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3日下午,“网络水军谣言治理与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会议由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科技法学研究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旨在讨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网络水军乱象治理规则的界定和构建。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央网信办、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公司的理论和实务界专家参加会议研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担任会议主持人。

在致辞环节,林维校长首先对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和感谢。林校长强调,本次研讨会聚焦“网络水军谣言治理与营商环境法治保障”这一重要议题,随着数字社会的发展,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已打通,网络行为带来的影响与传统物理空间行为趋于一致,甚至因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可能对个人、企业乃至社会造成更为严重和难以消除的损害。因此,如何在法律上精准界定网络言论边界、系统治理网络暴力与水军谣言,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林校长进一步表示,应加快推进网络暴力防治的体系化立法工作,并提升相关立法的位阶,同时注重对“网络水军”“谣言”等概念做出更清晰的法律界定。网络言论治理不仅关乎公民权利保障,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未来,西南政法大学作为中央网信立法联系点与高端智库培育单位,将持续强化人工智能法、网络法与科技法领域的研究,整合高校、司法部门与企业界资源,构建常态化交流平台,推动立法、司法与学术实践的深度融合。

在引导发言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刘晓春从概念界定、主要类型与特征、社会危害、治理难点、治理主体责任划分、初步观点六个方面对当前正在进行的网络水军谣言治理研究进行简要介绍。她指出,尽管“网络水军”尚未成为明确的法律概念,但在AI技术助推下,其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营利性和操纵性等新特征。她初步将水军行为分为造谣引流、数据刷量、诋毁商誉和谣言勒索等类型,此类行为对企业危害极大,可能引发系统性侵害,严重影响企业声誉和正常经营,甚至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与网络生态。她进一步分析了治理难点,包括水军主体隐蔽分散、溯源困难,中小企业自行取证难度大,现有法律规则中存在罪名适用标准不清晰、跨部门协作机制不足、平台主动治理缺乏以及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在治理建议中,刘晓春呼吁完善刑事打击的罪名体系,探索建立涉企谣言快速处置机制,推动平台加强涉商誉类有害信息的主动拦截,并建议监管部门强化跨平台协调与分类指导。

在企业代表发言环节,阿里巴巴安全合作总监徐可乎首先在发言中系统阐述了企业在应对网络黑水军攻击方面的现状、挑战与治理建议。他指出,阿里巴巴集团尤其是其高管及核心业务长期遭受规模化、组织化的网络水军侵害;在业务层面,每逢重要商业节点如政策调整或新品上线,均会出现批量谣言误导公众、诋毁品牌,对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干扰。在应对过程中,阿里巴巴虽已建立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但仍面临诸多困难:一是各互联网平台投诉标准与处理时效不统一,缺乏共识性认定规则;二是溯源追查难度大,黑产链条多层隐蔽,企业往往只能进行单点处置,难以触及幕后主体; 三是法律定性存在现实障碍,针对“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谣言”等行为的认定标准缺乏统一的规范。在实践中举证困难,刑事打击适用范围有限。 对此,徐可乎提出若干建议:一是建立更加高效的企业-监管协同机制,实现涉企谣言实时认定与全平台快速处置,缩短响应周期;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标准,推动出台专门针对网络谣言治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加强司法实践统一性,减少因地而异的法律适用差异;三是由公检法机关总结典型案例,形成针对水军行为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参考,为企业维权提供清晰法律支撑。

大麦娱乐法务总监方静重点阐述了影视行业面临的网络水军挑战及其治理难点。她指出,电影上映初期是口碑形成与营销推广的关键阶段,而当前部分影视评分平台已成为水军聚集地,通过批量恶意低分、虚假评论等方式破坏电影生态,甚至出现针对竞争影片的有组织诋毁行为。方静表示,影视企业在治理水军过程中主要面临三方面困难:一是水军组织隐蔽、层级复杂,服务器常设在境外,企业自行取证成本高、溯源难;二是平台删帖周期长(通常需7–15天),往往错过舆情处置黄金窗口,损害难以挽回;三是现行法律实践中,刑事门槛高(如损害商业信誉罪要求“虚构事实”和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民事维权也常因“主观表达”认定而难以支持。针对上述提到的问题,她提出三项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组织化、规模化的网络水军行为明确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建立更符合网络特征的司法认定标准;二是推动建立跨平台、跨企业的黑样本共享与黑名单机制,提升事前处置能力;三是倡议成立“反黑水军自律联盟”,推动行业集体维权与资源协同,形成治理合力。

