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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的竞争问题及其应对”研讨会——会议详细观点展示(二)

发布日期:2020-12-02   点击量:
“网络交易中的竞争问题
及其应对研讨会
--会议详细观点展示(二)

















会议背景

2020年11月6日,由中国社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网络交易中的竞争问题及其应对”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良乡校区)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背景,以线上加线下的形式进行,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阿里巴巴阿里研究院、京东法律研究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等院校和机构的专家学者们出席了本次会议,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网络交易中的竞争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研讨会第二单元


主题发言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徐燕如司法角度看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徐燕如审判长首先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相关情况,并从司法案件审判的角度,讲述了如何操作电子商务法,他建议对网络监督管理办法做进一步细化规定,并三个典型案例对平台经营者审核的义务做了非常详细的介绍。
以在线餐饮平台业务为例,对于相关的地域市场,徐燕如审判长认为在线餐饮外卖业务的地域范围应当是某一个具体的城市或者是超级大城市的部分区域。他将商家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是愿意签订独家交易的商家、对签订独家交易保持中性的商家和不愿意签订独家交易的商家。徐燕如审判长认为,当独家控制超过三分之一的时候,就非常有可能造成其他平台的竞争困难。
最后,徐燕如审判长认为:适度的独家交易是促进竞争的;为了短期促销而实施的短期独家交易是合法的;强迫签署独家交易违反《电商法》;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签署大量的独家交易会排除限制竞争。同时,他也建议,签署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独家商家应当受到执法机构的特别关注。

主题发言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戴龙网络交易经营者信用监管机制初探

戴龙教授专门针对监督管理,详细的讲述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关于滥用,他认为没有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衔接,目前对于优势地位的界定是非常有争议的,标准也不明晰。他建议去掉“滥用优势地位“这几个字,与电商法保持一致。增加这六个字本身就是对电商法的突破,其实是不恰当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里用了网络交易经营者,而电商法用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一个概念之差的用意,其实大大拓展了电子商务法中间的主体,也是拓展了《电子商务法》对于监管主体的办法。戴龙教授认为办法第38条完全把诚信监管成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首先是缺乏法律依据,其次也不利于信用评级的建设和实施。
谈及信用监督条款,戴龙教授认为《电子商务法》立法是没问题的。但与《办法》进行比对时,会发现其改变了很多《电子商务法》里的明文规定,信用监管本来是属于电子商务平台承担的职责,或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的职责,包括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制度进行评级。但是《办法》把它完全作为一个职责,作为《办法》第39条重要的转变,戴龙教授认为这个做法是不太合适的。因为市场信用评级更多强调的是市场行为,就目前的互联网平台而言,平台经营者具有大数据分析、大数据评估各种各样的能力,远远比政府的评估会更加到位,也会更加有效。

题发言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江莉网络交易平台的透明度监管


张江莉副教授首先介绍了信息偏在与透明度监管一般的理论和知识,她认为关于信息要求的规定,是办法草案中非常大的亮点,对于信息透明的监管既是独立的监管要求,同时也是竞争规制的重要方面。在互联网的交易当中,其实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信息不对等的状态。对于矫正信息偏在透明度的监管,是传统的政府管制理念非常常见的一种监管措施。
其次,张江莉副教授总结了当下《办法》草案当中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构架和《办法》当中规定的透明性要求,张江莉副教授认为在当前平台经营的背景下,透明性监管会有一个大致的框架,这个框架可能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主体角度、时间角度等。张江莉副教授认为关于信息披露的条文在草案里的占比相对较大,对于各个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也都有所涉及,相对而言披露的整个构架是比较完整的。
最后,张江莉副教授对《办法》草案做出了一些总结和评价。她认为从草案本身规定的目的出发,作为监管法律和管制性规范,第三条或者第四条应该把公开或者是透明作为基本的监管原则。鉴于目前规定较为偏重对消费者的披露,她建议可以加强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商户的披露要求。

主题发言四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仲春互联网平台排他交易监管


仲春副教授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是纵向控制理论,是典型的非价格限制竞争行为,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中国的电商行业里,增量市场将成为次要因素,对存量市场的争夺成为核心关键。但是这种现象违背了缔约自由,实施“二选一”的平台损害了其他平台与商家的缔约自由和发展空间。各个平台竞相效尤,会导致市场被切割、呈板块化。实施“二选一”的平台则坐拥免于被商家不断评估和挑选的垄断利益。禁止“二选一”有利于所有平台。实力较雄厚的商家若在被电商平台“二选一”后,试图通过对自家供货商等实施“二选一”来转嫁损失,就会使得“二选一”的危害呈几何式扩散。这一切都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价值规律应有的优胜劣汰机制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对于“二选一”法律适用的选择,仲春副教授认为“二选一”属于电子商务中的问题,可以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这一“专门法”。《电子商务法》第22条、第35条,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有较为紧密的关联,并且在第82条配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题发言五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博士董笃笃:网络市场智慧监管的制度保障


