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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社科大法学》青年学术沙龙顺利举办

发布日期:2025-07-03   点击量:


620日,第二届《社科大法学》青年学术沙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良乡校区教学楼222教室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的主题是法律行为理论与实践,由《社科大法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田鸾锴主持,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曾玫钦、马清洋、李鸣宇、屈轩麒、张伟琪做主题发言,并由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王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王风瑞、翟东升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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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玫钦以《法学能否作为科学而存在——以物权行为理论为例》为题,就法学的科学属性和物权立法的科学性问题进行了思考。为验证法学的科学性,曾玫钦从科学的一般定义入手,指出科学一词源起于科举之学,经由意识形态的演变、西方思想的传入和救亡政治运动的发展,至今已具有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和分科知识体系”“合理的”“正确的等多重含义。为此,发言人从法逻辑学、法社会学和法哲学三个角度出发,对法学体系和某部法律、某个法条的科学性提出思考,强调虽然法学因具有可证伪性而落入科学范畴,但并不能依此得出所有法条都具有科学性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发言人进一步探讨德国和法国物权立法模式的科学性,认为德国潘德克顿体系依循上述标准更为合理正确,较之法国法的物债同一主义更具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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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清洋以《恶意违约时违约金酌减规则中的冲突与消弭》为题发言,重点探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5条第3款有关恶意违约中违约金不予酌减规则的规范冲突和协调阐释问题。马清洋指出,该规则在我国当前立法下存在规范目的和规则体系的冲突,可能产生认定恶意违约所取得利益具有正当性、无法实现对恶意违约债务人的保护、将违约方过错提升为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等多重困境,故而需从实质正义理论出发进行冲突消弭和体系融合。基于此,发言人认为违约金是否酌减的实质标准在于债权人对高于违约损失的金钱给付利益是否享有正当性,而过错程度仅起到划定责任范围的作用。最后,发言人就恶意违约中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及其对酌减范围的影响程度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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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李鸣宇做《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主题发言。李鸣宇从我国目前法律解释中对不法原因给付法律效果的冲突观点出发,认为相关争论可转化为寻找法律家长主义和私法自治之间的平衡。作为讨论前提,发言人以概念解构的方式,首先就给付”“原因”“不法的范畴及标准展开研究,重点探讨了给付意思的客观化意思表示说采纳、原因要件的主观原因理论引入和不法行为的实质与形式双重审查要件认定。在此基础上,发言人认为当前基于合同无效而返还的主张存在悖论,并从惩罚与一般预防、拒绝保护说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证成排除返还请求权的正当性。同时,作为排除返还的例外,发言人进一步指出当存在给付双方不法程度显著失衡、为实现更为优先的管制目的和具有非自愿、给付标的特殊等情形时,可对拒绝返还原则进行突破而赋予其返还请求权。最后,发言人从立法论的角度对不法原因给付这一法律沉默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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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轩麒以《第三人原因与履行障碍》为题进行发言,重点讨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屈轩麒从第三人原因的复杂性出发,认为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存在过于绝对化的倾向,因而有必要通过解释《民法典》第593条第三人原因条款中依法二字的正确内涵,从而限缩债务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为此,发言人借助重塑第593条的应然定位,认为其不再是合同相对性的实证法依据和对第577条的参引,并强调第593条的债法总则规范属性、第三人原因一般条款属性和任意规范属性。在此基础上,发言人得出结论,主张第593条中的第三人原因违约仅为事实判断,并可将此作为不可抗力免责和过错考量因素。与此同时,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可依依法二字转引适用《民法典》第580条关于风险负担与合同解除的有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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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张伟琪以《三角债抵顶协议的法律性质——兼谈债务清偿中的第三人》为题,由案例引入,对存在连环交易的多方之间达成的代履行和清偿安排这一抵顶协议的法律性质展开探讨。张伟琪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将抵顶协议认定为三角抵消的可能,至于其应被解释为三方间的处分授权或是债权让与,仍应取决于个案中的实际法律关系。但无论采何种解释,实践中都必须创设一项能使第三方加入的基础法律关系。在这方面,债务承担、利益第三人合同和第三人清偿的解释路径都存在一定弊端,无法满足相应规范的构成要件或增加适用负担。在此之外,无名合同和以物抵债的解释方案又会产生抵顶的成就条件不明、与既有规范体系不符等现实困境。综合上述分析,发言人最终认为债权让与+抵消的解释模式更为适宜,但这也会引发其他问题,如企业集团结算中新的不公平等,需要在个案中予以场景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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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议与自由讨论环节,评议人和各位发言人对主题发言进行了逐一点评与回应。就曾玫钦的发言内容,评议人王风瑞首先高度肯定了在强调法学实践性的当下,发言人对法哲学、法社会学等思考的学术价值,并赞扬了其论证的体系性和逻辑自洽性。同时,王风瑞也指出内容中存在的以文义解释科学可能陷入另一种文义解释的怪圈、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学法律关系等问题,并最终从可证伪性出发支持了法学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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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马清洋的发言内容,评议人王珏在肯定其研究价值、论证逻辑的基础上,就发言题目和具体观点阐发了独到见解。王珏认为,发言存在冲突与消弭并未涵盖最具实践意义的恶意违约时违约金酌减规则具体阐释内容、实质正义理论的论证力可进一步加强和恶意违约的过错程度应更为量化等完善空间,并就上述问题提出建设性思考。自由讨论环节,其他发言人和评议人也就恶意违约时违约金性质讨论的必要性、不予酌减规定的实质目的等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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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李鸣宇的发言内容,评议人翟东升从法国主观原因理论的历史变迁角度出发,重点探讨了原因理论对亚里士多德与经院哲学理论的承继,以及法国2016年债法改革对原因理论的影响,同时建议可以对实践中常见的双方在不法原因给付完成后,另行达成的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给予关注。自由讨论环节,其他发言人和评议人就不法原因给付中可能存在的合同与目的合法性错位现象和原因一词的源流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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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屈轩麒的发言内容,评议人王珏在赞扬思考研究价值的同时,强调对《民法典》第593条的讨论涉及第三人范围的解释、是否需要区分第三人为造成违约的唯一原因等诸多争议,整体研究难度较大,因而建议从案例入手展开探讨。同时,就发言中有关第593条转引功能的观点,王珏认为这可能会限缩该条的实际价值从而弱化整体讨论的必要性。自由讨论环节,其他发言人和评议人就债权绝对化的表述问题以及债权能否被侵害等问题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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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张伟琪的发言内容,评议人王风瑞认为发言人有关抵顶协议性质的可能性讨论存在以现象判断现象的思考误区,强调应将有关法律行为拆分为独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别判断。同时,王风瑞驳斥了关于将抵顶协议认定为无名合同的观点,认为这不符合无名合同判断过程中不符合任何一种基础法律关系的基本前提。自由讨论环节,其他发言人和评议人就所引案例以法人人格否认路径解决的可能性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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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王风瑞就当前民法学习过程中对理论要素过于重视,进而导致研究精细化和创新性不足的现象进行思考,并认为法学生应更多重视民法理论的体系性,从而更好发挥自身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

各位发言人与评议人分享了精辟深刻的洞见,促成了深入而富有成果的讨论。本次沙龙在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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