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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春

发布日期:2022-11-1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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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春,浙江嵊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2001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美国南方卫理公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获北京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


职业简历:

2009年9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

2009年至2017年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工作。

2017年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工作。

2020-2022年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挂职兼任院长助理。


主要研究领域:

知识产权法、网络法


主要社会兼职: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理事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新零售和直播电商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业和信息化部区块链技术与数据安全重点实验室数据安全治理工作组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中心评估专家、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互联网法院意识形态专家指导库特聘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听证员等。


主要科研成果

著作: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发展报告2021》,副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出版;

《互联网典型案件裁判思维与规则》,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

《大数据竞争:产业、法律与经济学视角》,合著,法律出版社2020年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导读与释义》,副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出版;

《欧盟数据宪章——《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评述及实务指引》,合著,法律出版社2018年5月第1版;

《网络广告治理比较研究》,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

《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合著,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年版。


论文、文章(部分):

《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法律规制》,《法律科学》2023年第1期;

《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规则建构》,《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2期;

《数字平台生态系统的反垄断法定位与规制》,《思想战线》2022年第1期;

《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年第2期。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标准主导模式》,《财经法学》2017年第2期。

《社区团购中的平台责任和规制框架》,《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2年第3期。

《互联网新业态价格监管的反思与建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1年第12期。

《社区团购的行业特点与法律关系梳理》,《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1年第11期。

《刑民交叉视角下的大数据产品著作权保护》,《中国版权》2021年第5期。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挑战与完善》,《中国审判》2019年第20期。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与理论》,《保密科学技术》2018年第10期。

《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或将成企业出海合规难点》,《中国对外贸易》2019年第7期。

《作品要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案例梳理与学说评析》,《中国版权》2018年第1期。

《游戏直播的侵权风险与防范》,《中国对外贸易》2018年第3期。

《外卖平台对餐饮商家“独家交易”行为有待规制》,《中国对外贸易》2020年第7期。

《防止个人信息“守门人”制度被滥用》,《财经》2021年第17期。

《电商平台二选一是否触及不正当竞争底线》,《财经》2017年7月。

《电商平台警惕“知产流氓”》,《中国对外贸易》2020年第5期。

《数据抓取的边界在哪里?》,《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19日理论版。

《直播带货应适用有别于传统<广告法>的治理机制》,《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7月28日。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垄断行为及其对行业的影响——以美国FTC诉高通案为视角》,《中国对外贸易》2021年第3期。

2020年度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事件盘点》,《中国对外贸易》2021年第2期。

2020年数据竞争与个人信息司法案例盘点》,《中国对外贸易》2021年第1期。

《知识产权国际报告热点关注与应对之道》,《中国对外贸易》2021年第4期。

《商标注册人与使用人分离时的利益冲突与解决途径——从“王老吉”商标之争说开去》,《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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