董笃笃博士从智慧监管角度谈了定位问题,并对定位框架之下具体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从智慧监管的角度讲,他认为网络监管的管理办法需要强化行政措施、地域管辖程序性问题,需要细化法律责任问题,也需要淡化实体性规范的类型化问题,类型化的建议应转为原则性规定并用实施指南进行补充。

董笃笃博士认为管理办法在264部规章中定位不是一个特殊领域的问题,应该充分运用信息,探索监管模式的转型,推进监管体系现代化。推进网络市场智慧监管制度建设的策略应强化价值引领,以实施机制与法律责任为突破口,以裁判规则而非行动规则为抓手。

董笃笃博士认为,网络市场监管制度和市场秩序的建构,从一开始就不只是网络市场自身的问题,而是包括网络市场在内整个市场制度和市场秩序的反思与重构,网络市场智慧监管,是推进市场监管体系现代化的先行者。

与谈环节
01

钟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钟刚教授提到,几位老师从不同的角度,从对于交易主体和交易平台的约束,再到法律内部的调整变化,以及涉及到对于行政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行业的衔接和沟通,刚好是从微观角度逐渐上升到宏观评价。钟刚教授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对于监管需要进行实际的创新,要强调价值引领,并不是说没有这些问题发生,而是说在这种新的市场主体和交易主体模式出现以后,如何将原有的约束机制匹配适用。
02

芳: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易芳教授从经济角度来阐述了罚款和信息公开两个问题。她认为信息公开对学者有很大的好处,这对于开展多方面研究将大有裨益。

03

钱晓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钱晓强顾问从实践的角度,向我们分享了个人信息保护和竞争法交叉问题、“二选一问题。他认为,在网络交易或者是电子商务的场景下,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定价不仅是传统的货币,还包括个人的信息。我们在考察网络交易对消费者影响的时候,既要看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也要看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他赞成董博士的发言,应建立全面监管的概念和思维。

04

薛颖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薛颖律师认为不管是相对优势地位还是支配地位,都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她提及律师们对于竞争和数据保护的问题是十分敏感的,并赞同戴老师讲的信用监管和信用记录问题。她建议对于公示期限,不但要考虑慎重,而且要考虑制度的兼容性。
05

周围武汉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周围副研究员从正反两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从正面的角度,他认为管理办法确实提出了一些亮点性的东西,比如这里明确提出要设底线留空间和关于线上和线下一体化监管。对于戴龙老师删除网络搜索和经营者网站的建议,周围副研究员建议这条如果要删的话可以把网络搜索删掉,因为负面影响更久一点。他表示赞成张江莉老师提到的透明度监管问题和董老师提到的智慧化监管的思路。
     最后他认为,应严格依照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落实,对于一体化监督和协同问题,做监管手段适用化的调整的同时,还要做到监管部门自身监管能力的提升,才可能更好的适应网络的交易和监管相关的职责。
06

李想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想律师主要谈及了关于罚款数额的问题。她认为1万以上3万以下得罚款数额确实比较低,缺乏震慑力。李想律师认为欧盟和美国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包括罚款数额的处理方式,有些是可以借鉴的。

会议小结

谭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谭袁副教授简单的对五位主题发言人和六位与谈人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并表达了感谢之情。而后,他谈及了自己的对于优势地位是比较矛盾的,并结合自身体会,认为平台用户并不是完全重叠的,平台内经营者有入驻多个平台的需求。
谭袁副教授认为独家交易是允许,是在双方公平的基础之上,允许双方通过书面的形式确定独家交易的形式。他认为这种形式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需求,比如可以减少成本支出。但是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平等公平,可能仅仅流于形式,在实践中往往是一方强迫另一方达成不平等。最后谈及优势地位的滥用,谭袁副教授认为这种行为就目前来讲很难进行查处。
第二单元圆满结束,各位专家所讨论的观点非常精彩,也极具价值。

至此

研讨会第二单元结束

后续单元观点详情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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