”要件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孙嘉提出,对于“财产”这一概念,究竟是用合法与否来评价还是单纯地从是否在市场上来评价?对于经济利益的认定,王郁茗认为,如果一笔钱用于或将会用于一个非法行为,比如贿赂,那么行为人对利益的期望是无效的,这笔钱的经济价值就没有了,即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对经济利益的期望是无效的,财物的经济利益就降低了。
观众也积极参与了讨论。现场学术热情高涨,讨论激烈。
本次沙龙气氛热烈,起到了良好的研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