腾讯安全管理部总监李键均在发言中,结合腾讯近年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网络黑灰产的实践,对当前“营销类水军”的行为模式、组织形态与治理难点进行了系统分析。他指出,此类水军多以热点事件为载体,通过吸粉引流实现流量变现,其运作呈现文案同质化、发布工具化、内容AI化等特征,并往往借助极端化、民族主义等敏感议题扩大传播。此外,MCN机构也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内部往往分工明确,通过正面营销合同掩盖包括负面打压、刷量控评在内的灰色操作。在法律打击层面,他坦言当前司法实践仍面临罪名适用困难。除“非法经营罪”外,其他罪名认定门槛较高,且黑产不断进化形态——例如仿冒名人引流、编造社会谣言推广小额贷款等,都超出传统刑事规制范围。同时,部分水军行为涉众广泛、背景复杂,也加大了执法处置难度。腾讯目前已建立内部协同机制,加强平台自治与黑产识别研究,并持续将相关动态及治理建议反馈至监管部门。他呼吁司法与执法机关进一步关注新型水军行为定性问题,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形成可持续的跨平台协同治理体系。

抖音集团产品法务总监吴雨桐在发言中表示,作为UGC内容平台,抖音始终高度重视网络水军与谣言治理,并将其视为维护平台真实、健康生态的核心任务之一。抖音一方面持续完善平台规则,为处置违规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另一方面强化技术识别与对抗能力,借助AI大模型批量识别水军账号和组织化行为,从事前研判、事中处置到事后联动实现全流程治理。除清理违规内容外,抖音还积极构建辟谣机制,包括上线“辟谣卡”、设置热榜辟谣专区、联合媒体核实并发布权威信息等,致力于从源头上消解谣言传播和社会危害。吴雨桐也坦言,平台治理仍面临诸多挑战:水军核心环节多发生于平台外,溯源成本高;真人众包类水军难以与正常用户行为区分,治理易误伤或漏判;AI技术与产业链化水军加剧了对抗难度。她强调,水军和谣言问题复杂多变、跨平台扩散情况非常常见,仅靠单一平台难以根治痼疾,亟须政府、媒体与公众共同参与,强化辟谣协作与公信力引导,构建清朗网络环境的多元共治格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侯若英在发言中谈到,网络水军行为社会危害大,以刑事手段依法惩处,是打击治理网络水军的重要方面。网络水军形态复杂、类型众多,部分案件在刑事定罪中存在争议,如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的适用等。她谈到,对网络水军行为的刑法规则,还需进一步提炼复杂形态下的本质特征,进一步厘清相关行为侵害的法益,科学准确界定其概念范畴。她认为,网络水军本质上是一种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有组织操纵行为,目前刑事立法对网络水军法律规制具有一定滞后性,有必要完善立法,通过增设罪名或在现有罪名中增加罪状的方式对网络水军行为予以专门规制。她还谈到,刑事手段打击网络水军,需注重宽严相济,精准打击组织领导者,防止打击面过宽,防止出现“刷手”大量入罪而衍生新社会问题。她还提出,打击治理网络水军,需坚持行刑共治,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网络水军作为流量经济的必然产物,需加强算法治理,通过行政监管引导优化商业模式,实现水军问题的根源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宁中平在会上介绍了检察机关探索以公益诉讼治理网络水军与谣言的相关工作。他指出,目前,检察机关依托英烈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等法定领域,积极稳妥推进涉及网络水军等领域公益诉讼实践。宁中平重点列举了六类涉及网络治理公益诉讼的积极探索:一是网络空间英烈权益保护,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办理“开国少将”何克希肖像、名誉、荣誉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公益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整治网络虚假信息,如广东检察机关督促整治互联网短视频传播虚假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互联网平台及时清理违规内容,追究涉案公司法律责任;三是监督“网络开盒”等违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实施网暴的行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个人信息“网络开盒”民事公益诉讼案已于8月28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四是治理网络“水军”造谣引流等违法行为,如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办理全国首例操纵网络“水军”传播网络虚假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五是通过公益诉讼规范网红探店广告行为,推动MCN机构加强管理。他表示,检察机关将发挥公益诉讼前端治理优势,继续加强与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并积极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等技术手段提升办案效能。未来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发布,为推动网络治理领域相关立法完善提供更加丰富的实践样本。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就会议主题发表了三点意见。他指出,网络水军谣言属于典型的“黑灰产”,尤其在“灰产”领域行为定性存在争议,治理难度相对较大。喻海松认为,要健全完善权威信息发布机制,促进真实信息供给,堵塞谣言滋生蔓延空间。在治理路径上,他强调不应过度依赖刑事手段,而应注重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手段协同发力。他举例说明,某些案件通过民事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可实现有效维权和高额赔偿,为受害人提供了刑事之外的救济途径。此外,喻海松提到,在当前刑事立法修改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指导作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多起涉网络水军、谣言的入库参考案例,为类案处理提供参考,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明晰治理规则。他表示,通过优化司法案例供给、强化法律适用协同,可以在现有框架内积极回应治理需求。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汤秋静介绍了该院办理的全国首例网络水军虚假信息治理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被告人杨某通过其控制的4家公司,长期从事有偿删帖、转评赞、直发等网络水军业务,其中刑事部分针对19万余元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则针对其余896万余元有偿转评赞、直发等业务,诉请删除信息、注销相关账户、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获杭州互联网法院全部支持。汤秋静回顾了办案过程中面临的多重挑战:刑事部分对有偿删帖行为的定性已相对成熟,但对大规模有偿转评赞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举证难、认定难问题;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则属新领域探索,缺乏先例,依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才得以推进;赔偿金额的确定经过专家论证和多因素考量,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也经历多轮协调才达成共识。该案成功办结得益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获取关键证据,以及上级检察机关、法学专家的支持,最终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并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白皮书》,为类案办理提供了重要实践参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从民事审判角度,分享了近年来审理涉网络水军侵害企业与个人权益案件的主要特点与实践难点。她指出,此类案件量逐年攀升,侵权方式集中于针对企业家、高管的侮辱诽谤,以及针对企业商誉的诋毁行为。侵权主体往往呈现组织化、矩阵化特征,包括自媒体蹭热点、翻炒旧闻、平台参与话题炒作等,多数背后存在利益驱动。实践中民事维权面临几大难点:一是侵权主体身份难以查明,实名制落实有待进一步完善,导致维权常陷入困境;二是言论针对性模糊,对高管个人攻击与企业诋毁之间的责任关联认定存在法律争议;三是损害后果量化困难;四是平台责任边界不清,“通知-删除”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滞后或存在机械化适用的问题。为应对上述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探索行为保全等司法措施强化企业保护,并依法认定平台在重复侵权等情形下的连带责任。她建议,平台应切实管好“账号”与“流量”两个入口,完善实名制落实和动态核验,及时清理水军账号,并通过算法优化加大对优质内容的推送权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从刑事角度,分析了网络谣言犯罪案件面临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他指出,谣言类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明言论为“假”,属于“否定性命题”证明,与传统犯罪“肯定性命题”的证明模式存在本质差异。该类案件的证明难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主观“明知”要素难以证立,行为人多以“不知虚假”抗辩,审查义务标准模糊;二是信息真实性判断复杂,存在“谣言反转”可能,真实与虚假边界动态变化;三是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的证明尤其困难,特别是间接损害难以精确量化归因。他建议,可从三方面探索出路:一是通过前置法明确信息发布者、转发者和平台的真实性审查义务,将部分责任转化为“不作为”认定;二是合理缓和举证责任分配,允许被告人反证推定明知结论,其属于“确实不知”;三是将抽象危害结果转化为更易证明的具体结果形式。最后,他强调在治理网络谣言的同时,也需警惕不断加码的平台责任可能带来的权力隐性扩张,应在效率与安全、自由与发展之间审慎平衡,避免过度规制阻碍数字经济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戴昕在发言中指出,网络谣言与水军是伴随互联网发展始终的治理难题,其根源在于以流量为核心的商业模式未发生根本改变。只要平台经济仍依赖流量变现,水军现象就难以彻底消除。他强调,治理需建立合理预期,不应追求“根除”,而应着力降低危害、提高违法成本。戴昕提出多项治理建议:一是加强刑事打击,通过典型案件形成震慑,利用现有罪名体系提高水军组织运作成本;二是反思流量分配与干预机制,将内容质量与合规性纳入算法推荐逻辑;三是构建多元信息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建立多样机制提升有影响力账号的透明度,帮助用户和公众甄别信息质量;四是推动精准化辟谣,利用个性化推送技术向易感人群(如老年人)定向投送真实信息;五是优化公益金使用机制,将罚金用于救济受影响的中小企业或个体,减少简单民事赔偿可能带来的反向激励。

