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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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 凡

发布日期:2023-08-11   点击量:

廖凡,四川省资中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研究员。他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他曾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并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他主持和参与世界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和机构的多项重大、重点课题。他先后获得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学士学位、美国南方卫理公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他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经济法和金融证券法。他迄今为止出版专著4部(含合著1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人民日报》《欧洲商事组织法评论》等国内外刊物和媒体发表学术论文、译文、评论10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


教育及工作经历

  1995-1999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9-2005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硕博连读),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1-2002  美国南方卫理公会大学(SMU)法学院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5-2007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2006-2007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2007-2013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2013-2020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2020-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研究员


主要学术兼职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家库专家


主要科研成果

1.独著

  (1)《证券客户资产风险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2)《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7月版;

  (3)《国际金融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2.合著

  《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推进与制度创新》,第一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8月版。

3.参编

  (1)《国际经济法》,黄东黎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2)《当代中国国际法研究》,陈泽宪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12月版;

  (3)《变化中的国际法:热点与前沿》,朱晓青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10月版。

4.代表性学术论文

  (1)《钢丝上的平衡:美国证券信息披露体系的演变》,《法学》2003年第4期;

  (2)《美国非公司型有限责任企业初探》,《法学》2003年第9期;

  (3)《论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的特别程序:以中美比较为视角》,《法学》2006年第7期;

  (4)《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性质与法律适用初探》,《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6期;

  (5)《美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理论与实践:基于案例的考察》,《北大法律评论》第8卷第2辑(2007年7月);

  (6)《竞争、冲突与协调: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7)《论欧盟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以<金融集团指令>为中心》,《国际法研究》第二卷(2008年11月);

  (8)《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势》,《清华法学》2009年第6期;

  (9)《国际货币体制的困境与出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1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与治理结构改革述评》,《中国国际法年刊》2010年卷(2011年7月);

  (11)Regulat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in China: from De facto to De jure, European Business Organization Law Review, Volume 12, Issue 2, July 2011;

  (12)《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金融监管研究》2012年第2期;

  (13)《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

  (14)《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监管的发展与趋势》,《国际经济法学刊》第20卷第1期(2013年5月);

  (15)《美国海外金融账户和资产报告规则的演进与发展》,《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5期;

  (16)《论软法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17)《比较视野下的亚投行贷款条件研究》,《法学杂志》2016年第6期;

  (18)《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

  (19)《2017年的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法治蓝皮书)》第16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3月);

  (20)《从“繁荣”到规范: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与展望》,《政法论坛》2018年第5期;

  (21)《全球治理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释与构建》,《中国法学》2018年第5期;

  (22)《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与主权内涵》,《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6期;

  (23)《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现状、问题与法制出路》,《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2期;

  (24)《从<美墨加协定>看美式单边主义及其应对》,《拉丁美洲研究》2019年第1期;

  (25)《世界贸易组织改革:全球方案与中国立场》,《国际经济评论》2019年第2期;

  (26)《金融科技背景下监管沙盒的理论与实践评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27)《论金融科技的包容审慎监管》,《中外法学》2019年第3期;

  (28)《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影响与应对》,《法商研究》2019年第4期;

  (29)《国家主权、正当程序与多边主义——全球行政法视角下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构建》,《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

  (30)《<外商投资法>:背景、创新与展望》,《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5.代表性报纸文章

  (1)《华盛顿共识、新自由主义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制日报》2008年12月14日第10版;

  (2)《推动金融体系改革的现实举措》,《人民日报》2009年7月13日第13版;

  (3)《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应“双剑合璧”》,《经济日报》2012年2月13日第6版;

  (4)《中国企业“走出去”要重视国际经济软法》,《经济参考报》2013年1月8日第8版;

  (5)《<外国投资法>宜完善审查机构设计》,《经济参考报》2015年1月28日第6版;

  (6)《自贸区建设要与顶层设计相协调》,《经济参考报》2015年2月13日第8版;

  (7)《企业走向“一带一路”中的风险应对》,《经济参考报》2016年6月22日第6版;

  (8)《中国是自由贸易体制的维护者》,《法制日报》2018年4月11日第6版;

  (9)《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新动力》,《人民日报》2018年5月21日第7版;

  (10)Ways to Enhance Judicial Cooperation among SCO Member, CGTN "Opinions",2018年5月25日;

  (11)《与全球化和多边主义同行》,《人民日报海外版》2018年9月11日第6版;

  (12)《<外商投资法>的四个特色和创新》,《经济参考报》2019年3月20日第8版。

  (13) Understanding the BRI through "five connectivities",CGTN "Opinions",2019年4月20日;

  (14)《在多边主义的旗帜下奋勇向前——2019年国际法治实践剪影》,《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2月25日第5版(法学•年终特刊);

  (15)《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新篇章——<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解读》,《经济参考报》2020年1月14日第8版;

  (16)《疫情背景下如何改善国际经贸环境》,《经济参考报》2020年3月24日第8版;

