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继峰教授应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邀请,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良乡校区作题为“法律概念中的理论空间”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主办、竞争法研究中心承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处支持。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谭袁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小勇、副教授韩伟,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缪慧担任与谈嘉宾。
讲座伊始,谭袁副教授向在场师生介绍了刘继峰教授,并对他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在主讲环节中,刘继峰教授首先从法律条文的命题属性切入。作为法律规范,法条包含权利、义务与责任三类内容,其中最核心的是居于关键位置的关键词语,而这些关键词实际上充当着认定标准。他举例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在“实施混淆行为”之外增加了“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表述,仅增“帮助”二字,即引出受帮助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距离多远、运营者与销售者是否涵盖等执行层面的判断问题。据此,他将语词而非条文本身作为研究对象;而语词的含义又无法脱离法条及所在的部门法,于是“概念研究”与传统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在观念上相通,但在语言哲学视角下获得了新的问题意识——语境。
围绕语境问题,他对“经营者”概念作了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条文表述几乎一致,形式上含义相同,但在具体适用中得出的结论并不相同。他主张法律概念研究须完成四重跨越:跨越日常语言,划清法律语义与生活语义;跨越语义学,不能以辞书释义直接充当法律定义;跨越其他学科的专业概念;以及跨越部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大量语词直接取自既有部门法。立法者基于立法经济原则,倾向于在扩张使用这些语词时假定其原意义不变;但语词进入新的语境必然发生语境干涉,干涉越强,语义增损的压力越大。竞争法的语义干涉之所以尤其强烈,正因为它具有明显的多元法益结构:既要保护商事主体利益,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更高位阶的价值。“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是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的经典表述。刘继峰教授认为,在成文法国家,法官难以突破集体意志,对法律生命这一命题需要重新判断。法律生命的重心应当落在逻辑之上——必须从法条前后命题的语境乃至整个部门法的体系语境中确定语词含义。
围绕法律定义的基本功能,他引入了承认规则这一概念。凯尔森的法律语言观以语言的模糊性为前提,因而需要通过解释确定规范含义;在中国法语境下,这一机制通常表现为“立法留白、司法补白”。但他指出,司法解释并不当然具有普遍拘束力,指导性案例之外的其他案例所形成的意义难以被广泛遵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这类带有公法性质、且大量适用行政处罚的领域,立法留白带来的行政认定风险会显著放大——他以“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同时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修订草案等多处规范为例,说明同一声明在不同法律中的评价路径并不一致。预防性调整功能的发挥,要求关键语词具备清晰可懂的表述,不仅要让经营者看懂,更要让普通民众看懂。
在方法层面,他引入皮亚杰《结构主义》中的整体性、转换性与自我调节性三个特征,主张对法律概念采取解构与结构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先拆解出关键术语加以重点分析,再在概念体系内部及其与周边概念的关系中加以整合。他以《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六条关于“其他协同行为”认定的四项因素为例说明解构路径,并就条款排序提出商榷意见:前两项属认定要件,第三项“合理解释”在功能上更接近抗辩与举证责任分配,将其夹在实体要件之间不利于理解条文的规范意图。他特别指出,在算法与人工智能条件下,意思联络与市场结构这两项认定基础正被显著弱化:算法可以把大量经营者乃至中小经营者串联起来,使其不再需要依托寡头结构;机器与机器之间的“通讯”是否构成法条意义上的“信息交流”,遂成为值得追问的问题。报告最后,他提出“多向成族”与“分面标注”的化解思路,即承认同一语词在不同语境下具有各自独立的语义,并在各该部门法中分别标注。他强调,成文法国家更应以实质统一而非形式统一为目标,同一语词在不同法律中的不同界定,不应被当作法治统一的反面教材,而应被理解为法律因精细调整社会生活而产生的合理存在。
在与谈环节,张小勇教授肯定了讲座选题的理论价值,指出法律概念是法律研究与学习无法绕开的基础问题,只有厘清概念含义才能继续向下推进。他注意到刘继峰教授运用了逻辑学、语义学乃至信息学的跨学科研究方法,认为这种视角的引入有助于突破学科视野日益聚焦的局限;他还结合自身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举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何能将“制止不正当竞争”纳入工业产权的保护范畴,说明基本概念的反思具有普遍意义。

韩伟副教授则从学科现状出发,表达了更深层的忧思。他谈到,自己长久以来的困惑正在于经济法的学科概念极不稳定:无论是自身议题的深入,还是学界、跨界的理论与实践交流,许多误解与难以沟通均源于概念。他回忆起二三十年前学界曾调侃经济法“七分经济、三分法”,所指正是经济法中非法学概念的大量充斥,而当下技术概念的冲击更为明显——算法与模型已成为经济法研究的热门选题,但信息源头已不再局限于法律资料。他进一步提出两个可能超出刘继峰教授四个层次的维度:其一是政策概念的冲击,“内卷式竞争”等表述难以溯源,却已成为学术论文追逐的热点;其二是跨语言转换造成的障碍,例如“自我优待”(self-preferencing)在不同国家的法律界定和规制方式存在明显区别,相关译法亦未统一。

缪慧助理教授从同词异义的具体适用出发,与刘继峰教授展开了较为深入的对话。她首先以自己在环境保护法课堂上处理过的一个案例说明了概念解释的实践后果:生态环境标准依法应由省政府制定,而实际起草、发布与解释的却是环保主管部门,法院遂将“制定”的核心含义解释为“批准”,以此协调《环境保护法》与《标准化法》之间的规范冲突。她由此指出,只有确认两个规范中同一概念的含义一致,才能据此认定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此后,她围绕竞争法中的几个关键概念提出追问:反垄断法语境下的“消费者”概念因服务于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宗旨而不能等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若引入经济学中“买方—卖方”二分模型,是否可以扩张解释为“交易的相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7年修订起日益强调竞争秩序,却同时纳入大量纵向交易关系,这是否会冲淡其竞争保护属性;新修订的数据条款仅以“合法占有的数据”为要件、留白过多,相较德国对数据范围作限缩性安排的立法经验,该条在行政执法层面存在较大风险。

在自由提问环节,一名研究竞争法的学生就反垄断法第一条“鼓励创新”追问:该条款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三类垄断行为中的创新损害是否存在区别。缪慧助理教授回应道,将创新损害纳入反垄断法分析时需要先分化到不同的分析层面:在竞争损害分析中,三类行为所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具有连带性,因而对创新造成的损害在负面效果层面并无本质差异;差异主要体现在正面效果层面,垄断协议涉及多方意思联络,其内容本身可能与新产品开发、技术研发相关,故需在豁免规则中权衡其对创新的正面与负面效果;滥用行为则更多涉及对专有权利的保护,通过赋予经营者对其智力成果的排他权来形成创新激励。

与会师生从理论框架、研究方法到选题路径等方面获得了丰富启发。与谈人从知识产权法上的基本概念反思、竞争法学科概念的稳定性与政策话语影响、环境保护法与标准化法的跨域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解释边界,以及法与法之间的功能边界等角度,与刘继峰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通过此次讲座,与会师生进一步理解了法律概念在成文法体系中承载的独特分量:它既是认定行为的评价标准,也是连接法条与生活的意义纽带。

讲座最终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