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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经济法学家史际春教授莅临我校发表讲演

发布日期:2020-12-04   点击量:

2020年11月27日下午,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新时代法治创新高等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名家讲座(第三期)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论坛(第三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良乡校区本科生教学楼成功举行。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大学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史际春教授,就“规制时代的经济法解读”作主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副教授担任主持,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汤洁茵教授和谭袁副教授与谈。

讲座伊始,柳建龙副教授简要介绍了史际春教授在经济法学研究领域的杰出贡献,并对史老师在百忙之中拨冗来校讲授经济法理论问题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史际春教授首先从当代国家(政府)应成为“无所不管”的“不管”政府引出话题。所谓“不管”,是指无所不管、没有不管之事。史老师通过农民工讨薪、万名干部下万企、扶贫等鲜活的事例说明了我国政府面对人民积极承担责任的行为,认为中国共产党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其初衷和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其所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应该是这样一种“不管”国家,要作为广义政府、承担起无限责任。

紧接着,史教授通过美国联邦客运的国有化、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拯救AIG公司、今年美国政府应对疫情的举措、牛津大学规制手册等事例说明各国政府也都在以各种形式或方式参与到经济社会的运行过程中,也正是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表明世界已经进入了规制时代。而世界之所以进入规制时代,其原因在于社会的高度分工、高度合作以及高度分化、高度合作。

那么何为“规制”?史教授认为“规制”一词,在广义上可以指对行为的任何规范和控制,包括政治规制、法律规制、社会规制、道德规制等,在狭义上仅指政府规制,即政府或国家依照法律的概括授权,对经济、社会进行调控监管。为了进一步明晰“规制”的内涵,史际春教授通过阐述“规制”与“宏观调控”关系,认为在我国将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的划分是存在逻辑错误的,史际春教授追本溯源,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误搬植草益在其《微观规制经济学》一书中的论述,植草益在此书中所说的微观规制经济学是不以宏观经济为研究对象的,因而未将宏观规制纳入其中,而不是说“财政、税收、金融”等宏观政策不属于政府规制。二是不了解“宏观调控”与“规制”的内在关系。宏观经济政策本身就是政府调整经济社会的重要规制方式,其与微观规制并非对立,只是受新自由主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立等观念的影响,经济法学界才将二者划界。实际上,宏观、微观是难以严格区分,二者规制政策彼此交融。因此,“规制”的本质及其在当下兴起之应有含义,是狭义的政府规制。这正是高度社会化导致公共管理渗透到社会的各领域、各层面,政府对经济社会的规制是全方位的。就去规制和再规制的世界性潮流导致“规制”概念彰显和“规制法”的出现而言,“规制”的出发点和依归是市场与经济,也即经济法之“规制”,其核心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规制时代下,反映到法律层面,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公法私法化,二是私法公法化,三是政府代表国家或民族参与到世界竞争。

史教授通过梳理中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规制模式,认为中国对经济社会的规制有三个特征:一是积极地宏观调控,如我们的五年规划、中国制造2025,等等;,二是政府内嵌于市场积极作为,如高铁、高速公路以及今年应对疫情口罩的生产等;三是不拘一格的对经济社会进行全方位的回应,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开发、脱贫攻坚等。

史教授认为,“规制”所引发的社会变迁也导致了法治模式的变迁,即从“私人自治+司法”到政府尊重市场和社会基础上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管。他过重新解读“私领域下法无禁止即可为,公领域下法无明文不可为”,指出前述法谚在规制时代下只对了六分之一。只有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对了六分之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全方位并不代表政府会滥用权力,侵犯人民权益。规制时代所要求的是政府在全面掌握经济情况的基础上,隐而不发,精准执法。

史教授表示,在规制时代下,我们要走出“良法”的误区,原因在于未必有良法、良法滞后、良法执行不到位,正所谓“良法善治”可遇不可求。因此,在规制时代下的法治模式表达有三种:表达之一为在社会和市场充分自治的基础上,政府指导监管,司法审查来兜底保障;表达之二为在法律的概括授权下,由公私主体自由裁量,并采用问责制的责任追究方式,而所谓问责制(Accountability),是指从明晰责任与义务(Accountability/Responsibility)、可问责性(Answerability)、义务负担性(Liability)三个层面构建,要约束不当行为,而不仅仅是事后追责;表达之三为法的政策化和政策法治化相结合,所有规范性文件以及党内法规都要纳入到规范性审查当中。

最后,史教授就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表示,二者并非是范围上的划分,而是性质上的划分,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相辅相成。

进入与谈环节后,汤洁茵教授对史际春教授的到来以及讲座再次表示感谢。她表示,经济法作为一门庞杂的法律部门,就在于政府对于经济社会的调整也是无所不包的,史老师通过高度的理论概括,为大家学习经济法提供了清晰的逻辑思路。大家应牢牢把握“规制”这个关键的核心词,它揭示了经济法的本质,在今后的学习中,要将“规制”与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相互进行印证,深刻体会“规制”的内涵。

谭袁副教授以近期备受关注的“自来水燃烧”事件和国家疫情防控为例,对史教授所提到的“不管”政府表示认同,并强调应确保政府能够全面发挥这种概括调整的职能。此外,他并指出,按照史老师对“规制”一词的解读,或许有必要重构“一体两翼”的经济法体系。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向史际春教授提出了许多有价值性的问题,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体系如何重新建构,区域经济一体化等。史教授对同学们的提问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耐心细致地进行讲解。随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 李奇修,2020级经济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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