  (17)《“国际索赔”靠谱吗?》,中国日报网“说天下”专栏,2020年4月23日;

  (18)Absurd to sue China over virus, China Daily, 2020年4月25日第4版;

  (19)《“向中国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济参考报》2020年4月28日第8版;

  (20)《提升外资促进和保护力度》,《人民日报海外版》2020年5月5日第6版。


代表性学术观点

1. 关于金融监管竞争、冲突与协调(2008)

如何应对因金融创新和混业发展而加剧的金融监管竞争与冲突,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监管体制,是当前金融监管中的一个突出课题。监管竞争有其自身价值,而应对监管冲突也需注意其深层背景。金融集团的发展强化了监管竞争与冲突,也使得监管协调更为必要。综合监管与功能监管基础上的伞形监管是金融监管协调的两种路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借鉴伞形监管经验,建立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机制,是更为可取的选择。

2. 关于国际货币体制面临的现实困境与解决途径(2010)

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的现行国际货币体制渊源于大国之间的政治妥协,在约束性和执行力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世界经济格局的演变导致该体制的代表性受到质疑,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揭示出其所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机构职能误入歧途、政策监督顾此失彼、治理结构力量失衡、争端解决有心无力。有鉴于此,应当在近期已有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在重塑机构职能、加强双边监督、完善治理结构、促进争端解决四个方面寻找出路。

3. 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与范围(2012)

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具有现实必要性。代表性的国外立法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主要是实践塑造而非理论推演的产物,与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宽松的界定,使其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则遵循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做出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保留和延续既有的证券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这两个概念、两套制度的并存和并用。

4. 关于“软法”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2016)

国际金融软法是用以规范国际金融关系、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具有某种实际效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突出表现为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制定和发布的各类国际金融标准。既有条约规则作用有限、金融监管实践复杂多变、关涉敏感主权问题、缺乏争端解决机制,是软法在全球金融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原因。软法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价值,既体现为“中转”价值,即作为向“硬法”演进或转化过程中的过渡阶段;更表现为独立价值,即凭借自身特点和优势长期稳定存在并独立发挥作用。在相当程度上,软法在当前全球金融治理中发挥着比硬法更为重要的作用,使得全球金融治理呈现“软法之治”的面貌。

5. 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现状、反思与展望(2018)

作为一门与改革开放大体同步的新兴学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40年中取得了长足进步,已经初步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并在各分支学科进行了范围广泛的研究,产出了数量可观的研究成果。但是,当前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表面繁荣”乃至“虚假繁荣”,折射出整体性的急功近利和无序浮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学科“支强干弱”,基本理论研究依旧薄;相关研究缺乏问题意识、方法自觉和学术定力,缺乏清晰定位和恰当平衡,缺少独立品格和鲜明个性;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不尽合理和科学。展望未来,应当继续加强基本理论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理论;提升学科的整体品位和规范性,从“繁荣”走向规范;改善学术环境和评价机制,创造更加宽松友好的研究环境和氛围。

6. 关于全球治理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释与构建(2018)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在新时代向国际社会贡献的全球治理新方案。在思想渊源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植根于以世界大同为一致追求的世界主义理念和中华传统文化,以及以“自由人的联合体”为终极目标的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在理念传承上,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国际新秩序主张、第三代人权、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等理论、原则和主张一脉相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糅合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中的利益与价值、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这两个维度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可以从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这三个维度加以理解和阐释。应当从深化对外开放提供“中国方案”、坚持共商共建形成“共同方案”这两个层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7. 关于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问题与出路(2018)

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包括双边和多边两种途径。双边途径以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为代表,主要通过谅解备忘录、监管对话和技术援助等方式开展。多边途径根据参与主体及合作方式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国际组织模式、非正式国家集团模式和跨政府网络模式。以软法为主导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缺乏“硬约束”、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机制严重不足、危机驱动型的监管合作缺乏持久性和稳定性,是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的主要问题和障碍所在。完善跨境金融监管的远景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多边条约为基础,能够制定、实施和监督执行有约束力国际规则的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组织;近期对策则是充分利用现有国际机构和机制,系统性地“硬化”相关软法性规则,加强其约束性、执行力和实施效果。

8.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全球方案与中国立场(2019)

世界贸易组织(WTO)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改革已经成为共识。但关于WTO改革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优先顺序,各方立场和意见则不尽相同,阵营划分也难以一概而论。综合现有的主要改革方案,大体而言,在谈判机制方面主张增加谈判机制灵活性,打破“协商一致”造成的多边谈判僵局;在实体规则方面主张制定贸易新规,强化贸易公平,消除投资障碍;在纪律约束方面主张更好发挥WTO的审查和监督功能,加强对成员方遵守透明度和通报义务的约束;在争端解决方面主张尽快修改相关协定,打破上诉机构法官遴选僵局,确保WTO正常运转。对于中国而言,关键在于“以我为主”,明确自身基本立场与核心关切,并在现有《立场文件》基础上,出台具体改革方案,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乃至推动WTO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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