中国政法大学数智社会法治一体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于冲指出,当前网络水军与谣言治理呈现出三个显著转向:一是从以“虚假信息”为中心转向兼治“非虚假炒作”,即不仅打击捏造谣言,也治理利用真实信息恶意引流、制造热点的行为;二是水军动机从侵害特定法益转向纯粹的“营利导向”,形成依附平台经济、以黑灰产为业的营利犯模式;三是危害性从显性转向隐性,内容边界模糊、执法手段不足,且危害具有持续性和累积性,甚至影响国家数据安全和决策安全。于冲认为,网络水军行为已呈现“继续犯”特征,侵害具有持续性和聚合效应,传统的“实行行为中心主义”刑法框架面临挑战。他建议治理须跳出单一内容真伪判断,更多从组织化、营利性、危害溢出等维度定性,并探索以“不作为犯”理论追究平台及相关主体责任,同时从源头加强平台自治、数据监管和行业协作,构建更具结构性和预见性的治理体系。
公安部十一局处长张钢强、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有关同志等出席会议并参加讨论。

本次研讨会汇聚监管、司法、高校及企业多方专家,聚焦网络水军谣言治理与营商环境保障,具有现实意义。会议深入分析了水军行为的新特征与治理难点,并在强化跨部门协同、推动平台技术治理、完善法治保障等方面形成共识,为构建多元共治长效机制、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
撰稿:梁颀竹
摄影:沈娈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